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图集|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实录|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政书 > 宋会要辑稿 >

职官二八

职官二八

国子监

【宋会要】

国子监掌经术教授、荐送之事,阙祭酒、司业则以朝官判监事。祭酒一人,秩从四品;司业一〔人〕,秩正六品;丞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太学博士三人,秩从八品;学正一人,秩正九品;学录一人,秩正九品。元丰「元丰」下当有脱文,下句「二十六」年乃指绍兴二十六年。。〔绍兴〕二十六年,增正、录各一人。三十一年,减博士一人、正、录各一人。国子博士一人,秩从八品;正、录各一人,秩正九品;书库官一人。三十一年,减罢武学博士一人,秩从八品;教谕一人,秩正九品。案有三:曰厨库,掌太学钱粮及颁降书籍条册;曰学案,掌文武学公私补试、上舍发解试,升补考选行艺;曰知杂,掌监学杂务等。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六人,贴书六人。二十六年,罢胥史一人,胥佐一人,减贴书二人。

太祖建隆三年六月,诏文宣王庙依仪制,令立戟十六支。是月,以国子监初开读书,赐判监左谏议大夫崔颂并监生酒果。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诏:「国子监所解举人自今但负勤苦「负」下疑脱「笈」字。、有父兄居官食禄,不在本贯乡里居止,监司谙知行止,便可收补发解,不必附监听读,即不得收不系食禄之家。」

雍熙三年十一月,以国子监丞胡令问、清州录事参军李说为右赞善大夫、国学校勘。

四年十月,诏:「国子监应卖书价钱,依旧置帐,本监支用,三司不得管系。」

至道二年八月,国子监请画三礼图于壁,从之。明年七月,画毕,因诏文宣王十哲、七十二贤像并加绘饰。

三年十二月,诏:「国子监经书,外州不得私造印板。」《宋史 太宗纪》:淳化五年十一月丙寅,上幸国子监,赐直讲孙奭五品服。因幸武成王庙,复幸国子监,令奭讲《尚书 说命》三篇,至「事不师古,以克永世,匪说攸闻」,上曰:「诚哉是言也!」上意欲切励辅臣,因叹曰:「天以良弼赉商,朕独不得耶 」遂饮从官酒,别赐奭束帛。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真宗幸国子监,召从臣学官赐座,历览书库,观群书漆板及匠者模刻,问祭酒邢昺书板几何,昺曰「书板几何昺」五字原无,据《长编》卷六○补。:「国初印板止及四千,今仅至十万,经史义疏悉备。曩时儒生中能具书疏者,百无一二,纵得本而力不能缮写。今士庶家藏典籍者多矣,乃儒者逢时之幸也。」真宗曰:「虽国家崇尚儒术,然非四方无事,亦何以臻此。」且以书库迫隘,与钱俶居第相接,因命易第中隙地十步以益之。

十一月,命翰林侍讲学士邢昺、户部侍郎张雍、龙图阁待制杜镐、诸王府侍讲孙奭于京朝、幕职、州县官中荐儒术该博,士行端良,堪充国子监直讲者十人。太子洗马张颖等试经义于学士院而命之,用所荐也。

三年五月,诏国子监学官料钱并支见钱。《山堂考索》:「景德四年二月癸酉,就西京建太祖神御,又置国子监、武成王庙。祥符二年四月辛卯,令国子监举服勤词学、经明行

修进士诸科各十人。前诏止开封府洎所过州军,至是本监上言,故及之。
四年二月,诏河南府规度地位,修建国学。候成日,当置学官讲说,并赐经书。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国子监学官每夜轮一员押宿。

二十八日,诏:「凡补应出身求差遣者,须先于国学听读二年,满日具名牒,审官院试验。如年及二十五以上,不愿在监听读者,依敕考试所业,具名以闻。」

五年九月十五日,诏:「国学见印经书,降付诸路出卖,计纲读领,所有价钱,于军资库送纳。」

十六日,国子监请就文宣王殿北阙阁藏太宗皇帝御书,及以皇帝御制《祥瑞论》、《勤政论》、《俗吏辩》刻石,从之。

明年六月,阁上梁,命近臣临观。设会,帝作七言诗赐之,又赐二帝御书、御集模本、太宗墨迹销金扇四,秘之阁上,诏王曾撰记。

七年四月,诏:「步军司选神卫剩员十人、节级一人,赴国子监洒扫,不得别有占役。月给酱菜钱二百文。」

六月十六日,以三班奉职郑检为襄州邓城县主簿、国子监说书。检明经善诵,朝士以其名闻,试于国学而命焉。

八月,诏:「国子监学士应子弟在监习业者,除实是开封府外,每人召京朝官二人为保识,然后收试。其保官须具印状赴监。」

天禧五年五月,诏:自今国子监止差官两员主判。时三司使李士衡为其子奉礼郎丕旦求掌国学事,诏不许,因条约焉。

七月,内殿承制、兼管勾国子监刘崇超言:「本监管经书六十六件印板,内《孝经》、《论语》、《尔雅》、《礼记》、《春秋》、《文选》、《初学记》、《六(贴)[帖]》、《韵对》、《尔雅释文》等十件,年深讹阙,字体不全,有妨印造。昨礼部(贡)贡院取到《孝经》、《论语》、《尔雅》、《礼记》、《春秋》,皆李鹗所书旧本,乞差直讲官重看,榻本雕造。内《文选》只是五臣注本,切见李善所注该博,乞令直讲官校本别雕李善注本。其《初学记》、《六帖》、《韵对》、《尔雅释文》等四件,须重写雕印。」并从之。《儒学警悟》:张文节公初为龙图阁待制,求判国子监。真宗问王魏公:「国子清闲,无听事,知白岂不长于治剧,欲自便邪 」魏公对:「知白博学,通晓民政,但其所守素清,而廉于进取,故尔。」上曰:「若此正好为中执法。」乃命以右谏议大夫,除御史中丞。上用人如此,景德、天禧间,所以名臣多也。文节以龙图阁待制知审院官,纠察在京刑狱,出知青州,还朝,(知)[始]领国子监。此云初为龙图阁待制,求判国子监,非也。

干(熙)[兴]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命龙图阁直学士冯元同判国子监,自今更不差近下京朝官管当。初,近臣子第任京朝官者,多求监事,至是始有厘正。《山堂考索》:壬午,国子监旧制,皆用近臣及宿儒典领。近岁颇任贵游子第之初仕者,与管库资序略均。壬辰,始命冯元同判国子监。仍诏自今无得差补荫京朝官。

仁宗天圣元年八月,国子监言:「本监书库虽有学官及

内臣刘崇超、皇甫继明管勾,又缘崇超等各有兼职,罕曾到监,请以殿头裴愈专监。」从之,仍令崇超等提举。《长编》:天圣元年冬十月癸亥,增国子监进士解额二十人。
三年二月,国子监言:「准中书札子,《文选》、《六帖》、《初学记》、《韵对》、《四时纂要》、《齐民要术》等印板,令本监出卖。今详上件《文选》、《初学记》、《六帖》、《韵对》并抄集小说,本监不合印卖。今旧板讹阙,欲更不雕造。」从之。

十月二十四日,判国子监孙奭、冯元等言:「近召河南县主簿郭稹充直讲,却令发遣归任,所阙直讲,别择官以闻。臣等知稹文学优长,履行修谨,欲望且令在监分经讲诵。」诏以稹为国学说书,仍诏自今于参选人内保奏,不得抽差见在任官。

四年九月十二日,诏:「讲学久废,执卷者不知经义,盖激劝之未至也。」诏判监孙奭、冯元于外任京朝官中同奏举三、五人,深明经义,长于讲说、历任无(人已)[入己]赃罪者,具名(已)[以]闻。

十六日,诏:「将来南省考试诸科举人,令贡院召明习经义,长于讲说,及三经已上者,于试官处量行试问。如实明经旨,即具姓名以闻,送国子监(在)[再]行试验。诚有可采,当与甄擢。」

九年,诏重修国子监,命内侍张怀言、宋永诚典作。又以礼贤宅西北隅地并舍宇赐本监,以广学室。

景佑二年三月十三日,天章阁待制孙祖德言:「窃以国子监房(郎)[廊]殿宇、印板书籍家事不少,欲乞于直讲京官内差一员,充监丞、主簿公事。」诏于学官内差兼领,仍于在监京朝官内选定以闻。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判国子监郑戬乞盖讲书并更衣殿,从之。《长编》:天圣七年八月甲午,诏国子监进士自今以五十人为额。

宝元二年十月十三日,侍御史方偕言:「今后所举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充国子监直讲,乞历任中不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者,方许保荐。及就转京朝官后,再供职四年,许理为一任。其见在监京朝官,亦乞勘会举到监及就转后年月施行。」诏自今改官后供职四年,只与外任差遣。从之「从之」二字疑衍。。

康定元年正月七日,判国子监叶清臣言:「乞于开封府管内摽田五十顷充学粮,本监差官给纳。」从之。

六月五日,叶清臣又言:「今后国子监学官有阙,令本监官于外任州县幕职官内,举实有文行者充」。诏从之,其天章阁侍讲、诸王府侍讲、诸宫教授、伴读、说书,自今并不得兼国子监直讲之职。

庆历元年五月,同管勾国子监梁适言:「近制:本监举人无户籍者,听召京朝(言)[官]有出身者,保三人;无出身者,保二人。今秋赋在近,而远方寒士难于求保,欲请应见任并在铨幕职州县官,非技术流外及历任无赃人,并听为保。」从之。《长编》:庆历元年八月癸巳,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诸科各特增二十人。

三年二月,国子监言:「自今备说书官,请以四人为定额。及岁所试监生不

合格,且留听读,三试不中者,黜之。」仍请立四门学,以士庶子弟为生员,以广招延之路。并从之。
十月,诏以玉清昭应宫田二十二顷赐国子监。

四年二月七日,诏以上清宫田园邸店赐国子监。《长编》:庆历四年十一月戊午朔,判国子监余靖言:「臣伏见先降 命,并贡举条制,国子监生徒听读满五百日,方许取应。每十人之中,与解三人。其诸路州、军、府、监并各立学,及置县学,本贯人并以入学(所)[听]习三百日,旧得解人百日已上,方许取应。后来虽有 命,曾到省举人与免听读,内新人显有事故给假,并与勘会除破。其如令非画一,难以久行。切以国家兴建学校,所以(将入)〔奖〕育俊秀而训导之,由是广学宫,颁学田,使其专心道义,以思入官之术。伏缘朝廷所赐庄园、房钱等,赡之有限,而来者无穷。若 加禀给,则支费不(克)[充];若自营口腹,则贫窭者众。日有定数,不敢不来,非其本心,同于驱役。古之劝学,初不如此。臣以为广黉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国家有厉贤之风,寒士得带经之便。欲乞应国子监、太学生徒,如有情愿听读满五百日,即依先降 命,将来取解,十人之中与解三人。其不满五百日者,并依旧额取解应举。所有开封府及天下州军立州学处,亦取情愿听读,更不限以日数。所贵寒士营生务学,不失其所。」乃诏罢天下学生员听读日限。〔元丰二年〕十二月戊戌,诏:自今解(拨)[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解额以益之。

皇佑四年五月六日,诏:「国子监直讲,今后须选举通明经义、德行纯至、有老成之器、年四十以上、可与胄子为模范者充。」时京师浮薄之辈多依附近臣,荐充此职,讲(隶)[肄]之地,殆成虚设,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诏国子监:「如闻监生多以补牒贸鬻于人,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其加察验之。」皇佑五年七月戊子,又诏:「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送,若两处俱有亲嫌,即送别头。」

至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国子监:「自今学官改官后,以三年为一任,愿留者听之,仍不理资考。」

嘉佑三年五月,管勾国子监吴中复言:「旧制,每遇科场,即补试广文太学馆监生。近诏间岁贡举,须前一年补试,比至科场,多就京师私买监牒,易名就试;及旋冒畿内户贯,以图进取,非所以待远方孤寒之意。请自今遇科场,补试监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为额。」从之。

七月,诏:「国子监生员纔四百五十人,而远方孤寒之士多在京师,其更增一百五十人。」

四年七月,以秘書省校書郎致仕孔 為國子監直講。以近臣言其素有行义而

命之。
九月十九日,管勾国子监范师道言:「本监元额学官八人,见止六人,伏见应制料钱藻顷因应举讲书中等,已有朝旨,候一任回与直讲。近应中制科,欲乞令藻带新官赴监说书。」从之。

【宋会要】

英宗治平二年七月,以三班差使殿侍崔公度为和州防御推官,充国子监直讲。以宰臣韩琦言其守道甚笃,文章(虽)[雄]奇(瞻)[赡]逸故也。

三年四月,诏:「今后补试监生,只就六月内了当,更不许举人陈状乞展限。」从国子监请也。先是,元年补到监生六百人,有百一十道。至三年无人请领,又去失二十道。勘会自来补试,只于六月内了结,监牒上姓名、三代,取候举人来请时,旋书填给付。近岁为多在七月,比毕,则已锁试院,遂为预书之,乃致有余,因缘生弊。仍有是请。

是月,国子监直讲黎錞言:「本监有元年所余监牒一百六十道,无人请领。盖举人多有占籍开封府,而无意求补,聊随众就试,或复夹带无艺之人同在场屋。故奏名之后,却不请领,虚名(人)[入]额。检会祥符三年本监奏称:《六典》,学生初入学,行束修之礼于其师。国初以来,但补为生者,即纳束修二千,属监司公用。又言:监生及第后纳钱,谓之光监,然实是初入学见师之礼,本非光监。乞令举人补监生,并各先纳钱二千,方许就试。如此,则非实愿补试,必不肯至。若补中,更不纳光监钱。」从之。

六月,国子监言:「本监每月支旧书库卖书钱充众官食钱,库子粮课、剩员酱菜钱,并编修院、医书所、谏院、雕造《前汉》所等钱,共一百四十二贯七百五十文省。乞将本监官食钱、库子粮课、剩员酱菜钱并印书匠工钱,系本监事,即于卖书钱内支;其余公用钱,并乞于左藏库支拨。所有书库支遣余钱,即依条每半年纳左藏库。」诏:「今后将本监卖书钱尽纳左藏库。所合支用钱,并令三司勘会,出给历子,下左藏库支。」

《神宗正史 职官志》:国子监祭酒,从四品;司业,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太学博士十有二人。博士十人,旧系国子监直讲。元丰三年,诏改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博士,从八品;正、录,并正九品。而太学录五人,武学正、录各一人,选学生无视品。祭酒、司业,掌三学之教法政令而监之。事则丞与正;分经讲授,审覆行艺,则博士主之;举行学规,以次考选,则正主之;纠不如规者,论选士以告于正,则录主之。凡入学,先验所隶州公据,岁于孟月〔试〕中,则补充外舍。月书行艺,季论其可选者,取岁终校定,具注于籍。春秋补内舍,间岁补上舍,则命官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叙进之之:原作「人」,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若学谕、直学及斋长谕阙,则选校正生

充。凡试,以文武习业考艺,以斋学规罚考行,皆通取以较定升补。岁计所隶斋生升降多寡为殿最,加赏罚。惟律学试以议刑(继)[断]狱,无较定法,虽已仕者听肄习焉。车驾幸学,则官属率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旧有判、同判、管勾监及直讲官,其程督课试,率多文具。熙宁初,诏用经术取士,广辟黉舍,分为二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人。日给以食,皆有赐钱充费,而刊印给纳书籍有官,疗治疾苦有医。朝廷育才,于斯为盛。及元丰中,复正官名,分案八,设吏十十: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
《哲宗正史 职官志》:国子监祭酒、司业、丞、主簿各一人。祭酒掌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三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十日考于学录,二十日考于学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又三十日考于长贰。岁终取外舍生百人,内舍三十人,校定奏闻,以定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叙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公试,初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命以官;一优一平为中,留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留俟省试。惟国子生不预考选。凡课试、升黜、教导之事,长贰皆总焉。车驾幸学,则率官属率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官属诸生共荐献之礼。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官属:(大)[太]学博士十人,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学正五人,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学录五人,掌佐学正纠不如规者。职事学录五人事:原作「士」,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掌与正、录通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及专讲《论语》、《孟子》。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几察出入。每斋置长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其在外有显过而证验明者,亦听纠之,不许以自首赦恩原免。月考斋生行艺,着于籍。谕一人,掌(左)[佐]斋长道谕诸生。武学博士二人,学谕二人,掌以兵法、七书、弓马、武艺训诱学者。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长二人长:原作「掌」,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掌序齿位、纠不如仪者。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氏籍:原作「集」,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纠程课不逮者。凡诸学生徒皆有定数,元佑初,置《春秋》博士,三年罢命官正、录,止以上、内舍生充选。后复置命官学正二员,博士兼行规矩职事,添置掌仪以纠之。减学谕、直学员数及律学博士一员。绍圣改元,复元丰学制,命官学职悉仍旧云。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谏官滕庠言:「庆历中,太学内舍生二百员,并官给日食。近年每人只月支钱三百文添厨,其余自造,比

旧所费殊寡。即今补试诸生一百五十人,方拨四五十人入学,足二百员,其余试中未入学者,尚百余人。远方孤寒,待次多日,却归乡里,奔驰道路。今太学斋舍空闲甚多,欲乞增置生员一百人,作三百数。况本监岁收租课足以供(瞻)[赡]。」又谏官吴申言:「今太学生徒以二百人为限,其数啬狭,远方之士,逾年待次。伏乞学生不限员数,庶使向儒日盛,流化天下。」诏申、庠再参定。申等欲于内舍生二百人外,增一百员名;外舍生逐旋补试,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破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阙,即将外舍生拨填。如此则有广朝廷育才之意,亦不违先降学制。从之。
五月,国子监言:「自来补试国学监生,以六百人为额。今科场三年一开,窃见开封府国学各增解名三分之一,四方士人以此盛集京师。欲乞监生人数亦展一分,以九百人为额。」从之。

六月,又言:「访闻举人欲来本监投下家状,缘条制,每人用京朝官两员委保,不得过五人。欲乞亦许通用流外曾历任无赃罪选人,仍乞职官令录许保三人,判司簿尉许保二人。所冀举人依限早就试补。」诏进纳及流外出身不许保任,余并从之。《职官志》:元丰三年,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以所业进呈。」五年,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阙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奉法。八年,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二年二月,臣僚上言:「乞今后天下州郡学举人欲补试于国子监,并(元)[先]于本处投状,官司契勘合得贡举条制,及体访无伪滥,即给公凭;令自赴监,更不用在京保官。此稍近乡举里选之法。」诏国子监按验不虚,令五人至三人递相委保,如是假冒,甘勒出科场,即与施行。其品官之家随侍子弟,即于随侍处依此召官委保。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三京国子监添同判一员,差知州有资序人已上,须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务者充。以三十个月满替。」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直讲,自来执政所举,或国子监又或中书选差,候将来有阙,于两制台阁所举五路学官内,考所业优者差。」

十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近制,增广(大)[太]学,益置生员,除主判官外,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委中书选差,或主判官奏举,以三年为任。选人到监五年,与转京官。或教导有方,或职事不修,并委主判官闻奏,当议升黜。其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不限员;自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以一百员,内舍以二百员为限。其生员各治一经,从所讲之官讲授。主判官、直讲逐月考试,试到优等举业,并申纳中书。学正、学录、学谕仍于上舍人内逐经选二员充。如学行卓然尤异者,委主判及直讲保明闻奏,中书考察,取旨除官。其有职事者授官讫,仍旧管勾,候直讲、教授有阙,次第选充。其

主判、直讲、职事、生员并第增添支食钱。」从之。
二十八日,诏殿中丞宋靖国、赞善大夫吕嘉问相度锡庆院建太学,从御史知杂邓绾所请也。绾言:「国子监粗容春秋释奠,斋庖之室不足以容诸生。至于太学,即未尝营建,止是假锡庆院西北隅廊屋数十间,逼窄湫隘,又官司未尝葺治。今大新学制,学者闻风,坌然毕集,恐不足以容。乞特赐锡庆院为太学。」故命相其地建之。

是月,诏:「国子监直讲自中书门下选差,及本监主判官奏举,不拘资序,任满与堂除合入差遣。又到监一年,通计历任及五考,即与转官。如教导有方,实为士人之所归向,委主判官保明以闻,及中书门下考察,许令再任。其职事不修者,许令中书门下及主判官检察取旨,不候任满差替。」

十一月十五日,国子监言:「新制增广生员,其有管勾官,亦籍其材干。请以著作佐郎杨完为监丞,马硫为主簿。」从之。

二十七日,管勾国子监公事常秩言:「取索在监直讲等前后所出策论题,考校诸生试卷,定到优劣等第。」诏焦千之等五人并罢职,与堂除合入差遣。

十二月一日,诏每年益以钱四千贯赐国子监,以增置学官生员岁用不足也。

五年十二月,诏国子监主判官待制已上差判,余并管勾本监公事。

八年八月一日,臣僚上言:「国子监保试只试一场,一千五百余卷,学官八员,计榜出之日,只以二日考毕。虽恐滞举人,而考较必须精审。」诏国子监今后宽定日限。

九年二月二日,修贡举 式练亨甫言:「自来诸路举人,于开封府冒贯户名应举,计会书铺,行用钱物,以少约之,亦不下六七千。被告讦则抵犯刑宪终身。有司虽明知伪冒,终不能禁止。今来国学、开封府既是并试,将两处解通取举人,宜皆愿于国学补试应举。缘补试多不中者,若不用贯户,则无处试,是犹未免前日之弊也。今欲遇科场,除国子监三舍生外,并令实通乡贯,十人为一保,召保官一员,委保于国子监,纳光监钱三千,给牒应举。其钱充试院及期集赐钱等支用。如此施行,不唯公私皆便,兼俾士人进身之初,无伪冒犯之累,稍趋行实,其(余)[于]风化,不为无助。兼国子自来请监牒纳光监钱二千一百六十文,今既与免补试贯户烦费,只令纳钱三千,则人情乐然,极为便利。」从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知谏院黄履言:「国子监每岁赐钱一万四千贯,供赡外舍生及诸般支用。切见本监有编 、经义、光监三等钱共及万贯见在,欲乞并自已后收到,令本监逐旋置房廊庄课。候将来置及岁赐钱数,则三等钱依旧桩管及充监用,而岁赐钱可罢。」从之。

十年二月十三日,诏:「国子监上舍生自今应补中后,在学实及二年,无犯学规第二等已上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与免解,从

上不得过三十人。内于贡举自合免解者,与免省试一次。已该免解后,又在学及二周年已上,别无公私过者,并免省试。」
元丰元年正月十一日,诏国子监丞、主簿省一员。

十七日,诏:「自今学官,非公筵不得预妓乐会。」从知永兴军吕公孺请也。

十二月五日,建州进士虞蕃上书言:「太学官不公,校试诸生升补有私验有:原脱,据《长编》卷二九五补。。其赴太学,常以巳入而午出。陛下日览万机,书筵劝讲,尚不数年而讲毕。今讲官讲《周礼》七年,纔及四卷。」又言:「《论语》、《孟子》道德之所在,陛下设科,使参大经,今未始有讲。乞令讲官依诸司例早入监,仍集诸生问答,间日一升堂,伏腊假不停说书。及非假故,毋因循废讲。」诏不公事,委开封府根治以闻;内申请事,(今)[令]国子监主判官相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判国子监李定言:「直讲以传授经术为职,乞不令管规矩事。」从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同根治太学狱。

七月一日,同判国子监张璪言:「太学内舍、上舍生中选者,免解试,或免礼部试。旧以直讲考校,不无挟情,容有私取。请自今补内舍、上舍,皆自朝廷差官考校。」诏送详定学制所。

八月二十二日,诏益太学生员舍为八十斋,每斋屋五间,命入内东头供奉官宋用臣主管修展。

二十九日,诏看详太学条制所以国学条贯与见修学制定为国子监一司 式以:原作「有」,据《长编》卷二九九改。。

九月二十五日,右正言、知制诰张璪判将作监。上批:「璪见领审官东院、国子监,朝廷方议增严太学规矩,非久颁降,须赖主判之官以时督察,庶几成就。东院注拟差遣、检省条例职事颇多,宜改差璪同判将作监,(今)[令]专意推行学制。」

十二月十八日,御史中丞李定等言:「切以取士兼察行艺,则是古者乡里之选。盖艺可以一日而校,行则非历岁月不可考。今酌《周官》书考宾兴之意,为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上《国子监 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诏行之。初,太学生(擅)[檀]宗益上书言:「太学教养之策有七,一尊讲官,二重正录,三正三舍,四择长谕,五增小学,六严责罚,七崇司业。」上览其言,以为可行,命定与毕仲衍、蔡京、范镗、张璪同立法,至是上之。太学置斋舍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百,总为二千四百。生员入学,本贯若所在州给文据,试而后入。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又一试,补上舍生。誊录封弥,如贡举法。而上舍则学官不与考较,诸斋月书学生行艺,以帅教不戾规矩为行,治经程文合格为艺。斋长谕、学录、学正、直讲、主判官以次考察籍记。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参以所书行艺,预籍者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参以行艺,升上舍。合三等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

解免解:原作「免试」,据《长编》卷三○一改。,以升补及行艺进退,计人数多寡,为学官之赏罚。缘升舍为奸者,论如违制律,不用去官赦原。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长谕以学生为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改国子监直讲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

十九日,增国子监岁赐钱万五千缗。以国子监言「岁费钱三万七千缗,而所入纔二万三千缗」故也。

二十七日,诏:「国子监庄田、屋租并隶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依钱谷数认见钱,岁送纳监。」

二月九日,诏国子监罢书库官,复置主簿,增监厨使臣各一员。增岁赐公使钱并旧为千缗,增巡宿剩员并旧为二百人。并从之,以看详学制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取所业进入。

四月二十八日,诏增国子监岁赐钱六千缗。初给外舍生食,人月为钱八百五十,至是增至一千一百故也。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贯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才之意。乞应势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八月十九日,进士萧之美上《直言策》,其一言:「太学博士有《易经》,而讲者或两人同讲一经,而一善一否,则一人为讲义而分讲之;或未尝治经,则假手为讲义以讲之。」诏中书本房立法。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学生入学,乞令同县五人以上为保。如犯第一等罚,不觉举者与同罪。许人告,赏钱三百。若未入学以前违碍,亦准贡举法。」从之。

五年正月十七日,太学言:「生员万 等五人曾经屏斥,未尝叙雪,而改名补试入学。」诏并斥出学,实殿一举。今后妄冒入学者,徒一年。

五月一日,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即差」句:原作「郎差遣选人差正官」,据《长编》卷三二六改。,立行守试请受法。」

十一日,诏起居舍人蔡卞兼权国子司业。先是有诏:「近缘差除,罢主判处新官未到,官局废事,如太学之类,可速差官权领。」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批:「太学博士员阙,进呈以刘 、黄裳为太学博士。」此据御集以下一段原作大字,今改为小字,此乃《长编》之文也。。三月二十二日,神宗改正官制,员阙多归吏部,以谓不可毫发增损。曾孝宽以吏部尚书对,戒饬甚峻。孝宽云:「适有一事欲奏禀。比有太学博士阙一人,臣以为可以与选,而无恩例;一人臣以为不可为,〔而〕以恩例当得。法行之初,不敢申请,故欲面禀。盖可与选者,状元叶祖洽,乃无恩例,不可占射;不可为者,获贼改官人黄希,以恩例当在祖洽之上。」神宗默然,即日批付中书:「太学博士并堂选。」此据〔曾氏《南〕游记》。旧按:八月十六日,乃自郓州召孝宽为尚书,此时未也。又八月二十二日,祖洽见在国子监丞罚铜,(托)《记》旧必误,或误指黄裳为祖洽也。

五月八日,国子司业朱服言:「养士莫盛

于太学,而士鲜能知射。今武学教场隶本监,欲听学生每遇假日习射。」从之。
八月十二日,前舒州桐城县尉周谔言,欲罢试太学博士,选于教官;教官则选试于上舍、内舍及改科以来有出身进士。又乞严太学补试之法,士尝与乡书者,不必补而后入。诏中书省记姓名。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权国子司业朱服言:「天下郡县之学,皆隶本监;四方之士,多出太学。将来礼部试,虑诸路举人群集京师,自以不在学籍,无纠禁稽察之法,循缘旧习,浮纵寡耻。兼本学生交杂,相为掩蔽,难以辨究。乞应举人到京,或有显过,亏损行义,若博弈 讼,使酒不捡,造为飞语,谤讪朝政,委本监检校闻奏,比附学规殿举。」从之。

八年十月十八日,礼部言:「举人有永停取应及殿举未满,未得入学者,欲令应举入学。」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太学每岁公试,使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前此锁院如科场制,谏官以为言故也。

四月十七日,国子监言:「太学生员犯规,屏出学,情轻满三年,及告假踰限除籍者,自来并各依条补试入学。今来该登极(太)[大]赦,其犯学规未得入学人,情理可矜者,取朝廷指挥,依旧入学。本条即无补试之法。欲乞为两等,其身自犯者,仍依学令补试入学;其系与保人连坐者,更不补试。」从之。

五月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乞罢一年之限,补中人并许应举。」诏国子监立法。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例》。

六月十八日,诏太学置《春秋》博士一员,令本监长贰奏举。

七月十日,看详编修国子监太学条例所奏乞:「太学生今次科场,但元丰三年兴学后在学通及一年者,许取应。内因假违限落籍生员,虑岁远,其中不无违冒。今欲乞将应落籍该取应之人,令召命官一员,或在学生员二人保识,赴国子监照验。」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以郓州处士王大临为太学录。以司马光荐大临通经术,而尝召不起故也。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礼部、国子监言:「止善斋学生虞承于元丰元年中曾告论本学外补事,请特赐屏斥。」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已上历任人充。从御史中丞胡宗愈请也。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置长贰,余寺监长贰并互置。

七月二十六日,诏朝请郎盛侨依旧国子司业。侨自司业除杨王府侍讲,国子监奏留,从太学生之请故也。

四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后太学正录,并依熙宁法选上舍生充;上舍阙,选内舍生。其见在人候任满日罢,已差下人别与差遣。」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生员无叩问

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及闻补试,伺察不严,不无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闻。六年九月五日,本部言:「欲令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纳斋课于讲堂上指谕「仍」字原缺,「诏」原作「召」,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并委博士逐月遍巡所隶斋,考学生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
六年九月六日,礼部言:「应补外舍附私试大义日,愿试诗赋者附第二场。仍各为号,博士锁宿。自引试日后,别限考校。千人以上限止十日,每少百人,减一日。人数虽少,即不得减过五日。取文理通者为合格。长贰与考校封弥官同验号拆封,注籍晓示,仍申三省礼部。」从之。

十月八日,诏兖州录事参军郭真卿添监国子监书库,不得为印。

十五日,朝献景灵宫退,幸国子监,诣至圣文宣王殿行释奠礼,一献再拜。幸太学,御敦化堂,召宰臣、执政官、亲王、从臣赐坐,礼部、太常寺、本监官承务郎以上侍立,承务郎以下、三学生坐于东西庑。侍讲吴安诗执经,国子祭酒丰稷讲《尚书 无逸》终篇。复命宰臣以下至三学生坐,赐茶。国子监进书籍凡十七部轴,上命留《论语》、《孟子》各一部。遂幸昭烈武成王庙,酌献肃揖。礼毕,还内。是日,赐丰稷三品服,本监官学官等赐帛有差。先是,翰林学士范百禄转对,请视学,故有是举。《长编》:哲宗元佑七年六月癸丑,礼部状:「近准都省批状,勘会开封府遇科场岁,多有四方举人冒贯畿县户名取应。及太学生员依条须在学及一年,方预就试。其间有未及一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贯取应之弊。检会旧制,国子监取应举人,先于广文馆补试,给牒取应。今欲复置广文馆生员。今再行看详,开封府进士解额一百人,即乞依旧外,将本府诸科二百人并国子生四十人,共为二百四十人解额,并拨属广文馆。广文馆生员以三百四十人为额三百四十人:原作「二千四百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并国子监状,太学生员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元佑五年发解国学举人,每五人四厘二毫一忽解一人五人:原作「五十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诏依礼部所申。今后太学举人并国子监生解发,并依元佑五年发解取人分数施行佑:原作「佑」,据《长编》卷四七四改。。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皇帝隆尚儒术,增广庠序,设三舍之法,应上舍生上等中选者,有取旨推恩之例。然择之至精,俟之至久,故其得者亦难。自元丰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者林自一名而已。诱进激劝之法,莫善于此。元佑新令,推恩之例已罢,士论惜之。宜复元丰上舍推恩之例。」诏:「太学合格上舍生上等推恩,免省试。每次科场不得过二人,仍附春榜人数。余依元丰二年十二月指挥。」

闰四月七日,诏:「太学合格上舍生,并依元丰二年法。内上舍上等该推恩注官者,每年不得过二人;免省者,每举不得过五人;

免解者,每举不得过二十人。仍充省试发解额内人数,并依补中年月高下为次。其元佑法勿用。余三舍升补等法,令礼部、国子监推行旧制。」《职官志》:绍圣元年,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额,及将国子生四十人发还本监。从之。
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初,除诸路学官,与更置太学博士、正录,虽有朝廷特除,然类令国子监长贰荐举,索所业考第高下,以次除授。复立试法,以核材实。其进士发解、省试、廷试在十五人内,太学上舍、内舍职事者,并令召试。不在此例,许投所业,国子监考核,方与召命。虽取之甚难,然一时所得,皆公议之所与。元佑以来,罢去试法,特行除授。请自今除学官依旧法召试,更不令自投所业,在内许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则监司,皆得荐举,上副陛下教养之意。」从之。

哲宗元符元年正月三日,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于二百人额内,不得过四十人。」

二月十六日,刑部言:「右治狱勘到得解进士苏天民与高茂待补太学外舍生,国子司业詹文妄作逐人自首,牒送所属。」诏苏天民、高茂各分送邻州编管,詹文特冲替。

四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乞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先取二礼合格人,不得过五分,次取他经。」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言:「考试教导之官愿增为五经,国子监请试两经,试卷各为字号,取俱入等者为合格。」诏今后试三经,余从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太学生杨昊等言:「本学(试)[式]令,一遵元丰法度,独解名元额未蒙举行。」诏依元丰七年例分数取人。

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学上舍推恩,并依元丰法。所有用元佑法考察试中上舍人,与免文解。」

元符元年七月七日,诏学官岁一试。

八月十七日,礼部、国子监言:「请太学三舍生祖父母、父母在,九年不归者,许自陈,给假省侍。」从之。

九月十二日,诏:「太学三舍生,今后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从三省请也。

二年二月二日,国子司业龚原等言:「太学公试,除依元丰旧制差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入院外,乞朝廷差官五员同共考校。」从之。

三日,礼部言:「国子司业盛次仲等言,太学上舍生系元丰学制考察试中,依元丰者,只依元佑条与免解。本部看详,内舍逐次考察公试,缘已是各随新旧条制升补,其内舍生已全用元丰学制。外舍生考察升补充内舍之人,自合依元丰条考察。及试上舍外,内舍学生已系用元丰学制,自外舍考察后,却用元佑公试入等,升补作内舍者,并依旧充内舍。候补中上舍该推恩日,只依元佑法。」从之。

五月十八日,国子监言:「

应本学正录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已经升改后差者,并依元丰旧例,与理合入资序。」从之。
六月十七日,右正言刘拯言:「太学博士并朝廷选除,正录有阙,亦从试补。」诏令国子监约元丰条立法以闻。

十月二十九日,礼部言:「乞下国子监,自来年春季,仍旧季补。」从之。《职官志》:元符二年,罢《春秋》博士。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业各一员。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外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国子有祭酒、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行厘正。改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内外学事。凡学之事,皆许专达。仍立学官谒禁。」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十一日,礼部言:「太学生请长假,乞依元丰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指挥,除出程限。」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复置《春秋》博士。崇宁元年省罢元年:原作「七年」,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十二月二十一日,礼部言:「考功员外郎朱彦奏:『乞太学今后四季补试外舍生,只就本学考校,仍罢誊录,依元丰旧法施行。』国子监勘会元丰学令,补试外舍生系试大义一场。今比元丰法,系增添论一场,依太学私试,差丞、簿封弥,律学巡铺指挥监门。」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国子监生员,乞将前举科场、后已曾在学一年、后请假、见上簿待阙生员,许令作在学人取应。」从之。

九月十五日,三省言:「太学生自元佑改用诗赋以来,不得专意经术。又试补之际,察视不严,考校之官,不复精选,取人猥多,致后来补中之人,无阙可拨,动须岁月,方得入学。今既罢诗赋,专用经术,又拨开封府解额尽归太学,其在学解额既优,即所教养之士岂当尚如元丰兴学之初 应日前在学生,并乞重行补试。」诏:「依元丰旧例,应系籍生员,今年冬及来春补外舍,并自朝廷差官考校。已系籍人,所取不得过三分,新补不得过一分半。已系籍人,经补试一次不中者,再试,并依新补人例。」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 令所请依旧令国子监印卖编修 格式,命官并习刑法人许置。

十月八日,诏:「太学上舍生并免再试,其恩例各依旧条。内舍人除元丰年升补人免试外,余并令再试。如再试中,即与依旧充内舍。所有今举得解生员,并元丰年补中外舍人,亦并免再试。」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 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 令式》二十三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伏 熙宁、元丰中所除太学官,并系朝廷高选。自元佑中除授冗滥,绍圣中患之,遂复举行学官选法。其元佑所除无出身人充内外学官者,一切罢去。而近者内外学官除授复轻。欲望见今无出身人别与合入差

遣,一依元丰选格施行。伏 神宗皇帝重修太学,严立选试之法,考校官虽委太学博士,至其余试院官,却有自朝廷选差,及于内侍省差官,关防严密。自元佑中,一切废弛。绍圣中,置院差官,痛革元佑之弊。而近者因臣僚上言,罢去此法,至今(大)[太]学 试关防之法至为苟简。欲望选补外舍生,一依元丰旧法。伏 神考元立三舍生及国子生员额,各有多寡,以为升进人材之序,并有意义。今来国子监起请,以借内舍生及国子生员(关)[阙]增收外舍生未合拨入人数,及将在学年月满,参长假学生勒住,不令依名次拨入,却先拨年月未满之人,即非元丰所立条意。乞改正施行。」从之。
崇宁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宰臣蔡京言:「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年:原作「行」,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上舍试仍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余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王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今具外学条件: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系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斋长、斋谕每斋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欲候将来贡试到合格人,即增上舍作二百人,内舍作六百人。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置斋一百,讲堂四,每斋五间,三十人。太学自讼斋合移于外学别置。诸路定到并入外学,(侯)[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升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见今太学外舍生,且令依旧在太学,候将来外学成日,别取旨挥。外学并依太学 、令、格、式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诏有司,每遇有制书、手诏、告词,并同赏功罚罪事迹,录付准奏院。本院以印本送太学并诸州军,委博士、教授揭示诸生。」从之。

三年正月九日,中书舍人薛昂言:「窃见太学外舍生日破钱二十八文,内舍又加二文,米、面、蔬、肉、薪炭、料物之直,尽在其中。契勘朝廷岁赐钱三万五千贯赡给生员,每年支用不尽。欲望特诏添给太学上舍、内舍、外舍月给食钱,各添四百文。」

十一月四日,幸太学,遂幸辟廱,诏国子司业吴絪等转官、改官、循资、赐章服。文武学生授官,免省试,免文解,赐帛有差。先是,十月六日,礼部太常(司)[寺]参酌修定仪注,皇帝诣国子监,谒至圣文宣王陈设。有司豫设皇帝行礼御幄于庙殿之东,南向,又设宰臣已下从官及礼部、祠部郎中、太常讲筵官、本监并太学官幕次于国子监门外近东,量地之宜。至日,太常设笾豆、酒爵、香灯等各于神位前,如仪行事。其日,皇帝服靴袍,乘辇将至,礼、祠部郎官、太常、本监并太学官、学生迎驾起居。车驾由国子监门入,至御幄降辇。皇帝归御幄,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

立于御幄前东向,礼直官、通事舍人引宰臣、亲王、开府仪同三司、执政官、御史台、太常寺,合门引尚书侍郎、两省侍从官、殿中监以上、宗室正任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讲筵官、礼、祠部郎官、太常、本监并太学官各入殿庭北向,重行立定。合门报班齐,太常卿诣御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请皇帝行酌献之礼。」奏讫俛伏,兴。帘卷,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导,皇帝出幄,升自东阶,诣至(神)[圣]文宣王神座前。太常卿奏请皇帝跪,又奏上香,再上香,三上香。侍臣执爵诣酒尊所,太官令酌酒,以授侍臣。侍臣跪,以爵进,皇帝受爵三。祭酒奠爵,俛伏,兴。太常卿奏再拜,皇帝再拜。赞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太常卿前导,皇帝降自东阶,归御幄,帘垂。太常卿诣御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礼毕。」奏讫俛伏,兴,帘卷。皇帝出幄,乘辇赴太学。礼、祠部郎官、太常丞、博士,及本监、太学官分诣殿上配坐十哲及两廊从祀分奠如常仪。幸太学,所司豫于敦化堂之后设次一,又设次一于堂上稍北当中,两间南向,内铺御座。又设宰臣、亲王、开(封)府仪同三司、执政官以下,至殿中监及观察使、宗室正任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讲筵、讲书、执经官、礼、祠部郎官、太常、本监并太学官坐于御座之南东西,重行异位。太学生座于东西两廊,俱相向并北上。又设宰臣以下从官次于中门之外。至日,皇帝于文宣王庙酌献礼毕,乘辇幸太学,入至敦化堂。上降辇入次,帘垂,更衣、幞头、仪襕。礼直官、通事舍人引与讲官皆系鞋,侍立官同入,就堂下北向位。讲书、执经官、学生各于堂下东西相向立。候合门报班齐,皇帝出次,升御座。班首奏圣躬万福,应在位皆躬身应喏讫。合门使诣御座前,班首承旨,临阶西向,宣升堂讫退。通事舍人喝拜,宰臣、亲王、开府仪同三司、执政官、尚书侍郎、两省侍从官、从殿中监以上,及礼、祠部郎中,太常、本学、本监官重行北向再拜讫,分左右升堂,各就位后少立。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礼直官、通事舍人引讲书及执经官就北向位,班首奏圣躬万福。合门使宣升堂,舍人喝拜,讲书及执经官再拜讫,分东西升堂,分立于御座左右,讲书官在东西向,执经官在东西向相对。学生就北向立,舍人喝拜,在位者俱再拜,分立于东西两廊,皆北上。内侍进书按,以书授执经官,稍前,进于案上。舍人喝拜,就坐。宰臣以下并堂上坐。座位图进,合门供进,讲书官讲毕,通事舍人曰「可起」,群臣皆起,并降阶,分东西相向立。执经官降阶,讲书官于御座前致祠讫,降阶北向。通事舍人喝拜,如有宣答,即再喝拜。起居舍人降阶,并归本班。合门使宣坐赐茶,通事舍人、礼直官引宰臣以下至起居郎、舍人、讲书、执经、礼、祠部郎官、太常、本

监并太学官各就北向立。通事舍人喝拜,宰臣以下再拜讫升堂,各立于位后。学生各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再拜,应在位皆再拜讫,各分东西廊,以北为上立。舍人喝「各就坐」,上下皆就座。赐茶毕,礼直官、通事舍人引堂上官降阶,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拜,在位官俱再拜讫,礼直官、通事舍人引以次出。学生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拜,学生俱再拜讫退。若有特旨,临时谢恩。皇帝降座,还次以俟。皇帝服靴袍,乘舆赴辟廱,礼部郎官、太常寺、太学官并赴陪位立班,其太学生并赴辟廱。皇帝诣至圣文宣王殿东御幄前,帘卷,皇帝出幄,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导。皇帝升殿,诣至圣文宣王香案前。太常卿奏:请皇帝上香,再上香,三上香。又奏请再拜,皇帝再拜。赞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讫。礼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导,皇帝临御幄,帘垂以俟。皇帝幸辟廱讫,还内如来仪。从之。
十六日,宰臣蔡京等言:「伏 车驾临幸辟廱,亲书手诏,面赐国子司业吴絪等。乞下有司模勒刊石,颁赐诸路州学。」从之。

四年七月一日,诏罢三京国子监官,各置司业一员。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罢书画、筭、医学令,附于国子监。

大观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薛昂言:「按《唐六典》,国子监有博士、助教。乞置国子博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与太学官分掌教导。」从之。

九月十五日,又言:「乞国子、太学、辟廱博士共置二十员,各以《易》、《诗》、《书》、《周礼》、《礼记》为定额。国子并太学每经一员,辟廱二员,并选元始经登科人。」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日,中书省据学制局状:「奉御笔:『古之学者三年通一经,至十五年则五经皆通。熙宁中,迪士以经术期,故止专一经。今已三十余年,士益习矣。思得多闻博习之才,而虑专门之流弊,可自今学生愿兼他经者听之。兼经多者,计所多量立升进之法,使天下全材异能得以进焉。』尚书省札付学制局,修立到诸学生本经外愿兼一经或二经等条。奉御笔:『比阅所著法,颇密而难行。士固有皓首终身通一经不能究者,兼习五经,盖以待博识多闻之才,是为难能,不可立为常法。应兼三经以上,所在学考选校定在学一年,取分数多、八行之中兼有行实,每路岁贡二人入太学,长贰审试以闻,量材拔用。其在学生愿兼一经者听。』臣等今依御笔旨挥,修立兼经之制。经术深妙,既令兼治,恐当更俟以渐。今修立,诸学生本经外愿兼一经或二经者听。臣等看详,本经之外各兼一经,则五经已有二十五色。谓如本经治《易》,而所兼或《诗》、《书》,或《周礼》、《礼记》之类。又有兼二经,则其色额又多。若于试卷内明见其色额之异,则就试人姓名灼然可见。又况州郡人少去处,则私弊尤难关防。今将本经与所兼经每季轮与一经就

试,谓如今经治《易》,而兼治《诗》,则正月试《易》义,四月试《诗》义之类。则卷子内不见色额之异,可以久远通行,不致私弊。今修立诸私试经义,以所习经及兼经轮以一经就试。右并入太学、辟廱、诸路州学通用令。臣等看详,今来兼经既系别为奖劝之制,则所兼之经多少不同,所应之人有无不一。若试选兼经之法一 施于州郡之学,则节目既多,事难齐一。况州郡学校私试已阅习其文艺,至贡士举院试笔,别为一项,逐经分场引试,庶得要而易行,可以经久。免试《论语》、《孟子》,以中二经为上等,一经而在十名内者为中等,余为下等,别牓晓示。诸内舍生兼经曾入第二等以上者,听与贡士兼经人同试。诸兼经虽试中,而本经不与贡士举升补者,不在类聚比校之限。右并入太学、辟廱通用令。贡士举院试兼经,每经十五号取合格者一号。右入太学、辟廱通用格。诸兼经人初入州学,以状自陈,别为一籍。曾入第二等已上者,其所中经,候升贡日,教授据籍契勘,(例)[列]于贡状。右入诸路州学令。诸兼经人曾预贡士举,院试入上中下三等者,遇释褐或殿试唱名日,别作一项,具名闻奏。右入太学、辟廱通用令。御史唱名,若上舍释褐人,曾与贡士举,院试兼经(人)[入]上等者,与升一甲。本甲上名不及十名者,仍通升十名;中等升十名,下等升五名。已上如系第一甲者,即便不升。仍并与内外学官之选。右入三省通用令。」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上批:「国子监印造监本书籍,差舛颇多,兼版缺之处,笔吏书填,不成文理,颁行州县,锡赐外夷,讹谬何以垂示 仰大司成专一管勾,分委国子监、太学、辟廱官属正录、博士、书库官分定工程,责以岁月,删改校正,疾速剜补。内大段损缺者,重别雕造。仍于每集版(未)[末]注入今来校勘官职位、姓名,候一切了毕,印造一监,令尚书礼部覆行抽摘点检,具有无差舛,保明闻奏。今后新行书籍,仰强渊明不得奏乞差官置局。今贴改《毛诗》一册降出。」

三年四月八日,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等言:「修立到国子监太学辟廱 令格式、申明、一时旨挥,乞冠以『大观重修』为名,付尚书礼部颁降。」从之。第一卷内为国子生随行亲若及一年,其吏部出官试可与免。《职官志》:诏诸路赡学余钱,并起发在京学事支用。

四年二月九日,礼部尚书郑久中、大司成汪澥等言:「大观二年,国子生校定契勘展季升补之人,公试分数若不理为内舍考察,缘本条与四季人通取,及言外舍生公试应升补,即是四季、三季之人包括在内。如合依辟廱疏说,即去年国子生校定却行改正,移易升黜,虑致繁紊。兼被去取之人互有词说。乞截自今后施行。」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博士太学五员,国子五员,辟廱十员,率以二人共讲一经。又

如国子博士专掌训导,国子生随行亲生员既少,职事甚简。兼国子生随行亲并处太学,可就委太学博士兼领。其国子博士并省。并辟廱博士亦省五员,以五员为定额。命官正、录太学各三员,辟廱各五员。其学录自有学生充职之人,可(大)[太]学省命官学录一员,辟廱省命官学录二员,国子命官正、录各二员。今既省博士,即命官正、录亦难专设,可就委太学正、录兼领。辟廱自有学生直学四人,其命官直学可省。辟廱见差巡检使臣一员,兵士一百人,本以修置辟廱之时权宜设置,巡察贼盗,自后因之,为永远窠名,专令管干辟廱地分。不唯地分狭小,职事太简,兼自有城南巡检管认地分,显属冗占官兵。其辟廱专置巡检官兵可行省罢。国子监监库官元丰、绍圣间并不曾设置,自崇宁二年创差一员后来,辟廱援例,所管事务不多。可就委指使主管,库官省罢。国子监公厨使臣《绍圣格》止二员,崇宁后来,养外舍于辟廱,太学生员数少,公厨事务颇简,于崇宁四年添置一员,显属员冗,可省后来复置官一员。私试誊录,起自近岁,元丰、绍圣曾所未闻。太学、辟廱月试可并依《绍圣格》施行,更不誊录。」
闰八月二日,尚书省言:「勘会吏部见行选试学官,除教授系投所业,见依条收试施行,其试太学博士、正、录,系取应选人奏拟召试。若令吏部逐旋奏拟召试,切虑趁试不及。」诏令吏部将应选合该召试之人,一面晓示召试。

二十三日,诏裁减国学长贰,岁举改官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八员。

政和元年五月七日,诏两学博士、正、录依元丰旧制选试,朝廷除授。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元丰六年,召试学官六十余人,而所取纔四人,皆一时知名士,程文具在,至今人皆诵之。大观四年、政和元年秋试学官,大率三人取一,校之元丰,无虑数倍。乞自今学官每十人取一。」从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大司成张邦昌降两官,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国子祭酒路瓘、国子司业韦寿隆、耿南仲并降两官,送吏部。皆以训导无素,生徒犯法,故黜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师儒之官,比年立试选之法,归之吏部。陛下旋命参以选格,皆自朝廷除授,独试学官之法尚未闻罢去,士之由学校以进者,上舍不入上五名,升补不与上十名,殿试不在甲科,职事未尝与选,与夫公试不与上三名之类,往往无复学官之选。夫选之如是之难,而一试之侥幸,乃遂得之,则其难易不等,又晓然矣。伏望罢去试选之法,悉取于学校。」从之。

三年四月三日,宣义郎黄冠言:「今天下士自乡而升之县学,自县而升之州,则通谓之选士,其自称则曰外舍生;而升之内舍,则谓之俊士,其自称则曰内舍生;而贡之辟廱,然后谓之贡士,其自称也亦以

是。世之商贾、工技、巫医、卜筮盗进士之名者,固不待禁而止矣。」从之。
闰四月四日,手诏:「近览(大)[太]学生私试程文,词繁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一幅或二百言,用之字冗,二十有六。为文之陋,于此为甚。自今太学辟廱师儒校试考选,日后有犯,黜之文理。纵复合格,亦居下流。」

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学、辟廱有官学生,如升补上等,依有官人附贡士升二等差遣,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取旨推恩。」从大司成刘嗣明请也。

七月六日,尚书省言:「检会从事郎、陈州教授李璆状:自崇宁元年补试入太学,四年十一月缘父荫补(大)[太]庙斋郎。大观元年第一等升补内舍,当年累成上舍上等校定。政和元年赴上舍第三人,合释褐人数。承朝旨,合候殿试。政和二年殿试,赐第一等上舍及第。伏 学令节文,诸有官贡士附试合格者,上等升二等差遣。及同年有官附试上等人李纲已蒙推恩了当。」诏李璆依李纲例,与承务郎,仍除国子博士。

十二日,臣僚上言:「今后应学生非实有请益,而辄至师长位,因而有所干请者,严行规罚。」诏依奏,有犯依学规第一等罚。

四年四月九日,诏:「辟廱太学按乐于庭,八音克谐。司成刘嗣明班序恩数可依直学士例,司业以下并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学生量与推恩。仍召两学生赴公相听宣示。」

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勘会近承 ,荫补入官人在学及一年,许参选。本部相度,欲乞除太学人合理入学月日外,其在诸州军府入学年月之人,并不理。」从之。

六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契勘诸州升贡士,其奏状并贡籍自来多随贡士秋间同到辟廱,本学旋行点检贡状,间有不合升贡之人,遂行驳退回州,不唯本人道途往返劳役,及有因而饰非,妄乱陈诉,致亏士行。」诏令诸州候升补上舍毕,限十日具应贡之人,依贡状式急递至辟廱,预先点检。若有违碍,限当日入递,行下本州岛,更不升贡。

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大观学法,职事受赂,已有明禁。迩者(大)[太]学、小学教谕受赇□□论,而州县学校独未及之。」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依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

五年二月一日,诏礼部尚书白时中、侍郎张崇、员外郎翁彦深、尚佐均、大司成刘嗣明、国子司业陈询、监丞高述各降三官,嗣明知颍州,询送吏部。以言者论其申请,欲以国子两与上舍者,并依太学内舍三试之法,升选太优。寻令供析,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将(坐)[作]监陈奇言:「昨因缮修国子监三学,窃见监门内旧有碑石,刊《建隆三年重修监记》,逮今一百五十余年,碑亭巍然,与门墙殿阁例皆欹漏。今修完已见次第,虽已许建亭立碑,缘未曾差书撰官。」诏差冯熙载书撰。

二十四日,国子

监、辟廱奏:「臣僚言,自今后士人有犯规制,屏之。待其改过自新,于屏斥年限不复犯罪,然后可复收于籍。诏令国子监、辟廱立法。今修立下条:诸学生于屏斥限内犯罪而经决,而情轻及经赎、会恩原者,杖罪别理三年,徒罪五年,以犯日为始。教授审量,提举学事司验实听入。即犯不孝不悌、假名代笔、缘学士请托,若有私及受赃者,不在审量之限。」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冯熙载等言:「昨来国子监奏请,长贰遇入局日分升诸堂,月诣五斋。」诏辟廱依此。

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以御书大成殿榜付国子监揭之,仍许宰执、侍从往观。明年,大司成王孝迪请模刻入石,置善阁下,从之。

八月八日,臣僚言:「愿诏中外师儒之官,详诲诱之方,明考选之法。凡程校文艺,大 以熙、丰为标准,体制各随其所长。务得通经笃学之士,黜浮伪剽窃之文,以矫揉之,庶得真材实能,以待朝廷之用。」诏札下太学、国子监、辟廱。

十五日,诏令太学辟廱提举学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选校定之数,具实状以闻,朕将不次用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有官无出身、杂出身通仕、登仕、将仕郎、校尉,许入学作国子生,许附贡士。

七年四月十四日,礼部拟修下条:「诸移籍入太学者,为国子生随行亲,应通理月日,考试校定者,其岁首私试,不理诸州学生。谓随行入学者。虽于法应移籍入太学,而本年在学已及三季已上者,候岁终,本州岛校定试毕,听移。」从之。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臣近以国子有官人,于法贡在学一年,方许参选。近年往往身不在学,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数,有失法意。」诏自今除月给及依令合给假外,特给假仍补填。

十八日,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伏 崇宁初,令建辟廱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内舍。由州、郡而贡之辟廱,由辟廱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许留太学;而无校定者,出辟廱。比年以来,上、内舍人日以增积,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并小学生,人数已多,居处迫隘。欲望降旨,今后外舍生有无较定,并居辟廱,而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两学博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吏部供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谕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等、下等注正录。即人多阙少,愿注诸州教授者听。

九月七日,尚书省言:「近奉御笔,在学诸生兼治《内经》、道经,兼《庄子》《列子》未有博士教导。欲太学、辟廱各差通《内经》、《庄子》、《列子》二人充博士。」上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尚

书兵部员外郎李熙靖言:「臣伏见学官自正录而上,则出告,辟廱命官直学,给 而已,则是选任虽同,而轻重顿异。臣初见辟廱除命官直学,固尝用告矣。望许仍旧」。诏今后辟廱直学,依正、录、博士给告。大观四年八月十二日,已罢命官直学,寻复置指挥捡未获。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黄齐言:「契勘内外学因所随亲移籍学生,多是体探别学人当年分数不多,遂于岁终急移名籍前去。昨政和七年四月十五日虽立条法,缘止系不理岁首分数,及非随行亲入学有三季以上校定,候岁终本州岛校定讫,听移入国子学,即未该载元系随行亲及土著人移在应合入学之文。礼部契勘,乞依元昨随行亲移籍入太学法施行,即无违碍。」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县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及养士去处,并依元丰旧制。太学生并拨填太学旧额,辟廱旧额入太学者,拨入额外,依旧制遇阙填。国子生及诸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试。辟廱官属并罢。

三月九日,国子监言,太学官吏已降指挥,并依元丰法。吏部供到国子监未行三舍已前,依元丰法,合差太学博士一十员,太学正五员,太学录五员。见今员数:太学博士七员,内二员系讲道经,于宣和元年置;太学正三员,太学录三员。国子博士五员,国子正二员,国子录二员。除讲道经博士二员见别作施行外,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博士、正、录。

闰五月十三日,吏部言:「尝取索《元丰官制敕令格式》,将加省察,而遗编断简,字画磨灭,秩序差互,殆不可考。」诏《元丰敕令格式》令国子监雕印颁降。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子祭酒韦寿隆言:「太学录林致用等札子,有司崇饰先圣,庙貌轮奂一新,仰愿鸾舆临幸。」诏许伏阙上表陈请。

三月一日,驾幸太学。是日,先幸秘书省,进讲毕,幸太学,御敦化堂,命官讲说,延见多士,赐诏并赐御制《宣圣殿赞》,以祭酒韦寿隆为给事中,司业权邦彦为左司员外郎,转一官,赐章服。乃幸精微、造士二斋, 视诸生书几。至聚炉之地,嘉其(隶)[肄]业之勤,悯其寒苦,因命开府仪同三司梁师成总领,重缉其舍。是月四日,寿隆等拜表称贺。十一日,诏以是月二日临幸太学,国子监丞、簿、太学博士、正、录各转一官。选人如历任及四考,与改合入官。三考以下,循两资,权官支绢三十疋。国子监书库官循两资,武学博士、学谕、律学博士、学正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太学公厨、国子监指使各转一官,内权官支绢十疋。三学医人并与太医助教不理选限。太学释褐守年郑行可等九人并与诸州教授,免省试。李彦辅、曹据、丁祉并赐上舍出身。释褐学生孔端朝为系先圣子

孙,赐上舍出身。释褐事人内舍、外舍生已该免解,并免省试。内舍生何希等一十人并与免解。武学免省试、俟殿试范约与补承职郎,赐公服。上舍生合赴将来省试魏之转等五人并与免省试转:疑当作「辅」。。内舍合赴将来省试郭禔等六人并与免解。太学职事赐帛有差。国子监人吏有官资人,各转一官资。无资可转,依条比换支赐。诸色祗应人支赐钱一千贯文。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子祭酒蒋存诚等言:「窃见《御注冲虚至德真经》、《南华真经》未蒙颁降,见系学生诵习,及学谕讲说。乞许行雕印,颁之学校。」从之。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言:「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到任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率三人而守一阙。若从正、录第迁,则博士可免除代,与熙宁、元丰无异矣。所有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五日,国子司业黄哲等以太学诸生伏阙上书,上章待罪。诏:「朝廷方开言路,通下情,士人伏阙上书,乃忠义所激,学官何为自疑 可速安职。」仍晓谕诸生,使明知之。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澥言:「比者朝廷罢元佑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旨,惟其说是者取之,不主于一,甚盛举也。今太学校试,在上者或主一偏之说,在下者或执一偏之见,上下譊譊,甚非开设学校、教养多士之意也。愿诏有司,布告中外,凡(孝)[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其有司辄敢以私好恶去取,乞重赐黜责。」从之。

十八日,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国子监并归礼部。

绍兴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驻跸所在,因国子监复养生徒,置博士二员。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宋《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佑、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绍圣监学法并见行条法一处参定,修立监学新法,悠久遵守。从本监请也。

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生不以已未出官,权以八十人为额。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请国子监勘会旧国子生二百人为额,内有官人,不得过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国子博士、

正、录各一员。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试教官,令归国子监一就收试。先是,在京日,本监有补试、公试、上舍发解试,其教官附逐院收试。自绍兴二年复试教官,权附春秋铨试。至是司业高(阅)[闶]请依旧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复置国子监书库官一员。

七月,诏国子博士、正、录并令通治诸斋,从司业高闶请也。

十二月十日,国子监状:「勘会已降指挥,学官阙,从本监选举有儒行、众所推誉官,由朝廷差权,候正官到即罢。今监见阙太学博士一员,乞差左迪功郎、充枢密院编修官魏元若兼权;国子正一员,乞差左从事郎、充临安府府学教授林大鼐兼权;太学录一员,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抚司准备差使陈夔兼权。」并从之。

十一日,诏国子监、太学生并给绫纸监帖。知颍州熊彦诗言:「窃见嘉佑、治平间,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当时士人有在此选,皆(实)[宝]藏其帖,传之子孙,以为荣遇。近于知饶州事周绾得其父为监生时帖,写以文绫,迭以监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连粘在前。望下国子监依仿当时制度,以给诸生,以示国家待士之意。」上曰:「学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须素养。太宗皇帝置二馆,养天下士;至仁庙朝,人才辈出,为朝廷用。」秦桧曰:「国朝崇儒重道,变故以来,士人虽陷虏者,往往能守节义,乃教育之 也。」上曰:「极是。五代之季,学校不修,故当时士人多无名节。今日若不兴崇学校,将来安得人才可用耶!彦诗所请,宜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博士、正、录各置一员。

同日,诏:「国子监生有官人如习读及一年不犯规罚,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试两入等及赴部,许从本监保明申部,与免铨试,依格注授。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与魁选,并从本监保奏,特与比附铨试格法推恩。」

同日,诏:「国子生免住本贯学,只令依条召京朝官二员委保。如有本贯公据,免召保官,并补试,别为考校。仍仿庆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计数约取。人材不足,就试人计数听阙五厘。」

同日,诏国子、太学生依条住学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规罚,体仿补试取人分数发解,仍别立号。

同日,(试)[诏]:「文武职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异居大功以上亲厘务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亲,不限已未有官,并许补入学。除不升舍不许差充职事外,并依太学法。遇公、私试,听与太学生衮同考校。若所随亲替移,听改充太学生,仍通理年月,试罚校定。」并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挥,太学生以一千人为额。今年秋试额外补中之人,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旨挥,许令待阙。候见阙日,与参长假人对拨。至科场年,

许赴监,依不满年人例取应,仍自来春住补。候科场了毕,有阙日,依条检举施行。」从本监请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书库官今后许礼部长贰荐举,仍理作职司收使。从吏部请。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国子监书库官徐樗乞赴国子监取解,令两浙转运司收试。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后太学、武学,每岁春季补试一次,于三月内锁院。遇省试年分,即用四月。立为永制。」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太学正、录以四员为额。旧系四员,绍兴二十六年添置二员。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国学进士减三年免解。在法:诸州进士得解,省试下十八年免解,国学进士及十二年免解。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诸州绍兴十三年到省进士,许赴绍兴三十年省试,系比旧法减三年与免解,其国学进士止用旧法。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国子监书库官减一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国子监已减罢正、录二员,太学博士一员,书库官一员,武学谕一员。今日复置正、录,是开冗官之源。」故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许开补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拨填。先是,都省勘会:「近因臣僚上言,太学每岁补试,无益事实,虚令远近之士岁岁奔走道途。欲自今举以后,应省试年分,于二三月间许开补一次。已降指挥依奏。今岁未合补试,缘赴省试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试。诏令礼部取见有无阙额,申尚书省,特与开补一次。据国子监申,自今即无阙额。乞将学免假在假一百余人作阙开补。」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礼部言:「太学生邵南一等状:『恭遇登极赦书,应在籍学生与免文解一次。南一等于降赦日并科举前实系在籍,乞依赦给据,以凭后举选试。』今据国子监申,邵南一等五十七人参长假日,虽有违限,降赦日并系未经除籍人数。」缘去年国子监以免解试,诏邵南一等依条除籍,与免文解一次。

七月二十六日,诏:「国子监正、录二员,并太学正、录依旧兼领,主簿一员,兼书库。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同日,国子监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左)[佐]五名,贴书四名,欲乞从下减贴书一名。」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选补。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国子正、录今后正行差官,更不兼权。

干道元年三月七日,礼部状:「据国子监申,太学收补并系遵用旧法,补试入学,即无别行拨入条法。止缘隆兴元年六月内一时指挥,依士庶封事,罢太学补试,以诸州解发举人赴省试下者,随阙额

多少,拨入本监。今指定,若永罢补试,止拨省试下进士,即四方未曾得解士人,更无可以入学之望,难以杜绝士人词诉。欲乞遵用隆兴元年三月七日旨挥,候省试了毕日开补。仍乞以本学在籍过省人数为额取放,立为定制,委是合得祖宗旧法。」从之。
二年六月十四日,礼部言:「太学补试,人数猥多,遂致喧竞。欲遇省试年分,将当年诸州请到文解到省试下,并以前曾经得解之人,许行补试,仍将太学过省阙额补填取放。即不得额外别行增添名数。待补国子生,欲将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谓太学博士馆及监察御史以上。许牒子弟作待补国子补试,别号考校外,如在学太学生遇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却改作国子生取应,仍〔别〕号考校。若国子生所随亲替移,亦依此改作太学生。」从之。

四年八月九日,国子监发解所状:「勘会已降指挥,满年不满年国子、太学生孤经应乞析分混试,及有避亲孤经别试所牒还太院收试之人,并依已降指挥,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次考校。今来本所发解,若有似此之人,乞依前项已降指挥,许行附试。」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国子监言:「元许见任职事官以上牒大功以上亲,作待补国子,赴发解试,即干道五年国子补试,合依上项待补国子解试,属牒送施行。所有召保替移许牒等事,一依国子发解条法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宁国府免解进士宋佖乞放行补试。契勘宋佖系是藩邸州军,曾该覃恩免解,即系曾到省人。欲比附已前得解试下之人,(今)[令]赴国子监补试一次。如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收试。内有陈乞补试,不曾给到本府公据,又无申拨之人,乞令召保,放行收试。如试中,行下本州岛勘会,或有诈冒,亦乞驳放殿举施行。」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学武学生员见有阙额,特与放行今年秋补一次。仍不以得解人为限,并依干道二年以前指挥体例施行。其武学增作一百人为额。今后太学阙二百人,武学阙三十人,取旨试补。」

七年正月九日,国子监言:「契勘绍兴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已降指挥,补试中选学生,取旨,下所属给降素白绫纸付监,依仿祖宗制度,赞词书填给付。照得自复兴太学,补中学生其赞词有『复兴太学』四字,今来已是兴复日久,乞许令本监重别改撰赞词书填。」从之。

三月八日,著作佐郎刘焞除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宰臣梁克家奏曰:「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擢,以重官僚之选。」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迁 」虞允文奏曰:「国子司业见阙。缘隆兴并省指挥,不许添与祭酒并除。」上曰:「司业乃祭酒之贰,并置何妨 可特除国子司业。」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复置书库官一员。

八年正月

二日,诏:「应国学进士不曾请举、该覃恩免解之人,后来如实得解,并曾经外路请举、后来入学、该覃恩免解之人,并理为一免。」
五月一日,国子监言:「据太学正、录所申到正特奏名、唱名、长假等共二百一十七人阙额,并据湖州州学生刘谦等状,伏 朝廷常年省试后放行太学补试一次,乞早赐放行。本监契勘,既太学申到阙额共二百一十七人,欲依干道六年已降指挥,开补施行。」从之。

九年六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国子博士旧系一员,太学博士旧系三员,今各止一员;正、录见共六员。」诏沈揆、梁汝永并改除太学博士,其退下太学正、录阙,更不除人。

淳熙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国子监新建太上皇帝御书石经阁成,是日,监学官赴和宁门外,奉迎御书「光尧御书石经之阁」八字碑至国子监。参知政事李彦颖等率文武百官于监门外立班奉迎,至阁安奉。

十月三日,国子监言:「乞下临安府,于本府见任不厘务使臣内踏逐一员,充本监监门,兼管石经阁并本学指使祗应。除合支请给外,日添支食钱三百文。」从之。国子监旧有指使一员,系本监长贰奏举小使臣充,后减罢。至是,本监以新建石经阁,故有此请。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国子监减贴书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书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光宗绍熙四年四月二日,国子监补试所言:「承已降指挥,本院有合避亲之人,并送别院收试。若将来别试所有避亲孤经发回(大)[太]院收试之人,欲乞从自来试院体例,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从之。

宁宗嘉泰四年二月十三日,吏部言:「国子监申,长贰岁各举书库官一员改官,即无冲改。兼书库官系是独员,其举状别无人搀夺。缘近降指挥,限年受荐。窃见六部架阁官见经部陈乞施行。今本监书库官改官事体,与架阁一同。乞本监长贰岁各举书库一员改官,免拘限年受荐之法。本部窃照国子监长贰岁举书库官一员,既是专举,即无人搀夺。若拘近降指挥,少有应得前项指挥之人,举员遂成虚设。乞将先次照应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指挥,听从便荐举。」从之。互见六曹杂录。

嘉定七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国家开设学校,收拾四方寒畯之士,教育以成其材,冀为异日之用。如闻近时多事燕集,迭石起山,凿池建阁,修饰外观,迭务矜胜。为费既广,才用易乏,于是士之初参者,率皆责以苛礼,贫无从出,未免奔走假贷,迟回数月而未敢前。是岂国家教养之本意 窃闻淳熙初,萧之敏为祭酒,立定初参则例, 牓炉亭,颇得中制。岁月寖久,更改任情,但欲求多,不念贫窭,因仍成风,士以为病。乞行下国子监,谘访老成,捡寻旧例,削去后来所增之数,庶俾天下寒士纔得预选,便

可参学,以仰副治朝作成人才之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八 监学教授

监学教授

【宋会要】

宋朝置国子监直讲,以掌教授。至道二年,邢昺、张雍、林镐、孙奭于京朝幕职州县官中荐儒术该博、士行端良,堪充国子监直讲者十人,太子洗马张隶等试经义于学士院而命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八 广文馆

广文馆

【宋会要】

广文馆,旧《会要》不载,今附于国子监。

哲宗元佑七年六月十三日,都省言:「开封府遇科场岁,多有四方举人冒贯畿县户名取应;及太学生员依条须在学及一年,方预就试,其间有未及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贯取应之弊。检会旧制,国子监取应举人,先于广文馆补试,给牒取应。今欲复置广文馆生员,令礼部立法。」既而礼部修立一十九条:一,开封府举人投下取应文字,限试补广文馆生员,锁院前纳毕,违者更不在收接之限。如有事故服制,即日拘碍。若至八月一日合该投下文字者,许令家人亲属投状,召命官二员委保,亦听收接。一,试补生员试:原无,据下文补。,以二千四百人为额。一,解额:开封府一百人,如投下文字不及千人以上,即每十人听收一名。广文馆二百四十人,以补中生员每十人发解一名。一,试补生员于科场岁六月五日锁院,委主司定日引试。一,进士愿补生员者,并召命官二员委保,连家状经本贯投状。勘会不碍贡举条制,保明给公据收执,同家保状、试卷赴国子监投纳。若不在本贯者,经所在移文勘会其见住处。有品官系有服之亲,即召承务郎以上二员保实别无违碍,听免勘会,亦给公据就试。一,进士殿限未满,及

因屏斥出学未及三年者,并不得就补生员。一,试补生员三分以上为保,谓非兼容隐人及缌麻以上亲。一,试补生员家保状、公据、试卷,限锁院前一月纳毕,五日前长贰集保引验。有疾故者,锁院前投状再引。一,引试生员三场,第一场:习经义者,大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习诗、赋者,试律诗、律赋各一首。第二场:并论一首。第三场:并子史时务策一道。并取文理通者为合格。一,缘试补生员条所不载者,并依贡举法。一,给生员公据,国子监候封到合格名籍,依籍内姓名,照家状年甲、三代书凿给付。一,生员公据,并注乡贯、三代、年甲。自补中榜出后,限十日各正身(付)[赴]监请领,违限勿给。一,生员假借买卖公据取应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千。一,生员若去失公据,不在别给取应之限,因水、火、盗贼毁失者比。一,生员于开科场年七月内,赍元授据赴国子监照验,投纳家状、试卷请解,其公据并行毁抹。如请解不中,即别听试补。一,生员取原家保状、试卷,国子监置簿受纳,点检卷及家状中间如不同,或不依式者退换,至锁院日封送试院。一,生员所纳家保状卷首并卷纸之类,并依国子监进士例。一,举人诈冒开封府户籍取应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贯。虽已及第,并行驳放。保官及本属官吏、里邻书铺知情,并与户籍令诈冒者,并与同罪,同保人并殿二举。一,开封府举人已于本府投下文

字,更不得就补广文馆生员。违者依贡举两处法。」从之。
绍圣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以广文馆二百四十人解名散于逐路解额,除五路外,淮、浙、福建、荆湖、川、广等共一十三路,计一百七十余州军,逐处应举人数不齐。若只据人数增添,即一州所添甚有过多。如欲 及,即每州军只添得一人,或至两人。兼本监亦曾将外路就试二十五人解一人处约量增添,及将诸州军人数比较,终是未得均当。窃虑施行之后,多寡不均,邻路比州互相攀援。今欲乞将来科场,罢广文馆解额。其开封府诸科解额,依熙宁、元丰条例存留在本州岛,及将国子生四十人发还国子监。」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九 〔少府监〕 文思院

《宋会要辑稿》 相关内容:

前一:职官二七
后一:职官二九

查看目录 >> 《宋会要辑稿》



隨園三十種 十七史商榷一百卷 漢魏六朝名家集初刻四十種附一種 史記一百三十卷 蘇省輿地圖說一卷附蘇松常鎮太五里半方輿圖一卷 [光緒丁酉科]湖北鄉試卷一卷 仁山金先生文集四卷 御錄宗鏡大綱二十卷 十萬卷樓叢書 左繡春秋經傳集解三十卷 顯考南村府君[陳華齡]自訂年譜一卷 新纂門目五臣音注揚子法言十卷音義一卷 十一經音訓 寶刻叢編二十卷 毛詩多識錄十六卷 校補策學總纂大全正續編四十九卷 秋水軒尺牘四卷 東華錄三十二卷 格致鏡原一百卷 鳴鳳集二卷 [嘉慶]湘鄉縣志十卷首一卷 正教奉褒不分卷 四書集注十九卷 道光癸卯科浙江鄉試同年齒錄 唐駱先生集八卷 續金瓶梅十二卷六十四回 寒松閣集五種 九天應元雷聲普化天尊玉樞寶經一卷 [光緒]重修嘉善縣志三十六卷首一卷 昌黎先生集四十卷外集十卷遺文一卷 吞月子集不分卷 絜齋集二十四卷 忠雅堂集四十三卷 列朝詩集八十一卷 晉書一百三十卷 字彙十二卷首一卷 陶菴集二十二卷首一卷末一卷 浙江藏書樓甲編書目五卷補遺一卷乙編書目一卷補遺一卷日文書目一卷 傷寒說意十卷首一卷 痧證彙要四卷 本草綱目五十二卷 經籍籑詁一百六卷補遺一百六卷首一卷 時人詩鈔一卷 容齋隨筆十六卷續筆十六卷三筆十六卷四筆十六卷五筆十卷 南華眞經副墨八卷讀南華眞經雜說一卷 皇清經解一千四百八卷首一卷 文選六十卷附考異十卷 燕山外史註釋八卷 禮記注疏校勘記六十三卷附釋文校勘記四卷 弁服釋例八卷表一卷 佛遺教經論疏節要一卷 欽定國朝詩別裁集三十二卷 韓柳年譜四種八卷 周書五十卷 雲棲法彙二十八種七十四卷 字學舉隅一卷 滌罪正規四卷 思舊錄一卷 晴窗鑒古圖不分卷 禮經校釋二十二卷禮經纂疏序一卷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