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图集|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实录|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今后应罢任县尉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应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如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如户口增添,催税及限,亦依主簿例减选。应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近处、河东官,并限敕申到库年月出给历子,江南、两浙、荆湖远处、西川近处限二十日,西川远处、广南漳、泉、福、建限一月。如限满不来出给,罚俸。如违四十日已上,奏裁。」
淳化元年十月,诏:「今后叙封、加勋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旧主行人吏内抽差。应有合行条贯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条奏。」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后诸处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库、祠部抽差,并令御史台于闲慢诸司拣选。」
三年十二月,诏尚书考功依例许招院子一人,粮钱一千,

以祠部公用钱支。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选人用上考减选,即下考并合殿选。今后每年较考,敕下后具名牒门下省申铨,关报南曹,须八月已前报毕。」
三年七月,诏:「考功所较令、尉考第折除外,如两度不获劫杀贼,降考一等。今后从初县尉失职,三限未满间交与县令捕捉,即据逐人所管目数分两处书罚,各降考第。」
六年六月,诏:「选人不赍到单帐,即会问考功。如逐年本处已申考帐,较考分明者,更不守殿。如单帐、都帐俱不到者,加一选判成,更不候守殿满赴集。自今选人或有书罚,并只依断敕下月日施行。」
景德三年八月,诏:「今后臣僚薨卒合赐谥者,依旧葬前定谥,于祖奠时遣官读诔赐之。」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废考功绫纸库,并入官告院绫纸库。如考功要纸,依甲库例,旋取五十副或百副使用。
三月,诏:「今后选人有追官停任充替人注司户参军兼录参、司法,若有书罚,只依旧降考外,所有常调选人,如拟司户兼录参、司法,在任犯公罪杖已下责罚者,依录事参军例较考。」
三年正月,诏:「选人有移官、对移,赴任后,前任事发,书罚在今任者,依例如前任末考批书。」
五年正月,诏:「文武官薨亡,准《唐六典》,诸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录行状申考功,责历任勘校,送太常礼院拟谥讫,覆送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以闻。赠官同职事。自今如本家请谥,更

不先具闻奏,便依故事施行。」
二月,诏:「今后幕职州县官到任便权司理、司法录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准敕公罪元犯杖已下书罚者,依例书常考。」
天禧三年十一月,诏司封:「自今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四年三月,诏:「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已上母、妻,令尚书司封并依给、谏例拟封。」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尚书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千。」故事:尚书省诸曹惟判刑部、吏部、南曹许理资序,余遇有(闻)[阙],即申中书,判送某官,谓之送印。时以入堂除差遣者众,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两朝国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封爵之制,一出于中书,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余司准此。令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封爵、叙赠、奏荫、承袭。案(五)[三]:曰封爵,有三,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外省奏:「旧制,臣僚赠父母各有词。欲今后依旧制,中大夫、防御使已下用海词外,其太中大夫、观察使已上用专词。」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

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九月十五日,诏:「诸父及嫡继母在,不得封赠所生母。虽亡而未有官封者,不得独乞封赠所生母。若父及嫡继母、所生母未有邑封者,不得独乞封赠妻。」从吏部请也。
绍圣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见任寄禄官上加赠三官。」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监官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德郎,遇大礼亦许封赠。」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旧条,国名内有莒、郯、夔、芮、薛、勋、鄣、罗国。今来司封格内无此国名,乞行添立。」从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言:「元丰法:中散大夫、大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母、妻并封赠郡君,其余升朝官母、妻并县君,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郡夫人,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国夫人,并系用子官封叙。」诏封赠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员外郎余彦明札子:「契勘自来不许封赠国郡镇名,除已有令文外,有下项国郡镇名内端国、遂宁郡,亦不合封。今欲条内添入。」从之。
大观元年七月七日,广亲北宅宗子博士叶莘等状:「伏 见行条令,大理评事叙位杂压在国子博士之下,遇大礼并许封赠。今朝廷置立国子博士,与宗子博士叙位杂压,即未有明文。如宗子合在国子之上,伏望详酌,特许比类,遇大礼

封赠。」吏部状:「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评事、国子博士,系寺监官,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礼依条合该封赠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学博士之上,系在通直郎之下,不该封赠。兼契勘宗子博士亦不系寺监之官。」诏:「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国子博士之上,余依所乞。」
二年二月五日,吏部状:「承大观二年正月一日赦书,郡、县君依封国法列为三等。看详到封国之法自来以大、次、小分为三等。今参酌拟定下项:将已曾经两次封赠之人与改封大郡、大县,已至大郡、大县人后来再遇恩,许令于本等内改封。如允所乞,即已下到封赠文字便依此施行。并契勘国夫人已立三等,今承赦文,郡、县君亦分三等,所有郡夫人未有明文。窃虑亦合依此分等。」诏:「郡夫人依国夫人分三等,余并依。」
四年四月八日,内降指挥下议礼局:「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泽及祖先,最为荣遇。其追赠官爵,虽是宠以虚名,缘直下子孙皆得用荫,及本户差科输纳之类,便为官户。故所赠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孙愈众,不特虚名而已。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签书枢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礼,并封赠三代。节度使虽封三代,遇大礼方许封赠,尚不在初除封赠之例。其次官虽至东宫三师,阶虽至特进,职虽至大观文,亦止封二代,有以知祖宗以来慎惜名器之意。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称呼,可令议礼局看详。」本局奏:「臣

等看详家祭之礼,子孙所以致孝也,其世数之远近,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封赠之制,朝廷所以广恩也,其世数之远近,亦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赠三代,或赠二代,或赠一代。盖朝廷之典以义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故远近虽不同,乃所以为称也。今来家庙所祭世数仪注已遵依御笔修定,其封赠自合依《司封格》施行。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称呼,臣等检详《尔雅》曰父为考,父之考为王父,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至四世而止。按《礼记 王制》,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则所谓太祖者,盖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称。《祭法》,诸侯立五庙: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显考,曰祖考,则祖考亦犹《王制》所谓太祖,不必五世者也。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称五世祖,庶于礼经无误。」从之。
政和三年正月五日,尚书省言:「内外命妇官称文武官并合依已降指挥施行。除今来元圭赦书合封赠者并依已降新官名封赠给告,其已封及未愿再封之人若行改封,虑有烦费。欲只令吏部给与文字,改今来命妇,各随其夫之爵秩。所有特封之人,其夫无官或非通直郎以上,则着姓名封赠。一、旧来非通直郎以上封赠者,如指挥使之类,并合依旧与着姓名。」从之。
二月二日,吏部札子:「奉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御笔,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国家(乘)[承]袭五代,事不师古,因陋循旧,或未有革,(令)[今]命妇犹封县君、郡君。昔在元丰,改作未就,小君之称虽见于古,而裂郡县以称君,盖非妇道。又等级既少,重轻不伦,全无差次。可依下项: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硕人,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官以上封夫人,并各随其夫之官称封之。武臣准此。若封母,则随所封五等,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庶几近古,不至差紊。今将杂压与旧条参照措置,修立下项:勘会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赠,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庶士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孙得封赠,而其夫至升朝,或虽非升朝官应封赠者,并孺人。」吏部申下项:「一、应已经封赠至国、郡夫人、郡、县君者,欲国夫人与夫人,郡夫人与淑人,郡君与恭人,县君与孺人。小贴子称已封赠郡夫人者,更乞赐详酌。欲国、郡夫人并换夫人外,其郡君、县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对封。谓如承议郎以下换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换恭人之类。一、宗室官卑,因袭封至国郡、公郡、国王者,欲止依本身任官封赠。欲依旧一应纳罗纸钱,并依见行条制。一、旧封赠祖母并母系国夫人、郡夫人、郡、县君,若父祖亡,即

加『太』字。今来已降指挥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与不加『太』字。欲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诏:「内命妇国郡夫人令尚书省讲究,余依拟定。」
十一月八日,臣寮上言:「臣伏 近者臣僚陛辞敷奏,文武升朝官赠母,乞除去『太』字,已奉圣旨依奏。然理有未安,事有未便者,臣请遂言之。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在所生母则加『太』字,而赠嫡母则去之。如此则以卑临尊,以贱临贵,称呼之际,未惬至情,此理之未安者也。今吏部出赠母告,先冠以子之官称,而继之以安人或孺人某氏,如此则母、妻无别,人子之心实所不遑处。既除『太』字,亦当加母、妻二字以别之,此事之未便也。况加『太』字,乃因子赠母而已,本非为父设也,于母固无存殁之异。则赠母不加『太』字,揆之人情可乎 迩者冬祀大礼霈恩,内外文武升朝官当得封赠者众,欲望圣慈下有司再加详议,务归至当。如合改正,即乞早赐睿旨施行。」诏于告内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十五日,新差知寿州刘安上奏:「窃惟国家肇新命妇名称,德意美名,超轶前古,天下称颂。然独封赠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误者,臣冒昧言之。谨按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孙官爵并加『太』字。臣看详立法之意,惟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当。有司缘承上文有『封赠』二字,遂于赠亦用,盖失之矣。何者

太者事生之尊称也,封母而加之,所以致别于其妇也。既没并赠于夫,若加之尊称,则是以尊临其夫也,于名义疑若未正。伏望诏有司申行下「申」下疑脱一字。,应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祖母者加『太』字,若父亡母加『太』字者,殁及进封,并合除去。所贵令文全备,有司奉行无或不当。」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诏:「今岁冬祀,应封赠文武升朝官并经所属保明,其绫纸钱却于行在左藏库送纳给钞,缴申司封奏钞。」从吏部员外郎黄 请也。
三年六月八日,诏:「应合纳绫纸钱,并依旧法,于所属州军寄纳,连钞保明申司封。其二年十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襄阳通判胡孝宁言道路艰难,及陈乞之人类多贫乏,不能远诣行在送纳,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升朝官遇恩,母、妻虽不该迁改等,愿再封赠者听。」中书门下省言:「通直郎遇恩,母、妻合封孺人。后来父、子官皆未至朝奉郎,再遇恩止合封孺人,自不必再行封赠。若其子转官,再遇恩日应改者,依元降指挥,不得遗母。切详赦文已封赠者更与封赠,所以示朝廷宽大之恩,泽及存殁。今来若将愿封赠之人一 不行再封,显是不沾恩霈。」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三月十三日,诏:「应合纳绫纸钱并令赴行在左藏库送纳。」先是,文武官陈乞建炎二年郊赦封赠,有已纳绫纸钱而散失朱钞,及已出元限而未曾纳钱省。吏部以为言,故有是诏。

六月九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有自京官及小使臣或白身借补升转,充修武、通直郎以上之人,恐录到告敕、付身节去『借补』二字,便作正官陈乞,欲并从本部具因依取旨。」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应所在州军申到官员陈乞封赠文字内无知通审验一节及小节不圆,先次放行,却行下取会。」先是,吏部言:「近降指挥,应乞封赠叙官,知通并审验经赦日实系升朝官及违碍事,缘道路阻滞,多未尽知。今来诸路陈乞,并无知通审验一节,若并退回,恐致积滞。」故有是诏。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应官员遇恩该赠父祖文(质)[资],如系有官、有出身与带『左』字,无出身及白身并带『右』字。」
九月十九日,诏:「应承受枢密行府札付到官员等封赠加恩,缴到合用付身、朱钞等已圆备之人,并与放行。内未圆者,即行下本处取会。」先是,吏部言:「应从军该绍兴四年明堂赦封叙之人,枢密行府札付到文字,已照验真本(府)[付]身。若便行下,令所属陈乞,即虑往复。」故有是诏。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知临安府俞俟近除敷文阁直学士,缘封赠格法未曾该载。虽准绍兴十年五月指挥,敷文阁名在徽猷阁之下,未敢比类。」诏依徽猷阁直学士格法封赠。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封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贴司四人,私名二人,今欲(正)[止]贴司并私名人内各裁减一名。」

诏依,见在人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诸州军申奏到文武官陈乞奏荐、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录白真本,一切圆备,止是漏『保明』字,与作小节放行。案后行下取会,如有违碍,即行改正。内奏荐、申奏状内不填实日,却系在前后日分内发奏者,亦与放行。」
三月二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其后军人录白到见任告命,内有系赦前月日书填,如不连到审实告示,本部再行取索,方始放行,以致留滞。今乞将陈乞之人止据凭录白到已书填告命放行。」从之。
同日,吏部言:「封赠加恩文字如录到经赦日付身,不曾录白到赦后转官告命,如止录到见任文字,却无经赦日付身,从来本部例皆取会。乞自今后如有似此陈乞之人,从本部关会所属选分见任官因依,许与放行。若不曾录白到父、母、妻已封赠并加恩告命之人,亦乞检照前赦已封赠加恩案检,亦与放行。」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司封见管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人,即无请受。今于守当官、正贴司内各减罢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拟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勘会本部掌行诸色人捕盗酬奖,依奏格合补下班祗应并进武校尉、承信郎及柴氏子孙补官恩泽,自来系

司勋具钞上省。今承前项令,四选并司封奏钞作两道拟奏。缘司勋系司封兼领,所上钞目亦自希少,即未有该载明文。乞指挥,许令本部遇有合上钞事件,依例亦行日上一钞。」从之。
七年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准赦文,文武升朝官为父后者,特与封父母一次。除父已有官封并父母系白身,未有官封、邑号依赦施行外,窃缘母已封孺人,若子系文臣未至朝奉郎,武臣未至大夫,其母并未该迁改。并母已随夫官高封叙了当,或随夫官,亦未该迁改,其赦文内即无『加』字。乞指挥行下本部,各于见今已封邑号上再行加封一等施行。」从之。
【宋续会要】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赠,每钞(母)[毋]得过五人。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奏钞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赠,每选每日分作两道拟奏。缘每钞不限人数,至有四五十人作一钞上者。若一人合有取会事,即例皆留滞。」故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敕令所拟上重修司封令,诸小使臣以上带御器械,依正侍至右武郎格法封赠,官高者从本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书,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妇、宗女年七十以上与加封,禁军都虞候、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父母年七十,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契勘升朝官其父每封进一官外,所有母并宗妇、宗女加封,若

依本部格法,止合随夫子之官爵。谓如夫子见任承议郎、敦武郎以下,止合封孺人;任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合封安人之类。御前忠佐若将校带遥郡,两遇赦恩,母、妻并封叙安人。如初遇及不带遥郡者,封叙孺人。若不该迁改,即不许再行封叙。谓如已封孺人,遇赦再命封叙孺人之类。缘上件赦书内有『加封』二字,今欲于合得官封上加封一等。」从之。既而淳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史)[吏] 部言:「伏正月一日赦书节文,应文武官祖父母、父母并与封叙有差。本部勘会在法,诸文武臣应封母,父在随父官。昨来行遣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已降赦书加封文字,其间有父是见任未致仕之人,其子却行独乞封母,本部遂将似此陈乞之人放行,加封了当。未审今来庆寿赦恩,其间若有申到似此父母具庆,系是见任,未陈乞致仕之人,合与不合照应淳熙二年、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礼部尚书赵雄言:「庆寿赦,得解进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窃虑有增加年甲、计嘱州郡保明,若例与放行,侥幸为多,恩赏泛滥。臣谓得解进士父母年甲犹有试卷、家状可凭,绍兴二十九年以前不可检照,止凭州郡保明放行外,绍兴二十九年至今已十八年,略计进士父母年亦老矣,故便与放行。自绍兴三十二年以后五举试卷、家

状尚全,犹可考按。已委郎官将举人家状内所载父母年甲尽入本名贡籍,如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并将贡籍点对,纽计父母年甲,至今若实及七十以上,立与具钞放行。如年未及七十,不应赦,即与驳下。司封所掌亦如之。却会礼部取实年甲。仍下国子监,应上舍、内舍、外舍生父母准此。」从之。
八月四日,诏:「进士增改父母年甲以冒封爵者,坐以学规一等之罚,限一月自首改正。」从吏部尚书韩元吉请也。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吏部:「应以小吏出职、杂流补官选人,不得引例取旨,陈乞回授官资封赠。」从之。以右谏议大夫谢(廊)[廓]然言:「近来小吏出职及杂流补授选人至承直郎该赏,无用循习,却因先有夤缘,曾取特旨得封赠者,多援引陈乞回授。吏部用例取旨,特与放行。」故有是诏。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庆寿赦:「应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与加封一次。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特与官封。京官、选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亦与官封,已有官封者与加封。应禁军都虞候以上并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
十一年二月十日,吏部言:「勘会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赦书,应文武升朝官、京官、选人、使臣并曾得解进士、士庶、太学、武学、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状体式约束事件及立定限陈

乞年限等事,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恩申请到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封减私名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五日,吏部言:「司封见行去年明堂大礼官员、将校等文字,止添差手分四名,贴司、楷书各三名。今登极赦恩,应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与封赠,文字浩瀚,乞更添差手分、贴司各二名,楷书一名,共一十五名,趁办两赦文字。并于本部私名内选差,从权名例,支破七分请(结)[给]。其理年乞自今年降赦日为始,候及一年,先次减罢手分、贴司、楷书各二人,及一年各减罢二人此句疑有误。,又半年全罢。其添支食钱更不支破。」从之。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三月四日,主管官告院张经等言:「绍熙二年南郊大礼,本院出给过文武臣封赠告命计二万二千七十余道。今来登极、明堂相继两赦封赠,秪以前郊数则为倍给,合出告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余道。乞将文武臣该遇登极、明堂两赦未曾给告之人,许令吏部具钞,作一并封赠,于告身内开说书写,庶免留滞。」既而吏部看详:「所陈委是利便,在臣僚之家不损恩例,在本部亦得如限行遣,免致积压两赏

陈乞。如蒙许从,乞自今降指挥下日,将见在部及以后陈乞之人并作并赦封赠施行。其已该登极封赠给告之人再陈乞明堂封赠,许与已封赠官上放行。仍令子细点勘,不致重迭。」从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郊祀赦文:「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嘉定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京官、选人并使臣父母年九十以上,许经所属自陈,保明以闻,特与官封。士庶年百岁以上,并具名闻奏,男子特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以上《宁宗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封郎中、员外郎参掌官封、叙赠之事。宗室赐名授官,亲王、内外命妇以下封爵,诸亲保任其宗属,升朝官褒赠其祖、考、妻,皆隶焉。列爵有九: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有三:曰大国,曰中国,曰小国。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好,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命妇之号九:曰大长公主,曰县君。叙赠之制三:执政官、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余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高下之品,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尚书侍郎。分案三,设吏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司勋部

《宋会要辑稿》 相关内容:

前一:职官八
后一:职官一○

查看目录 >> 《宋会要辑稿》



國朝畫徵錄三卷續錄二卷 國朝畫徵錄三卷續錄二卷 國朝畫徵錄三卷續錄二卷 國朝畫徵錄三卷續錄二卷 國朝畫徵錄三卷續錄二卷 節錄諸說部女忠孝義唫草闡揚蘭閨錄忠孝節義吟草 古懽錄八卷 無聲詩史七卷 閨姓類集儷語四卷 水東日記四十卷 勅封天后志二卷 通志二百卷 欽定大清會典一百卷 欽定大清會典一百卷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二十卷 宋朝事實二十卷 宋朝事實二十卷 欽定大清會典一百卷 文獻通考纂二十二卷 文獻通考詳節二十四卷 文獻通考詳節二十四卷 續文獻通考鈔三十卷 禮制考二卷 唐摭言十五卷 俎豆集三十卷 [清道光間]殿試卷 [清道光間]殿試卷 會文書院試卷 國朝諡法考一卷 治政集要不分卷 詞林典故八卷 從政遺規二卷 欽定八旗則例十二卷 律例圖說辨譌十卷 大清律輯註三十卷 大清律集解附例三十卷附總類六卷 大清律例四十七卷 成案續編十二卷 上諭旗務議覆十二卷諭行旗務奏議十三卷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十三卷上諭旗務議覆十二卷諭行旗務奏議十三卷 世宗憲皇帝上諭百五十九卷 三朝皇帝聖訓一百卷 硃批諭旨三百六十卷 硃批諭旨三百六十卷 御選明臣奏議四十卷 宋李忠定公奏議選十五卷首一卷 宋李忠定公奏議選十五卷首一卷 孝肅包公奏議十卷 于清端公政書八卷首編一卷外集一卷續集一卷 于清端公政書八卷首編一卷外集一卷續集一卷 思補齋摺稿一卷 滿洲咨稿不分卷 于清端公政書八卷首編一卷外集一卷續集一卷 工程做法則例七十四卷 建平存稿三卷 文昌雜錄六卷 兩漢策要十二卷 兩漢策要十二卷 朝野數要五卷 三古圖三種四十二卷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