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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二一

监牧
牧养上下监二监。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 牧制置使(奉)[奏]请以在京诸坊监及诸军病马就京城西开远门外草地,分作两监,量破草料牧放。诏以为牧养上下监。马重病者送下监,轻者上监。
太宗雍熙二年九月,太宗幸天驷监阅马,诏宰相、枢密、三司节度使、上将军、翰林枢密直学士军校自选名马军校:疑有脱误。。既而帝亲选赐之,历四监而还。
真宗景德二年二月,以郑州养马务病马于京城置坊养饲之。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 牧制置司言:内外牧月供马籍,未有惩劝之法。今为定式以付之,违者欲差置其罪。」从之。
二年五月,诏:「在京养马院务坊监槽头刷刨,各依元旧军例支给请受外,槽头每人日别支口食米豆各一升,刷刨日支米一升。如阙刷刨,于长行内拣差。阙槽头,于刷刨内不拘名次选小心勤劳者,依例奏补。其节级即于槽头内拣差,委提调使臣常切觉察。如有慢易不得力者,申群牧司勘断讫,勒充长行。」
九月,诏左右骐骥院及诸坊监马数自今旬奏月日。省日奏之繁也。
三年正月,诏:「左右骐骥院及诸坊监马官,自今并以三年为满。如笃知马事欲留者, 牧司保荐以闻,当徙 他监。」
四年十二月,诏:「 牧司在京两院坊监,自今病患马数,令医兽人逐匹当监官使臣前看验,排所患病名轻重,分作两等记号,委 牧司官员点检过,转送与养马务养放、医疗。如本务人少,即于坊监押那差拨。其医较抛死马数,并令养马务一面(官)[管]认,比较施行。每年所管医疗马,至年终,据本务应管病马内抛死数目比较。其使臣勾当二周年,即将前界医较抛马比较,分数开坐。以抛马一分至三分,乞与改转二分已下,赏钱五十贯;三分已上,一十六〔贯〕;四分、五分已上,不支赏;六分已上,罚一月俸;七分已上,罚一季俸;八分已上,勘罪以闻,乞行严断。又两院坊监止养好马,如有转却病马并在坊监抛死数目,候至年终比较,一处算数。如比诸坊监最少,即给赏钱。若是数多,即相度第等科罚。仍委两骐骥院监官或 牧官员逐时点阅病患马数,逐旋转送,无致积压。候至十二月终,须管尽转与养马务医疗,即不得公然启幸藏隐,留在坊监,致有来年,方始转送。如违,其干系人并劾罪科断。其使臣三周年一度磨勘,及兽医人比较,将转却病笃与死数一处纽算分数,并依元 施行。」
五年四月, 牧制置使言:「左右骐骥六坊监见饲马万七千匹,所费刍粟四百万。今请止留马二千,余悉遣就淳泽滥放牧。」或言有给用,可信宿而至,岁省刍粟三百余万。从之。
七年九月,诏自今坊监兵士有会诸作工艺,并令止绝,不得更于诸处交陈文状,有所规避。
天禧二年六月,诏:「应内外臣僚,自今有差出勾当公事,若经马监州军路分过往,如不系管辖,不得辄于坊监内安下。如违,仰 (艺)[牧]司具职位、姓名以闻。」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六日,诏以左右天驷四监并作左右天驷两监。
八年二月十一日,诏权废罢左右天坊。
八年三月,诏:「牧养监裁减兵员,其将校委步军司比类军分移隶,兵士依废左右天坊例施行。」从 牧司所请也。以上《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左右骐骥院官吏减半。
绍兴四年三月二十日,诏左右骐骥院今后入殿供进祗应御马每匹每分支破十分草料。
二十一年三月三日,诏交址郡王大礼,给赐马二匹,令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一面应副。
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诏骐骥院左右教骏四指挥,每指挥通见管人数,权作一百人为额。先是,在京日共二千九百四十八人。绍兴八年十月十日,诏每指挥权作五十人为额,至是以本院言差使不足,故有是命。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干道九年五月十八日,诏左右骐骥院、御前马院:「近年诸处进马数多,阙人照管养马,限一月并招刺教骏一百五十人。今后遇阙,于御前马院马监拣刷谙练鞍马子弟招刺。如不足,一面收刺。御马院同此制。」以上《干道会要》
诸州监务。诸州牧马监附。河南府洛阳监。旧曰飞龙院,太平兴国五年改牧龙坊。景德四年十一月,陈尧叟奏请以东京右养马务人员、兵士送河南府牧龙坊牧养,在京送去少嫩马,仍改为洛阳监。天圣六年十一月, 牧司言废监,见马支配诸军兵级,充本京厢军,其地募民耕佃。景佑二年五月复置。
大名府大名三监。太平兴国三年,内置养马务,改牧龙坊。景德二年五月,分为二坊。七月,改为大名第一、第二监。大中祥符二年,又置第三监于洺州境。
洺州广平二监。建隆二年置养马务,改牧龙坊。景德二年七月,改为广平监。大中祥符三年闰三月, 牧置使言河北孳生马多,可更于邢、洺、赵州境标地万顷,以广放牧。因诏增置第二监。景佑二年废其一。
卫州淇水二监。周显德中,置牧马监。建隆初增葺,后改东西牧龙坊。景德二年七月,改为淇水监,后又分为第一、第二监。熙宁七年四月,合并为一。
管城原武监。旧曰马务。建隆初增葺,后改为牧龙坊。景德二年二月,分为第一、第二牧监。七月,改为广武监。大中祥符二年,改原武监,仍合为一。熙宁七年四月废并,分擘 马于洛阳单镇两监牧放。
同州沙苑二监。建隆初葺故地为监,后改牧龙坊。景德二年七月,改为沙苑监。治平六年十一月,分为二监,每监牧马四千五百匹。
相州安阳监。周显德中置马坊,建隆初增葺,后改牧龙坊。景德三年七月改今名。
澶州镇宁监。建隆初,濮州置养马务。开宝八年移于澶州,后改牧龙坊。景德二年七月,改今名。干兴元年十二月废。
白马灵昌监。旧龙马监。后改牧龙坊。景德二年七月,改为灵昌监。天禧三年河决, 牧司请以监马送大名淇水五监牧放,候水落别为规画,后遂废。
邢州安国监。大中祥符二年,河北诸监言邢、赵草地甚广,宜置监牧。遣 牧判官括视闲田,得万余顷,可牧马万匹。其年八月,置监养放,孳生鞍马。景德二年春废,后给充天庆观庄田。
郓州东平监。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置,天禧五年正月废。 牧司请以监马分配诸处,其地分募民分佃之。熙宁七年二月六日废。
中牟县淳泽监。大中祥符四年置,干兴元年四月废。
许州单镇监。大中祥符六年七月, 牧制置使言单镇有牧地,诏置监。自天圣五年,凡再置而废。
同州病马务。景德元年置。初以以沙苑监官兼主之,别养本监及诸处病马。天圣二年,别差使臣勾当。
真宗咸平六年十二月, 牧司言牧龙坊兵士乞给皮毛裘牧放。上曰:「迥野苦寒,赐之可也。若郊野之内被毳牧马,有类胡服,可令以皁紬表之以赐。」
景德二年七月四日, 牧司言:「按唐《六典》,凡马有左右监,仍以土地为名。欲将诸州牧龙坊改为监,以本州岛军土地为名。先是,诸坊借用奉使印,今请各铸印给用。」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帝谓知枢密院王钦若等曰:「诸州(防)[坊]监各有提点使臣,唯京师监牧本司官员无暇纠察。可差使臣二人提点坊监,仍隶本司统辖。」又 牧制置使上言:「提点坊监使臣相度:同州沙苑监自来祇养牝马,乞改充孳生监。缘无四时草地,初冬即须还,与河北诸监不同。自前亡失马数甚多,生驹皆不壮健。欲令 牧副使阎承翰等相度,如别有草地,可四时牧放,即具以闻。如须初冬还,即罢经度。」从之。
仁宗景佑元年三月二日,定夺所言:「臣僚起请,乞废河北马监等事。今勘会河北诸监所管鞍马不少,即未见逐色有无岁数过大及病患孳生马数。乞差官往彼拣选编排,各别立项申奏。」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河北都转运使杜衍等言:「准敕,同 牧判官边调相度,将大名广平两监见管马数拨并,就便牧放。已将广平两监马数内第一监拨赴大名两监。其广平第二监拨与安阳淇水第一监,就草地牧放去讫。今点记下三岁大马三千一百四十匹,乞令便拨赴左右厢大马监收管。」从之。
二年二月七日, 牧司言:「洺州废罢广平两监。缘此监兴置年深,自来少有抛死。今拣到好骨格马一千九百余匹,欲乞且存留广平监,以就养牧。」诏存留一监。
庆历五年闰五月二十八日, 牧司言:「同州沙苑一监见管草地一万一千四百六十余顷,所管马才及一千八百余匹,请自本司那官一员检案。」从之。
皇佑元年四月二十五日, 牧司言:「许州长葛马监乞更不令知县并都监管勾,专令许州知州、通判今后要兼同监牧事,仍令通判逐季往本监点检诸般官物。」从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七日,诏同州沙苑监令隶陕西提举监牧司。本监使臣,亦令选举,更不属左厢提点。
十九日, 牧司言:「欲令河北、河东、陕西有都总管,各于本路近环庆系官草地置监一所,令陕西监牧司将马约定年额,牵送上京外,据余数逐旋分拨与诸路马监。久远既成伦序,即本路马军可以自办。」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环庆路经略使李肃之、鄜延路经略使陆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并言:「本路无系官草地,又密迩西界,难以兴置马监。其同州沙苑监近割属陕西监牧司,可以增添马。」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更不兴置马监。仰陕西监牧司广市善种,务令(审)[蕃]息,以备逐路诸军阙马。又诏河东路都总管司于太原府交城县置马监。先是,遣尚书(北)[比]部员外郎崔台符往河北东路按官田,将以牧马。汾州得故牧马地三千二百顷,其中有民先佃者,令纳刍豆,以备寒月马上槽秣饲。仍俟明年春,于沙苑监移牡牝五百匹,往本监牧养。
熙宁元年,诏河南诸大马监为孳生监。仍量度宜畜牧地土。在外诸监马地分属两使。时分置河北、河南监牧使,仍有是旨。
八月五日, 牧司言:「系牧马监县令,逐县主簿同管兼令本监主簿同管勾帐籍官物。」从之,仍令转运提刑司不得差出。
二年五月,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诸马监各有奇巧工匠及有会奇艺者不少,欲乞尽拣送本监,换厢军入监。」从之。
八年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令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九年三月七日,诏河北已废诸监廨宇、草场等,并许人户租赁。以上《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二年十月四日,臣僚言乞置牧马监。诏令三省、枢密院措置。既而枢密院言:欲专委饶州知、通于四望山东西岸等处踏逐系官堪充孳牧 马地(士)[土],置监孳养,蕃息 马。知、通专一提领,每月各给茶汤钱十贯。令枢密院取旨,差曾经马事使臣五员前去饶州,与本州岛提领官同共措置。其孳生马母,令神武诸军并诸路州军 刷系官马,先次具数申枢密院,差人管押前去饶州交割。候纲马到,却令支填。其合行事件,令提领官疾速条具,申枢密院。从之「令枢密院取旨」以下为诏意,文末「从之」二字疑衍。。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三省、枢密院进呈置监牧养马事,上曰:「马政不可缓,然须择人而任之。杀马之禁,尤当严切。」〔吕〕颐浩等曰:「杀马之罪与牛等,顾民间未知之。」上曰:「可令有司举行,犯者必捕之,则奸可戢矣。」
八月十九日,提举饶州孳生监牧事郄渐言:「朝廷遵仿祖宗旧制,置监鄱阳,推行孳生之利。牧地不可以不广,棚井不可以不备,草料不可以不储,林木不可以不植,烽堠、壕堑不可以不置。务在当职之吏公共办集。今主管监牧已委知,通,而责令佐未有明文。」枢密院勘会:「双港置孳生监牧地,去州不远,已降指挥,专委知、通兼行主管,难以更责令佐。」诏孳生监牧司棚井及应合用物色如阙,仰郄渐一面移文知、通应办。
九月二十二日,郄渐言:「近降指挥,监牧地踏逐系官地土。缘双港近下难得全系官田,如有民田,将系官田拨换。如不足,即支还价钱。切详所降指挥,盖欲使地土宽广,以便出牧。缘创置之初,务在早获就绪。今来内有合行拨换官田,肥瘠高下,事须相当。充置民田,所估价直,理须优厚。以至给还之间,无令减 留滞,方始易于兑买。仍出给公据,付人户收执照会,庶几公私平允,无搔扰之患。」兵部勘当,欲下江南东路转运司,依郄渐所乞事理施行外,户部右曹契勘:「常平司所管田产,依法并估价出卖。如未售,即量立租课,权召人承佃。其卖到钱并所收租课,并系充常平赈济等支用。欲乞下江东提刑司及常平司,取见置监牧地内有常平司所管田产,令本监依(宝)[实]直价钱兑买,并行下提举饶州监牧司照会。」诏依户部勘当到事理施行。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提点临安府孳生牧马监杨志悯申,得(有)[旨],临安府置孳生牧马监,差志悯兼充提点官。所有合行事件,条具申枢密院。(令)[今]先次条具下项:一、契勘更令诸处官马甚多,若不别立印号,切恐无以辨别。欲乞行下所属,打造篆文牧字火印,于 马左跨上烙印记号。仍乞本监添置如意郡记,于马尾靶上烙号。所贵与诸处号记不同,有所辨别,亦隔弊幸。一、合用等仗星、拍子,乞下所属制造四尺一寸至四尺七寸七色等仗并拍子;给降应付行使。」诏依工部行下所属制造,缴申枢密院给降。
八月十八日,诏于余杭县南上下湖置孳生牧马监,知州充兼提举官,通判充兼同提举。
二十一日,诏孳生牧马监巳差官外,其余杭县知县、尉并兼主管牧地。
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言:「都大主管成都府、利州、熙河兰巩秦凤等路茶事、兼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公事贾思诚契勘:『成都府里外两马务监官,依元佑六年 令,从本司辟差小使臣充。自建炎三年,宣司改差文臣主管。今乞将上件员阙,依法专差能干事小使臣,仍从本司选择奏辟。所有其它州府马务监官,亦乞依此。』本部勘当,欲乞依本官所乞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江东安抚大使司参谋官观国言:「濒江沿海水草宽美之地,皆可分置马监,以广孳生之利。然牧养之道,亦必有方。宜择精明强干之人,先备行在马监使令,俾令习知其事,然后委用分典监牧,必能审寒暑之节,适饮饲之宜,羁剪调御,皆得其所。量劳绩等次,以加旌赏,人人得尽所能,马必至于蕃息矣。」从之。
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宰执进呈四川茶马司等处相度到马监利害,上曰:「太祖皇帝初有天下,沙苑置监牧马,就渭州水草,后来京师亦于门外置监。南方与北地水土不同,难得牧马去处,更宜详究利害。」
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孳生牧马以五百匹为一监,差置监官二员。每牝马一百匹、牡马二十三匹为一群,零匹付群。每群差军兵、医兽七十人,将病〔马〕别置监,差官一员,军兵、医兽据马数差破,医治养喂。如倒(弊)[毙]一厘以下、生驹五分,监官转一官;倒毙三厘以下、生驹四分,减三年磨勘;倒毙六厘以下、生驹三分,减二年磨勘。军兵、医兽全无倒〔毙〕,节级、槽头、医兽各转一资,军兵支钱一十贯;倒毙一厘以下、生驹五分,节级、槽头各转一资,仍支钱七贯,医兽支钱一十贯,军兵支钱一十五贯。选牧放岁久,依名次补二人充槽头。(倒)[头]毙三厘以下、生驹四分,节级、槽头各转一资,仍支钱五贯,医兽支钱七贯,军兵支钱一十贯;倒毙五厘以下、生驹三分,节级、槽头各转一资,医兽支钱五贯,军兵支钱七贯。倒毙及二分、生驹三分,监官罚俸一月;倒毙及三分、生驹二分,展一年磨勘;倒毙及四分、生驹一分,展二年磨勘;倒毙及五分、生驹不及一分,展三年磨勘。军兵、槽头、节级、医兽倒毙及二分、生驹三分,杖六十;倒毙及三分、生驹二分,杖七十;倒毙及四分、生驹一分,杖八十;倒毙及五分、生驹不及一分,杖一百。」从枢密院承旨司所请也。
八月二日,诏:「牧马监孳生蕃息,官吏推恩下项:武节郎合门宣赞舍人崔良辅特转一官,武经大夫合门宣赞舍人班毅、从义郎合门祗候黄思齐各特转两官,白身人华安道、庄思永并特与补承信郎。」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九月十六日,枢密使、都督江淮军马魏国公张浚奏:「承中使邓从义传旨,令置孳生马监。欲乞于扬州踏逐水草稳便去处,起盖监屋,就委守臣向子固提举,许差监官文武臣共二员。内先差一员干置,余候措置就绪日差。」从之。
十月十四日,诏支钱五万贯与向子固,措置马监使用。
十二月三十日,诏茶马司将岁额川陕纲马,差人管押至汉阳军驿歇泊。仍令三衙及江上诸军将合得纲马,差人前去,就汉阳军取押。委虞允文提领措置。合用钱粮等项,仰湖广总领所应副。合行事件,令兵部看详,条具申枢密院。
二年二月十二日,知扬州向子固言:「准指挥,于本州岛踏逐水草稳便处,起置到孳生监了当。今相度,且以一千匹作一监。近缘江淮都督府拘刷过户马计四千余匹,即目无可收买。今诸路大军春拣,欲乞下镇江、建康、江、池州驻札军,于拣退马内,选无肺疾四尺四寸以上堪充马公、马母,发付本监。」诏:「马虽有疾,不妨孳生,但将不中披带发付扬州监。」
五月十四日,户部侍郎、淮东宣谕使钱端礼言:「契勘扬州孳生马监有名无实。见今牧养马一百二十八匹,皆驽骀下驷。设有孳生,亦不堪用,枉费官钱。欲委本路招抚司相视堪披带者,分拨诸军;不堪者估价出卖。钱同见在钱桩管,听候指挥。所有监屋,乞存留应副军马安泊。」从之。
干道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勘会川陕纲马经由水路,已降指挥废罢。所有陆路,合行置监歇泊。」诏令方滋踏逐措置,申枢密院。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令赵撙于汉阳军踏逐地段,修盖马监,令纲马歇泊。专委赵撙提领,以收发马(盗)[监]为名,仍于鄂州诸军拣汰军兵内选差五(伯)[百]人养喂,及于统制、统领官内选差一员提辖。所有修盖监屋、槽具、请给、草料等,令总领所应副。余合行事件,令赵撙条具申枢密院。
五月十四日,兵部言:「茶马司差使臣自成都府及兴元府押马至汉阳军马监。全纲至,倒毙不及二分,减二年半磨勘;倒毙寄留及二分至不及三分,展二年磨勘;倒毙寄留及三分,降一官资。每增及一分,更展一年磨勘,余分数准此递展。若纲中有疮疥瘦瘠者,亦合除豁。已行约束,今寄留倒毙,犹自数多。」诏:「今后纲马到监,将寄留倒毙及四分以上押马使臣并所押纲马,令赵撙差人管押赴枢密院,听候指挥。」
十二月七日,四川宣抚使虞允文奏:「京西、荆南之地,宜置孳生监。于陕、蜀买骒马四千,岁率以二马计一驹之数,不五年,可得万马。况草地丰余,马食自足。臣顷使京湖,见荆南鄂州军亦以骒马为用。臣已拨钱十万与张松年额外计置,不数月间,已买到五百余匹。若得旨奉行,不三数年,可足四千之数。」诏令张孝祥、司马倬、赵撙、张青同共相度措置,条具利害,申枢密院。
五年四月十四日,枢密院奏:「勘会近降指挥,于汉阳军收发马监。已选差统制官赵宏提辖,并汉阳知军同提点。合立赏罚,以示惩劝。诏令赵撙岁终开具到监并倒毙纲马匹数,申枢密院,比较赏罚。医兽合干人,一就具申施行。
六年三月八日,知荆南军府刘珙言:「得旨,于荆南管下踏逐到地名龙居山措置牧马。养五百匹,合差官兵二百四十人。已行下荆南等一十州军,于拣(大)[汰]离军人内依数刷差,尚虑不足。今又承鄂州都统赵撙备坐指挥,所置马监二(十)千匹,合用养马官兵二百二十人。切虑差拨不行,必致误事。欲望行下邻差浙西州事此句疑有误。,于拣汰人内选差。」从之。
六月七日,枢密院奏:「勘会昨赵撙于德安府应城县置孳生马监,乞用骒马二千匹,令茶马司计纲起发前来。」诏令茶马司将年应付赵撙军骒马十纲尽数起发,赴应城县马监,仍令赵撙照会,措置施行。
九月八日,三省、枢密院奏:「勘会三衙战马,见于浙西州军牧放。缘地气卑湿卑湿:原作「黑蒸」,据本卷二一之三四载同奏改。,并喂饲茭草,多致病瘦。已降指挥,移去建康府。所有衙日后取到纲马,理合一体。」诏令三衙行下取马官并(阙)[关]沿路州军,径赴建康府。委总领同统制官审验印烙,日下放行草料,交付逐司牧马官。其赏罚,并依纲马到建康府体例施行。仍具收到马毛色、尺寸、齿岁数目,申枢密院。
九年闰正月二十三日,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吴挺言:「本司承准应城县孳生马监,自置监至今三年,收到监马六百三十疋。除倒毙外,见管三百三十疋,占破养马军兵三百三人,用过钱米草料添支共约十万余贯;收到驹子五十一疋,除倒毙外,见管三十五疋。不唯委是虚费财用,欲乞将本监截日废罢,马拨归军中,军兵各归元来去处。」从之。
二月二十三日,枢密院言:「勘会昨置汉阳军收发马监,遇茶马司发到纲马,并许歇泊一月,将肥壮者拨发。其病瘠者,责令养餧医治。今来到监日久,病瘦者甚多,而方到监者有臕无病,显是本监提辖有失督责。已降指挥,委鄂州都统制提领,并差统制提辖,汉阳知军同提点。切恐都统制军务至重,汉阳知军权轻,难以责办。理宜措置。」诏更令湖北漕臣每旬轮差到监提督。依立定格法,每旬与见今提领、提点、提辖官同(御)[衔]具申枢密院,仍关牒茶马司,照会施行。有每岁比较赏罚,照应前后素降指挥施行。
五月六日,枢密都丞旨兼知荆南府华衡言:「照得荆南龙居山马监见在骒马等一百二十疋,置监数年,止生到驹子十余疋,不堪披带乘骑。见今差破官吏军兵一百五十余人,岁费万缗,诚为无补。乞将马监废罢,马拨归荆南神劲军,官吏、军兵发归元来去处。及见管钱物、草料、马监、屋宇之类,委自安抚司拘收,申枢密院。」从之。
十九日,诏:「御前南荡孳生马监可罢。见管马令丞旨司验火印讫,均拨付殿前步军司。官兵发归元来去处。其所占地,令转运司拘收,召人请佃。内有侵占民地,照契给还。」
二十日,诏李楷:「马监驹子内选留骑成大驹子二十疋,拨付御马院收养,并合发军兵内存留一百人。」
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御前马院开具到罢南荡孳生马监官兵并见管马及草料等数。上曰:「马监所占田地极广,今既还之于民,甚便。」宰臣梁克家奏曰:「此事出自圣虑,断然行之,民受其利。」
十一月十二日,枢密院言:「勘会四川纲马已降指挥,令三衙并江上诸军差人前去取押。所有汉阳军马监系歇泊去处,将病马权留医治,后痊可附纲起发。全藉监官专一管干医牧排发。」诏令吴挺于本军统兵官内选差官一员,专一措置。岁终比较赏罚。以上《干道会要》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一 估马司
估马司
在建隆坊,咸平元年置。掌纳诸州所市马估直、验记、置牧养。以诸司使副一人勾当。真宗咸平元年十一月十(十)三日,西京左藏库使杨允恭言:「准诏,估蕃部及诸色进贡马价,请印一(釭)[钮]。」诏以估马司印为文。
六年七月,诏自今蕃部中卖骡马及诸班格尺者,量与添钱收市。
景德元年九月,诏估马司收到蕃部省马,将良驽中分,与两骐骥院收管。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诏估马司:「每省马到京,若军士慢易,失于 举,不(甚)[堪]者量行区分,或与免放。」
三年正月,诏诸州差押蕃部省马到京,令逐处具肥瘠分数公文付之。令估马司据以交割点检。
四年五月,诏:「应臣僚进马,委本司看验。如无病堪支遣,即分送骐骥院。若有病患及十五岁以上不堪支配,即回赐本官,仍具因依牒报讫奏。」
八月,诏估马司每收蕃部鞍马,须依久例相度,两平估计,不得亏损官司。
七年八月,诏定押省马上京纲(宫)[官]殿侍抛死寄留决罚条例。
天禧元年十一月,诏估马司今后收纳臣僚谢恩并节序进奉马时,监勒兽医人子细看验。以上《国朝会要》。《续会要》以下无此门。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一 牧马官
牧马官
监牧使:河北、河南各置一员,以朝臣二人充。旧有 牧制置使,以枢密使领之。嘉佑五年八月,以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专领本路监牧及(贺)[买]马公事,相度原州德顺军置买马场。其同州沙苑监并凤翔府牧地勾当使臣,更不下 牧司举官,并令薛向保荐。熙宁元年,诏河南、河北置监牧使统领外监,不隶 牧制置。八年,诏废河南、河北监牧司,沙苑监复属 牧司。
政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枢密院言:「专(功)[切]提举京畿监牧司状:『准令,祠庙献马,限一日申所属州。本州岛二日具牡牝、毛〔色〕、齿岁、尺寸,差人依程牵赴提举监牧司纳。本司契勘自来止是据凭诸处差人牵送到献马匹数,送孳生监牧养,即未有约束关防。深虑逐处及至京沿路不顾公法之人,与差牵送马人得以作弊,隐匿贸易,难以检察。本司相度,欲乞今后合送纳祠庙献马,辄敢隐匿贸易者,依条断遣外,并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庶革奸弊。』今检会大观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枢密院修立下条:诸州纳到祠庙献马,送孳生监牧养。政和令:诸祠庙献马,限一日申所属州。本州岛三日内具牡牝、毛色、齿岁、尺寸,差人依程牵赴提举京畿监牧司纳。本司看详诸祠庙献马,若盗诈或贸易,虽有条断罪,诚恐未足禁戢。况关防亦未严备,理宜增立约束及注籍拘管。其在官之人有犯,既非缘公,无用去官之理,不须修立去官。若以隐匿为文,亦似未至详显,合明立盗诈之文。今拟立如后:『诸盗诈或贸易祠庙献马者,不以赦降(厚)[原]减。诸承报祠庙献马计程不到者,移文勘会。诸祠庙献马,本州岛依限差人牵纳外,别具马记验去处,记验谓吊星、玉面、前后脚白之类。入马递预报。专切提举京畿监牧司仍岁终具献马人姓名、逐匹字号,供报本司。』」诏依条修定。
宣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兵部奏:「检会已奉御笔,罢给地牧马,置监去处,并如旧制。札付兵部,遵依已降御笔处分,具今来合置监及官吏人兵等具状申。本部检准政和三年四月二十日三省同奉圣旨,罢郓州东平监。宣和二年九月二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御笔:『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后给地牧马条法,可并不施行。应租佃牧地及置监去处,并如旧制。应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闻。』勘会给地召人养马,系自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推行,时只管同州沙苑监、东平府东平监时:原作「日」,据本卷兵二一之三二所载兵部奏改。。至政和三年四月内,因给地牧马,废罢东平监一所。今承指挥,给地牧马条法更不施行。应租佃牧地故置监去处,并如旧制。窃虑合以政和二年十二月未行给地养马旧制置监去处施行。所有差置官吏人兵等,伏乞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挥疾速措置施行。」诏复置东平府东平监,余依兵部所申。以上《续国朝会要》。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一 祷马祀
祷马祀此题原作眉批。又此门之前有手批「马政」二字,为《永乐大典》原有事目,今限于体例删去。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十一月十日,帝亲征河东。出京前一日,遣右赞大夫耿振就马祖坛用少牢行祷马之祀。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群牧司言:「按《周礼》:仲春祭马祖,天驷也。仲夏祭先牧,始养马者。仲秋祭马社,始乘马者。仲冬祭马步,灾害马者。既载国经,实助马政。虽有司常祀,然而监牧之内,因识旧仪。望令骐骥院诸坊监务各置庙,设四神像,每四仲月,委本司官以公钱致祭。冀遵典礼之文,用集宜主之礼宜主:疑有误。。」诏崇文院检阅故事以闻。检讨官杜镐等上言:「四神各有本坛,以时奉祀,难别建庙。但古礼用羊一,今止用羊豕肉一斤八两。」诏罢置庙,祀用一羊。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一 牧地
牧地
太宗淳化五年十二月,诏阅视通利军等数十处牧马草地图。先是,太宗以国马多地窄,虑公私互有侵冒,遣中官与使臣同往检责。洎进地图,指诸牧地甚宽,不为民害也。
至道二年闰七月,诏邢州先请射草地,并令拨归牧龙坊。自余荒闲田土,听民请射。先是,诏应荒闲田土许民请射,充永业,其间多有系牧龙坊草地者。州与本坊互有论列,以未能决,乃遣中使相度而有是命。仍俟秋收毕,乃得取地入官。
真宗景德元年四月,命殿直〔宋〕垂远乘传往原、渭、仪等州及镇戎军案视放牧草地。先是,垂远上言四(川)[州]军界有白草,可岁刈取百余万束,以秣饲战马。真宗曰:「西鄙未能罢兵,飞刍最费民力。(偿)[傥]如所言,甚济民费。」故有是命。
七月,知并州王嗣宗言:「西面诸州军所市马可以给战士者,并实时送北面军前,瘦弱者并牵赴阙。汾州地凉,接楼烦,诸监美水(章)[草],望令于此处放牧。暑月道远,免致死损。」从之。
十月,群牧判官王晓言:「准诏,诸州不堪放马闲田,召牧户耕种,不可许有田输税户弃业分房请占。又缘浮客户多苦贫乏,应募者少。请依州县职田例,招主客户种莳,以沃瘠分为三等输课。其州县官吏、使臣,如招得民力,依元诏批历为劳绩。」从之。
二年八月,以开封府学究郑麟言,卫州新乡县东有牧龙乡草地百余里,为户民所占,输租税。乃诏殿中丞祖昌世、内侍高班石惟清同往按视,凡得六百九十余顷,冒佃者三之一,并伏还官。以麟补三班借职。
三年八月,令河北沿边不得焚牧马草地。
四年十月,群(牝)[牧]司言:「诸监以草地充屯田,遣卒种莳,所入不充其费。今马数益多,阙人牧放,请废屯田,仍为草地,委所属州县标其疆畛,免公私侵占。」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群牧制置使陈尧叟等言:「准诏旨,群牧岁息马及万,则分为两监,监标牧马地,令臣等规画以闻。望下京东、京西、河北、陕西转运使并知郓州马元方:除旧系官草地外,应古来坊监、旧牧龙坊草地系官闲田,即标立封堠。其远年逃土及今闲田有与民田相接者,官利市之,或易以沃壤,无妨农种。仍令判官李克勤、田谷往来巡视,俟标定讫,本司上其勤课,请行旌赏。」从之。
三月,群牧制置司言:「内外监牧所管草地,虽已各起立封识,委随处检校。自今欲令每季具帐付群牧司管系。」从之。
三月八日,诏曰:「汶上奥区,东巡所出。比从行庆,用慰来苏。苟刍牧之是资,虑农桑之失业。特敷朝旨,永惠斯人。其令侍御史裴宗元、比部郎中袁逢吉、群牧判官李克勤等,所标郓州牧马草地,并特给与见佃户为主。所要牧放草地,别经度以闻。」
四年十一月,(言)[诏]西窑务停废空闲地,据元系官步亩封标,充牧马草地。仍计会本系检量系:疑误。,起立封堠。
七年三月,侍卫马军司言,雍丘等县牧马地多,为民所盗耕。诏遣官于本县按籍参定,立堠以表之。
八月,诏兖州管勾充牧马草地,并给还本主。其系官闲地,亦许人请射耕佃,群牧司不得指占。
仁宗景佑元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司户部副使王沿言:「乞令邢州更不供申群牧司洺州广平监牧马草地文帐。其洺、赵州先许人户佃牧马草地,亦依例施行。」从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权以同州沙苑监牧马地为营田。
嘉佑四年五月十九日,差都官员外郎高访往河北路,先与逐监官员标定合召人耕佃牧马地土,不得多占顷数。凡得剩田三千三百五十余顷,岁课一十万七千八百二硕、绢万三千二百五十一匹、草十万一千二百三十束。
七年在月,诏洺州广平监牧地听民请佃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四日,群牧司言:「枢密副使邵(兀)[亢]乞将监牧马剩地各立田官,仰专管耕种之政,以成牧养之利。勘会左右厢马监草地,实管四万八千二百余顷。今约以马五万匹为额,每匹占地五十亩。大名、广平四监共一万五千余顷,剩地不多。并原武监所管凤凰陂八百顷,系自来与诸坊监共占牧放。欲并且依旧外,所有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等监地三万二千四百余顷、马三万六百匹、额数占放外,可以择良田一万七千余顷,召人租佃,牧草粟以备寒月支用,委是利便。」从之。
十二月,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乞应系牧地人户已占佃者,并令供析所出租税。今后尽归本路监牧司支用。」从之。
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令群牧司检寻故(也)[地]租帐。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群牧司言:「知扶沟县姚辟乞自今永占马牧地权给草此处疑有脱文。,欲(令)[今]后院坊、监牧永占草地,如去坊、监地远,即令使臣等驱喝,于近便州府县镇乡村系官屋宇,或寺观、祠庙安泊,支草七分、粮五胜。候晴霁依旧。所须什器,所在官司应副,仍同(供)[共]照管。」从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诸路见行根括牧地,颇闻搔扰。春耕失时,虑妨农务。欲权罢根括,候将来农闲,别听朝旨。」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相度诸班直诸军牧地司言:乞依勾当官董钺状,将侵耕牧地分为三等出租。从之。
七年二月四日,诏废郓州东平监,以其牧地听民出租。
元丰元年六月四日,诏:「牧地租课,诸路委提点刑狱、开封府界委提点司催纳。每年秋科限满次季具纳欠数,上群牧司;任满无欠或欠不及二分,令本司保明取旨;即及三分以上,并奏 。」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郡)[群]牧废监及诸军班(牝)[牧]地租课积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依乡原例定租课。据岁输之物,酌三年价为准,及合纳见钱,付逐司为年额。若催趣违滞,以擅支封桩钱法论。」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举淤田司请以雍丘县黄酉等十棚牧地为官庄田。从之。
六年六月十三日,提举河北路保甲狄谘言:「卫州远年牧地,乞并拨属牧地官司拘籍,以租课责转运司。」从之,仍令自元丰元年管认送纳。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六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状,兴平县灵宝乡诸村地土约二百四十余顷,并纳二税。熙宁五年,本县逼(勤)[勒]退为牧地,乞依旧耕种。令本司定夺闻奏。如本路更有将民户税地改为牧地,亦依此。今看详,欲免纳租钱,令依旧。」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在京院坊监牧马草地近系太仆寺拘收者,听民间仍旧承佃。从文彦博请也。
绍圣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商英言:「先朝废河北、京西等处马监,募民租佃,而议养马于泾、汧、陇之间,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复置监牧。行之九年,死生羸壮,不足相补,而又买马官历本失陷,殆无文书可考。太仆卿少牵制恩旧,谬悠行遣。望选官会计亏赢,熟讲马政,以修武备。」诏送太仆寺。
三年七月六日,权知邢州张赴等言:「据知任县韩筠等申:请应有牧地县分,许〔等〕第人户投状指请上色一顷,给付人户,自得耕佃而蠲其租,令养官马一匹。各于所属县籍其毛色、尺寸、齿岁、给付。每岁分番就县令佐点〔集〕。若马有死失,许实时申县,自备印给。非点集日,许私自乘骑,不得出本州岛界若干里。如元佃地人户愿养马者,秪令将文契批凿,除其租数。若请不尽并不愿请者,依条召人租佃。赴等看详,陕西沿边置弓箭手,授田不过一顷,养马一匹,又役一丁,一年之间,备边之日虽平时亦当过其半,与今所陈事理相类,而又无身丁之役,有利无害。望朝廷详酌施行。」枢密院言:「先废罢郓州东平、郑州原武两监,及并卫州淇水两监为一。至熙宁八年,诏河南北见管九监内沙苑监令属群牧司,余八监并废。后尽以牧地募民租佃,所收岁租计百余万。元佑初兴复监牧,所费不赀,殊未见 。议者或欲以牧地召人租赁,官给草料,令百姓畜养。或欲责以蕃息,或欲令逐月赴官司阅视决责,或欲分配义勇保(申)[甲],或欲分配等第人户。以此,终不可行。今据张赴所称,体究得民间愿得牧地养马,但与蠲其租课,仍不责以蕃息,俾养马人户无追呼劳扰之患。并不愿者,不得抑勒,可以施行。今欲具为条画牓示,令太仆寺雕印施行。应有监牧地分州县晓谕人户,如第四等以上愿请佃,免纳租课,为官养马者,听(赏)[实]封于本县投状。逐县置历收接,月终,具若干状送州。州县并不得开拆,具数申送太仆寺开排,申枢密院看详,取旨施行。」从之。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卫州颍昌府马监并废罢。所有牧地,仰太仆寺措置以闻。详见诸州监收。
徽宗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提举熙河兰湟路牧马司奏:「据通判会州王大年申:本城迂僻地土,据人户陈状,情愿递相委保,各养马一匹。只乞就拨见佃迂僻地土充养马田土。本司检准崇宁牧马令节文,该说闲田若已请射而无力耕,许募人给养官马,即无人户已请佃见出给租课地土,亦许就拨充养马明文。本司未敢施行。契勘给地养马,与出纳租课,其利略等。今来若将人户见纳租课地土,亦许人情愿回充养马,必当早见就绪。」诏给地养马,一取人愿,当不限已佃未佃之数。
四月二十八日,都省札子:「提举熙河兰湟路牧马司奏:检会崇宁牧马令节文,即是孳生战马,皆合牧养。行下诸州点检养马官,取汉蕃人情愿收养逐等官马去后,今据诸处点检养马官申:召募到蕃汉人户,往往愿养骒马,出驹纳官。本司契勘,熙河最出产战马之地,若取人户情愿,养骒马收驹者,听从其便。每匹收三驹,以(勘)[堪]收养二驹纳官,一驹给与马户充赏。其孳生到驹,先拨充养马户死损之数。有余,配本路阙马兵士。如系骒驹,本司别无支配,即取朝旨,拨付近里孳生监。有不堪披带出战及不孳生骒马,乞就近拨与马舍,充填递马。」贴黄称:「兼体访得诸州愿养马户例(合)[含]疑虑,恐养战马,缓急朝廷别有差拨。今若令愿养骒马者听从其便,即人户不疑,出息亦厚,牧马早就绪。伏望详酌施行。」诏依所奏,仍每三驹以〔二〕驹纳官,一驹充赏,不限每匹之数。其骒马户不得过堪出战之半。
二年四月一日,诏:「追述先王寓马于农之意,募人给地,免租收马。行之期年,熙河颇就绪。然徒法不能自行,要在州县协力赴功,以底成绩。可令县镇、城寨、关堡官衔内并带兼管句给地牧马事,佐官同管句,庶使人各知任责。」
五月一日,诏:「昨降给地养马之法,虽以推行,而地之顷数尚少。访闻多缘土豪侵冒,官司失实,牙吏欺隐,百不得一。自今被差括地之官,限一日起发,亲诣地所。如违及不实不尽,杖一百;故隐落者,以违制论。」
六月十八日,臣僚上言:「河朔沿西山林木茂密,为逋逃囊橐。良以经界未明,州郡推避。乞应诸路州军有迂僻山林、沮洳、泺淀,牧马监地丛祠等,并令监司递相关会,明立封界,各以图上,剖析利害以闻。」从之。
政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刑部奏:「据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司状:今拟牧地人户久来租佃,若已典当与人,只以见今租佃人为业。即元典当人以一尢钱收赎者听,仍依法养马。若业不离户,却系元业户租佃者,令业户与佃户共养。」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尚书省札子:「勘会河东给地牧马,尚中行施行一年,方奏到文字,尚不足备,及申乞改用邻县人户给请,复只乞上三等,擅欲改给地牧〔马〕之法。」诏提举河东路给地牧马,尚中行送吏部与远小处监当。
宣和二年九月四日,诏:「给地(收)[牧]马,议者本以蕃息国马为言。今诸路倒失,率以千计,自行法至今,即无申到出驹匹数。岁縻激赏,既已浩瀚,马户辄蠲租税科差,致赋役日益不均。因缘搔扰,为害不一。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后给地牧马条法,可更不施行。民户见养官马,令枢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见今(关)[阙]马禁军。仍令逐路守臣兵官专一钤束应租佃牧地及置监去处,并如旧制。内牧地先问旧佃人,如不愿佃,即令见佃人依旧法租佃;又不愿,即依条别召人承佃。应合措置事件,逐路提刑司措置以闻。」
二十二日,兵部奏:「召人养马,系自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推行。当时只管同州沙苑监、东平府东平监。至政和三年四月内,因废罢东平监一所。今承指挥,置监去处,并如旧制。窃虑合以政和二年十二月未行给地养马旧制置监去处施行。」诏复置东平府东平监,余依兵部所申。
六年九月八日,中书省言:「河北西路提点刑狱司申:奉圣旨,给地牧马路分劝诱召人养马。自降指挥至今年三月终,召养数多去处牧马官吏,宜与旌赏。州府官通所管县分及一千匹以上,县官及三百匹以上,并各与转一官;六百匹以上,各更减三年磨勘。令提点刑狱司保明合该赏官吏职位姓名申。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十七年五月一日,上谓辅臣曰:「川、广骒马自来付王胜军,可令镇江府、(进)[淮]南运司标拨官地美水草处放牧。数年间,便见蕃息。此在军政所当留意。」
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牧马赏罚格,上曰:「牧马孳生,为利甚博。朕于近地亲令牧养,今已见效。每岁进呈马驹,皆是好马。若得万匹,分与诸库牧养,数年间便可济用。既免纲马远来死损,又无官兵赏给之费。」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御马院放牧马草地,除承买承佃并系官地并依旧存留外,应侵占(盐)[监]地民产、寺观等业,并取干照,日下给还,勿纵官吏因事苛扰。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十四日,都督江淮军马张浚言:「殿前步军司诸军战马,见在湖秀州等处牧放。缘淮甸水草利便,望并发遣前来,就扬州牧放。」诏除未出戍诸军战马外,余从之。
十二(年)[月]三十日,诏汉阳军牧发马监,委本军知军选择宽广平易好水草处充牧放之地。
干道四年七月十六日,诏差左亲卫上将军王权往淮西,与淮南运副沈复、权发遣和州胡昉同措置不系民田荒坡水草地,牧养御前驹马。其后权等言:「相见到和州含山县东十家亭西地名乌土冲一段约十余顷,并系荒坡草地,可作监地。内止有营田陆地五十亩。迄西至昭关,约二十余里,可作牧马放场。东南至沥胡草荡约五里,监地前有华阳洞,涧水通流,亦可以用船般运马草。含山县西地名天公榣一段,约五顷,可作马监。迤西至昭关,约十余里,可作牧马放场。东至县河二里及至沥〔胡〕草荡二十里,可以用船般去马草。上(顷)[项]田段,并不系民田。于内山冲有零小熟田,妨碍牧放往来路径去处,共约计有民田二顷有余。如措置马监日,即乞依市价收买,作牧马往来路径。」诏令淮西转运司将相视到条段,尽行从实打量,标立界至。内民田估价承买,并拨与御前马院。仍令所属州县照管,勿令侵占,不得因事苛扰。
五年二月四日,诏令殿前马步军司各差统制官一员,前去建康府,同江东帅、漕臣于本府近便宽闲去处踏逐牧放马五千匹并牧马官兵寨屋地段,措置修益。所有永丰圩收到稻谷,令淮西总(令)[领]所桩管。
六年九月八日,枢密院勘会:「三(卫)[衙]战马,见于浙西州军牧放。缘地气卑湿,并喂饲茭草,多致病瘦。已降指挥,令就移前去建康府,就水草丰美去处牧放。所有三衙日后取到纲马,理合一体。」诏令三衙行下取马官并关牒沿路州军,取径路前去建康府,委统领同统制官审验印烙,日下放行草料,交付逐司牧马官,如法养喂。其赏罚,并依纲马到建康府体例施行。仍具收到马毛色、尺寸、齿岁数目,申枢密院。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张松将三衙牧放马候青草月分,分拨往逐内殿前司、杨州马军司、和州步军司、六合县一带,就青牧养。
同日,主管殿前司公事王琪言:「本司诸军战马〔共〕四千八百余匹,日食草数浩瀚。其建康府界多是沙田,民产芦荡菜园,少有湖泺出草去处。伏见扬州至高邮军邵百镇一带,多是湖荡茭草茂盛去处茭:原作「菱」,据本卷兵二一之一四同奏改。,望将二千五百匹改移前去扬州牧养。」从之。
二月十三日,主管侍卫步军司公事王友直言:「本司依已降指挥,牧马于六合县,就青牧养。照得六合县一带平陆熟田,即无草荡,今见得真州管下团二带巾颇有青草二带巾:疑有误。,水路便于般刈,与六合县相支不远。乞改拨三两军就真州牧放。团窝至扬州二十余里,窃虑殿前司及镇江牧放人兵前来界内打刈青草,别致争竞。乞令总领所委官同镇(州)[江]摽拨,立定界至。」从之。
六月一日,镇江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成闵言:「镇江府艰得草地,乞发战马七百一十六匹、马军并傔兵等共一千二十人,前去扬州就草地(收)[牧]养。」从之。
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马军司言:「本司诸军官马未起发往建康府日,逐年于姑城牧放。今来步军司指占,牧放纲马。缘本司别无所种草地,望下两浙转运,将元本司西溪所置草地尽数拨还。」诏令两浙转运司将权借拨与步军司草荡地内摽拨千亩,毋令互有争讼。已上《干道会要》。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一 凉 棚
凉棚
太祖建隆四年五月,诏诸州有战马凉棚露井,并令本县官管勾。
真宗景德二年二月按《长编》卷五九,此条系于三月一日。,诏河北诸州牧马凉棚乏材木者,当以闲散官廨军营及伐官木充用。不足,即市木以充,不得率民及伐其园林。先是,转运司上言当赋棚木于民,真宗曰:「河朔戎寇之后,民力凋弊,不可辄有赋率。又屯兵多罢,战马太半归河南,不须广有营葺。」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提点府界凌策言:「中牟县今年计度增修马棚二十七。去年牧马,止用棚十一。望下监牧,来年定合用棚数修盖,庶无枉费。」从之。
四年四月,诏:「闻郓州科率马棚大木于民,而掌纳者复多选退。遣使罢其事,仍劾官吏擅赋之罪。」
天禧元年五月,群牧司言:「赞〔善〕大夫傅蒙请于邢州鹿县南漳河长卢渡造桥,以便放牧。今检本渡课利钱岁止五六十千,望废渡造桥。」从之。
仁宗庆历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李舜元言:「府界一十三县,牧马棚计一百二十六座。每春初,计料修盖,于乡村等人户税钱上预先科配椽箔材料等,令本户送纳,百姓縻费甚大。追呼催督,搔扰不绝。诸县据逐棚井,便一例修盖。及致人马到棚,内有差出军分不来牧放,虚开棚井十有四五,经夏风雨,复为损坏。臣欲乞今后每遇年终,令诸县行移公文,计会殿前马步军司,取索合要棚井数目,候见的确军分,将在县马棚,相度地势高原水草近便者,速行添修,准备人马到棚。其余更不检计修盖,免致枉费财用,疲困民力。」诏送开封府殿前马步军司。
神宗熙宁元年四月八日, 牧判官李端卿言:「旧条:内外坊监委使臣与县官等,用杂使官钱收买青白杨榆,遶棚界至栽种。欲乞立定赏罚,递相交割。如青活及万数,与理劳绩。如依前不切用心,其点检官员并本监使臣,并以违制论。其监牧提点等司不实,亦乞重行朝典。」从之。
诸监牧地,甚有难置棚井之处,欲乞委自本司擘画,召民耕佃。其钱只得收买马种孳生。」诏令施行,以试一岁之效。 二年十二月四日,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伏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开封府中牟县马棚十七座,召侧近人户三两名看管,许于放牧地耕种上等田三两顷,免纳租课。岁令栽植榆柳,以备棚材。第四等以下,与免本等差役。今后更不以税户棚子祇应。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二 买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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