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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七六

职官七六

收叙放逐官一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五日,太祖即位赦书:「应贬降、责授及勒停官,并与恩泽。」
干德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书:「诸贬降官吏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复资,已复资者与叙用,余者委刑部分析贬降缘由闻奏听旨。除名合叙理者,于南曹投状,准格处分;勒停官各与降资叙用。」开宝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年四月四日南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二月七日,尚书刑部言:「准旧《刑统》,晋天福六年 :『准《长定格》,特 停任及削官人,及曾经徒流、不以官当者,经恩后本官选数赴集。』况除名罪重于停任及不以官当者,自今望准《长定格》,(长定格)经恩后并年限满,依所降资品理选数,候合格日赴集。又准干德元年赦书,诸除名人合叙理准格 处分者,当部自前出给雪牒,皆坐前 。昨据大理寺送到新《刑统》、《编 》,并无上件 文。本寺言,详定之时,检详上件 文引《长定格》该系铨选公事,又别无刑名,不在编集之数。伏缘当司元 先经兵火散失,旧《刑统》又废不行,赦书又云准格 处分,欲望许于旧《刑统》内写录 格施行。」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位赦书:「诸贬降、责授官量与升陟,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复资,已复资者与

叙用。先是不赴西川、岭南诸处州县官等并与叙用,诸司勒停罢职掌府史并与收叙,配流人内有曾任职官者量与叙用,除籍为民终身不齿、诖误连累削任免所居(宫)[官]者并与叙用。」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书:「诸除名贬降人等,委刑部分析缘由闻奏,别听 裁;追任并勒停官未经洗雪,令刑部投状引见。」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南郊赦书:「诸贬降官未量移者与量移,己量移者与复资,已复资者与叙用,配流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恩赦放还者,委所司具元犯以闻。」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同此制。
雍熙二年四月八日,中门下言:「有尝任职官谴谪在外者,昨经赦宥,望令归阙,责其后效。」帝不许,谓宰相曰:「朝廷致理,当任贤良,君子小人,宜在明辨。大抵人君宜先自正其身,亦如治家,长不正家亦乱矣长:《长编》卷二六作「身」。。故听邪言则骨肉至亲坐成离间,岂能致肥家睦族之道欤 大小虽殊,其致一也。今海岛琼、崖逐处,甚有窜谪之人,郊禋以来,岂不在念 盖此等为行巇崄,若小得志,即结朋党,恣其毁誉,如害群之马群:原作「郡」,据《长编》卷二六改。,岂宜轻议哉!」
三年十月一日,有司言:「追官削籍人经赦宥复叙用,或未踰岁月,复有罪犯,盖长恶不悛,宜在刑故无小。今后凡有此等,乞具前后所犯罪由,奏取进止,庶申惩诫,以警无良。」从之。
端拱元年正月十七日,籍田赦书:「应诸贬降官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复

资,已复资者与叙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及停见任、永不与官人,并于刑部投状,具元犯取旨。」二年八月八日星变御楼赦、淳化四年正月二日南郊赦,又令使臣于三班、差遣院投状,具事由磨勘引见,至道三年正月十日南郊赦,并同此制。
三月二十九日,少府监言:「本监配役人、前太常丞郭冕等九人以会赦上请。」特诏免其居作而终身不齿,以冕等皆赃吏也。
淳化元年四月二十日,有司言:「旧制,除名人再经叙用者,簿尉判司满四任十考无殿犯,即拟令录。若犯赃追削不至除名者,会赦即以常选论,贪污之人得以侥幸。请自今应曾犯赃削任停免人,并同除名例注拟。」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两京及诸道州府胥徒、府史等,或受赇亡命会赦免罪者,所在不得收叙,违者重致其罚。」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京朝官犯赃至死,会赦再叙用者,不得更任京朝官;犯赃不至死者,别听进止。」
四年九月五日,诏:「诸道州府新除行军防团副使、上佐、文学、参军及禁锢人等,令转运使自今本州岛阙官,次补承乏,以责其效,俾之自新。或勤干有闻,当再与叙用。其行军副使并先奏听旨。」
至道三年四月一日,真宗即位赦书:「诸贬降、责(受)[授]官量与升陟,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复资,已复资者量与叙用。应不赴西川、广南州县官所起遣不赴京者,并与叙用;配流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赦恩

放还者,量与叙用;除名、追官、停任人,并终身不齿及因诖误连累、自来未敢求任人,并于刑部投状。行军司马、防团副使、上佐官、司士参军、衙前编管人等,并仰发遣赴京,于逐处投状,降资叙用;除名、追官、停任、衙前编管人,并仰依格 施行。内有年老疾患、不堪任使者,并仰引见取旨。经恩已放令逐便者,并许于刑部投状,量与叙用。停职诸色人等未曾叙用者,仰于刑部投状,引见取旨。」咸平二年十一月七日、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并同此制。
六月五日,诏:「经赦叙用京朝官,如岁满举职,当行优奖;苟弛慢踰矩,无所悛改,则永弃之不齿。」
真宗咸平三年二月,诏刑部:「自今京朝官犯除名人,依律令施行。其余应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并本犯至免官特除名,不至免所居官特免官,及以官当徒用官不尽,及用官尽合降等叙用者,即并依见今入官资叙,于犯罪时本官上准律又降一等、二等叙。若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见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叙。所有自京朝官为行军司马、副使、上佐及县令、簿尉者,或是犯罪后因叙理除授,或是直责降而未经叙用者,缘律令别无条例,临时奏取 裁。内有赃罪及情理重者,旋取进止。」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诏:「应曾任京朝官,因负犯降黜,见在幕职州县官,及使臣降充三司大将、军将者,如后来任用别无赃

罪,候到阙,委逐处投状,磨勘引见,别取进止。应充替及未得与官诸色违碍选人,并仰于南曹投状,依例施行。」景德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二十六日东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圣祖降、七年二月十六日恭谢赦,并同此制。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书:「应贬降官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未复旧资、经咸平赦未得恩泽者,除犯赃外,仰逐处勘会闻奏,当议叙迁。除名、追官、停职任者,并令刑部投状,分析事由,磨勘引见。因公事(受)[授]行军司马、副使、上佐、司士、文学参军,配在衙前编管人,逐处分析闻奏。追官、停任元无赃者,该咸平二年赦叙理。降却见存官者,仰逐处勘会闻奏。文武官历任已来曾犯私罪,内有情理轻者,每经磨勘,常负罪名,终身为玷,深可怜悯,特议辨明。宜令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同将私罪分轻重条件闻奏,当议并与洗涤。先因负犯叙理及因奏不理与监当者,如后来能守廉勤,稍有劳绩,当议却与亲民。如自前不因过犯见监临者,候得替如无遣阙,优与亲民任使。」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二十六日东封、七年二月十六日恭谢、八年正月一日告上圣祖号赦,叙复监当同此制。
七月,诏刑部:「自今应有诸军官员叙理,如内有已及旧职名,即比元初军分较近下者,申枢密院取指挥。」
二年正月一日赦书:「应贬降及负犯官,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

移者与叙用。除名、追官、停职任及放逐便人,并令于刑部投状,具元犯磨勘引见。因负犯(受)[授]行军司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学参军,逐处具元犯及逐人(卿)[乡]贯闻奏,委中书门下量所犯轻重取旨。命官、使臣配在衙前编管者,并发遣赴阙,于刑部投状磨勘,具元犯引见。」十一月十三日南郊、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天书降、十月二十六日东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汾阴、七年二月(六日天书降、十月二十六日东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二月)十六日恭谢、八年正月一日告上圣祖号、天禧二年八月十五日册太子「天禧」及「八月」,原无,据《长编》卷九二所记,真宗立太子、大赦天下事,在天禧二年八月甲辰,是月庚寅朔,甲辰为十五日,与此处合,据补。、三年八月三日天书降、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干兴元年二月一日御楼赦,并同此制。
六月,诏:「刑部引叙理人,自今仰将进读过札子送中书、枢密院、流内铨,仍别誊本充底。所有进入内奉御批札子,即依旧例施行。」
十一月十三日,诏:「应京朝官使臣有申奏,经勘断并访闻多酒慢公,不和不公,不经勘断,非次冲替,未得磨勘差遣者,内监当候一任满,别无私罪,得替到阙,年限合该磨勘者,并与依例引见;短使差遣者,并特与监当差遣。」
三年二月,诏刑部:「应诸色叙理人贴黄叙法时,不以用官尽与不尽,内追官及三任者,并降先品二等叙;追一官、一任、两任者,并降先品一等叙;余依先降 命施行。」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诏前三班奉职王袭特补开封府散教练使。先是,袭厘务饶州,以非法絷郡

民四辈于屋枋上,坐是勒停。以该赦恩叙用,帝以其虐民,不可复寘班列,故有是命。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圣祖降赦书:「应贬降、责受官量与升陟,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文武官因公罪追削,虽叙历官未尝复旧资者,更与特加叙用。其已经叙用人,前犯赃私罪不至重者,后经十年别无赃罪者,旋取进止。除名、追官、停任、放逐便人,并令于刑部投状,依例磨勘引见。因公事授行军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学参军并命官使臣配在衙前编管人,仰逐处明具负犯因依,家便去处,分析闻奏,并与加恩。内不犯赃罪及虽犯入己赃情理轻者,当议特与叙用。」
六年正月二日,诏:「叙理使臣犯入己赃徒以上罪,叙用已至本职降两资者止;若犯入己赃杖罪及元断徒以上,该恩特停官者,叙用至元职降一等止。纵逢赦命,不得叙进。」
十五日,中书门下言:「命官犯罪配诸州衙前者,若承前经赦止放从便。昨赦恩内许令叙理,今请以赃重及情理蠹害者授诸州参军,余授判司,京朝官、幕职、令录、簿尉,等第甄叙。」从之。
十七日,刑部言追官人内有因公事于罪人重疮上决罚致死,帝颇悯之。宰臣王旦曰:「如此行事,故宜遐弃,然方诸赃吏,亦以可恕,欲与判司。」可之。
二十五日,诏:「应援赦叙理选人援:原作「授」,据《长编》卷八○改。,如曾犯赃及酷刑害命者命:原作「民」,据《长编》卷八○改。,令流内铨责其再犯当永不叙用知委状状:原无,据《长编》卷八○补。。」初,太宗朝贬黜再用人,皆责改过

状,以示儆诫,至是申明之。
二月二日,诏:「自今犯罪已叙用未复资人,遇赦,情轻者更与叙用。」
十一日,诏:「文武官犯私罪该赦叙理者,依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旨磨勘,中书、枢密院具所犯轻重取旨。」
三月十日,中书门下言:「贬降官覃庆叙理,如上佐、文学参军官自来稍迁及量添请俸,或移授别郡,仍从其便。今有已添料钱及无可迁改者,或不愿迁易者,欲与等第加阶。」诏勿至朝散。
天禧元年七月十四日,诏曰:「朕缵承大宝,在宥中区。念失职之人,自罹严宪;举涤瑕之典,用广深仁。勉务矜修,式期甄叙。其上佐、文学参军等,如因累降授降:原作「除」,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改。,后能改过,不扰州县,经十年以上无罪犯者,所在保明申奏,当议裁度叙用。若年七十以上及久疾者,亦具析以闻,当令从便。内有强恶不悛,须至羁管者,亦具名闻。」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应犯赃罪叙用,注授广南、川峡幕职州县官,委逐路转运、提点刑狱司(尝)[常]切觉察,如更犯赃罪,永不录用。」
四年二月五日,户部员外郎兼太子右谕德鲁宗道言:「代州寨主吴太初以捕获私盐决讫撤去殿直撤:原「撒」,据《长编》卷九五改。,田梦泽于公廨课子弟种麦半亩,并以赃罪,不许叙用。窃以内外群官此类甚众,望委刑部自今臣僚除故违枉法受赃外,因事计赃情可悯者,并奏减。」从之。
八月六日,刑部言:「请自今犯赃罪配隶、经恩从便者,并俟一周年,遇赦宥方得叙理。」从之。
五年正月

十七日,诏:「命官使臣犯赃,诸司职掌人吏因罪停职,累经赦宥,不该叙理,情轻者许于刑部及所在投状,当议收叙。」
干兴元年二月二十日,仁宗登极赦:「应诸贬责授官量与升陟,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配流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恩赦放还者,量与叙用;除名、追官、勒停职任人,并终身不齿及因注误连累、自来未敢求仕者,并许于刑部投状,依例磨勘引见。行军司马、防团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学参军、衙前编管人,仰逐处具负犯因依,停职诸色人等未曾叙用者,并仰于刑部投状,引见取旨。」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十二日,雷州司户参军寇准授衡州司马。
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曰:「朕嗣膺先构,勤恤庶邦,眷言负谴之流,弥轸纳隍之念。顷覃庆泽,未副予衷。矧外历于岁年,俾特加于甄叙。应干兴元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诸路行军司马、节度防团副使、别驾、长史、司士、文学参军、散衙前编管人散:原在「参军」上,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六乙。,除已与叙用授官外官:原作「言」,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六改。,余并具犯由及贬降后来有无过犯、及因公事降移度数以闻。内虽改转依旧安置者,亦依此分析,当议等第量与叙用迁改。」
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书:「应京朝官先因负犯及因转运、提刑司奏降充监当,元不犯赃,后来能守廉勤无过犯者,当议却与亲民差遣。降黜见在幕职州县官吏,及使臣降充三司军大将,后来任用别无赃罪,候到阙,于逐处投状,特与勘会施行。

幕职州县官元非枉法受赃,别因过犯带『违碍』二字至今满十年者,特与除落。仍令后似此但及十年者,并与除落,依常选人例注官。行军司马、上佐官、司士、文学参军,刑部勘会元犯以闻,配流编管人具元犯奏闻。已经恩放逐便者,于刑部投状,降责授文武职官及三班使臣,并特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仍各具情理轻重取旨。除名、追官、停职任人,并于刑部投状,具元犯闻奏,依例施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南郊赦,除落「违碍」字减为七年。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宫城火赦火:原作「大」,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二改。、明道二年二月一日藉田赦、景佑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增「京朝官不因赃罪追停、已经叙用及降官未复旧资者,仰具元犯闻奏;其已复旧官者,自复官后及三周年,特与磨勘」。宝元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又增「三周年无赃私罪,特与磨勘」。庆历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增「降监当人元不犯赃,后来经一任二年以上,能守廉勤无过者,令审官院随合入远近资序,就移久阙官处亲民差遣」。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明堂赦、五年十一月四日南郊赦、至和三年正月十一日帝不豫赦,增「京朝官因事冲替,令审刑院详定元犯情理轻重以闻,当议特与除落」。嘉佑元年九月十三日恭谢赦、四年十月十二日夆飨赦,增

「应合该磨勘选人历任有公私过犯、隔住磨勘者,如后来任满,举主数足,令流内铨具历任闻奏,当议量所犯轻重,特许磨勘。命官使臣历任曾犯私罪至徒经今十年,赃罪至杖经今二十年,或元因注误、或法重情轻可怜悯者,仍被坐后来别不犯赃私罪,有三人以上奏举,并许自陈,当议委官定夺。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内,如选人如奏举人多,即许依杖以下考第」。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又增「应命官使臣历任以来曾犯赃私罪杖,内有情理轻者,被坐后来经今二十年更不曾犯赃私罪,今后并特与依无过犯人例施行。」余并同前制。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崖州司户参军丁谓量移雷州司户参军。宰臣言:「谓本以罪恶窜于荒裔,今不经恩宥,非次量移,虽洪慈宽贷,而众论疑惑,不知所因,未敢即行。」帝曰:「谓贬黜海外已是数年,特令生还岭内也。」八年十二月,复徙道州。
四年三月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负罪安置之人多辄离本处,诣阙妄求叙用。欲肇自今擅离官次者,准律断遣。」从之,仍下诸路告谕。
六年二月二日,诏:「今后合门祗候因过犯降充却因叙用差使者,更不支赐。」
七年八月四日,诏:「命官今后犯正入己赃该赦叙用者,不复任亲民。内受所监临赃数少情轻者,别奏取旨。幕职官仍不得更差知县,州县官不注令录。除犯枉法外,如叙用后经三次赦恩,别无赃私罪者,奏取旨。如再犯

赃罪,永不录用。(今)[令]逐路转运司体量辖下官员,历任犯赃罪、年七十以上,疾病不任厘务者,具事状以闻。」
景佑元年八月十四日星变赦:「京朝官不因赃罪,非特差替,合降差遣者,并却与亲民,三班使臣且与短使。未得与差遣者,并仰于三班院投状,依例施行。」
庆历二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命官犯罪或年七十以上,乞临时取旨,量其历官劳绩、情理轻重,或授以分司、致任,或放归田里。犯罪勒停,经恩叙理,令刑部不许接状。」诏今后命官使臣犯罪及叙理,如内有年七十以上者,具所犯情理轻重取旨。
五年十月九日升祔赦书:「应得替幕职州县官并诸色违碍及冲替未得与官人,三班使臣且与短使未得与差遣者,并仰于南曹、三班院投状,依例施行。贬降、追停及除名编管人等,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仍各具情理轻重者旋取进止。」
十一月十七日,度支郎中、集贤校理曾公亮言曾:原作「鲁」,据《长编》卷一五六改。:「自来赦 指挥,因公事授行军司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学,并具负犯因依,本贯州县分析闻奏,候到刑部勘会申奏。自来刑部执用此文,须见本州岛奏到,方乃施行。缘贬降官内有因经恩移授及勒停除名人叙授者,朝廷多许就别州或本乡居住,不勒到任,至该叙者所居州军非(非)[本]人所任之处,又无到任月日,不敢接状,却诣本任州军官司,又为本人元不到任,亦不接状,遂致诣阙进状。虽

蒙批送刑部,本部又为本州岛不见到任月日及所授因依,不合赦 ,亦上奏罢,使其历诉无地,甚可哀悯。亦有频进状者,或蒙特旨刑部施行,然已迟滞,动经时岁。请自今上件官合该 闻奏者,如在别州军居住,元 许者,并于所住州军接状施行。」从之。
嘉佑四年十一月四日,命天章阁待制兼侍讲钱象先、卢士宗,右司谏、秘阁校理吴及定夺该恩叙雪人。是后每降赦,即命官定夺,用此制。
八年四月二日,英宗登极赦:「应贬降、责授官量与升陟责:原作「素」,据前多条赦文改。,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流配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恩赦放还者,量与叙用;除名、追官、停任、终身不齿及因诖误连累自来未敢求任人等,并许于刑部投状。行军司马、防团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学参军、衙前编管人等,并仰逐处分析闻奏,当议等第施行。曾配在衙前、经恩已放逐便者,并许于刑部投状,量与叙用。停职诸色人等未敢叙用者,仰并于刑部投状,依例施行。」治平二年十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增「京朝官先因负犯及不理奏降充监当,元犯赃罪后来能守廉勤无过犯,候监当及二年,却与合入亲民差遣。贬降、责授文武职官及三班使臣,并特与叙用,仍各具情理轻重取旨。京朝官不因赃罪追停、已经叙用及降官未复旧资者,仰具元犯闻奏。诸色选人因事合殿实选者,如所犯在今日以前,不

限已未施行,并与放免。诸色违碍及冲替未得与官人等,并三班使臣且与短使未得与差遣,并仰于南曹、三班院投状,依例施行。幕职州县官元非枉法受赃,别因过犯带『违碍』二字至今满七年,特与除落。曾任京朝官降黜见在幕职州县、使臣降充三司军大将,如后来任用别无赃罪,候到阙,于逐处投状,特与勘会施行。」余如前制。
六月二十五日,枢密院言:「以即位赦叙官人,已叙官即不与覃恩,与覃恩即不与叙转。」从之。
英宗治平二年九月二日,诏:「广西路摄官犯赃罪杖以下,虽会赦所授牒,后不得复摄。」
治平四年正月二十九日,神宗登极赦:「应贬降、责授官量与升陟,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流配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恩赦放还者,量与叙用;除名、追官、停任、终身不齿及因诖误连累自来未敢求仕人,并许于刑部投状。行军司马、防团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学参军、衙前编管人等,并仰逐处分析闻奏,当议等第施行。曾配在衙前经恩已放逐便者,并许于刑部投状,量与叙用。停职诸色人等未曾叙用者,仰并于刑部投状,依例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应贬降官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其降授文武职官及三班使臣,并特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仍各具情理轻重取旨。除名、追官、停职

任人并使臣等,并令刑部投状,分析元犯因依闻奏,依例施行。京朝官不因赃罪追停已经叙用及降官未得旧资者,仰具元犯奏闻。诸色选人因事合殿实选者,如所犯在今日以前,不限已未施行未:原无,据前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文补。,并与放免。诸色违碍及冲替未得与官人等,并三班使臣且与短使未得与差遣者,并仰于南曹曹:原作「京」,据前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文改。、三班院投状,依例施行。应幕职州县官元非枉法受赃,别因过犯带『违碍』二字至今满七年者,特与除落。曾任京朝官因负犯降黜见任幕职官及使臣降充三司军大将,如后来任用别无赃罪,候到阙,于逐处投状,特与勘会施行。因公事授行军司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学参军,并具到任月日,负犯因依,并本贯家便去处分析闻奏。候到,令刑部子细勘会元犯申奏,委中书门下别取进止。京朝官使臣不因赃罪降监当,后来别无赃私罪,候及二年,与复差遣。官员历任内曾犯私罪至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已下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杖已下经今六年、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已下被坐经今十二年,公罪杖已下七年,有二人奏举(杖已下七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已上并须情理稍轻及被坐后来各不犯赃私罪者。如情理稍重,赃罪各加举主三人,余罪各加举主二人,并听于所属自陈,当议委官定夺施行。内选人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

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当议特许添举主员数磨勘。」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但云「见贬责命官、使臣未量移者与量移,诸色选人因事合殿实选并与放免,未得与差遣使臣并许于所隶投状,依例施行」,而叙用别着定法,赦条不复颁下。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追官人前内殿崇班刘信臣充沧州 家寨巡检日,于当直兵士数外占役禁军,并不教习武艺,计庸官减外徒三年、勒停,遇南郊合叙左侍禁。」诏可,永不与亲民差遣,今后有犯法役禁军、有妨教阅者,虽经恩已叙复,并依此施行。
三年十月三日三年:据《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作「熙宁六年,枢密都承旨曾孝宽等议定上之」,似当改为「六年」。,枢密院定到武臣犯赃罪经恩叙理法,合据情理轻重,许至革官止,仍不得亲民,比旧稍峻。凡二十门。诏依此施行。先是,武臣犯赃经赦叙复旧官,后更立年考升迁。上谕曰:「若此,何以戒贪吏 」令新其条制。至是,都承旨曾孝宽等议定上之,大约仿中书文臣叙法而少有增损,比密院旧叙例为宽云。
闰十一月十八日闰十一月:此前无年号,而前条原作「三年,」考《宋史》、《长编》诸书,熙宁二年方闰十一月,故此前应补「二年」二字。,诏:「应文武臣今后因罪犯降差遣,经赦合该牵复者,如元犯情理轻,责降后有所辖监司一员同罪奏举,元犯情理重有所辖监司一员同罪奏举,即与依赦牵复。如系在京无监司处,只有所辖官为举主。内有元系职司及路分差遣,仍更委中书、枢密院体量理历才行取旨。所有两省内

臣准此。若在京勾当无所辖官司,即许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举。」初令中书议法进呈,上以为责降官在京有无监司处,乃改降是诏。
八年十一月,诏中书门下:(进)[近]降赦,并依南郊例,应叙复官者具名(是诏)[以闻]。」
元丰七年五月一日元丰:原无,则承前当为熙宁年间事,然考《长编》所载,本条及以下诸条为元丰七年事。因补。,泾原路经略司言:「自今沿边将官、城寨使臣坐事冲替者,乞再下本司审察司:原作「月」,据《长编》卷三四五改。,军前得力人,量事大小于酬奖折除,或展年、降官,依旧在任。」从之,令尚书吏部立法。
六月十三日,诏:「沿边主兵官,虽因罪冲替、差替,若在任干当得力,藉材不可轻去,许经略司保明奏裁。」
十一月九日,诏:「自今执政官罢黜及一期,中书省检举取旨。」以尚书刑部言「知汝州、中大夫蒲宗孟已满一期,宗孟前执政,未敢准待制以上条检举」故也。
八年正月九日,以年谷屡丰,赦书:「应命官停降并未复旧官者,并特与理三期。」
三月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停降并未复旧官者,特理三期;其未与差遣并与短使等人,并仰于所属投状,依例施行。」
六日,哲宗即位赦书:「应贬降、责授官量与升陟,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应流配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恩赦(过)[放]还者,量与叙用。应除名、追官、停任人等,曾编管、羁管经恩已放逐便者,并许于刑部投状,量与叙用。应停职诸色人等未曾叙用者,仰依例施行。」
二十六日,刑部言:「叙用人不得并叙两官,今为连遇三

赦,乞依赦叙用,便与尽三赦合叙之官。」从之。
二十九日,刑部言:「差使、借差殿侍停降,并军员降配,虽非命官,缘各有叙法,系赦书该说不尽,欲乞并与依三次赦恩理期收叙。」从之。
四月二十一日,刑部言:「叙用人连遇三赦,合叙三官,唯遇第一赦人多有赦前已历岁月,及赦内称特理三期,而文武臣僚叙法乃有一期二期一叙者。欲应赦前合叙期限已满之人,偶未投状,该前项第一赦者,先具期限,次具赦恩具:原无,据《长编》卷三五四补。,各与叙用。若该第一次赦恩所叙期限未满,即以赦恩叙讫,仍留实历过年月后叙收使,并文武臣僚合一期二期一叙者,赦文虽称与理三期,止合每赦与叙一官,即不在收留赦文内剩期之限赦:原作「叙」;剩:原作「乘」。并据《长编》卷三五四改。。」从之。
二十七日,尚书省奏:「刑部言,今年正月九日赦书,叙法未复旧官者,满三期听一叙。即已得正官者,每叙转一官。如选人到铨日,及一年限即更与叙用。按选人常叙,如未复旧资,须一任回到吏部日,及年限方许再叙。今非次赦恩,特理三期,欲不以到部为限,并与并叙外,内见任人据所叙官资与寄理,仍支所叙官俸。」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尚书省奏:「刑部言,合叙用人年七十以上者,各乞叙法所得名目致仕。内赃罪人仍不再叙,未复旧官人愿未叙者,听。」从之。
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冲替大小使臣经昨来三赦递减,有只用一赦或两赦减至轻者,尚有展年。昨来申请随所减

至轻展年声说未尽,见妨磨勘。欲将大小使臣三赦前犯赃私公罪冲替事理稍重及私罪轻小:原无,据《长编》卷三七五补。,用三赦各递减至便与差遣之人便:原作「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只将本罪条添展,便与磨勘。内私罪差替之人,该今来三赦无可递减,更不添展展:原无,据《长编》卷三七五补。。」从之。九月六日明堂赦恩:「应见贬谪官未量移者与量移。元佑四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绍圣二年九月十九日明堂赦绍圣:原作「绍兴」,按此处前后皆列哲宗赦事,不应作「绍兴」。且据《宋史》卷一八《哲宗纪》二,绍圣二年九月辛亥「大飨明堂,赦天下」,是月癸巳朔,辛亥正为十九日,年月日、事件皆与此合,因改。,并同此制。元符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增「元佑余党及别有特旨之人」。三年正月十一日以非次赦,应合牵复、叙用、量移、放人,并依赦格疾速检举施行。
三年六月二日,诏:「待制以上落职期满及责降官情理重应检举者,今后并量元犯取旨。」从左司谏韩川、御史盛陶请也。
七月二日,诏:「今后监司及带职人因罪追降官资、差遣或落职,并特旨责降人,并检举申都省。其不应检举取旨之人,若与应检举人同犯责降者依此。」
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责降英州别驾、新州安置蔡确母明氏乞依元佑四年明堂赦文及吕惠卿移宣州安置二年例,量移确一内地。按条,前任执政官罢执政后,因事责降散官,令刑部检举。又《刑部令》,应检举人理期数,准法散官及安置之类以三期。」诏开封府告示。其后给事中朱光庭言:「确母明氏乞量移男确一内地,奉圣旨令开封府告示叙复期数。谨案确罪恶比于四凶,既窜岂有复还之理 量移

乃刑部常法,豫先告示,理极不可。」诏今月二十四日指挥勿行。
七年二月六日,刑部言:「两犯赃罪杖,各经勒停,若与一犯人同期叙用,轻重未称。欲乞两犯正入己赃罪状并经勒停,于初叙用上展二期叙。武臣准此。犯在今来展期已前者,听依旧法叙之。」
八年八二十五日,诏:「应今月二十三日赦前停降并未复旧官人,特与理三期叙,内合依条检举人,取旨量轻重施行。」
绍圣二年四月三日,吏部言:「应使臣本犯至死及连累私罪情重者,永不与叙用,使人知戒惧,各厉廉隅,庶以少清流品。」诏吏部、刑部同立法以闻。
九月十一日,观文殿大学士、降授通议大夫、知陈州范纯仁言:「吕大防等窜谪江湖,已更年祀,未蒙恩旨,久困拘囚。其人等或年齿衰残,或素萦疾病,倘或不谙水土,客死他乡,不唯上轸圣怀,亦恐有伤和气。伏愿宸衷独断,尽屏猜嫌之迹,特垂旷荡之恩,皆因大礼赦文,放令逐便,使得自新改过。」诏范纯仁立异邀名,沮抑朝廷已行之命,可落观文殿大学士,知随州。
四年九月七日,诏:「今月五日赦前犯事经断人应合叙用者,依该非次赦恩与叙。应文武官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官,如后来无赃私罪,候到任实及二年,与依条牵复差遣。应见贬谪文武官,除元佑余党及别有特旨人外,未量移者与量移。未得与差遣使臣,并仰于所属投状,依例施行。应冲替命官,量情轻重,

各以罪降轻者,便与差遣。使臣比类施行。」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刑部言:「犯罪未叙及已叙未复旧官而再犯罪者,自后犯日别理期叙。」从之。
四月二十一日,刑部立到武臣降叙格,第二等赃盗奸私罪,借奉职初叙守阙军将,再叙军将,殿直初叙军将。第三等赃罪,借奉职初叙军将。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除名、勒停应叙用人,不许带勋赐。」
三年正月十三日,徽宗即位赦书:「应贬降、责授官量与升陟,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应流配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恩赦放还者,量与叙用;应除名、追官、停任人等,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并因诖误连累自来未敢求仕人等,并许于刑部投状。散官编管人等,并仰逐处分析闻奏,当议等第施行。除名、追官、停任人等,曾编管、羁管经恩已放逐便者,并许于刑部量与叙用。停职诸色人等未曾叙用,仰并于刑部投状,依例施行。」
二月二十五日,诏:「熙河路追停降官不用叙法人,已经大赦,听依常法收叙。」
二十六日,诏:「责(拔)[授]武安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范纯仁为左中散大夫、光禄卿、分司南京、邓州居住,责(受)[授]信州团练副使、道州安置吕希纯为朝奉(即)[郎]、少府少监、分司南京、唐州居住,责授鼎州团练副使、潭州安置王觌为朝奉郎、光禄少卿、分司南京、和州居住,责授岷州团练副使、道州安置韩川为承议郎、少

府少监、分司南京、随州居住,责授隰州团练副使、郴州安置刘奉世为左朝议大夫郴:原作「彬」,据《宋史》卷三一九《刘奉世传》改。、少府少监、分司南京、光州居住,责授舒州团练副使唐义问为奉议郎、尚书屯田员外郎、分司南京、安州居住。降授朝奉郎、尚书屯田员外郎、分司南京、和州居住吕希哲为朝奉郎吕:原无,据《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五补。、管勾亳州明道宫,降授朝散郎、少府少监、分司南京、随州居住吕希绩为朝请郎、管勾西京嵩山崇福宫,朝散大夫、尚书户部员外郎、分司南京、衡山居住吕陶为朝散大夫、提举成都府玉局观,鼎州团练副使、筠州安置郑佑为朝议大夫、提举江宁府崇禧观,并任便居住。责授琼州别驾、循州安置苏辙移永州,责授新州别驾、梅州安置刘安世移衡州,追官勒停(仍)[人]、雷州编管秦观移英州,放归田里人、涪州编管程颐移峡州颐:原作「移」,据《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五改。。朝散郎、管勾江州太平观、均州居住范纯粹为朝请郎、知信州,承议郎、添差监复州在城盐酒税张耒通判黄州。除名勒停人邹浩为宣德郎、添监袁州酒税,责授平江军司马、南安军安置黄隐为奉议郎、添监江州酒税,涪州别驾、戎州安置黄庭坚为宣义郎、添差鄂州在城盐税,保静军司马、邵州安置贾易承议郎、监信州茶盐酒,勒停人王回为奉议郎、监泉州税。」
四月十五日,皇子生赦书:「应官员犯罪及因事安置、编管、羁管并指定居住已曾量移者,详酌移放。所有前降今后更不用期降数赦恩移叙指挥更

不施行。」
五月二日,刑部言:「检会近降四月十五日赦书,内别无责降、停废官员等叙用明文,切虑有经本部投状乞叙之人,未审许与不许收叙,亦未见得合理几期期:原作「其」,据下文改。。」诏各与理当三期收叙,仍今后应遇非次赦恩依此。
七月十一日,刑部奏:「正月十三日登极赦书:『应除名、追官、停任人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等,并许于刑部投状。』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虽各有叙法十一等,内第一等永不叙收,第三等至六等止叙散官,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系叙法之所不载。元丰大赦后,曾有投状人,刑部为无叙法,并送看详诉理断遣。本所奏请得叙者止一二人,余皆不行。今来大赦后投状者,若止随常格不与收叙,则赦书指挥殆成虚文。况此两色犯状未必重于除名,偶因当时特旨异名、叙格阙漏,遂使不沾霈泽。今欲乞并依特除名叙法,内本应除名者自从重并除名,永不收叙与止叙散官者,如经部投状,并从本部取索元犯看详,逐旋申取朝廷指挥。所贵久废仕官之人,又与恩恤。」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刑部奏:「臣切见自来大体赦书内,例各有除落命官过犯等指挥。自去年正月十三日颁降登极赦书后来,不住有官员赴部陈乞除落过犯,本部为赦文所不该载,不敢比类施行。欲望特诏有司,许依大礼赦书施行。内十年以上者,仍各与减五年;不及十年,各与

减三年。所贵非常之泽,广被远迩。」诏许依大礼赦书施行,其理年仍各减三分之一。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改元赦:「应见贬责官未量移者与量移,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官,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候到任及二年,与依条牵复差遣。」崇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崇宁四年九月五日九鼎成赦、大观四年南郊赦,并同此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六 收叙放逐官二

收叙放逐官二
【宋会要】

崇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亲谒原庙赦:「应见贬谪命官除元佑奸臣及到贬所未及年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合叙用人依该非次赦恩与叙。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减作稍重,系稍重者减轻,轻者便与差遣。使臣比类施行。」
三年六月十六日,诏:「元符末奸党并通入元佑籍,更不分三等。应系籍奸党已责降人,并各依旧。除今来入籍人数外,余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令学士院降诏。」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应元佑及元符末系籍人等,今既迁谪累年,已足惩诫,可复仕籍,许其自新。所有朝堂石刻已令除毁讫,如外处有立到奸党石刻,亦令除毁。今后更不许以前事弹紏,常令御史台觉察,违者具弹章以闻。」
五年正月十四日星变赦:「应合叙用人,依该非次赦恩与叙。」大观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变赦同此制。
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应合叙用人与理当三期叙,应落职、降职及与宫观或放罢直替,并曾任在京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开封府推官及监司人,令吏、刑部限一季逐旋申尚书省取旨外,其未复旧官并未复旧差遣人,并令吏、刑部不候投状,各限两月内赃罪及私罪情重人与依例叙复。其公罪并私罪稍重情轻人,并量轻重申尚书省取旨。」
十月

十七日,刑部言:「九月二十八日赦书;『应官员除名、追官、停任、停职未经叙用,并不因赃罪已经叙用及降官资未复旧,并贬谪已量移者,并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即是叙格内应六期、三期、一期并无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条皆得与叙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与不合依无等可降展年人与叙期。勘会除名系用六期收叙,特勒停系一期叙,今若一等并许叙用,即无轻重之别。」诏合叙用人并理当三期。
二年正月一日受八宝赦:「元佑之初,奸臣乘间,得罪放废。言念岁月之久,屡更赦宥,除怀奸睥睨,报怨不臣,公肆诬诋,罪在宗庙,朕不敢贷,其尚系贬所,或情轻法重例被放弃,或非身自犯因人得罪,或止缘附会朋比朋:原作「明」,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改。,或志非谤诬言有近似,或缘辨理语类讥讪辨:原作「办」,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改。,或止因职事偶涉改更,凡此之类,可各具元贬责罪犯,审量其情,分轻重等第,取情轻者与落罪籍,特与甄叙差遣。」
三月二十八日,三省言言:原无,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补。:「检会今年正月一日八宝赦书:『元佑之初,奸臣放废,言念岁月之外,屡更赦宥,可议等第取情理轻者与落罪籍,特与甄收差遣。』具到孙固、陆佃、王存、蒋之奇、赵瞻、安焘、顾临、张问、朱师服师:原作「思」,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改。、钱勰、王钦臣、杨畏、李之纯、王汾、马默、周鼎、向紃、李昭 、欧阳棐、陈察、梁士能、杨彦璋、李贲贲:原作「基」,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改。、锺正甫、许端卿、赵彦若、贾易、姚 、吕希绩、欧阳中立、叶伸、陈郛、朱光裔、苏嘉、吴俦、常立、李茂直
李:原作「季」,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改。、司

马康、都贶、邓忠臣、廖正一、吕希哲、秦希甫、张耒、杜纯四十五人,编写成册。」诏除孙固、安焘、贾易外,余并出籍。续奉圣旨,孙固为系神宗随龙人,王珪初怀犹豫,终能协济,特与出籍。续诏叶祖洽、郭知章、上官均、朱绂、种师极、钱景祥并出罪籍。
三年正月一日,中书门下后省、左右司状:「检会系籍定人内陈衍等不可贷外,蔡克明等二十五人,编类册内别无事状,虑别有照应文字,乞降下。诏张茂则、冯说出籍,余并依旧。契堪张士良一名,崇宁三年籍内有姓名,崇宁五年二月内御宝批,为系哲宗随龙人,特许任便居住。三月内系籍人分三等指挥内无姓名。今来刑部具到前项指挥内,即无张士良出名,未委合与不合出籍,乞明降指挥张士良出籍。」
二月三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门下中书后省、左右司状:「承朝旨看详孙固等共一百五十六人出籍,并今来看详到王古等外,所有其余系籍人并承朝旨不出籍人姓名一本,合取自朝廷指挥。」诏赵君锡、孔平仲、周遵道、张恕、胡良、程颐并出籍。
六月三十日,诏:「比阅元佑罪籍,除诋诬先烈,得罪宗庙,朕不敢贷外,缘事放废,阅日滋久,宜与湔洗,复置周行。文臣张商英、谢文瓘、徐绩、路昌衡,内臣谭扆、窦越、赵约、曾焘、黄卿从、苏舜卿、阎守懃、邓世昌、郑居简、王化臣、王绂、张佑,可依已出籍例施行。」
七月四日,诏:「朕祗绍先猷,遹追成宪,任贤使能,小大并进。其

或自抵谴诃,名丽谪籍,旷日滋久,庶有革心。《传》不云乎:『过而能改,善莫大焉。』除元佑奸党及得罪宗庙朕不敢贷外,自余并弃瑕垢,量才试用,责其后效,许以自新。应曾任待制已上职任人,往咎宿愆,已绳黜责,朕则究知本末,今再加识擢,官司勿复以闻,台谏官亦不得辄有弹奏。其如尚或不悛,覆出为恶,怙终饰非,申述辨雪,与夫背公死党,阴怀报复,沮害良善,欲成其私,无循省悔过之心者,邦有常刑,必罚无赦。布告中外,咸体朕意。仍牓朝堂。」
十一月,诏:「命官见在责籍,可特与牵复,仍与宫观差遣。」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罪废之人,不忍终弃,昨者稍加甄叙,尚虑怀奸沮法,命监司俟一年保奏。今兹阅月浸久,颇闻各安所守,更不候一年之淹,各与等第差遣,以责来效。曾任侍从官,于去年十二月以前牵复与知州人,内有未带职、未复待制以上职名人,并特免监司保明,三省条具,将上取旨。」
政和元年六月十四日,臣僚言:「失入徒罪已上及用刑不法之吏,虽遇赦宥,许其叙复,乞不令任提点刑狱、亲民差遣。」从之。
七月十一日,帝疾康宁德音:「应文武官自大观元年后来至今日前,因臣僚弹击、不曾体量取勘及特旨责降,不以大小臣僚,自责降后不以曾与未尝牵叙,见在罪籍者,并仰于所属投状申刑部,本部具元责因依申尚书省,量事体轻重取旨牵复。文臣曾任待制以上,武臣观察

使以上,尚书省限十日检举取旨。如已经叙官之人,更与牵复,无致漏落。」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去年十二月十一日赦文,大小臣僚现在罪籍者,量事体轻重量:原作「体」,据前条所述改。,仰刑部具元责因依申尚书省,取旨牵复。今文臣曾任待制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已行检举,其余小官经隔岁月,未见施行。小大之臣,不应有异,乞诏有司类聚取旨。」诏限半年。
十二月一日十二月一日:「月」原作「年」,按政和无十二年,又下文所述「受元圭」事在政和二年十一月,此奏当为同年十二月上,因改。然「一日」恐误,俟考。,中书省言:「十一月二十五日受元圭赦书:『应合赦用人自降责已及二年,理为非次赦恩,许当三期与叙。』契勘叙用之人理期年限不等,政和二年十二月四日诏,一期、再期合叙用人并许叙用叙:原作「赦」,据前后文改。,三期以上合叙用人叙:原作「赦」,据前后文改。,并与理当二期。」诏应合叙用人,自责降已及一年,理为非次赦恩,许当三期与叙。
三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应官员除名、追官、勒停、落职未经叙用,并不因赃罪已经叙用及降官资未复旧,并贬谪已量移者,并与理当三期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
四年五月十二日北郊德音:「应追官、降官、降资、勒停未该叙用者,缘今次首行夏祭之礼,其理为一赦。及拘管人情轻,具犯由申,当该特与放免。」政和七年五月十四日北郊德音、八年九月十日皇帝元命之月德音,并同此制。
五年二月十四日立皇太子赦:「应昨元符末上书邪下之人,趣操颇僻,在所摈废,累经赦宥,有指挥改官升任之类,例作过犯之人,可自今后遇改官关升注

授,与依无过人例,及于家状内更不声说,仍许与在部人衮同注授,唯不得注在京差遣,以示宽宥。」
三月十七日,诏:「建立太子、庆及海宇,与常例不同。应见责降官文武臣僚并与牵复,仰刑部限十日条具闻奏。如敢用情漏落,以违御笔论。」
四月十一日,吏部奏:「见降任监当、冲替放罢等未复资任小使臣,开具下项。检会四月十日御笔指挥,今来叙复,有司差注拘碍常格,可特依下项:编管人依法,除名勒停人降二等,追官勒停人降一等,勒停人降远处冲替,并与本等差遣。无等可降与次等,又无次等与本等远处差遣。奉御笔,第二项不候任满依今来已降处分,第六项依令,余并依今来已降处分施行。冲替人系元丰令降等,除依今降赦书施行外,其降官冲替已依今来御笔;复官人及特旨未得差遣,若会赦及赃罪到部一年,各依事理重法,亦依元丰令施行;差替人前任因体量,准朝旨不候任满差人抵替交替;罢任人系依前替人例,及放罢人自来亦依差替人例,并依元丰令与本等差遣;若以老疾或谬懦差替,依稍重法,系合降等,候满一任即复本等;降任监当人遇赦,许候到任及二年牵复人,即合依元丰令牵复;比较贼盗马数,并在京仓库、监渡官透漏,并武艺等出身,因事停替,并押纲官失押伴蕃蛮应降等差遣人,合候一任满复本等差遣;追降官勒停并特勒停,除依

今赦叙官人外,其叙法差遣系以任数复本等;若任数满即合复本等之官不赴任,系依元丰令降等,候满一(一)任监当复本等;无等可降,到部降一等名次,与远小处。」
十五日,吏部言:「勘会承直郎已下拘碍差替等人,已依处分本等差注外,有赦前因勒停已叙用并冲替事理,及监当亏额、并十年不到选除资、已未替之人,于考功条法并合候一任回复资。其逐等人该今赦,即未有许与不许复资指挥。」诏便与叙复。
二十三日,尚书省言:「勘会已降指挥收叙大使臣承务郎以上人,法寺系以赃论罪,元断刑名不等,今来自合分别,难以一例收叙。及臣僚内有追降官未复旧官,已后别以泛恩改转过者,依法并合计在叙法之外,窃虑有司为见元降指挥无可收叙,不为补叙,使被责之人未能均被恩霈。」诏:「如有似此,刑部续次条具。元犯死罪贷命人,令刑部依格与叙,元犯流罪人降三官、元犯徒罪人降两官叙,元犯杖笞人与叙旧官。应已叙文武官,如追降官未复旧官,已后别以泛恩改转过者,令刑部依法补叙。如内有磨勘不同之人,比折补叙施行。其碍(正)[止]法人,许回授本宗有官有服亲。」
五月五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等言:「本部奏寻医、侍养、持服条法,未合牵复之人,及系伎术官并进武、进义校尉之人,未审合与不合条具。奉圣旨,并依本部法施行,更不条具。缘寻医、侍养、持服人将来参选、服阕,依本部法合收使,已遇赦恩;并伎术官、进武、进义校尉,虽不系文武臣僚,如停降官资或编配、羁管,该遇许当期及移放赦恩,依本部格法各合叙用、移放。今相度,欲乞将应储存本部格法许叙用、移放不系合条具之人,亦与用今次赦恩理当三期,依法叙用。内编配、羁管于本赦未有该载人,理为一赦移放。」从之。
六年正月二日,都省言:「检会政和四年四月九日奉圣旨,今后御笔及特断并非在者,并不得理元断月日。」诏应犯罪人若御笔特令叙复及令通理磨勘者,并合理元断月日,余依已降指挥。
十月十九日,刑部奏:「为恭上昊天玉皇上帝圣号册宝礼毕肆赦内,未有官员被罪理当期限指挥奏,诏与理三期。勘会诸色有叙法公人遇非次赦,已有海行条减三期,今承上件朝旨,被罪官员与当三期,缘下班祗应并将校等,于本部条格皆有叙法,未审合与不合亦与理当三期。」诏与理三期。
十二月九日,尚书省言:「奉上帝册宝赦,罪废之人咸得自新,圣恩甚厚,然有司检举,随事拟定,虑有未尽,今具下项:一、与合入差遣人或见今差遣比本等已优,谓如知县资序人经责降,见已作通判,今令与合入差遣,即合罢通判,却作知县之类。愿且依旧者,听。一、应叙复之人不碍大礼赦恩,即庶官大夫以上应奏荐者皆不碍,内复待制以上合具辞免,未即受告,恐有司拘碍,未得奏荐。」诏第二项自不碍奏荐,申明行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刑部言:「今年九月六日,恭上昊天玉皇上帝圣号册宝礼毕肆赦,官员被罪,奉诏与理当三期。缘编配、羁管等命官依法系赦数,今来未审合与不合用赦恩,与理为一赦移放。」从之。
八年正月六日受定命宝赦:「勘会昨元符末上书邪下人,已依无过人例外,其邪中人累经赦宥,可今后改官、关升、注授依无过人例,家状内更不声说,仍许与在部人衮同注授。应官员、诸色人犯罪,可并与理三期叙。」
六月十五日,诏:「任监察御史已上及监司以上差遣因事责降人,已复知州军差遣,今后更不叙复。」
二十八日,诏:「 者荷天眷佑,锡以珍符,备成九宝,加恩海内,即与常赦不同。应左降官除永不移放人外,并与叙复;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及监司以上差遣、因事责降人,并特与叙复合入差遣;或已叙复而尚降差遣者,并令三省审度,与合入差遣。令刑部限一月,依前色目逐一检举叙复。」
重和元年十一月七日太乙宫成改元赦:「应官员、诸色人犯罪合叙用者,并与理当三期叙用。其官员降名次,公吏人降名次,原情至轻,可令刑部比附降官、降资人,并与叙免。应落职、降职及与宫观,或放罢、直罢并曾任在京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开封府曹官及监司人,除已该今年正月赦叙复外,其未叙复人,令刑部限一月,逐旋申尚书省取旨。」

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应元佑被罪责降人未有经叙复者,仰刑部检举,具元犯闻奏,当议特与叙复。」
二年六月十日,刑部言:「五月二十五日德音:『应官员、诸色人犯罪,可并与理当三期。』本部勘会,官员停降官资系理期限叙复,今来德音内即无叙用、移放明文。」诏命官理为一赦命官:原作「明官」,无义。按后三年九月三日有云:「今来编配、羁管、安置等命官,缘法系以情理轻重理赦数移放,今取朝廷指挥。诏与理为一赦。」与此处文意合,因改。。
七月十一日御笔:「应该遇去年冬祀、今岁夏祭赦宥人,可依下项,令吏部限一月检举。曾任太中大夫以上官职未复官职(即)[及]已复未有差遣人,并取旨;曾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及监司、见降资任差遣者,并与牵叙;落职人取旨;见流配、编管、羁管、安置、责授散官者,并放移、放牵叙,内情重及永不放还、永不叙复并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及监司得罪者,并取旨;勒停、冲替、放罢、降官、降资人,并与牵叙;见降授监当之类者,并令吏部注授合入差遣。」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士大夫职业不修,行义不立,自抵罪辜。比缘赦宥,虽数与甄叙,尚虑朝廷失于访求,有司限于检举,使沉英有流滞之叹,微罪遏自新之路,殆非俱收并蓄、弃瑕用材之意。应实有材望、曾经任用之人,非有显过而被谴斥替移,有虽不该检举,并行采访,具名取旨,量材授职。」
二月二十八日,罢方田买钞免夫钱赦:「应官员昨缘随逐出塞被责见被罪之人,限一月许经所在官司陈首,并与免罪,具元犯保明申枢密院,量轻重叙复。其责

降未叙旧官人,并特与叙复。比降指挥,士大夫实有材望、曾经任用之人,非有显过而被谴斥替移,不该检举,并行采访,具名取旨,各已采访甄叙。仰诸路监司、郡守更切询求实有才望之人,具名保明闻奏,当议量才甄用。见责降及流配、编管、羁管、安置、责授散官并勤停、冲替、放罢、降官资及降授监当之类差遣人等,除已依昨降御笔检举,已后未经检举者,仰吏、刑部限一月,并依宣和二年七月十一日所降指挥检举牵复。昨缘陕西奉行铁锡钱一等行使平定物价指挥,并因诸路方量及根括冒佃大荒地土,应当(月)[司]违犯抵罪编管、羁管、安置人,并放令逐便。内命官及落职、停替、降官、降资、放罢人,并与叙用元旧官职,依无过人例施行。」
八月十二日德音:「应缘贼及因军兴致罪停降、编配之类,并与当三期叙复、移放。应官员缘贼及因军兴被罪差冲替、放罢者,并许经所属自陈,保明闻奏,当量情理重轻,特与牵复。」
九月三日,刑部奏:「八月十三日德音十三日;按前条云「十二日」,二者必有一误。:『应缘贼及因军兴致罪停降、编配之类,并与当三期叙复、移放。』本部勘会,官员停降官资系理期限叙用,编配诸色人系理年限移放。今来编配、羁管、安置等命官,缘法系以情理轻重理赦数移放,今取朝廷指挥。」诏与理为一赦。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应编管、羁管人并放逐便,除名、勒停、降官资人并与叙复,冲替、放罢人与牵复本等

差遣。上书邪等文臣,除邪下人已降指挥免展磨勘外,其邪上人尤甚未有听许磨勘指挥,缘已累该赦宥,今后特与磨勘。应使臣(具)[且]与短使未得与差遣者,并仰于所属投状,依例施行。」
五年五月,吏部奏:「勘会大观元年宗祀及政和三年冬郊赦文,内追降官资、勒停未叙用人理当三期,已申明将私罪情轻并公罪添展年季人许免展了当。今来刑部承指挥,应追降官资、勒停未叙用人,该宣和四年冬祀赦,许理当三期叙用外,有不因赃罪添展年季之人,未有许免展指挥。」诏私罪情轻并公罪添展磨勘人,并与免展。
六年八月十八日,以收复燕云大赦:「应命官曾经擢用及带职人见今罢黜者,并令刑部看详,当议特与甄叙。内曾任待制以上未复职名、复职未尽者依此。未有差遣之人与宫祠,已任宫祠者与郡,曾任监察御史、开封府曹官、监司以上,未有差遣特与差遣。应元符末上书人,久挂罪籍,所当宽贷,使得以自新。除邪中、邪下人已许依无过人例外依:原作「于」,据后文改。,其邪上及尤甚人未有指挥,元符上书人员与依无过人例不碍注授内外差遣,其脚色并应干文字更不声说。」
十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勘会带职以上责降官该遇今年八月十八日赦恩,已降指挥复职叙官、依旧宫祠。数内有见系责降宫观,未有改作自陈指挥。」诏并改作自陈。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应停替

(应停替)命官见充效用、捉杀之人,如委有劳效,仰安抚,提刑司疾速据功力轻重保奏,当议特与牵叙,其优异者仍厚与推赏。应命官缘两路军兴、盗贼得罪停降人,许当三期叙用。冲替、放罢人许经所属自陈,保明(开)[闻]奏,当议量情理轻重,特与牵复。」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文:「有曾任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官,仍别作等差,务从优异。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命官编管、羁管、责授散官、安置人理为一赦。」
十二月二十五日,钦宗登极赦:「应贬降、责授官并与牵叙,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复,叙用者更与叙用。应流配人元系命官已经恩赦放还者,量与叙用。应除名、追官、停废人等,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并因诖误连累自来未敢求仕人等,并许于刑部投状,具元犯闻奏,当议特与甄叙。」
靖康元年二月十二日金国讲和赦文:「应合叙用人并与当三期,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人理为一赦。」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停降诸色人等未经叙用及永不收叙人,并特与叙元职名,已迁补者额外收补。又命官流配、编管、羁管人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除名、追降官资及勒停、责授散官,安置或终身不齿、放归田里及永不收叙人,并与叙官;落职人与复旧职;析资及降等差遣人,与复本等(遣差)[差遣]。合检举者,刑部限三日检举。惟蔡京、童贯、王黼、朱 、李邦彦、孟昌龄、梁师成、谭稹

及其子孙,皆误国害民之人,更不收叙。」
六月十三日赦:「应系籍及上书人,其未责降以前官职应得遗(美)[奏]或致仕恩泽者,亦令吏部、刑部条具,申尚书省取旨。」
十三日赦:「应将士实有战功缘罪停废之人,并特与牵复,令所在官司发赴行在,当议量材选用。」
十一月九日,刑部尚书郭三益言:「本部依赦 检举命官元犯,申取朝廷指挥。缘昨经延烧,案籍不全,及大理寺簿书拘辖不尽,切虑检举漏落,欲望遍下诸路州军告示,应官员赦前犯罪未叙官职、未放逐便人,经所在州军自陈。本州岛具录元犯全文保明,自被断后更有无再犯,缴申刑部,检举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诏:「宇文虚中应诏奉使绝域,可特与复中大夫,乘递马发赴行在。」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减作稍重,系稍重者减作轻,系轻者便与差遣。差替、放罢者依无过人例,使臣比类放行。其缘公犯罪冲替,重降作稍重,轻者便与本等差遣。」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绍兴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九月十八日明堂赦、二年九月四日彗星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大礼赦、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彗星赦内「差遣」下增「展年者与免展」、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安置人理为一赦。勘会责授散官、安置、居住、羁管人,往往在道,故作稽留,不赴贬所,除已降指挥将经过容留不即催督州军知、通行遣外,其虔奉责命已到贬所降及半年人,该遇今来赦恩,虽止合理为一赦,可特令所属州军保明诣实,申本路监司覆实闻奏,特议移贷。」三年四月八日赦同上制,惟因苗傅、刘正彦得罪人不在此限。
同日赦:「应捕盗官始因不职停废,或勒留捕贼,或本处别委捉杀,后来立到功效重于本罪过名之人,仰所属保明,当议以功补过,特与甄复。」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者,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
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责授散官、安置、居住、编管、羁管人,可限德音到日,不以已未到贬所,并特与放令逐便。元系永不收叙放还之人,仰所属条具以闻。内李纲靖康中覆师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还。」
四月十日,刑部言:「措置到举叙案,掌行命官叙复,移放、编管内有已曾经部陈乞未经结绝之人,欲出榜晓示,重别陈乞,并该遇昨来赦降责降官内,有系本部一面检举,虽已检举尚未得指挥及见行检举未了之人,乞从本部 下诸路,令逐官具元断指挥全文及

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具朝典文状,召本色官二员委保,经所在州军自陈,从本处保明申部,以凭依赦施行。」诏命官供报过犯隐漏并委保不实官依条断罪外,仍并勒停。余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详定一司 令商守拙言定:原作「令」,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改。:「本部行司别无叙用条格,乞将犯罪依条合追官资勒停,并赃罪及犯赃应断私罪杖笞入格法叙用之人,候取到东京条法日,与依条格叙用外,将犯公罪徒不至追官,并犯公私罪杖笞特旨勒停,及特旨追降官资不勒停之人,与先次引赦叙复。」从之。
十一月三日德音:「勘会二月十六日德音及四月八日赦,其责降、落职人,刑部自合检举,经今半年,人吏舞文玩法,并不检举。仰三省具前刑部官各降一官,吏人送御史台,从杖一百科断。(乃)[仍]限一月尽检举申尚书省取旨,如违,官员窜责,人吏决配。如因渡江刑部无籍可考,令镂版遍下诸路,委知、通出榜晓示,听逐官自陈,已身故者许本家赴所在州军缴申尚书省。」越明年六月十五日,臣僚援此有请,复诏:「曾任宰执并侍从官责降,亦不以曾未牵复,并仰检正同都司取索条具。文臣旧曾带职并武臣观察使、管军以上,及应合本部检举人,并仰刑部疾速检举申尚书省。余官遵依德音指挥施行,不得抑塞留滞。合本部检举施行人,仰都司、检正不住检举施行尽绝,毋令漏落。」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应合叙用人,并

与理当三期。」
同日德音:「应命官、诸色人编管、羁管、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情理轻者并放逐便。内情重及永不移放,并配沙门岛、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及散官安置人,仰所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当议移放。」
八月三日,诏:「责降落职人经赦未曾牵叙等官,展限一月,召保自陈,令所在州军勘检,仍保明自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及事故申部。候到,令刑部限一日(截会)检会申尚书省。如自陈及委保不实,依已降指挥断罪。内曾任侍从官以上,令见寄居州军勘会其元犯事因及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及事故申刑部。候到,令本部限一日关检正、都司,照会元降指挥施行。应承受会问官司,并仰疾速回报,不得故有留滞。」
二十四日,诏责授团练副使李邦彦可特授银青光禄大夫。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内合检举者,令刑部限一季逐旋具申尚书省。」
三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蔡懋元系中奉大夫、尚书左丞,责授散官;王襄任资政殿大学士、正议大夫,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今该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续奉诏许理为一赦,合依指挥取旨。」诏蔡懋、王襄并令刑部依赦与叙。本部勘会蔡懋、王襄系执政官,于本部即无叙用专法,自来系朝廷叙用。诏蔡懋、王襄并与复元官。
五月二十二日,刑部言:「欲将该遇建炎元年赦 陈乞除落过犯理元断日月之人,立限

半年,如限外投状者,不许受理。及今后如遇所降赦内有应命官、诸色人许除落过犯指挥,并乞依许雪过犯二年外投状不许受理条限施行。」从之。
八月五日,诏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汪伯彦复正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后二十六日,又诏通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许翰,中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李邴,并复端明殿学士。皆以正月一日德音检举也。
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直孺言:「勘会官员因罪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依条理一期入格叙用,其命官因罪勒停或责授散官命官:原无「官」字,据后文补。、分司、州军居住,已放后未有立定期限入格叙用条法。缘安置与居住事体颇同,今相度,欲将命官因罪勒停或责授散官、分司、州军居住已放后,比类安置人已放后理一期入格叙用。」从之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应合叙用人并理当三期,其永不收叙人仰经所属自陈,具元犯申刑部看详,取旨叙用。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安置人理为一赦,居住人令所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取旨移放。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限一月逐旋开具申尚书省,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五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令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及特旨与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之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六年,

或元因诖误,或法重情轻理可矜悯,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重及被坐后来各不犯赃私罪者,如情理稍重、赃罪,各加举主二人,余罪各加举主二人,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应犯罪赦后犹合收坐及犹勒停还俗之类,如非情理深重,特依今赦施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还:原无,据前多条文例补。、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彗星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十月六日,刑部言:「检准元丰刑部格,文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一期入格叙用。其武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即未有立定期限,今欲依文臣条法叙用。」从之。
十二月八日,诏:「责降、落职等人曾任宰执并侍从官,不以曾未牵复,依已降赦 检举,各沾恩宥。令见寄居州军勘会其元犯事因及责降后来有无过犯事故,申刑部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张

杓言:「勘会文臣带职人缘罪追降官、落职,或不曾降官落职特勒停之类,本部自来先叙复官讫,其职名然后理期检举。近有官员经部陈状,称元系带职,因罪勒停,不曾追降职名,乞将官、职一并牵复。检准元丰叙法,止称合叙见存官与差遣,即无该载并叙职名。及别理期叙职名之人,自来或例先叙尽元官,后再理期检举职名。缘无指定明文,是致合叙官员得以陈词,欲依本部自来体例举叙,责凭遵守。」从之。
五月三日,诏:朱胜非与复宣奉大夫,差提举万筹观,兼侍读。(今)[令]见住州军差兵级五十人,逐州交替,津遣前来赴行在。」是月二十九日,复观文殿学士,知绍兴府,充两浙东路安抚使。
十八日,都省言:「责授中大夫余深元任特进、观文殿大学士,该遇明堂大礼赦,未曾牵复。」诏与复元官。
九月十二日,刑部言:「绍兴二年九月四日赦文内,应官吏因罪停降并理当二期叙用,其追官及责授散官安置、居住及放逐便,并应合理期叙用人,未审合与不合准此。」诏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
十三日,尚书省言:「刑部自来将依赦文检举人,多不依时检举,致久未沾恩。」诏委刑部郎官张杓、韩应胄专一监督检举,须管依限尽绝。如出违日限,仰御史台依降赦文觉察弹劾,当重行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员外郎苏恪言:「命官经本部陈乞叙用,依条召保官三员;及乞除落特旨过

名,并依无过人例,若元犯无可稽考,依指挥召保官二员。所有保官若不批书印纸,窃虑其间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无由见得。欲乞今后经本部陈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绍兴条令审验保官见任付身,批书印纸。若无印纸,即批书见在付身。其在外州军陈乞之人,令依此勘验批书讫,保明申部。所贵隔绝冒滥。」从之。
四年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窃观元佑党籍、及元符上书人,其硕大光明者既以尽录,亦有姓名不熟于人,而多故之后,无籍以考, 绍兴之元,下诏访求。有黄策者,以蔡京所书党碑及国子监所印党籍上书人姓名录白来上,付在有司,而遭罹火灾,又已不存。间有其子孙应令自陈者,乃以胥吏私抄之本定其是非,一字之间,予夺随之。乞诏令吏部寻访其本,缴申左右司审验讫,送本部照使。」从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李纲复观文殿大学士。先是,建炎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纲于靖康年首结余堵,覆师(大)[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还。十一月三日德音,缘累经赦,令任便居住。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与复元官。绍兴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复资政殿大学士。至是,尽复与元职。
同日,诏范宗尹复观文殿学士,依旧知温州;秦桧复资政殿大学士,张澄澄:原作「征」,据《建炎要录》卷八五改。、路允迪复资政殿学士,内路允迪依旧致仕,叶梦得复左中大夫,并依旧宫祠。
闰二月

二十二日,刑部侍郎胡交修言:「官员自渡江以前责降之人,为亡失案籍,本部无凭检举。于建炎三年,绍兴元年再降指挥,从官自待制以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并余官各为一等。从官所在州军保明,监察御史以上自陈不召保,余官自陈及召保官,作三等申省。契勘内有台谏官、左右御史左右御史:按宋无此官称,且「御史」已包含在上述「台谏官」内,不应重出,故此必有误,俟考。、卿监、都司、检正、检详官,为已各经朝廷优加擢用,不肯自陈,本部无缘检举,致经恩霈,遂有不获沾及之人。乞将上件官许免自陈,亦令所在州军勘会元任官职、责降月日、因依、自责降后已未经叙复,保明诣实,申尚书省,降付本部依赦检举,庶几少助朝廷加惠缙绅、崇养兼耻之意。」从之。
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近有官员降官,该遇去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思,合该叙复,已曾陈乞,缘为权住行遣常程文字,未叙复间再有降官,即未该叙复,若行一例告示,难以杜绝词诉。今欲将该遇绍兴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大(体)[礼]赦恩合该叙官,已曾陈乞,文字到部偶缘权住行遣常程文字,致复再有降官之人,与引已遇赦恩施行。」从之。
闰十月七日,诏:「端明殿学士、左中大夫致仕翟汝文,端明殿学士、左光禄大夫、提举凤翔府上清宫宇文粹中,端明殿学士、左通奉大夫、提举西

京嵩山崇福宫王孝迪,并复资政殿学士,内翟汝文依旧致仕。」
九年正月五日赦:「应命官冲替、差替、放罢、直替人,并特与复本等差遣。」
同日赦:「应命官、诸色人合叙用者,与理当三期,内依法及特旨展期者,并与免展。除名人更与理当三期。特旨永不收叙人与本等叙格叙用,永不收叙人与用次等格叙用。其永不收叙已经叙用并依法叙用人已至止法者,更与叙用一次。见丁忧、寻医、侍养人,亦听理为三期。官员因罪与监当,或远小、或广南监当,或直注差遣,并依法合降差遣及注远小处差遣人,并与注本等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之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
同日赦:「应命官曾经朝廷擢用及曾带职人,见今罢黜者,并令刑部看详所犯轻重并被罪月日远近,申尚书省取旨,当议特与甄叙。内任待制以上(永)[未]复职名及复职未尽者依此。未有差遣之人与宫祠,已任宫祠者与郡,曾任监察御史、监司以上,未有差遣特与差遣。张邦昌昌:原作「倡」,据《宋史》卷四七五《张邦昌传》改。、刘豫僭号背国,原其本心,实非得已,其子孙、宗族、亲属有官者,并许依旧参部注授差遣,无官者仍许应举。军兴以来州县官(陈)[曾]经失守投降之人,不以存亡,但经赦宥,并与叙复,子孙依无过人例。靖康围城伪命及因苗傅、刘正彦作过,名在罪籍,见今拘管、编置者,并放逐便。停降未经叙用,并与收叙。」至是十七日,右谏议大夫李谊言「言」上原有「用」字,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五删。:「窃详赦文

令刑部看详申省取旨者,盖欲使恩无泛滥,人无侥幸也。然刑部看详不过以法,至于法之所不载,非有司所能尽也。考其人,论其事,斟酌而行之,是在朝廷而已。傥惟一切不问,均为甄收,则忠邪不分,公罪无别,名器不尊,法制不立,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臣以为宜依所降赦文,以轻重远近为差。若左右卖国,反复事君,亏堕名教,奸赃狼籍,并不在甄叙之列。其余罪在丹书,名存白简,重者未及一年一年:《建炎要录》卷一二五作「二年」。,轻者未及半年,并未许甄叙。其例一定则恩皆有节,上无二三之嫌,下无异同之论。」诏令三省铨量取旨铨:原作「诠」,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五改。。
九日,诏资政殿大学士、左正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汪伯彦复观文殿学士。先是,七年八月三日,上谓辅臣曰:「元帅旧僚往往(论)[沦]谢,惟伯彦实同艰难,朕之故人,所存无几,伯彦宜与牵叙。」张浚奏:「《诗》之《伐木》,燕朋友故旧。自天子至于庶人,未有不须友以成者,则故旧固不可忘。陛下念旧如此,实甚盛之德,但伯彦无所因而牵叙,则必致纷纷,恐非徒无益也。臣等商量,俟因大礼取旨复职,更得亲笔数字,为明元帅府旧劳,庶几内外孚信。」上以为然。俟到九月,当复职与郡,秦桧因奏:「汉高祖于故人不若光武之厚。」上曰:「高祖所用固多丰沛故人,而光武亦多南阳之旧也。」至十月二十二日,复资政殿大学士,(王)[至]是复元职也。
同日,张浚复左宣奉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任便居住;刘大中、王

庶并复端明殿学士,依旧宫祠。
六月十七日,诏:「新复州军官员、诸色人元系伪齐断遣,经绍兴九年正月五日赦文,不以轻重,并依无过人例。」
二十四日,三京淮北宣谕方庭实言:「访闻刘豫深文密网,滥及无辜,忠臣义士多被杀戮,或因贬窜流落失所,或挂罪籍未经昭洗,情实可悯。望委应新复路分提刑多方采访,并取索大理寺、开封府元断罪案牍看详,其忠义显著之人具名闻奏,优加褒赠。应官员犯罪未经叙雪之人,并具元犯申取朝廷指挥,并特与改正除落,以慰中原人心。」从之。
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刑部言:「契勘横行副使应叙,于诸司法,使即系右武郎至正侍郎,因罪勒停,许依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格法叙用。缘横〔行〕正使带遥郡之人未有该载,本部欲将横行正使应叙之人,依横行副使格法叙用。」从之。
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四川命官因(非)[罪]停降、遇恩合该叙复人,见系宣司一面施行,令依旧归还省部。」
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刑部言:「四川安抚司昨来便宜断遣之人,不住经省部陈乞叙用,赍到元便宜断遣并后来便宜叙用等付身,内多节略,不见得所犯情节,无以参照轻重。盖缘当时不曾经省部照会,是致刑寺无由稽考。今欲关报吏部等处,如有四川便(便)宜断遣经陈乞之人,若刑寺别无照应,勒令陈乞人结罪供具,先次施行。案后行下,如有违碍,即行改正。仍行

下四川安抚制置使司,将前后便宜依法断遣之人尽数抄录子细情犯、元断年月日指挥,保明申部。候到,下大理寺看详,所断如依得条法,即行注籍。」从之。
二十年八月一日,诏特进、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和国公、连州居住张浚移永州,左朝散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南安军居住孙近移处州,降授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归州居住万俟移沅州,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江州居住李若谷移饶州,左中大夫、兴国军居住段拂移南康军,降授左奉议郎、筠州居住李文会移江州居住。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降授左朝请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郴州居住折彦质,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南康军居住段拂,并令任便居住;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昌化军安置李光移郴州。
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靖康间责降、见存未叙复人,可令刑部依二十五年大礼赦文施行。」
八月十八日,尚书省言:「昨牵郊祀赦恩叙复人,刑部除已节次叙复外,窃虑武臣检举申尚书省取旨此句文意不全,似有脱文,或当时史臣即已删节过当。。」诏令刑部将见责降未叙复武臣检举申尚书省。
二十五日,吏部言:「检会旧法,经赦应牵复人责降任内有举主一人,听牵复。元犯情重者,有监司一人,准此。其在京无监司者,止用所辖。绍兴五年续降指挥,使臣陈乞前任因公私罪冲替,到部合降入监当及远小监当,依赦牵复本等人,将

责降已经注未曾赴任间该遇赦恩,许令召大使臣一员委保,责降后来别无赃罪过犯,与依赦牵复,即与旧法抵捂。今欲遵依旧法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会四川宣抚制置司便宜断过降官资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缘逐司不曾攒类申奏,在路失坠,致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凿因依,添召保官二员,经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部,依赦叙用。」
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宰执进呈陈俊卿论任用人材,乞略去小过。上曰:「大凡用人,当随材因任,则举无遗材。惟中有显过者,若复进用,却恐论者纷纷。」又曰:「赃污之吏,不可复用,盖其天性贪墨,使在州县,必难悛革。」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登极赦:「应命官因臣僚一时论列放罢,刑寺拘于常法,以章内所言约作过犯,致使常挂罪籍,实可怜悯。如有似此之人,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并与叙元官。」
登极赦,命官除名、追降官资及勒停并永不收录人,并与叙元官 十一月,臣僚言:「祖宗时,赃罪削籍配流者,虽会赦不许放还叙用。近自本条之首至「元官」,原无,则原文前半段为六月登极赦,中间「乞自今」显为臣僚语,后「从之」则分明为皇帝批复臣奏之语,前后矛盾。今考《建炎要录》卷二○○所载,后文乃十一月乙卯臣僚奏,据以补足。。有司失于条陈, 行叙复,甚失祖宗痛绳赃吏之意。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刑部侍郎路彬等言:「近有旨,应官吏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其有已放行者,并与改正。窃虑官吏有虽犯赃入己、不至永不收叙者,及未(审)曾经勘断、

止是约作赃罪者,乞依已降赦恩与叙元官。」诏刑部将犯赃罪入第一等人不许收叙外,其余并依常法。
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凌景夏言:「乞将选人停替、降资在覃霈已前者,许依前后郊恩减降;如元犯私罪已经刑部除落过名,亦许放行参选注授。」从之。缘登极赦文该载不尽故也。
二年二月三日,诏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董德元复端明殿学士致仕。寻有旨复职指挥更不施行,以言者论其朋附大臣,共成支党,肆其欺诞,诬害善良故也。
同日,诏责授左朝奉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南京周麟之复左中大夫致仕,从所请也。
八日,诏琼州编管人王权与量移吉州,寻复武义大夫、广南西路兵马都(铃)[钤]辖、清江府驻札。以西南凶贼王宣、锺玉等啸聚作过故也。至干道二年五月八日,复蕲州防御使。十月十八日,复均州观察使。八年十月,复武康军承宣使。九年闰正月,再复清远军节度使致仕。
八月二十六日,诏左朝奉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宋朴复龙图阁学士致仕。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特旨与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充)[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

减作稍重,系稍重者减作轻,系轻者并与差遣,差替放罢者依无过人例。使臣比类施行。其缘公私罪冲替,重降作轻,稍重者例与本等差遣。」二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书:「勘会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系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罢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并年月施行。」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及主兵官犯赃合检举移放、叙复人,更候一郊取旨。」
同日赦:「勘会四川宣抚制置司便宜断过降官资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缘逐司不曾攒类申奏,或申奏在路失坠,致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凿因依,添召保官二员,经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部,依条叙复。」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或元因诖误、或法重情轻理实可矜,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令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今经六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举主一员。公罪徒合该勒停之人,与增展二年,并加举主二员,亦许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重及被坐后

来各不犯赃私罪者。如情重、赃罪,各加举主三人,余罪各加举主六人,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赐)[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勘)[磨]勘者,奏裁。」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体)[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勘会命官因罪勒停应叙,在法须亲身到部授状,内有身在川、广之人,缘地理遥远,无力到部,诸军命官勒停自效,在军执役,可令添召保官一员,委保正身别无伪冒,经所在州军陈乞,具录元犯见存付身,限五日保明申部,依条叙复。」三年十一月二日、九年十二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勘会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已降赦文,冲替命官事理重者减作稍重,稍重者减作轻,轻者便与本等差遣。其今赦已前除犯赃罪并私罪徒外,冲替之人可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责授州团练副使、信州安置李显忠与叙复正任观察使。已而改叙防御使,任便居住。先是,显忠再以赦量移,至是有旨复正任观察使,臣僚论其「冒干货贿,不恤士卒,符离之战,军士、战马之死亡,兵器甲胄之散失,莫知其数,禠官窜责,尚为轻典,遽尔收叙,人言谓何」,于是止叙防御使。
二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奸猾之吏,舞文弄法,百姓畏之,甚于监司、守令。其有罪恶贯盈、人所共愤、偶罹宪网、不可逃罪者,则又有贿赂饰词以求叙雪。县之罢者

诉于州,州之罢者诉于监司,监司之罢者诉于刑部,获叙雪者十常七八,既斥复来,愈无忌惮。乞自今凡胥吏已经断勒或尝犯枉法赃并不许诉雪,官司亦不得为受理。如违,许人陈告,估籍家赀,重寘典宪,庶使奸猾敛迹。」从之。
三年闰七月十七日,诏降授郢州防御使、荆湖北路马步军总管、荆南驻札姚仲复宜州观察使。
十一月大礼赦:「应合叙用人并理当三期。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安置、居住人,并见拘管、编管、羁管、居住臣僚家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圣)[取]旨移放。内合理赦数人与理为一赦。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逐旋(问)[开]具申尚书省。仍限一季,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内九年减去「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逐旋具申尚书省,仍限一季,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
同日赦:「勘会命(妇)[官]犯罪编管、羁管、拘管人,缘未有立定移放条法,可自赦到日与依诸色人例移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北制。内增入「命官编管遇赦合移放人,州军分明开说到本处有无过犯保奏施行,如或漏落,当议行遣」;内减去「缘未有立定移放条法」。
二十五日,诏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陈诚之复端明殿学士,依旧宫祠。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追官勒停人、前左朝奉大夫、建昌军居住王佐可令自便。至六

年十一月,始叙元官,与牵复本等一资序。
四年正月四日,诏责授靖州团练副使、南安军安置邵宏渊可令自便宏;原作「洪」,据下述及《宋史》卷三三《孝宗纪》一改。。以宰臣蒋芾言:「宏渊老将,虽符离失律,而真州之功可录。」故有是命。
三月十四日,诏左中大夫、充秘阁修撰、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章,左朝议大夫、集英殿修撰致仕黄中,并复敷文阁(侍)[待]制。
十七日,诏降授楚州团练使、提举台州崇道观士穆与叙复和州防御使。
八月十日,诏叙容州防御使、浙东总管、绍兴府驻札李显忠复随州观察使。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责授团练副使宋贶与复右朝奉大夫「团练」上似脱一州名。。至七年八月,复右太中大夫、集贤殿修撰。九年五月,复右正议大夫。
十月二日,诏降授果州团练使、池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王琪与叙复郢州防御使,军职如故。有旨:「王琪再董戎行,治军有律。」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一日,诏前右承议郎、郴州编管尹机与复右宣教郎。先是,有旨复机元官,臣僚论其「奸猾巧佞,其来有素,符离之役,虽主将贪鄙,实机为之,如诛首谋,死有余责,岂宜一旦递复元秩」,故有是命。
二十日,诏降授安德军承宣使成闵可复庆远军节度使,差充镇江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
六年十一月六日大礼赦:「应内外文武臣偶因臣僚一时论列及监司、守倅按发,见在责籍,未经牵复、移放人,窃虑有司失于检举,理合矜恤。可令吏、刑部同大理寺限一月,将前项人开具职位、姓名、元犯因依申朝廷,当议参酌,取旨施行。」九年

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同日赦:「勘会命官犯罪遇赦并编配、安置人在道遇赦,有故住滞未至贬所,与引赦移放。」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张津等言:「命官因罪编置,每遇大赦合量移一分,自本贯州郡至贬所,计地里为分数。内有本贯江北人,绍兴五年降旨,并自元勘结州郡至贬所(细)[纽]计地里。缘其间虽系江北户贯,而犯罪事发 在岭外者,自来贬谪亦在岭南,若自编配州郡再移元勘所,则是该恩之后复令深入瘴烟之地,与不沾恩霈无异。乞将本贯江北合量移人,止以临安府至贬所地里分数,次第量移,庶几不至虚被恩宥。」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左朝奉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郑仲熊,左朝奉大夫致仕汪勃,左朝奉郎致仕巫伋,并复龙图阁学士,内汪勃、巫伋仍依旧致仕。并以该赦检举故也。
九年七月十六日,诏复蕲州防御使、御前武锋军都统制、兼知楚州陈敏,特与复光州观察使致仕。
十月二十五日,诏责授楚州团练副使史正志叙左朝请郎。
十一月十九日大礼赦:「应追官勒停人,如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已去官经隔岁月,止缘监司州军不检照见行去官 条便行劾奏,获旨被罪,可与改正复元官。」
同日赦:「勘会诸军将师昨缘一时被罪贬窜,未及叙录身亡,其间亦未曾经为国显立忠效之人,致使

亡没之后,终挂罪籍。可令刑部开具元任官职及所犯取旨。」
十二月十八日,刑部言:「承今岁郊赦:『应追官勒停人,如本犯系公罪,在任不经取勘经:原作「轻」,据前「十一月十九日」条改。,及已去官经隔岁月,监司州军不检照条 便行劾奏,获旨被罪,可与改正复元官。』检照去法,命官犯罪去官事发及犯公罪流以下勿论。如依今岁赦文,便与改正叙复,缘其间所按项目多寡不一,须经大理寺约定刑名,方议裁处。乞自今并令本部取索印纸,将所犯参照,如系公罪流以下、不经取勘及去官按劾被罪之人,从本部申朝廷,依前降指挥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六 追复旧官

追复旧官
【宋会要】

哲宗元佑四年五月二十日,故朝散大夫、右司郎中李师中追复天章阁待制。师中在先朝坐上书责授和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卒。至是,其子捻诉于朝,乃有是命。
绍圣元年四月十三日,三省言:「蔡确男渭状,为确诉冤,称吴处厚缴进安州所作小诗并无讥斥之意,皆梁焘等阴使之。到新州贬所五年,两经大霈,更不量移,举族衔冤,莫大于此。」诏蔡确累经恩赦,追复右正议大夫。
六月十七日,右正议大夫蔡确特追复观文殿学士。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徽宗即位未改元。诏:「朕嗣位五月,三(日)下恩书。徽缠桁杨,栖置弗用;流窜放逐,系踵生还。尚念故老元臣,尝位(承)[丞]弼,或夺爵身后,或殒命贬中。霈泽之行,岂限存殁,不有追复,孰慰营魂!故降授太子少保致仕、潞国公文彦博,可追复河东节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太师、开府仪同三司、太原尹、潞国公;追贬万安军司户参军王珪,〔追〕复金紫光禄大夫、守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岐国公,赠太师,谥文恭;故责授苏州团练副使、循州安置吕大防,追复光禄大夫;故责授鼎州团练副使、新州安置刘挚,追复中大夫;故左朝议大夫致仕韩维,追复资政殿大学士、太子少傅;故责授雷州别驾、化州安置梁焘,追复左中散大夫;追贬朱崖军司

司户参军司马光、追贬昌化军司户参军吕公着,并追复太子太保;故太中大夫郑雍,追复资政殿学士;追贬雷州别驾王岩叟、追贬海州别驾孔文仲,并追复朝奉郎;故责授昭州别驾、化州安置范祖禹,追复朝奉大夫;故责授安远军节度副使、澧州安置赵彦若,追复龙图阁学士、中大夫;故左朝议大夫钱勰、故朝散大夫顾临,并追复龙图阁学士;故左朝请大夫、少府少监、分司南京赵君锡,追复天章阁待制;故中大夫、宝文阁待制李之纯,追复宝文阁直学士;故朝散郎孔武仲,故承议郎、尚书水部员外郎、分司南京姚 ,并追复宝文阁待制;故左朝议大夫盛陶,追复龙图阁待制;故左中散大夫赵,追复太中大夫、端明殿学士,赠左光禄大夫;故朝请郎孙觉,追复朝散大夫、龙图阁直学士;故朝散郎杜纯,追复集英殿修撰;追贬柳州别驾朱光庭,追复朝散郎;追贬唐州团练副使李周,追复朝请郎、集贤殿修撰;追取出身文字人高士英,追复承议郎;故责授果州团练副使、汀州安置孙升,追复朝请郎。」
十一月二日,诏追复少府少监、分司西京、陈州居住吴安持为宝文阁待制。
徽宗崇宁三年七月七日,诏追复降授中大夫蒋之奇为右正议大夫。
五年正月九日,诏追复舒州团练副使章惇为左朝议大夫。
大观四年六月一日,诏章惇依王珪例追复特进,子孙并与差遣。
七月八

日,诏追复曾布为光禄大夫,安焘、李清臣并为正奉大夫,黄履为正议大夫履:原作「复」,据《宋史》卷二一《徽宗纪》三改。,丰稷、王古并为朝散大夫,曾肇为朝请大夫,王觌为朝散郎,刘安世为承议郎。其余除曾任侍从官以上外,不以存亡,未曾复旧官者,并令刑部开具申尚书省取旨。
十九日,诏故朝请大夫董敦逸追复集贤殿修撰,故朝散大夫朱绂追复集贤殿修撰,故朝请郎朱师服追复朝奉大夫。
十月二十七日,诏追复光禄大夫曾布、龙图阁学士蒋之奇,并与资政殿学士。
政和三年七月六日,诏故右光禄大夫、知枢密院孙固追复赠开府仪同三司府:原作「封」,据《宋史》卷三四一《孙固传》改。,故宣奉大夫致仕韩忠彦特追复观文殿学士,追复资政殿学士、光禄大夫曾布再追复观文殿大学士,追复正奉大夫李清臣再追复资殿学士,追复正奉大夫、赠金紫光禄大夫安焘再追复观文殿学士,追〔复〕正议大夫黄履再追复资政殿大学士。
八年六月七日,诏追复朝奉大夫范祖禹为徽猷阁待制。
宣和二年七月三日,诏:「追复官职人、除落职人除特旨荫补外,应陈乞给使不得援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九日,诏:「刘韐能死节,不为敌用,与追复银青光禄大夫,仍赠资政殿学士。」
十三日赦书:「应旧系籍及上书人,朝廷累降指挥检举叙复,至今经来年月,尚未结绝,并给还元带官职、赠谥、碑额等,已经给还而未定者,并依元初指挥。其未责降以前官职应得遗表

或致仕恩泽者,亦令吏、刑部条(其)[具],申尚书省取旨。」
二年正月八日,诏:「诸系籍及上书人,许其家子孙将父祖未责降以前官职告 录白,仍召朝官三员委(系)保,经所在州军保明闻奏,当议与合得赠谥、碑额。其致仕、遗表等恩泽,条具取旨。」
五月十二日,诏:「苏轼立朝履历,最为显著,特先次追复旧官,仍与合得致仕、遗表恩泽。」苏轼元系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定州安抚使,继被贬责,至宣和间追复龙图阁待制,及是孙符请于朝,遂有是命。
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诏延康殿学士、知真定府沈积中特追复资政殿学士、通奉大夫。以积中昨知真定府日,力陈不可取燕山,童贯恶其言,置狱根究,又致其罪,遂致追夺故也。
同日,诏宣德郎、直龙图阁邹浩追复龙图阁待制。
十一月三日德音:「前谏议大夫宋齐愈所犯合寘于法,既经登极大赦,理合以赦原,只缘憎恶之私,致抵极刑,可追复元官,仍与一子恩泽。」
四年五月十九日,诏赵野特追复旧官职,仍与致仕、遗表恩泽各一名。野位门下侍郎,以资政殿学士出为北道总管,被罪迁谪,至密州为凶贼所害,二子犹白丁,生理萧然,臣僚以为言,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二日,诏故朝散郎毛注特与追复左谏议大夫。以注男钦望陈乞依德音牵复故也。
十月十三日,吏部言:「朱绂元系责降,不曾陈乞致仕,身亡之后,昨降指挥追

复待制,依条已与遗表恩泽二人外,缘系元佑党人,理宜优恤。」诏特与致仕恩泽一名,依遗表降等格推恩。以绂子朱宗陈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耿南仲追复宣奉大夫,依条与致仕、遗表恩泽,特赠观文殿学士。令所属量行应副葬事,依条借官屋居住,候服阕日拘收。如愿添差亲属差遣,照管孤遗,即具状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二日,诏:「故司空、平章军国事吕公着,特赠太师,追封晋国公;故观文殿大学士、左正议大夫范纯仁,特赠太师,追封许国公,给还元谥;观文殿大学士、左正议大夫吕大防,特赠太师,追封宣国公,赐谥令有司拟定申尚书省。应合得恩例,并各依元任官职给还,令逐家具名陈奏。」先是,手诏欲褒赠公着等,宰执进呈,上曰:「此事议论已久,缘军旅事多,终是行遣未尽。内中收得元佑党碑一本,待降出,可全录付所司,令一一契勘,合褒赠者皆追与之。时方艰难,虽似不急,实可以收人心、召和气。」至是乃举行焉。
绍兴元年二月六日,诏吕希纯与追复宝文阁待制,仍给还依条合得恩泽。希纯旧为朝奉大夫、中书舍人与今职名,告命不存,以元佑党籍其子能问召保自陈,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七日,诏陆佃特追复资政殿学士。以佃子宰陈乞未尽职名故也佃子宰:「子」原作「调」,文意不通。按陆宰为陆佃之子,陆游之父,因改。。
十月四日,刑部言:「乞遍下诸路州、军、府、监,出榜晓谕,令元符元应诏上书之家,依元
佑党籍人例,令本

家录白元犯年月、因依及出身告 或干照文字,经所在州军自陈,验实缴连,依赦保明闻奏。」
近颁明堂赦书,检举漏落下元佑党籍及元符末上书人,为奸臣蒙蔽分为三等,号曰邪人,并一例尽行检举录用。然吏部尚关会刑部、大理寺,检会过犯罪名。且党籍人并上书人,赦书既称以忠为邪,深为矜恤,即合除落罪名。欲望明降指挥,若止因元犯合约罪名者,许令刑部、大理寺止约系难议书罪,庶得名实正而德音益昭著矣。」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刘珏特追复朝散大夫,与两资恩泽两资恩泽:按《宋史》卷三七八《刘珏传》云「官其二子」,则「两资」似当作「两子」。。以珏昨任资政学士,权同知三省、枢密院,从卫昭慈圣献皇后到洪州,虏人侵犯,与滕康措置失当,落职宫观,其弟 有请于朝,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三日,右承议郎、广南运判范正国言:「乞给还父纯仁元遗表例外特给恩泽一名,及御书『世济忠直之碑』为神道碑额。」勘会范正国陈乞例外恩泽,别无干照见得外,所乞给还神道碑额。诏依。
三年五月五日,诏资政殿大学士吴敏上遗表,特赠左银青光禄大夫,追复观文殿大学士。
六日,诏追复观文殿大学士、正议大夫、赠太师、追封宣国公吕大防,特追复左光禄大夫。
八月十五日,诏王觌特追复龙图阁学士,仍与致仕恩泽一名。子昭(又)[乂]自言系元佑党籍故也。觌元以举赵谂不当降职宝文阁待制,有司难之,

至是追复,特出上恩。
二十四日,诏故责授海州团练副使朱师服副:原无,据《建炎要录》卷六七补。,可特追复朝请郎,充集英殿修撰。至五年六月十三日,又诏追复宝文阁待制。师服绍圣初为中书舍人,后以党籍贬责,至是其孙两经陈乞,故有是命。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故威武将军曲端,故武功大夫、达州刺史赵哲,并特与追复旧官。
五年八月八日,前朝请大夫梁颐吉言:「乞特赐出给先父焘追复资政殿学士、中大夫告命。」从之。
十月十五日,右太中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台州崇道观汤东野上遗表,诏追复徽猷阁直学士,赠官与恩泽,以系曾勤王也。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前朝散即王毅可特追复承议郎。以毅初缘上书得罪,为其子伦奉使金国,有请于朝,故有是命。
四月十九日,都省言:「何灌宣和末退师之后,父子死于国事,情有可矜,兼其子苏奉使有劳,理宜量行追复。」特与追复正侍大夫、中正军承宣使。
八年五月七日,诏:「左太中大夫、降充徽猷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观黄叔敖上遗表,特追复徽猷阁学士,赠四官,与致仕、遗表恩泽。」
九年六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左朝请郎、试御史中丞廖刚奏:『窃观近年赏罚,间有不当于人心而天下皆以为言者。如詹栗亲获苗傅,厥功可谓大矣,反得罪以死,遂破其家;徐秉哲大索宗室,系累以献于金人,厥罪可谓大矣,乃得死于牖下。臣谓栗虽已不幸,尚当录

其子孙;秉哲虽已死,犹合籍没其家,追夺其子孙恩泽,以快天下之愤。』」勘会徐秉哲别作施行外,诏詹栗追复旧官,特赠修武郎、合门祗候。
十年二月八日,诏故礼部侍郎兼侍讲周常特追复宝文阁待制。以其子仲自陈,因论救邹浩及乞参用元佑法度人材,连忤蔡京,枉遭贬责,故有是命。
十一年二月七日,诏故左谏议大夫、集贤殿修撰鲜于侁可特追复太中大夫、集贤殿修撰。以元佑党籍,其女孙自陈,乃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降授均州观察使致仕范讷上遗表,上曰:「朕向识之,乃庸人,全不知兵。今既云亡,可与追复一官。」
二十六年正月九日,右正言凌哲言:「大礼肆赦,凡命官编置、流窜之人,轻者原放,重者量移,或乃尽复原官,还其职任。然尚有负罪越在异土者,未蒙检举施行。欲望特命大臣,检会昨来臣僚坐罪死于贬所者,量其原犯事因,条具以闻,或复其官爵,或禄其子孙,诚圣政之不可阙者。」有旨依。于是诏故责授清远军节度副使、吉阳军安置赵鼎追复特进、观文殿大学士,故责授左朝散郎、秘书少监、分司南京、赣州居住孙近追复资政殿学士、左通议大夫,故勒停人前左朝议大夫、南剑州居住胡思可追复左朝议大夫,故责授濠州团练副使、封州安置郑刚中追复资政殿学士、左朝奉大夫,故左太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永州居住汪

藻追复显谟阁学士。先是,宰执进呈死于贬所之人,上曰:「迁谪之人自郊祀赦降及节次检举,尽行牵复,士大夫翕然称快。」魏良臣等奏曰:「仁泽漏泉,天下幸甚。」又奏孙近亦已死于贬所,上为之恻然,故有是命。是年五月八日,进呈御史台看详责降及事故宰执并侍从官十五人情犯,分为五等。上曰:「朕尝细阅,甚当,可依此议定,便批旨下。」遂诏赵鼎特与致仕恩泽四名;孙近特与致仕恩泽三名;汪藻特与致仕恩泽二名;刘大中、李若谷、段拂拂:原作「弗」,据《建炎要录》卷一七二改。,并追复资政殿学士,特与恩泽二名;程昌禹追复徽猷阁待制,特与致仕恩泽二名;范冲追复龙图直学士;王居正、赵开,并追复徽猷阁待制,特与恩泽一名;黄龟年特与致仕恩泽一名;李朝正、高闶、游藻、吕本中,并特与恩泽一名。
三月十七日,诏:「(作)[昨]降郊赦,责降未叙之人施行未尽,可将原因臣僚论列之人委御史台,元系按法勘鞫之人委刑部,各看详闻奏,务尽至公,以洽恩宥。」
六月十二日,诏:「郑刚中近已追复元官职,可特与致仕恩泽二名;左宣教郎石公揆特与追复直龙图阁,孙觌特与复左朝奉郎。」先诏刑部看详元犯,至是来上,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四日,诏故前右朝散郎韩参,故前右承义郎万俟允中,故前左奉议郎吴元美,并复元官。并以无辜坐罪而死故也。〔诏曰〕:「朕比诏有司,将一时无辜士大夫咸与洗濯,以申冤情,尔三人不幸皆死矣。夫

故官可复,罪籍可蠲,而死者不可复生,哀哉!尚期有知,服我休命。」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诏黄巘善曾任副元帅,与汪伯彦事体一同,可追复元官,与恩泽一名。初,有旨巘善追复左光禄大夫、观文殿大学士,与恩泽三名,以臣僚论列,再有是命。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追复敷文阁直学士洪皓可特追复徽猷阁直学士,从其子起居舍人遵请也。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顷在谪籍文武臣僚未经量移叙复、死于贬所者,令有司检举元犯因依,具职位、姓名闻奏,当议轻重,别加恩典。」
闰六月十七日,诏黄巘厚追复元官通议大夫,特与恩泽一名。绍兴初,有候一赦取旨指挥,未遇赦身亡,至是追复。
同日,诏王庶追复资政殿学士、左通议大夫,特与恩泽二名。庶由知潭州落职宫观,继命贬责道州安置,是年身亡,故有是命。
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诏李光追左中大夫、资政殿学士,特与致仕、遗表恩泽各一名。光初以参知政事罢,继而贬责,由昌化军量移,未几自便,死于江州。至是,其家进状陈乞恩泽,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诏左朝议大夫李弥逊特追复敷文阁待制。弥逊元任徽猷阁直学士,后与赵鼎、王庶、曾开同章夺职。至是,其子弟援例自陈,故有是命。
三十二年四月三日,赠左正议大夫、充秘阁修撰曾开特追复敷文阁待制。初,开以宝文阁待制落职,既没之后,追复未

尽,其子曾连援李弥逊例自陈,故有是命。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七月十三日,诏岳飞特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先是,有诏:「飞起自行伍,不踰数年,位至将相,而能事上以忠,御众有法,屡立功效,不自矜夸,余烈遗风,至今不(漏)[泯]。去冬出戍鄂渚之众师行不扰,动有纪律,道路之人归功于飞。虽坐事已殁,而太上皇帝念之不忘,今可仰承圣意,追复元官,以礼改葬,访求其后,特与录用。」故有是命。
十一月三日,诏故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岳飞妻前楚国夫人李氏,特与复楚国夫人;男前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云,追复旧官;前忠训郎、合门祗候雷雷:原作「云」。按岳云已见前述,不应重出,考《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飞有五子,惟岳雷之衔与此处吻合,因改。,追复旧官职。
隆兴元年正月十九日,诏故左太中大夫、追复敷文阁待制曾开可更追复宝文阁待制。以其子言复职未尽故也。
五月十五日,诏司马康特追复右谏议大夫。康元佑五年为左司谏,卒赠右谏议大夫,后以党籍追赠官。至是,康孙伋上章自陈,故有是命。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故中书舍人吕本中特追复敷文阁待制吕本中:「吕」原作「李」,考宋无名「李本中」之中书舍人,而《宋史》卷三七六《吕本中传》所载事迹颇与此合,惟不见追复之事。姑据以改之,仍俟考。,与一子恩泽。以臣寮言本中问学淳正,行义修明,太上皇帝擢为中书舍人,因忤秦桧罢黜,流落至死,迄无职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诏故吏部侍郎吴秉信特追复敷文阁待制。秉信自正任吏部侍郎除右文殿修撰、知常州,未赴卒。至是,其子晋卿上章自陈,乞追还秉信合得职名,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故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京西湖北路马步军都总管、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张宪特追复元官,四子各补承信郎。其子敌万自陈,当建炎、绍兴间,宪从岳飞与金人战,屡立奇功,中坐飞事身死,今飞已蒙朝廷褒恤,录及子孙,惟宪尚挂罪籍,乞援飞例追复元官,给还恩数。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七日,诏故左承议郎、充秘合修撰、前知宣州李若虚特追复元官职,仍与一子文学恩泽。先是,若虚尝为岳飞幕属,飞死,言者指为飞党,坐落职编管徽州,死于贬所。至是,其孙机引飞已复官陈乞,故有是命。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故权礼部侍郎高闶特追复集英殿修撰。寻有旨追复敷文阁待制。以臣寮言闶不附秦桧,终身不得职名故也。
九月十一日,诏故宜州观察使、荆湖北路副都总管姚仲追复保宁军节度使、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
十月五日,诏故右承议郎、试司农少卿高颖追复元官,与一子恩泽。颖绍兴初尝为岳飞幕属,飞死,例坐窜责,殁于贬所。至是,其妻引飞已复官陈乞,故有是命。
五年十一月三日,诏故左承议郎冯方特追复左朝散郎,与致仕恩泽。
十六日,诏故责授汝州团练副使邢倞特追复左中大夫。倞靖康间为司农少卿,充北使馆伴,与李纲同谋结余堵纲:原作「刚」,据《宋史》卷三五八《李纲传》改。下同。,致金人再兴师,(军)朝廷以倞浅谋召祸,谪散官安置英州,死于贬所。至

是,其家属引李纲已牵复陈乞,故有是命。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符行中特追复左朝散大夫,充敷文阁待制。先是,绍兴二十六年,行中以敷文阁待制奉祠,言者论其交结秦桧,致身侍从,顷帅(城)[成]都,将朝廷已放逋负复行催促,废格诏命,蜀人怨之,(致)[至]是落职罢宫观。已而言者论列不已,次年遂责授散官,南雄州安置,死于贬所。至是,其子愿上章辨诉故也。
二十四日,诏故勒停人前右朝请大夫、直秘阁郭淑可追复元官,与一子恩泽。先是隆兴二年,淑知盱眙军,值虏骑渡淮,委城先遁,有旨特勒停,送静江府编管。至是,家属诉于朝,谓淑不能守御而先期保护百姓出城,中尝蒙恩自便,不幸身亡,故有是命。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左朝奉大夫致仕汪勃追复龙图阁学士勃:原作「渤」,据本书职官七七之七五改。。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故责授果州团练副使戚方可特追复舒州观察使。
九年九月五日,故除名勒停人前右宣教郎卢仲贤特追复元官,与一子承信郎。先是隆兴元年,仲贤以枢密院计议官往金国军前议事,已而以将命失指,为言者论列,有旨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郴州编管。至是,其家属诉于朝廷,谓和议再成,始于仲贤,当来所议适用、地界、岁币、归附四事,今皆如约,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六 追复

追复
【宋会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故降授左朝奉郎、直秘阁查钥特与追复朝散郎。以钥干道七年十月,知台县望具(折)[析]总领所支钱物失实知台县望:文意不通,疑当作「知台州孙望」(本书中「孙」多误作「县」),俟考。,降一官放罢。至是遇赦,特与追复。
五年八月十八日,诏故右朝散郎王循友特追复元官,与恩泽一名。以其妻言,循友昨知建康府日断配作过逃。制书有云:「缅怀故将,录乃旧功。」
嘉定元年二月八日,诏故复资政殿学士、太中大夫赵汝愚特复观文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以更化之后,改正实录,明辨谗诬,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五日,诏故降充银青光禄大夫、卫国公秦桧指挥更不施行。先〔是〕开禧二年四月,臣僚论列,遂追王爵,至是复有此命。
四月十三日,诏故国子司业、湖南安抚刘焞特复集英殿修撰,依前朝大夫朝大夫:「朝」下当脱一字,然宋大夫有「朝请」、「朝奉」、「朝议」诸名目,不便臆补,仍俟详考。。以四川宣抚副使安丙言焞高明端亮,嫉恶如仇,为人诬蔑,乞与牵复职名,故从其请。
十年正月十三日,诏项安世特与追复直龙阁。先是其子新监潭州南岳庙寅(县)[孙]自陈:「父安世顷蒙先朝擢寘馆阁,忠诚许国,不欺不疑。庆元之初,因应旨上言,指权臣窃政之渐,首遭废黜。开禧之末,始以王命起守鄂州。自谓偶罹艰棘,获效臣子之忠,不意权臣忌功,反肆诬蔑,罢官禠职,三被重劾,于其废殒前一日,犹有镌官之命。先父不幸被疾,竟负谪以死,以故职名未复,罪籍未除,死者负冤,生者抱痛。欲望哀念久郁,甄录旧劳,特赐追复贴职。」故有是命。
十五年十月

十九日,诏施宿特与改正,追复朝请大夫。以其女安人施氏自陈女安人:原作「安人妾」,按后文云「故父宿」,则施氏分明为施宿女,因改,并据文意移「女」于「安人」前。:「故父宿昨任淮东提举日,但知尽忠报国,讨究弊源,撙节浮费,不顾怨仇,悉皆痛革。是以取怨于僚属,有忤于交承。不幸身死,谤议起于雠人,诬合倾挤,死及百日,(勿)[忽]致臣僚论父盐政及修城事。于父死一年之后,行下抄籍,一家骨肉星散,狼狈暴露,故父灵柩亦皆封闭,寡妻弱子无所赴愬。念故〔父〕系孝宗朝谏官施子之长子施子之长子:按施宿之父为施元之,似当改「子」字为「元之」。,把麾持节,廉直素着。昨来狱司勘作八十余万缗,逮至抄(佑)[估],自高曾以生生之计、升斗之租,总不及五万缗,可见当来冤枉。又蒙公朝轸念无辜,拨钱津葬,节次蒙恩,始有生意。去年八月内明堂赦恩及今年正月内受宝大赦,念妾等存殁衔冤,迄今九载,已蒙朝廷给还家业,所有父宿元官职及身后转一官并坐前已陈乞致仕恩泽,未蒙照赦改正给还,情实迫切,乞详所陈施行。」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七 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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