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神宗元豐元年十月盡其月
三月庚午朔,董氊遣景青宜黨令支等來貢方物,上問所以來之意,對曰:「董氊蒙恩許貢,故遣使來謝。」上慰撫之,皆歡呼舞拜。
權監察御史裏行舒亶為集賢校理。以上批「亶優于辭學,詳于吏治,自丞屬憲府,能以先後左右朝廷政事為己職責」故也。
詔錢藻且權開封府。以許將連太學獄事,而御史臺鞫治多用開封府吏也。八月丙辰,許將責。
權御史中丞蔡確言:「畿內及諸路闕雨,宿種未長,重虞疾疫,陛下賑卹窮乏,詔書數下,仁民之慮,可謂至矣。臣愚竊謂四方犴獄,宜更澄察,決滯理冤,足召協氣。乞詔畿內提舉司、諸路轉運或提舉司委官,與提點諸縣鎮及提點刑獄官巡按闕雨州縣,督治未結絕公事,有涉枉濫或無故淹延者,並申理決遣,劾官吏以聞。」知諫院李定言:「京東、河北饑,青、齊、滄、棣尤甚,陛下已敕有司賑救貧乏,租稅欠負,例皆展閣,減價出粟,支借種錢,籍錄饑羸,給以口食,尚聞民不安居,漸有流散。乞戒監司檢察州縣,若賑救不如法,致有逃死,以戶口多少等第黜罰。」知諫院黃履亦言:「知青州龔鼎臣、知滄州張問,性雖厚重,而短于應務,不足以賑乏紓急,乞別選能者,易鼎臣、問以他郡。」皆不行。朱本削此三事。
詔:「兩浙路災傷民負戶絕田產價錢者【一】,展限半年輸官。」初本路乞展限一年,而司農寺以為太寬也。
賜辰州捕猺賊兵丁特支錢。
辛未,詔:「河東定奪吉伯溝【二】地界,毋得張皇,或致生事,候究治得實,具奏聽旨。」以管勾緣邊安撫司王崇拯言:「差官定奪,滋長狡計,宜但戒地分巡檢,毋得侵越耕種而已。」上以其言為然,故有是詔。
又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歲久暴露。其令逐縣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葬,無主者,官為瘞之。民願得錢者,官出錢貸之,每喪毋過二千,勿收息。」詔提舉常平等事陳向主其事,以向建言故也。後向言:「在京四禪院均定地分葬遺骸,天禧中有敕書給左藏庫錢,後因臣僚奏請裁減,事遂不行。今乞以戶絕動用錢給瘞埋之費。」至六月,向又乞選募僧守護,量立恩例,並從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令管勾三年,願再住者準此。向,桐廬人也。張舜民云云可考。新、舊紀並書:「詔畿內貧民不能葬者給地,貸以錢,無主者瘞之。」
癸酉,賜梓州路轉運司度僧牒百,修遂、戎、瀘州城。
丁丑,上批:「前內侍省高班梁堅,坐監嵩慶陵自盜贓,貸死編管襄州,該恩已放逐便,今貧窶無所歸,內臣執事兩省,更無他所安排,可與一內侍省把門內品。」遂為後苑散內品。
環慶路經略司俞充言:「蕃部昌寧為西界守領使詐歸投來剌邊事,續來理索,并熟戶蕃部蘇尼亦入漢界刺事,若依法處置昌寧,恐生其疑,乞牒還西界,蘇尼乞刺配近裏州軍。」上批:「蘇尼有死罪二,一犯十惡,法當緣坐,今幸敗獲,所宜明正典刑,不知有何情理可矜,特為末減。昌寧雖本西人,自是入中國刺事,理亦不可牒還,縱令遣回,未知于夏人疑我之心如何可解,顯亦全無意謂,可令依法施行。其捕獲蕃官,速依條酬奨。節略蘇尼等情欵,牒鄜延路令轉牒宥州取問首領擅遣人入中國刺事人罪,嚴加誡斷。」遂斬蘇尼,而昌寧處死。
上批:「大理寺長、貳、丞、主簿家屬既不在治所,如遇休假,宜止各輪一員在寺,餘歸休沐,庶制可經久,人無憚倦。其著為令。」
三司言:「會計河北東路熙寧十年收支實闕錢帛等,比轉運副使陳知儉、判官汪輔之元奏之數少七十三萬餘緡,知儉等誠不職,乞降黜以誡諸路。」詔提舉司劾罪奏之。輔之坐杖七十,知儉杖六十,各該去官。詔各特罰銅二十斤。
知都水監丞范子淵言:「修黃河南岸治水隄,乞給人兵物料緡錢。」詔發卒三千人,給官莊司、熟藥所錢共三萬緡,仍特賜公用錢二百緡。
提舉河北糴便糧草王子淵言:「糴緣邊軍儲,皆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設內地州縣寄糴之法,以權重輕。自內地用御河船運至緣邊,且以熙寧八年言之,綱船三百,用兵工幾二千人,所運不及八萬石。計綱船兵工約一斗,已費錢七十矣,若僦私船,百里之地,斗才一錢三分至五分,率以千里之遠計之,猶可省綱船所費之半,宜雇客船便。」下三司議,三司請留綱船二百二十艘,應副船運不足,即如子淵議。從之。令歲終具和雇私船所省錢數以聞。
戊寅,錄北界人程詮、程岊為三班借職,程景三班差使,李弼送襄州,賜地二頃,月支錢千、米一石三年。詮等嘗為邊人刺北事,又嘗告獲姦細,事覺來歸,定州安撫使乞推恩故也。
庚辰,御集英殿策禮部進士。舊紀具載策題。
禮賓使、嘉州刺史高公繪為羣牧都監,文思副使高遵路管勾景靈宮。公繪以皇太后從子,遵路以從叔也。
辛巳,詔:「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
又詔:「京朝官、選人、班行所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三人,循一資;中等三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七十人,注官。」
壬午,策特奏名進士,又策武舉進士。
刑部言:「祕書省正字王鞏,坐嘗借趙居兵書,當杖八十,追兩官勒停,已敍祕書省正字,今又及三朞,當敍太常寺太祝。」上批:「王鞏所犯交結巨惡,情理極重,緣當日元勘不盡,故案法,得罪至輕,可更展三期與敍元官。」
詔發壯役兵二千,京東廂軍一千,濱、棣州修城揀中崇勝兵五指揮,並赴洛口工役。
癸未,御集英殿試諸科、新科明法。
龍圖閣直學士、知渭州蔡延慶權知開封府。延慶初得安南九軍法【三】讀之,謂諸將曰:「漢蕃兵馬未整,幸今無事,可依此團結,以備調發。」乃以正兵弓箭手人馬團為九將,合百隊,分四部為左右前後,而隊有駐戰、拓戰之別【四】,步騎器械,每將皆同。又以蕃兵人馬為別隊【五】,各隨所近分隸諸將,每將之數,不及正兵之半,所以制之也。處老弱於城砦,使漢蕃不相雜,所以防其變也。為書上之。會鄜延路亦分畫兵將,朝廷以兩路所奏遣徐禧議定,禧奏宜依鄜延奏從事,乃下諸路,有不同者,具析以聞。延慶條鄜延所奏未便者具上,且言不敢附下,以孤委任。上是延慶,以禧為不然,乃召延慶。神宗初以延慶分畫兵將為是,後乃有詔褒奨徐禧,且命禧代延慶,則似禧為是也。延慶傳云:「上以禧為不然。」當考。褒奨禧詔在此月丙戌,御集四月十八日、元年七月辛卯更詳之。
龍圖閣待制、知秦州呂大防知審刑院。御史舒亶言:「大防果於立異,足動流俗,使在朝廷,於聖政有損無益,乞與一在外差遣。」不聽。
詔:「聞鄜延路緣邊蕃部有積年借貸錢穀,主事催督迫急,貧下戶艱于送納,甚有自盡及亡出外界者,可更展限半年。環慶路準此。」
賜董氊進奉馬四百六十三匹價錢一萬一千二百緡,銀綵各千,對衣、金帶、銀器、衣著等,補進奉大首領景青宜黨令支珍州刺史,劉勇丹結古扶州刺史,餘有官者遷一資,未命者補職名有差。歲增大首領大綵十七匹,小首領五匹,散茶各十斤。以經制熙河邊防財用李憲言景青宜黨令支敍述和斷之勞故也。回賜馬價,用密院時政記增入,密記卻不書銀綵,當考。
閤門言:「同天節臣僚罷散道場賜御筵,乞依燕式賜花。」從之。
太常博士周直儒等言:「國信一路郡縣驛亭陳設什物,以致樂器等故敝,乞新之。」詔自京令國信所緣路委監司一員先事點檢完治。
秦鳳路經略使呂大防言:「階州漢蕃戶獻納并根括田五百二十頃,可募弓箭手。」詔依緣邊法人給地兩頃【六】。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劉庠進一官,知秦州。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知諫院徐禧為右正言、直龍圖閣、權發遣渭州,賜緋章服,其計議措置邊防事如故。計議措置如故,據禧本傳。初,陝西緣邊兵馬蕃弓箭手與漢兵各自為軍,每戰多以蕃部為前鋒,而漢兵守城,伺便利後出,不分戰守,每一路以數將通領之。呂惠卿帥鄜延,以為調發不能速集,始變舊法,雜漢蕃兵團結,分戰守,每五千人隨屯置將,具條約以上【七】。邊人及議者多言其不便。上頗采惠卿議,欲推其法于諸路,故遣禧往計議。禧先具環慶法上之,遣官措置涇原,而涇原帥蔡延慶以為不可,朝廷亦是之,并難禧環慶法。禧歷疏涇原法疏略參錯,圖其狀,別為法以奏,且言環慶法不可改。上與惠卿詔曰:「徐禧論措置析將事惻怛慷慨,謀國不顧,已令代延慶帥涇原,卿宜勉終之,異日為一代良臣矣。」元年六月丙寅,初遣禧計議。七月辛卯,有詔付禧及諸路。是年三月癸未,蔡延慶云云可考。
太原府路走馬承受全惟幾言:「馬遞鋪兵轉送朝廷邊機遞角,檐擎使命行李,并諸般綱運軍器材料、衣賜絹布之類,略無休息,雇賃脚乘,倍費錢數,窮困凍餒,乞加寬卹。」上批:「久聞鋪兵艱勤之狀,深可傷惻。今因惟幾到闕,面審其實,具道逐人衣不庇體,食不充口,家人則以不任寒凍,多埋覆于溫灰之中,以苟活生命。窮極如此,亟宜拯卹,可委陳安石速具措置以聞。」後安石言:「欲乞應軍器及材料并衣賜,凡綱運并差廂軍搬運,日支口食,如闕即和雇。又軍器材料,其間有不適用及粗重,枉破腳乘,欲乞並委所屬專差官相驗堪好,方得起發。應合變造成樸,並令要用去處先造樣一二件,關送起發州軍依樣計置應副,如此減得腳乘兼便于津般。」詔軍器監相度以聞。本監言如此誠便。並從之。
河北緣邊安撫司言:「雄州兩輸戶避北界差夫及科栣木修涿州城,各攜家屬來近本州并關城居止。」上批:「兩輸戶避役逃移,不免失所,其給口食賑卹,候北界科役少息,諭令復業。」
戊子,管勾廣南西路常平等事劉誼言:「邕州官舍民居,悉以茅覆,兼兵火之後,邊城樓櫓未備,乞集陶匠燒瓦,運宜州木板,置溪洞竹,蓋公私屋宇,庶絕火患。」從之。詔誼經畫施行,轉運司協力應副。
上批:「河東路見運物材就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皇,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廣西經略司言:「延眾鎮右千牛衛將軍張智常誘致九道白衣富、雅州李聚明等內附。」詔遷智常右監門衛將軍。
庚寅,詔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前差盧秉罷勿遣。
初,去年五月,西頭供奉官張從惠言:「汴河口歲歲閉塞,又修隄防勞費,一歲通漕纔二百餘日。往時數有人建議引洛水入汴,患黃河嚙廣武山,須鑿山嶺十五丈至十丈以通汴渠,功大不可為。自去年七月,黃河暴漲異于常年,水落而河稍北去,距廣武山麓有七里遠者,退灘高闊,可鑿為渠,引水入汴,為萬世之利。」知孟州河陰縣鄭佶亦以為言。時范子淵知都水監丞,畫十利以獻:歲省開塞汴口工費,一也;黃河不注京城,省防河勞費,二也;汴隄無衝決之虞,三也;舟無激射覆溺之憂,四也;人命無非橫損失,五也;四時通漕,六也;京、洛與東南百貨交通,七也;歲免河水不應,妨阻漕運,八也;江、淮漕船免為舟卒鐫鑿沉溺以盜取官物,又可減泝流牽挽人夫,九也;沿汴巡河使臣、兵卒、薪楗皆可裁省,十也。又言:「汜水出王仙山【八】,索水出嵩渚山,亦可引以入汴,合三水積其廣深,得二千一百三十六尺,視今汴流尚贏九百七十四尺,以河、洛湍緩不同,得其贏餘,可以相補,懼不足,則旁隄為塘,滲取河水,每百里置木鰯一【九】,以限水勢,隄兩旁溝湖陂濼,皆可引以為助,禁伊、洛上源私取水者。大約汴舟重載,入水不過四尺,今深五尺,可濟漕運。起鞏縣神尾山至士家隄【一○】,築大隄四十七里,以捍大河。起沙谷至河陰縣十里店,穿渠五十二里,引洛水屬于汴渠,總計用工三百五十七萬有奇。」疏奏,上重其事。
是年冬,遣左諫議大夫、直學士院安燾,入內都知張茂則行視。正月,燾等還奏:「索水在汴口下四十里,不可引;洛、汜二水,積其廣深纔得二百六十餘尺,不足用。滲水塘引鑿大河,緩則填淤,急則衝決。洛水惟西京分引入城,下流還歸洛河,禁之無益。置鰯恐地勢高下不齊,不能限節水勢。黃河距廣武山有纔一二里者,又方向著南岸,退灘堅土不及二分,沙居十之八,若於其間鑿河築隄,至夏洛水內溢,大河外漲,有腹背之患。新隄一決,新河勢必填淤,則三百餘萬工皆為無用。又子淵建此,本欲省汴口歲歲勞費,今置隄埽水澾之類,歲計恐不啻一汴口之費,而又有不可保之慮。雖然,財力在人,猶可為之,惟是水源不足,則人力不可強致。蓋伊、洛山河,盛夏雖患有餘,過此常若不足。疑謀勿成,惟陛下裁之。」上以子淵計畫有未善者,乃命用臣經度,以楊珪往。
至是,用臣還,奏可為:「請自任村沙谷口至汴口,開河五十里,引伊、洛水入汴,每二十里置束水一,以芻楗為之,以節湍急之勢。取水深一丈,以通漕運。引古索河為源,注房家、黃家、孟王陂及三十六陂高仰處,瀦水為塘,以備洛水不足則決以入河。又自汜水關北開河五百步,屬于黃河,上下置鰯,啟閉以通黃、汴二河船筏。即洛河舊口置水澾,通黃河,以泄伊、洛暴漲之水。古索河等暴漲,即以魏樓、滎澤、孔固三斗門泄之。計用工九十萬七千有餘。」又乞責子淵修護黃河南隄埽以防侵奪新河。詔如用臣策,故有是命。始營清汴,主議者以為不假河水而足用,後歲旱,洛水不足,遂于汜水斗門以通木筏為名,陰取河水益之,朝廷不知也。朱本云:「其後清汴成,率如其說,波流平緩,兩隄平直,泝行者道里兼倍,官舟既無激射之虞,江、淮扁舟,四時上下,晝夜不絕,至今公私便之。非上意明斷,不惑于凡淺之論,千載之患,未易除也。」此朱本所云,新本已削去,上用墨本也。新紀于四月二十六日甲子書起役導洛通汴。舊紀于六月十七日甲寅畢工乃書之。
辛卯,詔權發遣羣牧判官、太子中允王欽臣罰銅十斤。坐違法擅移所部官也。
賜登州度僧牒百修城。
上批:「西驛交市,舊法除賣于官庫外【一一】,餘悉聽與牙儈市人交易。提舉市易司近奏並令市易上界管認一切,禁其私市,聞戎人甚不樂。昨正旦使所須物,本務又不能盡有,不免責買于市肆,今會其贏數亦不多,宜令仍舊。」
御試編排官李承之等言:「熙寧九年,御試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號,止以粗通資次編排,今一百四十六號,比前數倍,欲以二通為合格,分兩等。」從之。
命樞密院編類文字、大理評事蔡碩等編類將官敕令,承旨司修定。以都承旨韓縝等言,自降將敕後,陳請不一,慮衝改不明,諸將或未諭,恐誤施行故也。
壬辰,詔:「近已差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可令范子淵修黃河南岸畢,留卒二千,給用臣工役,仍令轉運副使李南公專應副河南府都巡檢一人往洛口編攔。用臣支賜,依所寄諸司使給之。」
知延州呂惠卿乞招敢勇,每十人為一甲。從之。
河東路經略司言:「麟州有西人先放箭及虜兵士呂重等,欲牒宥州誡約。」詔:「人馬已索到,箭數不多,更不移牒。」
詔:「敗折場務買撲等錢,保人當填納者,委提舉司具拖欠年限、歲豐凶及保人家力,當給日限,申司農寺詳度指揮。」從本寺請也。
癸巳,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開封時彥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六百二人。舊錄鄧綰傳云:「綰知熙寧六年貢舉,請進士第五甲依舊賜本科出身,無以同學究恥之。不從。後元豐二年再言之,卒從其請。」新錄辨曰:「熙寧六年有請不從,元豐二年賜進士及第、出身、同出身,亦有同學究出身者,卒從綰請,妄也。」今削去。舊紀書進士、明經諸科賜及第授官者千三百八十人,新紀同,蓋并癸巳日所賜人數也。
客省言:「車駕遊幸射弓,故事每御箭射中,宰臣、親王以下進馬,欲自今初射中羣臣進馬及賜羣臣馬如舊,續射中並免進奉。」從之。
詔審刑院、刑部,自今留滯公案及二百道,官吏勒停。
甲午,御集英殿,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將作監主簿、國子四門助教、長史、文學、助教總七百七十八人。新、舊紀並入癸巳。
雄州言:「北界民戶,以差配騷擾,併有驚移,涿州乃移文言南界縣官以兵馬遮約,不令應役,請速遣回。」詔雄州具創生侵越騷擾因依報之,及戒兩縣巡防,候北界差科稍息,即諭驚移人戶歸業【一二】。既而緣邊安撫司言:「逃移人多客戶,自言若北界未肯罷夫,欲往他處營田作力,以為歲計。」樞密院請詔雄州曉諭民戶田蠶及時,不可遠棄家產,候北界差科稍息,有人招呼,各歸復業。上批:「兩輸戶逃移四方,雄州深以為不便者,不過恐元佃之地,全為北人拘占,今逃者既多客戶,則浮寓之民,縱使散之他所,亦無深害,可止令出榜安慰還業。」新、舊紀並書:「詔雄州兩輸戶南徙者,諭令復業。」
丙申,閤門通事舍人、河北緣邊安撫副使劉琯乞兩輸人已于近南居者,不得復于兩輸地來往。詔雄州已發遣歸業民戶,責鄰保覺察。
丁酉,詔新進士依舊式賜錢五百千為宴集費外,特賜千緡,諸科三百千。
詔大理寺月具見禁及已決罪人數申中書。
賜特奏名進士孫寶養真處士。以寶犯不考式恩補攝助教不就,自言有修鍊術,乞一名號歸山故也。孫寶何許人?
邢州乞權住散本州市易司絹錢以寬民力。詔都提舉市易司案民戶逋負數多州縣,毋得給錢。
降東上閤門使、果州刺史、秦鳳路副總管夏元幾為都鈐轄。坐前知鎮戎軍失入人死罪也。五月己巳又責。
岐王顥之夫人,馮侍中拯之曾孫也,失愛于王,屏居後閣者數年。是春,岐王宮遺火,尋撲滅,夫人聞有火,遣二婢往視之。王見之,詰其所以來。二婢曰:「夫人令視大王耳。」王乳母素憎夫人,與二嬖人共譖之曰:「火殆夫人所為也。」王怒,命內知客鞫其事,二婢不勝考掠,自誣云:「夫人使之縱火。」王杖二婢,且泣訴于太后曰:「新婦所為如是,臣不可與同處。」太后怒謂上必斬之,上素知其不睦,必為左右所陷,徐對曰:「彼公卿家子,豈可遽爾!俟按驗得實,然後議之。」乃召二婢,命中使與侍講鄭穆同鞫於皇城司,數日獄具,無實。又命翊善馮浩錄問。上乃以具獄白太后,因召夫人入禁中。夫人大懼,欲自殺。上遣中使慰諭曰:「汝無罪,勿恐。」且命徑詣太皇太后宮,太皇太后慰存之。太后與上繼至,詰以火事,夫人泣拜謝罪,乃曰:「縱火則無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髮出外為尼。」太后曰:「聞詛詈岐王,有諸?」對曰:「妾乘忿或有之。」上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瑤華宮,不披戴,舊俸月錢五十緡,更增倍之,厚加資給,曰:「俟王意解,當復迎之。」此據記聞,附于月末。
復置熙州狄道縣。舊紀仍不書此。
夏四月庚子,內藏庫使張若訥代种諤知岷州,禮賓副使康識代楊萬知通遠軍。以上批:「諤、萬與經制邊防財利司數論辨公事,因而生隙,勢難安處。」故易之。以諤知涇州【一三】。
陝西都轉運使、度支郎中皮公弼降一官,展磨勘二年。公弼嘗舉汝州俞士龍,坐自盜贓,法寺當公弼徒二年,勒停。詔以公弼經制鹽事有勞,免勒停。
辛丑,幸金明池觀水嬉,燕射瓊林苑,上射中的,羣臣皆賀,磤命羣臣射,又特命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射,酒罷,御苑門觀軍士射柳枝。上自即位至是,始再幸池苑,後不復至矣。新、舊紀並書幸池苑。
癸卯,太皇太后、皇太后幸金明池,上扶太皇太后登輦,又豫為百寶酒船,於是馳以上壽。
權發遣鹽鐵判官、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國子博士李稷言:「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至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計課利及舊界息稅并已支、見在錢七十六萬七千六十六緡。」上批:「蜀茶變法,又前後奉行使者失指,議論紛紜,恐動羣聽。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
詔編茶場一司敕。
甲辰,遼主遣琳雅懷化軍節度使蕭晟、左諫議大夫知制誥張襄來賀同天節。
龍圖閣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宋敏求卒。
乙巳,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言:「經制司擅榷買熙河岷州、通遠軍商人貨。」詔經制司具析以聞。後李憲言:「自置司以來,除蕃商水銀及鹽川寨、鹽官鎮兩場依法禁私販外,市易賣買,並取情願交易,未嘗拘攔。臣以淺疏,終恐難逃吏議,乞獨坐臣罪。」乃詔憲赴闕,令轉運使蔣之奇根治,劾有罪之人。又詔之奇宜以朝廷所降事目推治虛實,無令支蔓。詔之奇事在七月辛未。及獄成,憲與馬甲、趙濟、霍翔坐奏事不實,徒二年。詔憲等所坐緣公,宜依德音釋之。獄成,據朱本在六月戊戌朔,今并入此。御集在十一月二十六日。是年九月十八日、十月十五日皆有德音。九月十八日止及潁州,當是十月十五日。朱本必誤,當從御集。
詔昨安南從軍士卒,因病寄留,後不知存亡者,除籍給賻。從廣西經略司所請也。
庚戌,詔新賜進士及第自第四甲以上,依熙寧九年推恩,諸科正及第、明經出身依熙寧六年推恩,命御史中丞蔡確同判流內銓官注擬。
又詔司農寺出坊場錢十萬緡,賜導洛通汴司增給吏兵食錢,內以二萬緡給范子淵為固護黃河南岸薪芻之費。
上批:「聞兗、鄆、徐、濟等州久無雨,穀麥失望,人情不安,雖已遣內臣往東嶽建道場,可更遣禮官祈禱。」
又批:「廣西春旱特甚,其令安撫、轉運司訪名山靈祠祈禱。」
又詔河北東路提舉常平倉司所散濱、棣、滄州饑民食,至五月止。
封濮安懿王第十一女梁鑄妻仁壽縣主為同安郡主,第十八女夏大醇妻崇德縣主為永嘉郡主,不俟大禮給俸。舊制再經大禮方給故也。
命江南西路轉運判官彭汝礪、提舉兩浙路常平等事【一四】范峋,就潤州推鞫呂嘉問事。詔嘉問權罷潤州。嘉問以前知江寧責臨江軍,事在明年正月壬午,江東監司奏乞罷嘉問潤州,事在去年十二月癸卯。
環慶路都鈐轄、皇城使、帶御器械梁從吉領昌州刺史。從吉在環慶歷四任,故特遷之。
辛亥,以新科明法及第王壬為試銜知縣、律學教授。
壬子,遼使辭,置酒紫宸殿,不作樂。以乙卯有司薦饗太廟,是日齋故也。
乙卯,廣南西路經略司言:「賓州瘴癘,加以兵火之後,難得官願就,乞差殿中丞吴潛知賓州。」從之。
司勳員外郎韓晉卿知壽州。晉卿自大理出知同州,上批:「晉卿非次替罷,可特與一見闕。」故從之。
詔導洛通汴用是月甲子興工,遣禮官祭告,如河道侵冢墓,量給錢令遷避,無主者官為瘞之。
賜固護黃河南岸卒特支錢。
丙辰,廣南西路經略司言:「順安州、貢峒等舊隸邕州,昨宣撫司因收復廣源,分隸順州,乞還舊隸。」從之。
丁巳,鎮江節度使、同平章事、秀國公陳升之【一五】致仕,直學士院安燾草辭,有云:「尹躬一德,共嘉同體之和,說命三篇,獨先注意之任,卒有成績,基于始謀。」御史舒亶指此六句,以為悖禮失實。詔燾改之。乃盡去六句,止云:「早從士論,擢與冢司。」貼麻行下。後二日,升之卒,贈太保、中書令,輟視朝二日,成服于苑中,謚成肅。升之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丹陽居第,壯大踰制,南方人驚詫,以為未識,其它豪侈類此。舊紀並書致仕,新紀但書卒。
上批:「聞知鄜州尹寶臣有子三班奉職抃【一六】,妙知為弓,能辨六材,令乘驛赴闕。」
詔西上閤門使、嘉州團練使、知保州張利一及三年與代定州路都鈐轄,再任。從安撫使韓絳奏也。
己未,廣南西路經略司【一七】言蠻寇順州,乞濟師。上批:「可發潭州團結兵全將往桂州權戍,庶可以鎮安二廣人心,不致怯懼,候邊事息追還。」
知諫院李定言:「秀州嘉興、崇德兩縣,初定役法時,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錢,恐非法意,下司農寺請下本路改正,他路有類此者,令提舉司依此施行。」從之。
庚申,上批:「河北東路提舉官李孝純乞勾收諸路官司先借兌出本司錢穀,可選差精敏有風力文臣一員,兼委以拘催都水監借京東等路提舉司雇夫錢。」磤遣都官員外郎潘良器催促發還。
以龍衛廢營地賜衛國公主,地與主第相直也。主後以其地建法雲寺。
京西第五將言:「昨奉詔遣教頭二人教習馬軍,各已精熟。」詔:「京西第五將,提點刑獄司那官一員,依案閱將兵馬軍格案試,具合格人以聞。」既而上批:「勾當軍頭司、內侍押班石得一往南路管勾葬事,可因便委令閱視,庶諳知次第,不為將副所紿,朝廷誅賞所加,發必無妄。」遂改用得一。
辛酉,鹽鐵判官、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國子博士李稷權陝西轉運使,兼制置解鹽使、都大提舉茶場。稷在長安州軍縣鎮創增侵街錢,一路騷然,與李察皆苛暴,時人為之語曰:「寧逢黑殺,莫逢稷、察。」
賜故陝西都轉運使、屯田郎中、直昭文館皮光弼家絹三百匹,後復錄其子彥仲為將作監主簿,壻試將作監主簿不理選限趙仲邈許出官。以轉運使范子奇等言光弼因出巡致疾,乞優卹其家故也。錄子、壻在七月二十日丁亥,今并書。
廣西路經略司言,得歸明人戶三千三百七十五。
壬戌,詔:「大理寺劾陳世儒,留繫多日,繼又推治初勘官不公及因緣請求,遷延久未結正,可遣御史黃顏監勘。」乙丑日可并。
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請:「自今歲課茶息稅錢,已定十五萬緡,歲以五萬緡給轉運司,餘以待詔用。」從之。
癸亥,詳定正旦御殿儀注所言:「元會受朝賀,執鎮圭,非是,伏請不執。上壽準此。」又言:「元會行禮于朝,而天子服祭服,羣臣服朝服,亦非是。請服通天冠、絳紗袍。」又言:「御殿當設旂幟,仍闢大慶殿門,皇帝即御座,禮官等引中書門下、親王、使相押諸司三品、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羣臣不服劍,不脫屨舄。」並從之。此但舉其要,而削其繁辭。
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乞留銅錢百萬緡為本。從之。
甲子,知審刑院安燾言:「天下奏案,視十年前增倍以上,審刑院刑部詳議、詳斷官,視舊員數頗減,乞復置詳議官一員。又詳議官遍簽刑部斷案,職事不專,乞分議官六員,每案二員連簽,若情狀可疑,未麗于法,即議官通簽。如此則疑難之獄得盡,眾議明白,罪案不致留積。」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各一員,罷刑部檢法官一員,餘如燾請。
詔權判南京國子監、駕部郎中鄭宗礪罰銅十斤,致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會赦,而宗礪年七十餘故也。新紀于二十六日甲子日書導洛通汴,蓋起役之日也,六月十七日甲寅畢工,三月二十一日庚寅可考。
乙丑,詔知大理少卿蹇周輔,丞葉武、賈種民同黃顏鞫陳世儒事。從顏請也。手詔:「大理寺勘陳世儒惡逆事,雖續根究世儒妻母因緣請求,致軍巡元勘官改易情節,變移首從,故出入本罪,世儒夫婦無緊切照證,自可結正以聞。」可并壬戌及五月庚辰。明年正月庚寅,武罷丞。
丙寅,鹽鐵副使、工部郎中李復圭為集賢殿修撰、知滄州,候二年與諫議大夫。尋改知鄧州。改鄧州,御集在六月九日,當考其故,或並削去。
提舉成都府茶場李稷言:「洋州西鄉縣茶,舊與熙河、秦鳳路蕃漢為市,而商人私販,南入巴、達州,東北入金州,永興軍、鳳翔府官未置場以前,于州界仙遊、少府、雞雄、歸仁、洋口等鎮鋪差牙校編攔抄發,指州縣輸稅。熙寧十年廢罷四場牙校,止留洋口一處,州縣慢令,私販公行,西鄉茶歲比舊減少。乞雞雄等場令州縣督責買撲人編攔,歸仁鋪乞依舊輪差稅務牙校編閱抄發。園戶中官茶數,歲以三十萬斤為額,增及萬斤,賞錢一千,如虧少,量事決罰。」從之。
司天監太卜令魏成象請宗室祔葬,三品以上用輴車如禮文,四品以下用〈車骨〉轆車如舊例,可減雇夫錢布。禮院請如成象議。從之。初七日事,今附月末。
注 釋
【一】兩浙路災傷民負戶絕田產價錢者「負」原作「貧」,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六八之一一三改。
【二】吉伯溝續通鑑卷七四元豐二年三月辛未條作「解板溝」。
【三】安南九軍法「九」,宋史卷二八六蔡延慶傳作「行」,疑是。
【四】隊有駐戰拓戰之別下「戰」字原作「騎」,據同上書改。
【五】又以蕃兵人馬為別隊「別」原作「引」,據同上書改。
【六】詔依緣邊法人給地兩頃「依」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兵四之九補。
【七】具條約以上「具」原作「且」,據閣本及宋史卷四七一呂惠卿傳改。
【八】王仙山「王」,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一、宋史卷九四河渠志皆作「玉」。
【九】每百里置木鰯一「木」原作「水」,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一○】士家隄「士」,上引宋會要作「任」。
【一一】舊法除賣于官庫外「賣」原作「買」,據宋會要食貨三八之三三改。
【一二】即諭驚移人戶歸業「移」原作「疑」,據上文及宋會要兵二八之二○改。
【一三】涇州「州」原作「川」,據宋史卷三三五种諤傳改。
【一四】提舉兩浙路常平等事「事」字原脫。按:熙寧以後,兩浙路有提舉常平廣惠倉等事官,見宋會要職官四三之三,此處顯脫「事」字,故補。
【一五】秀國公陳升之「公陳」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一六】尹寶臣有子三班奉職抃「抃」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二六之三三補。
【一七】廣南西路經略司「司」原作「使」,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