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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一 慶曆三年(癸未,1043)

卷一百四十一 慶曆三年(癸未,1043)

  起仁宗慶曆三年五月盡是年六月

  五月丁卯朔,日有食之。

  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楊崇勳為左衛上將軍致仕。

  初,崇勳判成德軍,而部民行賂於其親吏任昭敏、李咸新,使告其子內殿承制宗誨,求免所犯罪。事覺,宗誨等皆編管諸州,崇勳并坐罪。崇勳初猶為宗誨營奏,既逮捕宗誨,崇勳又篡取之。監察御史趙祐言:「闕庭至近,崇勳恣橫如此。臣聞制使李宗易有奏報,繼遣种世材就問,崇勳但臥閤延制使入,云『不合鹵莽』。臣請選使臣以禁兵送崇勳就對。或以其嘗官樞密,務存大體,亦望與一散秩,許令致仕。」上深然之。祐,滏陽人也。此據晁補之所作墓誌,六月壬寅,祐出知州【一】,避賈昌朝執政之嫌也,仍不廢言事。當考。

  己巳,司徒呂夷簡請罷監修國史,不許。又請罷所給俸料,詔給宰臣俸料之半。

  罷屯田員外郎凌景陽、昭信節度掌書記魏廷堅、鄭州觀察判官夏有章召試學士院。

  初,晏殊、夏竦、呂夷簡各薦景陽、庭堅、有章,既得旨召試,而諫官王素、歐陽修言景陽給婚非類,有章嘗坐贓,而庭堅亦有踰濫之罪。故皆罷之。歐陽修從諫集:景陽已就試,改一官,知和州,餘並罷。今從實錄。

  庚午,御崇政殿錄繫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詣京畿及三京,其諸路即委轉運使、提點刑獄官親行疏決,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

  江、淮歲漕不給,京師乏軍儲,大臣以為憂。樞密副使范仲淹言國子博士許元可獨倚辦。辛未,擢元江、淮、兩浙、荊湖制置發運判官。元曰:「以六路七十二州之粟不能足京師者,吾不信也。」至,則命瀕江州縣留三月糧,餘悉發之,遠近以次相補,引千餘艘轉漕而西。未幾,京師足食。元,宣城人也。仲淹二奏,或可刪附。

  壬申,罷戶部判官、工部郎中王球知懷州。諫官余靖言球被疾不任事也。

  癸酉,命御史中丞王拱辰、知制誥田況,與三司同議減放州縣科配。

  詔宗室女從夫任外官者,毋得私至京師。右侍禁王世卞娶宗女晉安郡君,為鄭州兵馬監押,既從至官,而輒私自歸,為有司所劾,故條約之。

  乙亥,忻州言地大震,上曰:「地道貴靜,今數震搖,得非兵興勞民之象乎【二】?宜詔本路轉運、經略司,安卹百姓,毋得輒弛邊備。」

  鹽鐵副使、司勳郎中林濰為少府監、知滑州。初,入內都知張永和建議,請收民房錢十之三以助軍費。事下三司,三司使王堯臣持不可。永和密使人致意曰:「公能行此,則大用矣。」明日入見,具為上言,因曰:「此衰世之事,唐德宗所以致朱泚之亂者,非平時可行也。」濰畏永和勢,助之甚力。堯臣奏罷濰,以河北轉運使、工部郎中、直史館張昷之為鹽鐵副使,議乃定。

  丁丑,詔河東義勇兵願隸諸州就糧神虎、宣毅禁軍者聽之。

  又詔諸路配役在疏決以前者並釋之。

  戊寅,敕三司官吏曰:「經國以財為本,而三司紀綱不振久矣。今邊隅未靖,用度甚廣,軍資所急,民力重困,其務協心營職,無或因循以踵舊弊。」本志以此繫之於二年四月議節浮費下,今從實錄。

  先是,諫官歐陽修既受命,首建議:「天下官吏員數極多,朝廷無由徧知其賢愚善惡,審官、三班、吏部等處只是具差除月日,人之能否,都不可知。諸路轉運使等,除有贓吏自敗者臨時舉行外,亦別無按察官吏之術。致使年老病患者【三】、或懦弱不才者、或貪殘害物者,此等之人布在州縣,並無黜陟。因循積弊,官濫者多,使天下州縣不治者十有八九。今兵戎未息,賦役方煩,百姓嗷嗷,瘡痍未復,救其疾苦,擇吏為先。臣今欲乞特立按察之法,於內外朝官中,自三丞以上至郎中官【四】,選強幹廉明者為諸路按察使。請令進奏官,各錄一州官吏姓名,為空行簿以授之【五】,使至州縣遍見官吏,其公廉勤幹,明著實狀,及老病不才,顯有不治之跡,皆以朱書於名之下。其中材之人,別無奇效,亦不致曠敗者,以墨書之。又有雖是常材,能專長於事,亦以朱書別之。使還具奏,則朝廷可以坐見官吏賢愚善惡,不遺一人。然後別議黜陟之法。如此,足以澄清天下,半歲之間,可望致治。只勞朝廷精選二十許人充使,別無難行之事。」然朝廷重於特遣使,未即行也。

  參知政事賈昌朝前為御史中丞,嘗言轉運使朝廷責以按察官吏能否,而使名未正。於是參取修議,詔:「諸路轉運使副並兼按察使副,令將轄下州、府、軍、監、縣、鎮官吏姓名置簿,親掌錄其功過。若績效明著及顯有不治者,逐旋以聞外,其稍著廉勤及僅免敗闕者,即每至年終,攢寫附遞以聞。並須盡公摭實,如能稱職,別加進用,儻務因循,亦嚴行黜降。提點刑獄雖不帶此使名,並當準此。」兼按察使,會要係在三月二十七日。

  歐陽修復上言:

  轉運使自合按察本部官吏,今若特置使名,更加約束,則於常行之制,頗為得宜,必欲救弊於時,則未盡善。且臣初乞差按察使者,蓋欲朝廷精選強明之員,竊聞朝廷以所選非人,故不遣使。今所委轉運使,豈盡得人乎?其間昏老病患者有之,貪贓失職者有之,此等之人,自當被劾,豈可劾人?其間縱有材能之吏【六】,又以斡運財賦有米鹽之繁,供給軍需有星火之急,既不暇遍走州縣,專心察視,則稽遲鹵莽,不得無之。故臣謂轉運使兼按察使,不才者既不能舉職,又不暇盡心,徒見空文,恐無實效。在於事體,不若專遣使人。

  伏念兵興累年,天下困弊。饑荒疲瘵,既無力以振救,調斂科率,又無由而減省,徒有愛民之意,絕無施惠之方。若但能逐去冗官,不令貪暴,選用良吏,各使撫綏,惟此一事,及民最切。苟可為人之利,何憚選使之勞?況自近年累遣安撫,豈於今日頓以為難?今必恐三丞至郎中內難得其人,既乞且依前後安撫,於侍從臣寮、臺官館職中【七】,選差十數人,小處路分兼察兩路,其侍從臣寮,仍各令自辟判官,分行採訪,用臣前來起請事件施行。其轉運兼按察使,若能精選其人,亦乞著為今後常行之制。

  臣伏思侍從臣寮非不言事,朝廷非不施行,患在但著空文,不責實效。故改更雖數,號令雖煩,上下因循,了無所益。今必欲日新求治,革弊救時,則須在力行,方能濟務。臣所言者,生民之急務也,天下之利也,不但略言一二分以塞言責而已【八】。伏望留意詳擇。

  不報。

  虞部員外郎杜〈木巳〉權發遣度支判官事,太常博士燕度權發遣戶部判官事,仍理本資序,毋得差出,俟三年有勞,令三司保明,當議升陟之。權發遣三司判官始此。〈木巳〉,鎬之子;度,肅之子,皆王堯臣所薦也。(權發遣三司判官蓋始此。治平元年十二月,又命張徽、皮公弼等,然非事始也。會要因英錄但記徽、公弼而略〈木巳〉、度,今特著之。度附傳在神錄熙寧三年八月,亦言權發遣三司判官自度始。)

  庚辰,幸相國寺、會靈觀祈雨。

  辛巳,上謂輔臣曰:「自春夏不雨,歲時失望,蓋朕不德所致,但日於禁中蔬食、精禱、引咎而已。」章得象曰:「陛下奉天愛民,至誠如此,臣等備位衡弼,不能布宣善政,以召和氣,而過貽陛下之憂。」上曰:「朝廷細故,朕與卿等未嘗不留意。惟民閒疾苦,尤須省察,有以利天下者,在必行之。卿等其務公心咨訪,以荅天意。」

  范仲淹言:「臣親聞德音,謂屢有災異,當修德以及民,并詔臣等謹省刑法。此實見聖人憂畏之心,合於天意。臣今條奏數事,皆陛下增修明德之要。一、齋戒發誠,特降詔命,明言災眚屢見,敢不罪己祗畏,以告中外羣臣,同心修省;二、遣使四方,疏決刑獄,非害人者悉從減降;三、詔天下州縣長吏,訪聞民間孤獨不能存活者,特行賑卹;四、詔逐處籍出陣亡之家,察其寡弱,別如存養;五、邊陲之民被戎馬驅擄者,量支官物贖還本家;六、詔諸處欠負已該赦恩除放者,官司更不得催理,違者,官吏科違制之罪,遇赦不原,仍差近臣置司與奪。陛下力行此數事,下悅民心,上荅天戒。昔商中宗桑穀共生於朝,懼而修德,撫綏百姓,三年而歸者十六國,號為中興。陛下今日因災修德,則福及兆人,道光千載,天下幸甚!」仲淹言附辛巳後,須更考詳。

  壬午,詔內殿崇班以上,非有邊功及捕劇賊而嘗歷知州軍、同提點刑獄者,不許換諸衛將軍。將軍品第三,每郊祀得任子孫,而願換秩者皆老疾無狀之人,故釐革之。

  癸未,御史臺請選御史六員,而罷權推直官,從之。

  乙酉,出侍御史席平知潤州。中丞王拱辰言其議論無取,故出之。平,東平人也。慶曆二年二月,平以都官員外郎為侍御史,本傳稱平奏對鄙俚。又御史臺記亦有傳:「平嘗往齊州劾獄,失入死罪,張方平乞依法行遣。」恐此罷黜,不獨因拱辰言也。

  丁亥,置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太常丞阮逸為武學教授。張唐英政要以為議出吴育,且云育為參知政事。按此時育但為翰林學士,五年正月始副樞密【九】,四月改參政。唐英誤也【一○】。育傳又不見武學議,當考。八月戊午,罷武學。

  戊子,雨。輔臣稱賀。上曰:「天久不雨,將害民田,朕每焚香,上禱于天。昨夕寢殿中,忽聞微雷,遽起冠帶【一一】,露立殿下,須臾雨至,衣皆沾溼。移刻雨霽,再拜以謝,方敢升階,自此尚冀槁苗可救也。」章得象曰:「非陛下至誠,曷以致天應若此。」上曰:「比欲下詔罪己,撤樂減膳,又恐近於崇飾虛名,不若夙夜精心密禱為佳爾。」仁宗皇帝慶曆三年,京師夏旱,諫官王公素乞親行禱雨,帝曰:「太史言月二日當雨,一日欲出禱。」公曰:「臣非太史,知是日不雨。」帝問故,公曰:「陛下幸其當雨以禱,不誠也,不誠不可動天,臣故知不雨。」帝曰:「明日禱雨醴泉觀。」公曰:「醴泉之近,猶外朝也,豈憚暑不可遠出邪?」帝每意動,則耳赤。耳已盡赤,厲聲曰:「當禱西太一宮。」公曰:「乞傳旨。」帝曰:「車駕出郊不預告,卿不知典故。」公曰:「國初以虞非常。今久太平,預告,但百姓瞻望清光者眾爾,無虞也。」諫官故不扈從,明日,特召王公以從。日色甚熾,埃霧張天,帝玉色不怡。至瓊林苑,回望西太一宮上有雲氣,如香煙已起。少時,雷電雨甚至。帝卻逍遙輦,御平輦,撤蓋還宮。又明日,召公對,帝喜曰:「朕自卿得雨,幸甚。」又曰:「昨即殿庭雨立百拜,焚生龍腦香十七斤【一二】,至中夜,舉體盡溼。」公曰:「陛下祀天當恭畏,然陰氣足以致疾,亦當戒。」帝曰:「念不雨,欲自以身為犧牲,何戒也?」此據邵博聞見後錄,當考。恐博所記西太一宮即相國寺、會靈觀。及七年三月,禱西太一宮,則素不在諫院矣。又按會要祈禱門,慶曆三年五月十四日,幸大相國寺、會靈觀祈雨。先是,諫官以天旱,請遣官祈雨。帝曰:「朕已於宮中蔬食,密禱上天,引咎責己,庶獲豐楙之應。」宰臣章得象曰:「陛下奉天憂民,至誠如此,必有感召。」所稱諫官,必王素也。當考詳增入。

  徙同提點江南西路刑獄、內殿承制陳秉為荊南駐泊都監。時上封者又言秉本以技術進,而任按察官,不可。故罷之。

  己丑,幸相國寺、會靈觀謝雨。

  諫官余靖言:

  伏睹春夏以來,旱勢至廣,陛下憂勤勞恤,躬行禱祈,雖獲澍應,而夏田先已損矣。臣以古者三年耕,必有九年之蓄,國無九年之蓄,曰國非其國。故雖堯水湯旱,民無菜色者,有備災之術也。方今官多冗費,民無私蓄,一歲不登,逃亡滿道,蓋上下皆無儲積故也。

  臣竊謂當今備災之術最急者,寬租賦、防盜賊而已。誠知國家邊甲未解,經費日廣,不宜更減民賦自窘財用,其如農收有限,當量民力而取之。雖或差減,尚有數分之入,今若全取,一旦不堪其求,必致流亡之患,則永失常賦矣。今天府之民,九重不遠,其訴旱者尚或半得申明,半遭抑退,況遠方之人,其無告必矣!陝、關已西,尤須撫之。伏望朝廷特降詔命,應遭旱州軍,委清強官體量,實旱損夏苗去處,特與量減夏稅分數,不得容有僥倖,此乃惠民之實效也。若待有逃亡然後振救,將無及矣。

  臣又聞,衣食不足,雖堯、舜在上,不能使民不為賊盜。若水旱之後,盜賊滋長,世之常也。近聞解州、鄧州羣賊入城,刼略人戶,此乃都監、監押、巡檢不得其人之所致也。似此階漸,不可滋蔓,伏乞朝廷申明捕捉之科,嚴行賞罰之典。其不獲強盜人,不得卻將竊盜比折,特行勒停、衝替、降資之法,庶幾戮力同心,以折盜賊之勢。

  上嘉納之。「上嘉納之」,據張唐英政要。

  庚寅,詔自今兩制官詳定公事,大事限一月,小事半月,其急速者勿拘。

  賜定川陣亡軍士家兩月錢糧。

  辛卯,築欽天壇于禁中。

  癸巳,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等言:「比奉詔,詳定帥臣見所部儀制。請自今閤門祗候及路分都監以上見四路招討使,廳上公參,供奉官以下者並庭參,其走馬承受及非統轄者勿拘此制【一三】。」從之。

  京東安撫司言本路捉賊虎翼卒王倫等,殺沂州巡檢使、御前忠佐朱進以叛。遣東頭供奉官李沔、左班殿直曹元箉、韓周往捕擊之。

  甲午,復給荊王元儼所上公使錢。元儼領荊、揚二鎮,歲凡給緡錢二萬五千,西邊用兵,嘗納其半。上以元儼叔父之尊,不欲裁損,不踰年,復全給之。元儼用度無節,每預借數年俸料,翊善王渙上書諫以方有邊患,宜助朝廷節用度。元儼判其後曰:「愁殺人。」他日又諫,元儼復判曰:「仰翊善依舊翊善。」去年五月壬子,先給公使之半【一四】。

  乙未,以試方略人仇公綽為試大理評事,姜潛、許平為太廟齋郎,楊著為郊社齋郎,鞠章、張弼為司士參軍。皆近臣特薦也。

  諫官歐陽修言:「臣伏見自西鄙用兵以來,陛下聖心憂念,每有臣僚言及西事,必皆傾心聽納。今韓琦、范仲淹久在陝西,備諳邊事,是朝廷親信委任之人;況二臣才識不類常人,其所見所言之事,不同常式言事者,陛下最宜加意訪問。自二人到闕以來,只是逐日與兩府隨例上殿,呈奏尋常公事外,有機宜大處置事,並未聞有所建明,陛下亦未曾特賜召對【一五】,從容訪問。況今西事未和,邊陲必有警急,兼風聞北主見在涼甸與大臣議事,外邊人心憂恐。伏望陛下因無事之時,出御便殿,特召琦等從容訪問,使其盡陳西邊事宜合如何處置。今琦等數年在外,一旦歸闕,必有所陳。但陛下未賜召問,此二人亦不敢自請獨見。至如兩府大臣,每有邊防急事,或令非時召見聚議,或各令互述所見,只召一兩人商量,此乃帝王常事,祖宗之朝,並亦許如此,不必拘守常例也。」按韓、范以四月七日被召,五讓乃就職。修此疏不得其時,今附見五月末。

  修又言:

  臣伏見朝廷方遣使與西賊議通和之約,近日竊聞邊臣頻得北界文字,來問西夏約和之事了與未了。苟實如此,事深可憂。臣以謂天下之患不在西戎,而在北敵,縱使無此文字,終須貽患。朝廷與契丹通好僅四十年,無有纖芥之隙,而輒萌姦計,妄有請求。竊以契丹故習,遇強則伏,見弱便欺。見我無謀,動皆屈就,謂我為弱,知我易欺,故添以金繒,未滿其志,更邀名分,抑使必從。無事而來,尚猶如此,若使更因西事攬以為功,別有過求,將何塞請【一六】?此天下之人,無愚與智,共為朝廷寒心者也。

  今若果有文字來督通和之事【一七】,則臣謂敵之狂計,其跡已萌。不和則詰我違言,既和則論功求報,不出年歲,恐須動作,苟難曲就,必致交兵。至於選將練師,既難卒辦;禦戎制勝,當在機先。然臣竊怪在朝之臣尚偷安靜,自河以北,絕無處置,因循弛慢,誰復掛意【一八】?豈可待敵使在廷,寇兵壓境,然後計無所出,空務倉皇而已哉。今國家必謂兩意雖乖,尚牽盟誓,邊防處置,未敢張皇。以臣思之,莫若精選材臣,付與邊郡,使其各圖禦備,密務修完,此最為得也。況今北邊要害諸郡,不過十有餘處,於文武臣僚中選擇十餘人,不為難得。各以一州付之,使其各得便宜,如理家事。完城壘,訓兵戎,習山川,畜糧食,凡百自辦,不煩朝廷經度【一九】。以茲預備,尚可支吾。

  至如鎮定一路,最為要害。張存昔在延州,以不了事罷去,今乃委以鎮府,王克基凡庸輕巧,非將臣之材,而在定州。其餘州郡,多非其人。臣欲乞陛下特詔兩府大臣,取見在邊郡守臣,可以禦敵捍城、訓兵待敵者留之;其餘中常之材,不堪邊任者,悉行換易。若使秋風漸勁,敵隙有端,陛下試思邊鄙之臣,誰堪力戰,朝廷之將,誰可出師?當臣初授諫職之時,見朝廷進退大臣,陛下銳意求治,必謂羣臣自此震懾,百事自此修舉,西、北二事最為大者,自當處置,不待人言。及就職以來,已數十日,而政令之目【二○】漸循舊弊,惟言事之臣拾遺補闕者,勉強施行其一二。至如講大利害,正大紀綱,外制四夷,內紓百姓,凡廟堂帷幄之謀【二一】,未有一事施行於外者。臣忝司諫諍,豈敢不言。伏望陛下不忘社稷之深恥,無使夷狄之交侵,駿發天威,督勵臣下。仍乞詢問兩府大臣,西鄙議和能保契丹別無辭說否?苟有所說,能以廟謀奇算沮止之否?苟無謀以止之,則練兵、選將、備邊,待寇賊至而後圖,能不敗事否?臣願陛下勿謂去歲六符之來,可以賄解,今而有請,則事難從矣。勿謂累年西賊為患,習以為常,若此事一動,則天下搖矣。臣所言者社稷之大計也。願陛下留意而行之。今年三月二十六日,修除諫官,四月六日,遣邵良佐使夏州。此疏云就職已數十日,當是五月末,或六月初,今附五月之末,更須考詳。又按修疏云使秋風漸勁,或恐是六月末七月初。然七月一日王克基已自定州改滄州【二二】,杜維序知定州矣。張存自元年四月知成德,二年五月改都漕,十二月復知成德,今年七月又改都漕,未赴,仍知成德。修疏稱王克基在定州,則必非七月初,或是六月間也。

  詔自今巡檢、縣尉月俸並特給見錢,勿折支。會要五月事,今附月末。

  韓琦、范仲淹言:「臣竊見朝旨下陝西省,罷同、解、乾、耀等九州軍公使錢,共一千八百貫。切以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賢之禮,不可廢也。謹按周禮地官有:『遺人掌郊里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此則三王之世,已有厨傳之禮,何獨聖朝顧小利而忘大體?且今贍民兵一名,歲不下百貫,今減省得公用錢一千八百貫,只養得兵士一十八人。以一十八人之資,廢十餘郡之禮,是朝廷未思之甚也。況今來逐州使命之外,各有軍營,每年春後放下邊兵歇泊,動經半年,軍中人員,並無宴犒之具。雖條貫有旬設之名,逐州每月一次舉行,軍員各給得錢一百文已來,官務薄酒二升,既無公用,更不赴筵,亦不張樂,豈朝廷宴享將校之意?州郡削弱,道路咨嗟。當全盛之朝,豈宜如此?或謂有公使錢處,收買食物,騷擾戶民。殊不知郡守得人,自能約束。如非其人,更出己俸買物,虧民愈甚。是見其小而不思其大也。伏望聖慈速降指揮,下陝西、河北、河東路轉運司,昨來經減廢公用錢處,並令依舊。庶協典禮,稍息物論。況朝廷用武之際,於此一事,尤宜照管。臣等久在邊任,深知此事,近貳樞廷,豈當緘默。」琦、仲淹言附見巡、尉俸勿折支後,其從違當考。

  又言:「臣等竊以西陲用兵以來,沿邊所費錢帛,為數浩繁,官司屈乏,未能充用。其鄜延等四路帥臣雖有管勾本路糧草之名,然轉運司終是本職,故不敢專行計置,若不委之經度,即邊計常是不足。臣等欲乞特降指揮,下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經略使司,應本路州軍所管錢帛,並許選差廉幹使臣、公人等,任便回易。其收到利錢明入省帳收附。所有勾當人等,如能大段回易得利息,委本司具數報明聞奏,特與相度酬獎,所貴有助軍費,少紓民力。」此奏與公使相似,併附見其後,從違當考,或削此篇。

  韓琦、范仲淹又言:「臣等竊以天下郡邑,牧宰為重。得其人則致化,失其人則召亂,推擇之際,不可不慎。國家承平以來,不無輕授,應知州、通判、縣令,因舉薦擢任者少,以資考序進者多,才與不才,一塗並進,故能政者十無二三,謬政者十有七八。國家詔令程式,天下一體,能政之處,民必蒙福,謬政之下,民必受弊。非國家法令之殊,蓋牧宰賢愚之異也【二三】。今四方多事,民日以困窮,將思為盜,復使不才之吏臨之,賦役不均,刑罰不當,科率無度,疲乏不卹,上下相怨,亂所由生。若不急於求人,早革其弊,誠國家之憂也。然自來雖曾詔臣僚各舉所知,或舉主非賢,則多謬薦。臣等欲乞聖慈特降詔書,委中書、樞密院臣僚,各於朝臣中薦堪充舉主者三人。候奏到姓名【二四】,即逐人各賜敕一道,令於通判內舉成資已上一員充知州,知縣內舉成資已上一員充通判,簿尉中舉有出身三考以上、無出身四考一員充職官知縣,或於職官令錄中【二五】舉五考以上之人充京官知縣。仍於敕明言所薦之人若將來顯有善政,其舉主當議旌賞,若贓汙不理,苛刻害民,並與同罪。所貴生民受賜,寇盜自息。」從之。降敕著琦、仲淹等奏請。琦、仲淹復奏:「若著臣等奏請,於理未便。只乞作朝廷憂勞之意,特選臣僚舉官,則事體甚重也。」此奏不知是何月日。按會要:慶曆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六】,詔臣僚舉職官州縣官充京朝官,判、司、簿、尉充縣令,流外出身州縣官充令錄班行。其奏狀式樣,頒令遵用施行。因以此奏附此月末,更須考詳。按仲淹政府奏議擇臣僚舉知州通判第八、舉職官令錄充京官知縣第十五,從第八奏見第十五奏,其第十五奏未知從違,今刪取,附見。不知實錄何故不書此也。

  六月己亥,上謂輔臣曰:「自用兵以來,策試授官人猥多,而任事頗無善狀。自今獻策及臣僚論薦,宜先委有司詳其可否以聞,其與試人宜加精覈之。」寶元二年五月,初詔舉京朝官殿直以上有方略、通知邊事者。

  壬寅,禮賓副使、秦鳳都監馮誥復為太子中允、通判秦州。先是,知秦州文彥博言:「本州西路蕃部李宮等八族寇永寧、來遠寨,都監齊再昇為賊追襲,墜崖而死。其後數入寇鈔,而誥能於來遠寨北八里野勺口築堡以扼其要衝。賊計窘,於是入獻甲器,願納質內附及以再昇之喪來還。誥初以太子中允換崇儀副使,尋責授禮賓副使,今不願預賞,止願復文資故官。」詔從之。

  甲辰,詔曰:「議者多言天下茶、鹽、礬、鐵、銅、銀坑冶之有遺利,朕懼開掊刻之政,常抑而不宣。然尚慮有過取而傷民者,轉運司其諭所部官吏條上利害以聞。」初議欲弛茶鹽之禁及減商稅,既而范仲淹以為:「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爾,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省,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必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商賈。今為計莫若先省國用,國用有餘,當先寬賦役,然後及商賈,弛禁非所當先也。」其議遂寢。范仲淹不欲先弛茶鹽之禁及減商稅,此據沈括筆談,今附見令官吏條上利害後。此雖有條上利害之詔,訖無所更張,或因仲淹言,故寢也。

  初,泰州海安【二七】、如皋縣漕河久不通,制置發運副使徐的奏請浚治之。詔未下,乃以便宜調兵夫,功畢,出滯鹽三百萬,計得錢一百萬緡。於是以的為制置發運使。考的為副使年月,實錄無之。

  戊申,錄秦鳳都監、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齊再昇子樂蟠尉雍為本縣令,孫軫、亢並為郊社齋郎。

  癸丑,知諫院歐陽修言:「近日四方盜賊漸多,皆由國家素無禦備而官吏賞罰不行也。臣謂夷狄者皮膚之患,尚可治;盜賊者腹心之疾,深可憂。朝廷終未嘗處置。遇有一火賊【二八】,則倉黃旋發兵馬而不思經久禁止之法。今沂州軍賊王倫所過楚、泰等州,連騎揚旗,如履無人之境。而巡檢、縣尉反赴賊召【二九】,其衣甲器械皆束手而歸之【三○】。假令王倫周游江海之上,南掠閩、廣而斷大嶺,西入巴、峽而窺兩蜀,殺官吏,據城邑,誰為捍禦者?此可謂心腹之大憂。為今計者,必先峻法令。法令峻則人知所畏,自趨而擊賊。請自今賊所經州縣奪衣甲,官吏並追官勒停,巡檢、縣尉除名。且如知州本號郡將,都監、監押專領兵在城,若賊入而不能捕,知州亦勒停,都監、監押仍除名。若賊發而朝廷別差人捕獲,其本界巡檢、縣尉仍坐全火不獲之罪,賊多於所領兵士、弓手者差減之。縣尉比多新進少年,皆不能捉賊,虛陷罰罪。宜下流內銓,別議選擇之格,重賞罰以誘之。自來所差巡檢下兵士不肯捉賊,又多為州縣之患。欲請先選能捉賊使臣,令其自募兵卒,不拘廂禁軍,欲指名抽射者亦聽。凡都監、監押、巡檢因賊除名者仍勒從軍自效,俟破賊日則許敍之。」詔送樞密院施行。

  戊午,置順安軍、安肅軍巡檢各一員。

  辛酉,資政殿學士、尚書右丞、知亳州韓億為太子少傅致仕。仍詔曾任兩府乞致仕者,自今須再上章乃聽除之【三一】。

  壬戌,以交州進奉使、安南靜海節度副使杜惟慶為潁州刺史【三二】,副使、三班奉職梁材為太子左監門率府率。此段或附見貢馴象下。

  甲子,右正言余靖言:「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執賞罰之柄也。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細民聚而為盜賊【三三】,不能禁止者,蓋賞罰不行也。若非大設隄防以矯前弊,則臣憂國家之患不在夷狄,而起於封域之內矣。南京者,天子之別都也,賊入城斬關而出。解州、池州之賊不過十人,公然入城虜掠人戶。鄧州之賊不滿二十人,而數年不能獲。又清平軍賊入城作變,主者泣告,而軍使反閉門不肯出【三四】。所聞如此,而官吏皆未嘗重有責罰,欲望賊盜衰息,何由而得?今京東賊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陽監賊僅二百人【三五】,建昌軍賊四百餘人,處處蜂起,而巡檢、縣尉未知處以何罪,當職大臣尚規規守常,不立法禁,深可為國家憂。且以常情言之,若與賊鬥,動有死亡之憂,避不擊賊,止於罰銅及罰俸。誰惜數斤之銅,數月之俸,以冒死傷之患哉?乞朝廷嚴為督責捕賊賞罰,及立被賊刼質、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從之。

  范仲淹言:「臣竊知陝西禁軍、廂軍不下二十萬眾,防秋在近,必須養育訓練,以期成功,在乎豐以衣食,使壯其力,積以金帛,示以厚賞【三六】,牛酒以悅之,律罰以威之。如此,則兵有鬥志,將必增氣。雖二十萬眾,合為一心,有守必堅,有戰必強,平寇之期可卜也。若饑不足其食,寒不足其衣,出無壯力,入無厚賞,軍有退志,將必喪氣。雖二十萬眾,或有貳心,守則不堅,戰則不強,平寇之期未可卜也。於弓箭手、民兵肯戰守之時,事須賞勸,所用金帛,誠須大備。今陝西百姓已虛,三軍未振,或聞三稅之法,可以備邊。以臣所見,今榷貨務商客纔有一百來名,縱許於陝西、河東路以三稅入中,即緣商客未多,且可少助糧草而已。若金銀錢帛,則歲時之內,必難充足。臣所以請倣行南鹽客旅,入納糧草【三七】并金銀錢帛。有逐處富實之家,不為商旅者,必須以利勸之。臣請逐處勸誘入納上件物色【三八】,一件內得數及萬,除給與南鹽交鈔外【三九】,更與恩澤。二萬貫者與上佐官【四○】,三萬者京官致仕。如曾應舉到省,與本科出身,除家便官。願班行安排,或不就差遣者亦聽。所貴防秋之期,頗有邊備。乞朝廷速為大計,使百姓樂輸,三軍樂戰,則扞禦可固,中外無憂。山海之利何足以吝,國家安危之計,在聖心英斷,天下幸甚。」仲淹奏,附見六月末。

  注 釋

  【一】祐出知州按晁補之雞肋集卷六八殿中侍御史趙君墓誌銘謂「賈公為參知政事,君引嫌請外官,遂以監察御史知棣州事」,疑此句「州」上脫「棣」字。

  【二】得非兵興勞民之象乎閣本同。宋本、宋史全文卷八上「象」都作「致」。

  【三】年老病患者「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一按察官吏、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七論按察官吏劄子補。

  【四】郎中官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與宋史全文卷八上作「郎官中」。

  【五】為空行簿以授之「授」原作「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六】材能之吏「吏」原作「人」,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七】臺官館職中「官」原作「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八】以塞言責而已「言」原作「其」,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九】始副樞密「始」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唐英誤也「唐英」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一】遽起冠帶「遽」原作「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二、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一二】焚生龍腦香十七斤「斤」原作「斛」,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邵博聞見後錄改。

  【一三】其走馬承受及非統轄者勿拘此制「統」原作「通」,「制」字原脫,據宋會要儀制五之一三改、補。

  【一四】先給公使之半「使」原作「私」,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五】召對「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七論韓琦范仲淹乞賜召對事劄子補。

  【一六】將何塞請「塞請」原作「塞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八論河北守備事宜劄子改。

  【一七】來督通和之事「督」原作「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八】誰復掛意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意」都作「心」。

  【一九】不煩朝廷經度「煩」原作「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二○】而政令之目「目」,各本同。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目」作「出」。

  【二一】凡廟堂帷幄之謀「帷」原作「帳」,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滄州原作「倉州」,據閣本改。

  【二三】蓋牧宰賢愚之異也「蓋」字原無,據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奏乞擇臣僚令舉差知州通判補。

  【二四】候奏到姓名「到」原作「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二五】職官令錄中「中」字原在「令錄」上,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史全文乙正。

  【二六】二十五日按宋會要選舉作「二十二日」。

  【二七】泰州海安按寰宇記卷一三○、九域志卷五、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泰州條,泰州屬縣只有海陵而無海安,九域志謂海陵縣有海安鎮,疑「海安」為「海陵」之誤。

  【二八】一火賊「火」原作「大」,據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八再論王倫事宜劄子改。

  【二九】反赴賊召「反」原作「返」,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二改。

  【三○】束手而歸之閣本及同上編年綱目均作「約束而歸之」。

  【三一】自今須再上章乃聽除之「須再」原作「以後」,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三七改。

  【三二】杜惟慶為潁州刺史「杜惟慶」,宋會要蕃夷七之二六作「杜景安」,宋史卷四八八交阯傳作「杜慶安」;「潁州」,同上宋史作「順州」。

  【三三】盜賊「賊」原作「罰」,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改。

  【三四】而軍使反閉門不肯出「反」原作「返」,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一之一八改。

  【三五】二百人「二」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會要改。

  【三六】示以厚賞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下奏論陝西兵馬利害都作「示有厚賞」。

  【三七】臣所以請倣行南鹽客旅入納糧草同上范文正公集作「臣所以請放向南鹽客使客旅入納糧草」。

  【三八】入納上件物色「入」原作「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改。

  【三九】一件內至交鈔外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作「一件納及得萬數,除給與向南末鹽交鈔外」。

  【四○】二萬貫者與上佐官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范文正公集作「一萬貫者與上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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