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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第五

儒法第五

自管子以形名整齐国,著书八十六篇,而《七略》题之曰“道家”。然则商鞅贵宪令,不害主权术(见《韩非定法篇》),自此始也。道其本已,法其末已!

今之儒者,闻管仲、申、商之术,则震栗色变,曰:“而言杂伯。恶足与语治?”尝试告以国侨、诸葛亮,而诵祝冀为其后世。抑未知侨、亮之所以司牧万民者,其术亦无以异于管仲、申、商也。

然则儒者之道,其不能摈法家,亦明已。今夫法家亦得一于《周官》,而董仲舒之《决事比》,引儒附法,则吾不知也。

夫法家不厌酷于刑,而厌歧于律。汉文帝时,三族法犹在,刑亦酷矣。然断狱四百,几于兴刑措之治者,其律壹也。律之歧者,不欲妄杀人,一窃著数今、一伤人著数令,大辟之狱差以米,则令诛。自以为矜慎用刑,民不妄受戮矣。不知上歧于律,则下遁于情,而州县疲于簿书之事,日避吏议,娖娖不暇给。故每蔽一囚,不千金不足以成狱,则宁过而贳之,其极,上下相蒙,以究于废弛。是故德意虽深,奸宄愈出以暴恣,今日是也。

仲舒之《决事比》援附经谶,有事则有例,比于酂侯《九章》,其文已冗,而其例已枝。已用之,斯焚之可也!著之简牍,拭之木觚,以教张汤,使一事而进退于二律。后之廷尉,利其生死异比,得以因缘为市,然后弃表埻之明,而从縿游之荡。悲夫!儒之戾也,法之弊也。

吾观古为法者,商鞅无科条,管仲五五曹令。其上如流水,其次不从则大刑随之。律不亟见,奚有于歧者?子弓曰:“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呜呼!此可谓儒法之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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