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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法第三十一

通法第三十一

帝王之政,不期于纯法八代。其次箸法,维清缉熙,合符节于后王,足以变制者,则美矣。周之克商,矢珪矢宪,与九鼎比尊。宪者,前代之图法,今以因革者也。明昭有刘,施于朱氏。
汉之政,可法有二焉。
天子曰县官,亦曰国家。(汉马第伯《封禅仪记》:"国家御首辇,人輓升山。"又云:"国家台上北面。"是称天子为国家也。法王路易十四曰"朕即国家",中国固用此义)此其过制淫名。以土之毛,当会敛于己。然其名实自违,卒有私财,足以增修宫馆,得无亏大农经费。《新论》有曰:"汉定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奉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臧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御览》627引桓谭《新论》。案:少府所入,不应倍于赋敛。盖是积岁羡余,非一年收入如此。然不审所据为何年,要指其著书时也)此为少府与主赋敛者分。帝有私产,不异编户,后王以皇室典范所录别于赋税者也。
景、武集权于中央,其郡县犹得自治。古之王度,方伯之国则有三监。大国相也,其命曰"守"。故管仲言"有天子之二守",(《左》僖十二年传)栾盈亦以士匄为"王守臣"。(《左》襄二十一年传)小国相也,其命曰"令"。故楚以子男,令尹辅之。及秦罢侯,而闿置其孤卿;郡则御史监之,其主者言"守",其下县道言"令",皆因前世建国之差率以为比。(晋侯问原守,史起为邺令。先秦之世,以方部大吏为守令,业有萌芽。要本被以相国之号,以为尊荣,亦犹后世藩镇之带京衔也。集成箸法,则自秦始)是故郡县之始,亡大异封建。汉氏因之,大守上与天子剖符,而下得刑赏辟除。一郡之吏,无虑千人,皆承流修职,故举事易而循吏多。成哀之末,纲纪败于朝,吏理整于府。至于元始,户口最盛矣。
其县邑犹有议院。《稿长蔡湛碑》阴曰"贱民、议民",与"三老、故吏、处士、义民"异列。议民者,西方以为议员,良奥通达之士,以公民参知县政者也。贱民者,西方以为私人厮役扈养,不及以政,不得选人,亦不得被选者也。此其名号炳然。国命不出于议郎,而县顾独与议民图事,与今俄罗斯相类。凡汉世道路河渠之役,今难其费,彼举之径易者,无虑议院之效。后王觖望于斯制,如其初政,则因是也。
新与晋、魏、隋、唐之政,可法有一焉。
汉承秦敝,尊奖兼并。上家累钜亿,斥地侔封君,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踦岖无所踌足,乃父子氐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帑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伤心腐臧,不可胜陈。(《通典》一引崔寔《政论》语如此)
新帝复千载绝迹,更制"王田",男不盈八,田不得过一井。此于古制少奢。荀悦以为废之于寡,立之于众,土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此其所以败也。然分田劫假之害,自是少息。讫建武以后,乡曲之豪,无有兼田数郡,为盗跖于民间,如隆汉者矣。大功之成亏,亦不于一世也。
晋之平吴,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然仕者犹差第官品,以得荫客。
及元魏,制均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北齐之授露田,夫妇丁牛皆倍魏制,亦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以为桑田。
周制:"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七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下,宅三亩。"
隋居宅从魏,永业、露田从齐,而陿乡每丁财二十亩。唐:男子丁、中者,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疾废、口分半之。寡妻妾,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疾废、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陿乡所受,口分视宽乡而半,易田倍给。
大氐先后所制,丁男受田,最多百亩,少不损六十亩。亩以二百四十步为剂,视古百步则赢。民无偏幸,故魏、齐兵而不殣,隋世暴而不贫。讫于贞观、开元,治过文、景。识均田之为效,而新室其权首也。夫农耕者,因壤而获,巧拙同利。一国之壤,其谷果桑榆有数,虽开草辟土,势不倍增。而商工百技,各自以材能致利多寡,其业不形。是故有均田,无均富;有均地箸,无均智慧。今夏民并兼,视他国为最杀,又以商工百技方兴,因势调度,其均则易。后王以是正社会主义者也。
朱梁之政,可法有一焉。
奄寺,周而有之,至汉转盛;江左晋、宋几绝,而不能瀸尽也。(案:晋、宋二志,惟大后三卿,似为奄官,其余未见有位者。西晋贾后时,有宦者董猛,稍稍用事。东晋及宋,史传虽间见奄儿,然其箸者极鲜。周繇矜重流品,不使刑人干位。又元帝以相王草创,宋武素不好弄,故裁减奄官,几于尽绝也)唐法魏、周,中官复贵。此非独以分权陵主当去,无罪而宫人,固无说焉。梁大祖龚行其罚,践位以后,切齿于薰椓,改枢密院曰崇政院,以敬翔为院使,不任中人,虽趋走禁掖者亦绝。及李氏破汳,诏天下求故唐宦者悉送京师。此梁无奄寺之征也。
嗟乎!淫昏不道之君,作法于齐,犹高世主。生民载祀四千,而间十七,文德之流,轶于汤、武矣。后王欲循理饬俗,观视四夷,可无鉴是邪?
明之政,可法有一焉。
初罢行省,主疆域者曰布政使,凡理财、长民、课吏皆责之,西方之知事是也。按察使,掌刑名廉劾之事,西方诸裁判所是也。都指挥使,(秩正二品,与当时布政使同秩)掌治军政,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西方之师团是也。三司同位,不相长弟,贤于后嗣常设督抚。后王式之,按察与布致分,则司法、行政异官之隧也;都指挥与布政分,则治戎、佐民异官之剂也。
哀乎!中夏之统一,二千年矣。量其善政,不过于五,然世犹希道之,斯足为摧心失气者也。及夫东晋之世,君臣有礼,而唐陈诗不讳,得尽见朝政得失、民间疾苦,此亦其可法者。然当时自以习贯率行,将法典之非成文者,故不陈于大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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