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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卷二

○文王下
“文王受命,有此武功。既伐于祟,作邑于丰。”(《诗大雅》)
“王公伊濯,维丰之垣。四方攸同,王后维翰。”(同上)
△作丰当在“三分有二”之前
按虞、芮质成,诸侯固有归周者矣,是以《伐崇章》云“同尔兄弟”。然崇以大国当周东出之冲,其势固不能多也。伐崇之後曰“四方以无拂”,作丰之後曰“四方攸同”,则化之所被者广矣。三分有二,固当在此後也。
“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书无逸》)
【备览】“西伯行於野,见枯骨,命吏瘗之。吏曰:‘此无主矣。’西伯曰:‘有天下者,天下之主。有一国者,一国之主。吾即其主!’以棺衾而葬之。天下闻之,曰:‘西伯之泽及枯骨,况於人乎!’”(《吕氏春秋》)
△《二南》非文王时诗
自毛、郑以来,说诗者皆以《二南》为文王时诗;於是《汉广》、《汝坟》、《В梅》、《小星》、《江有汜》、《野有死》诸篇皆训以为文王德化所被,风俗之美。余反覆玩之,殊不其然。何者?盛世之音有贞无慝;“女”而“游”,“士”而“诱”,求偶而不能以少待,其不可以为训明甚。即“宵征”之叹“命”,“不与”之知“悔”,与至治之时让德施惠,敬事怀恩,上下交孚景象,何啻千里之隔!虽说者曲为称美,终不免於瑕瑜互见。谓其犹有先王之遗风,可也;遂以此为文王之化,亦浅之乎论文王矣!至於《汝坟》一篇,明明东迁时诗:“王室如毁”即指宗周之陨,“父母孔迩”即谓其邑大夫之来,词意显然。若以文王与纣之事当之,则纣之暴原不行於畿外,而诗人亦不必代为之忧;汝之距丰千数百里,亦无缘谓之“孔迩”也。且二十五篇中,文王与凡商、周间人未尝一见;所见者二人,“召伯”“平王”,皆在武王以後。孔子曰:“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然则其馀特不见其名,无可考耳;其必皆在成、康以後无疑矣。乃後之说者於《甘棠》、《何彼矣》二篇必委曲迁就以求合於《传》说;即有一二有识之士断然以此二篇为武王以後诗,而其余仍以为文王时诗。甚矣,先入之言之中於人心者深也!今概不敢采。说并见上篇《宜家条》下。
【存疑】“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孟子》)
△灵台非文王所立
《诗郑笺》云:“文王受命而作邑于丰,立灵台。”余按:《灵台》一诗前咏“灵台”,後咏“辟雍”,首尾相联,似咏一王之事者。然而後篇称“镐京辟雍”:武王始迁於镐,故先儒皆以辟雍为始於武王。苟辟雍自武王始,则灵台亦非文王事矣。《大明》、《有声》二篇兼咏文、武之功,皆有明文以分别之,此乃文体应尔;必无咏武王之事而杂入於文王事中者。且《大雅》中凡称前王者皆举其谥,其称今王者乃无谥:此云“王在灵囿”,文王未尝称王,则非文王明矣。盖孟子引诗,断章取义者多。“忧心悄悄”,《卫风》也,而以为孔子。“肆不殄厥愠”,大王也,而以为文王。“戎、狄是膺,荆、舒是惩”,僖公也,而以为周公。然则此诗亦未必果文王之事,孟子但欲劝梁王之与民同乐,故不暇辨其时世耳。况《孟子》一书乃其门人所记,苟非大义所关,亦不保无语言之小误。故列之於存疑。说并见後《成康篇》中《下武条》下。
△灵台非观象之所
《诗郑笺》云:“天子有灵台者,所以观象,察气之妖详也。”《春秋传》云:“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云物,为备故也。”余按:灵台果为占天而建,则诗人亦当有一语及之,何为但称鱼鸟观游之乐?且二章云“王在灵囿”,三章云“王在灵沼”(《毛诗》旧本五章,章四句,朱子始改前两章各六句。今玩文义及韵,当从古本为正),岂囿与沼亦为察妖详之具乎?若囿与沼止为观游而设,则亦不必因察妖祥而後建灵台矣。考灵台之占天不见於他经传;《春秋传》虽有“登观台以望”之文,然特因南至在朔,故因视朔而遂登之,非以此为常礼,亦非因书云物而後建此台也。盖缘孟子之对梁王以灵台为文王之事,文王非盘于游田者,故注《诗》者以“观象”为言。後世相沿,因建灵台为占天之所。其实灵台未必果文王所建,不必曲为之说也。
【附论】“孟子曰:‘文王视民如伤,望道而未之见。’”(《孟子》)
“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论语泰伯篇》)
△“三分有二”不当以九州配合
朱子《论语集注》云:“天下归文王者六州,雍、梁、荆、豫、徐、扬也;惟青、兖、冀尚属纣耳。”余按:三分有二,但大略言之,以见周盛商微,无庸服事殷耳,下必取九州而缕分之也。《诗》曰:“虞、芮质厥成。”虞、芮在冀州境;成王世始践奄,奄在徐州境:是西北固不止於雍、豫,而东南犹未逮夫徐、扬也,即所馀一分亦不尽属纣。商政既衰,诸侯多叛,叛商者自叛商,归周者自归周;不得以宋、金之画疆而守例商、周也。
“文王帅殷之叛国以事纣。”(《左传》襄公四年)
△“帅殷叛国”
按:此文与《论语舜有臣章》意同。所谓“叛国”,即三分有二之国也。然则此在三分有二之後明矣。故次之於此。
△辩囚里及赐弓矢之说
《史记殷本纪》云:“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女,入之纣;不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里。西伯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周本纪》云:“崇侯虎谮西伯於殷纣曰:‘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於帝!’纣乃囚西伯於里。闳夭之徒患之,乃求有莘氏美女,骊戎之文马,有熊九驷,他奇怪物,因殷嬖臣费仲而献之纣。纣大悦,乃赦西伯,赐之弓矢斧钺,使得征伐。西伯乃献洛西之地以请纣去炮烙之刑,纣许之。”由是後之儒者皆谓文王亲立於纣之朝,北面为臣。余独以为不然。君臣之义,千古之大防也,文王既立纣之朝矣,诸侯叛纣而归文王,文王当拒其归而讨其叛,安得俨然而受之!文王生死悬於纣手,纣亲见其三分有二,其势将移商祚,而漠然不复问,此在庸弱之主犹或不能,况纣之猜忌暴虐者哉!古者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文王果受纣命而为西伯,伐密伐崇,灭之可也,人臣之义不得自私其地,皆当归诸天子,安得据之而迁都焉!晋四卿灭范中行氏而分其地,当是时,晋之公室已卑,出公犹欲讨之;纣果能制文王之死命,安有听其坐大而不问者乎!《书》曰:“予违汝弼,汝无面从,退有後言。”纣脯醢其大臣,文王身为殷相,则当谏;若知纣不可谏,则当去;不言不去而窃叹之,可乎!楚欲戮叔孙豹,乐王鲋求货於叔孙而为之请,弗与。晋之执叔孙也,申丰以货如晋,叔孙曰“见我”,见而不使出。叔孙父子,贤大夫耳,犹不欲以货免,岂文王而反以货免,且以货得高位乎!文王之事,《诗》、《书》言之详矣,与国若虞、芮,仇国若崇、密,下至昆夷亦得附见焉;纣果文王之君,不应《诗》、《书》反无一言及之。况里之囚乃文王之大厄,斧钺之赐乃周王业之所自始,较之虞、芮之质,崇、密之伐,其事尤钜,尤当郑重言之,何以反不之及,若文王与纣初不相涉者,而文王之至德又无所容於讳,岂非文王原未尝立於纣之朝哉!纣囚文王之事,始见於《春秋传》。《传》云:“纣囚文王七年,诸侯皆从之囚;纣於是乎惧而归之。”(在襄三十一年)固已失於诞矣;然初未言文王立於纣之朝也。其後《战国策》衍之,始以文王为纣三公而有窃叹九鄂脯醢之事;然尚未有美女善马之献也。《尚书大传》再衍之,始谓散宜生、闳夭等取美马怪兽美女大贝以赂纣而後得归;然亦尚未有弓矢斧钺之赐也。逮至《史记》,遂合《国策》、《大传》之文而兼载之,复益之以“为西伯,专征伐”之语。岂非去圣益远则其诬亦益多,其说愈传则其真亦愈失乎!学者奈何不取信於《诗》、《书》、《孟子》而独世俗传闻之是信哉!且《春秋传》以为囚之七年,《战国策》以为拘之百日,其久暂固已悬殊矣。《尚书大传》以为在西伯<令戈>耆之後,《史记》以为在虞、芮质成之前,其先後亦复抵捂矣。《春秋传》以为诸侯从之而纣归之,《尚书大传》以为散宜生赂之而纣释之,其所以得出之故又不一说矣。学者将何所取信乎?尤可异者,《殷本纪》以为窃叹九侯而被囚,《周本纪》则以为积善累德而见谮;《殷本纪》以为献洛西而後赐斧钺,《周本纪》则以为赐斧钺而後献洛西;此一人之书也,而先後矛盾亦如是,其尚可信以为实耶!曰:纣,天子也,文王,其诸侯也,安得不立其朝而生死悬於其手乎?曰:此後世郡县之法然耳。古者天子有德则诸侯皆归之,无则诸侯去之。故孟子曰:“武丁朝诸侯,有天下,犹运之掌也。”然则武丁以前,诸侯固多不朝,天下固不皆商有也。故《商颂》曰:“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然则成汤以後中衰之世固多有不来享来王者也。周介戎、狄之间,去商尤远,是以大王侵於獯鬻,商之方伯州牧不闻有救之者也;事以皮币珠玉,不闻有责之者也;去而迁於歧山,亦不闻有安集之者也。盖当是时,商之号令已不行於河、关以西;周自立国於岐,与商固无涉也。自凭辛至纣六世,商日以衰而纣又暴,故诸侯叛者益多!特近畿诸侯或服属之耳。是以文王灭密则取之,灭崇则取之,商不问,文王亦不让也;三分有二之国相率归周,商不以为罪,文王亦不以为嫌也。何者?诸侯久已非商之诸侯也。文王自以其德服之,其力取之,於商何与焉!由是言之,文王盖未尝立商之朝,纣焉得囚之里而锡之斧钺也哉!曰:然则《论语》之“以服事殷”,《传》之“帅叛国以事纣”,其皆不足信与?曰:孟子曰:“汤事葛,大王事獯鬻。”汤与大王岂尝臣於葛、獯鬻者哉!所谓“服事殷”者,不过玉帛皮马卑词厚币以奉之耳,非必委质而立於其朝也。《春秋传》韩厥之言,以喻晋、楚也;晋、楚,敌国也,而以为喻,则亦非谓文王为纣臣也。其後晋司马侯之谏平公,亦以文王喻晋而纣喻楚。假令文王果尝委质於纣,则二子之取义为不伦矣。盖自灭崇以後,周日以大,而亦渐近於商,不能不为纣之所忌;而文王委曲退让,不肯与抗;其实纣无如文王何也。故今不载里之事,及赐斧钺征伐等语。说并见前《成汤》、《王季》及《後武王篇》中。
△辨里演《易》之说
曰:文王未尝囚於里,则《易》何为演也?曰:此亦《史记》言耳。《易传》但言其作於文王时,不言文王所自作也;但言其有忧患,不言忧患为何事也。《史记》因《传》此文,遂以文王里之事当之,非果有所据也。且其《自序》文云:“西伯拘里,演《周易》。孔子厄陈、蔡,作《春秋》。屈原放逐,著《离骚》。左邱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而论《兵法》。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所引者凡七事。然以今考之,孔子作《春秋》在归鲁以後,非厄陈、蔡之时。《吕览》之成,悬诸国门,是时不韦方为秦相,亦未迁蜀。《屈原传》,作《离骚》在怀王之世,至顷襄王乃迁之江南,非放逐而赋《离骚》也。《韩非传》,作《弧愤》、《说难》皆在居韩时,秦王见其书而好之,韩乃遣非使秦,亦非囚秦而作《说难》、《孤愤》也。此三传及《孔子世家》皆迁之所自著,而皆自反之,乌在其可信乎!至《国语》与《左传》事多抵捂,文亦不类,必非一人所作,失明之说恐亦以其名明而致误耳。《孙武传》既以十三篇为武书矣,而於膑又云“世传其兵法”,然《赞》但称“孙武、吴起兵法”,又似膑无书者。七事之中,其谬之显然易见者四焉,渺茫恍惚不可究者二焉。孔子曰:“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况已举三隅而犹不能以一隅反乎!由是言之,《易》即文王所作,亦断不在里时矣。说并详後《文武周公通考易之兴也条》下。
△辨《拘幽操》
曰:《琴录》何以载有文王《拘幽操》也?曰:《琴录》之文,词意浅近,不惟非圣人之言,亦不类三代时语,乃後人闻相传有此事而拟作者耳。唐韩子亦尝有《拟拘幽操》,近世琴谱亦有称为文王所自作者。但此幸而有韩诗存,少知读书者犹得辨其非实;若传之日久,不幸而韩诗亡,则虽大儒亦必以为实矣。彼《琴录》所载,亦如是而已矣!窃谓周、秦以前,事难详考,不宜轻为拟作;倘失其实,贻误後人不浅。然宋人且有以韩子此诗为能得文王之心者。茫茫天下,吾将与谁言之!悠悠後世,当必有人知之!
【存疑】“内文明而外柔顺,以蒙大难,文王以之。”(《易彖下传》)
【存参】“纣不说诸侯之听於周,昌则嫌於死,乃退伐崇、许、魏,以客事天子。”(《大戴记》)
△《易传》“大难”语可疑
按:孔子之在厄,《论语》言之,《孟子》言之。文王之在厄,《诗》不言,《书》不言,《论语》、《孟子》亦无有言之者;至《易》、《春秋传》始言之;《战国策》、《尚书大传》、《史记》以降,言之者更多。何邪?谓实无是事邪,何以传记言之者累累。谓果有是事邪,《六经》、《孟子》不当皆讳之而不言。且只此一事耳,何以传记言之者纷纷而各异乎?盖尝思之,孔子之在厄也,於《论语》不过云“绝粮”,於孟子不过云“无交”;而传记增而衍之,遂有陈、蔡大夫合谋以兵围之之说,与夫颜渊埃墨之堕,子贡乞师之行。由是言之,传记之好因端附会,乃其常事。窃疑文王固尝见忌於纣,纣欲伐之而甘心焉,而文王不肯举兵相抗,委曲退让以承顺之,如太王之事獯鬻,勾践之事吴然者;而後之人递加附会,各以其意而为之说,是以纷纷不一。孔子之去战国仅二百馀年,犹如彼,况文王之下迄战国至八百年乎!余宁从《经》而缺之,不敢从《传》而妄言也。《易传》本非孔子所作,乃战国时所撰,是以汲冢《周易》有《阴阳篇》而无《十翼》,其明验也。而所云“大难”者,亦未言为何难。《大戴》“嫌於死”句亦殊难解;然上云“不说诸侯之听於周”,下云“伐崇、许、魏”,则文王之征伐非纣之所赐矣;不云“臣事天子”而云“客事天子”,则文王亦未尝立纣之朝而为之三公矣。《大戴记》乃秦、汉间人所撰,此语不知何本,疑战国以前道商、周之事,其说有如此者,是以晋韩厥、司马侯皆以之喻晋、楚也。不知《易传》所谓“大难”,亦如《大戴记》之所云云邪?抑作《传》者即因见他传记有里之事而为是言邪?既无明文,未便悬揣而臆断之,姑列之於存疑;而《大戴记》虽不足征信,然亦可以资考证,故并列之存参。《易传》非孔子作,说见《洙泗录归鲁篇》中。
“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书无逸》)
【附录】“ゾ有二陵焉: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附论】“吴公子札来聘,见舞《象》Ω,《南》者,曰:‘美战!犹有憾。’”(《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文王生於岐周,卒於毕、郢。”(《孟子》)
【附论】“孟子曰:‘由文王至於孔子,五百有馀岁:若太公望、散宜生,则见而知之;若孔子,则闻而知之。’”(《孟子》)
“西伯崩,太子发立,是为武王。”(《史记周本纪》)
△文王未尝称王
《史记周本纪》於西伯崩武王立之後又云:“西伯盖即位五十年。其囚里,盖益《易》之八卦为六十四卦。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断虞、芮之讼。後十年而崩,谥为文王。”後世说者遂有谓文王尝称王者。欧阳永叔云:“《书》称南始咎周以乘黎。其伐黎而胜也,商人已疑其难制而恶之。使西伯赫然见其不臣之状,与商并立而称王,如此十年,商人反宴然不以为怪,其父师老臣如祖伊、微子之徒亦默然相与熟视而无一言,此岂近於人情邪!由是言之,谓西伯受命称王十年者,妄说也。”又云:“孔子曰:‘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商。’使西伯不称臣而称王,安能服事於商乎!且谓西伯称王者,起於何说;而孔子之言,万世之信也。由是言之,谓西伯受命称王十年者,妄说也。”余按:《史记》此文系於“西伯崩”後,且连用数“盖”字,则是本非《本纪》正文,盖司马氏别纪异闻而传写者误合之也。果演《易》於里,何不叙於被囚之时;果称王於断讼之年,何不记於断讼之文之下而乃别见於崩後乎?盖当时相传有如此说者,子长不敢必其果然,故於崩後补载其说而云“盖”焉。盖也者,疑之也,非遂决以为如是也。《郦生陆贾列传》,先载沛公召郦生,及生说沛公事,至国除而止;及陆贾、朱建二传既毕,忽又云:“初沛公引兵过陈留(云云),郦生上谒,沛公谢不见。”其事与前文大相反,故说者谓此乃别记异闻,原下一字,而後人误合之。然则《周本纪》之文亦当类是。且《史记》诸世家往往叙至元、成间,则《史记》一书固不尽司马氏本文矣,学者不得以是为疑也。欧阳子之论著矣。文王未尝系《易》,说见後《通考》中《易之兴也条》下。
○武王上
“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诗大雅》)
“大姒嗣徽音,则百斯男。”(同上)
“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戴记檀弓》)
△伯邑考非妄撰
按:《檀弓》语多失实,而伯邑考不见於经传;然诸家书多言伯邑考者,当非妄撰。且管叔乃周公之兄,不称“仲”而称“叔”,亦似武王有伯兄者。惟谓伯邑考为纣所烹,则恐未然。说已见前《商纣篇》中。
△《檀弓》脱文
又按:《檀弓》此章乃辨立孙立子之异,以下文“舍其孙盾”例之,则文当云“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或记偶脱“之子”二字,亦未可知。姑识其说於此。
“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太宰,康叔为司寇,聃季为司空,五叔无官。”(《左传》定公四年)
【备览】“文王有疾,武王不说冠带而养。文王一饭,亦一饭;文王再饭,亦再饭。旬有二日乃闲。”(《文王世子》)
△武王不冒文王元年
《大戴记》云:“文王十二而生伯邑考,十五而生武王。”(语本《尚书正义》及《仪礼疏》。今所传《大戴记》无此语。据孔检讨《补注》,考各家注疏所引《大戴记》文,今本往往无之,知今本较唐时旧本不无遗漏)《小戴记》云:“文王九十七而终;武王九十三而终。”据是,则文王崩时,武王当年八十三;至九十三而崩,则在位仅十年。(《汉书律历志》作“十一年”)而《泰誓序》云:“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洪范篇》云:“十有三祀,王访於箕子。”其数不符。说者不得已,乃曲为之解,谓武王之年继文王受命九年而数之。(说详《汉书律历志》及《泰誓篇序正义》)宋欧阳永叔曰:“古者人君即位,则称元年以计其在位之久近,常事也。自秦惠文始改十四年为‘後元年’,汉文帝亦改十七年为‘後元年’,自後说《春秋》者因以改元为重事。果重事与?西伯即位已改元年,中间不宜改元而又改元;至武王即位,宜改元而反不改元,乃上冒先君之元年,并其居丧,称十一年;及其灭商而得天下,其事大於听讼远矣,而又不改元。由是言之,谓文王受命改元,武王冒文王之元年者,妄也!”余按:永叔之论当矣,然其误之所由则犹未之及也,古者男子三十而娶,虽未尽然,然要必近二十乃可成婚。况圣人人伦之至,其行事必可为後世法,若文王十二而生子,则当以十一成婚,安得如是之早;太姒之年当更幼於文王,或仅相若,又安得有生子事乎!《书》云:“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孟子》书公孙丑亦称“文王百年而崩”,是文王百年有征也,即九十七亦可云百年。若武王之年,则不见於经传。况人之修短,命也,父不可以与子,兄不可以与弟,而《记》乃述文王言云:“我百;尔九十,吾与尔三焉。”其不经甚矣!就令可与;何不多与之,而斤斤於区区之三年也?由是言之,《戴记》之文本不足信明矣。虽然,二篇固属附会,要但各记所闻,原不期於相合;後人务欲合之,使之并行不悖,是以理穷势屈,不得不割文王之年益武王之数耳。嗟乎,既为古人所愚,至於两妨,又欲巧为之说以曲全之,安得而不误哉!故今一概不取。说并见《周公相成王篇武王既丧条》下。
【补】“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论语泰伯篇》)
△辨商容观周军之说
《帝王世纪》云:“商容及殷民观周军之入,见毕公至,民曰:‘是吾新君也。’容曰:‘非也。’太公及周公至皆然。武王至,民曰:‘是吾新君也。’容曰:‘然。’(云云。)余按:商容,殷之贤臣,当此时非去则隐耳,必不率百姓而观其国之亡也。且周之君臣舆卫各别,岂容屡误!此乃後人形容之词,非其事实。故不录。
【附论】“孔子曰,‘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於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同上)
△“乱臣十人”不可指实
按:马氏称“十人”,谓周、召、太公、毕公、荣公及散宜生等四人与文母也。朱子谓子无臣母之义,而以邑姜当之,是已。然武王之臣见於经传者,尚有苏忿生、史佚,而毕、荣皆不甚显;毕公虽见於《逸周书》,而与卫叔、毛叔同举,何所见十人之必为毕、荣而无他人者?既无明文,不如缺之为是。
【附录】“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长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书立政》)
【补】“有攸不为臣,东征。绥厥士女,匪厥玄黄,绍我周王见休,惟臣附于大邑周。”(《孟子》)
△“东征”非伐纣
按:此文云“有攸不为臣”,则非伐纣之事明矣;纣安能为周之臣哉!《伪武成篇》采此文於武王伐纣之时而又患其不合,乃删其首句及末句“臣”字以求合於其事。若然,则《孟子》何故增此数字,使其文理不通乎?至引《泰誓》之文,特以证“取残”之意,原不必即为此事;况《泰誓》既亡,安知当日之非追述往事邪?自武王即位至伐纣凡十一年,其间岂能绝无征伐,故《史记》有观兵之文,而金仁山以戡黎为武王之事。此或即《书》之“戡黎”,或即《史》之“观兵”,均未可知;要之当在伐纣之前。故次之於此。
【备览】“九年,武王上祭於毕,东观兵,至於盟津。”(《史记周本纪》)
【备览】“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皆曰‘纣可伐矣!’武王曰:‘女未知天命未可也。’乃还师归。”(同上)
此与“东征”未知为一事,为两事;姑附次於此。
△观兵与伐纣之年
《伪孔传》以伐纣为十三年,而《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为观兵於孟津。《蔡传》驳之云:“十一年者,十三年之误也,《序》本依仿《经》文,无所发明;偶‘三’误而为‘一’,汉孔氏遂以为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武王观兵,是以臣胁君也。张子曰:‘此事间不容发:一日而命未绝,则是君臣;当日而命绝,则为独夫。’岂有观兵二年而後始伐之哉!司马迁作《周本纪》,因亦谓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讹谬相承,展转左验,遂使武王蒙数千百年胁君之恶。一字之误,其流害乃至於此哉!”余按:《伪孔传》以一事而误分两年,故以《序》之十一年伐殷为观兵。《蔡传》驳之,当矣;然谓武王未尝观兵,谓《史记》承孔氏之讹谬亦谓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则犹未免於考之未详而论之未审也。《史记》云:“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於盟津。”是观兵自在九年,不在十一年,非以伐殷而观兵也。《史记》云:“居二年,闻纣昏乱暴虐滋甚,乃东伐纣。”是伐殷元在十一年,不在十三年,非以《序》之十一年伐殷为观兵也。以伐纣为在十三年者,乃《汉志》所载刘歆《三统历》之说;撰《伪泰誓经传》者因之,故以《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为观兵,其说与《史记》正相悖。蔡氏不详阅《史记》本文,乃谓《史记》亦言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疏矣!不知《伪泰誓》之十三年乃袭《三统》之误,而反谓《史记》之观兵为袭《伪孔传》之误,抑又慎矣!孟子曰:“有攸不为臣,东征。”而说者亦或谓戡黎为武王事。然则武王未伐纣前十年之中不无用兵之事,或河、洛间有诸侯无道者,武王伐之,因而会於孟津,此固理之所有;不得遂以观兵为伐纣也,不得因武王之先二年未尝伐纣遂谓武王先二年亦不应观兵也。犹是商与周也,犹是纣与武王也,苟先二年观兵即为胁君,则後二年伐纣安在遂得为无过乎!况《史记》言“诸侯皆曰‘纣可伐’,武王曰‘未可’”,则是此举乃武王不伐纣之明证,正得圣人之心,而何谬之有哉!故今删节其文而仍存之,以见武王不忍伐商之至德。十一年之非误,《三统》谓在十三年之谬,说并见後《伐殷访范条》下。当日命绝之非是,详见後《甲子条》下。
△辨白鱼赤乌之说
《尚书大传》云:“太子发升于舟;中流,白鱼入于舟中;跪取,出以燎。群公咸曰:‘休哉!休哉!’有火流於王屋,化为赤乌三足。武王喜,诸大夫皆喜。周公曰:‘茂哉!茂哉!’”《史记周本纪》云:“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军;武王自称‘太子发’,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专。渡河;中流,白鱼跃入王舟中;武王俯取以祭。既渡,有火自土复于下,至於王屋,流为乌,其色赤,其声魄云。”余按:孟津,河津,河南河北皆可谓之孟津(今孟津县在河南岸);武王既自孟津还师,必不渡河而北,复渡河而南也。白鱼赤乌,其事荒诞不经,君子之所不道。盖汉人尚谶纬,是以其言如是;《大传》、《本纪》不知其谬而误采之耳。且伐商之役,武王即位久矣,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武王安得变而称“太子发”也哉!果称“太子”,《牧誓篇》中何以又称为“王曰”也?故今并不录。
【附论】“孔子曰:‘周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已矣!’”(《论语泰伯篇》)
△“至德”不专属文王
《注》采范氏言云:“孔子因武王之言而及文王之德,且与泰伯皆以‘至德’称之,其旨微矣。”余按:孔子但言“周之德”,未尝言文王之德也。“周”也者,文、武之统称,何由而知其专属文王?况上文所记者武王之言,则以为论武而兼文也可;若以为论文而删武,则上下之文不相属矣。范氏之意,但以武王尝伐商,故改而属之文王,以曲入武王之罪耳。不知武王牧野以前,其不忍伐商而服事之心初与文王不异;而孔子之言亦非谓纣之终不可伐也,但谓其势足以代商而不革命,必待纣恶既盈,万不得已,然後伐之为“至德”耳。奈何反以伐商罪周也哉!嗟夫,孔子斥臧文仲不仁不知,而宋儒曰“数其事而责之,其所善者多也”;孔子称子产有君子之道,而宋儒曰“数其事而称之,犹有所未至也”;孔子称周德至,而宋儒曰“以至德称周者,以伐商罪周也”;凡孔于之所褒务贬之,所贬务褒之,以此为尊信圣人,吾不信也!故今以“服事”之文系之文王伐崇作丰以後,“至德”之论系之武王观兵还师之时,以见自作丰至此,无时非不忍伐商之心,庶不至歧文、武而两视之也。说并详後《甲子条》下。
△“三分”以下不可断为一章
朱子《集注》此章末云:“或曰,宜断‘三分’以下,别以‘孔子曰’起之,而自为一章。”余按:此章本通论周事:上节论周之才,此节论周之德,皆兼文、武言之。《书》云:“武王维兹四人,尚迪有禄。”则武王之臣大半皆文王所遗,十人至武王时始备耳。其章首记武王言者,但为後文“九人而已”张本;因有“唐、虞之际”一语,故并记舜五臣;正如《左传》记宋攻荡氏事,先称“二华,戴族;司城,庄族;六官,桓族”,不过为後鱼府“是无桓氏”一语张本耳。其实孔子自专论周事,非泛论古今人才,故曰“於斯为盛”,不曰“於周为盛”;不得因章首记舜武王之臣,遂割上节属之,而此又别为一章也,亦不得谓上节自论武王而此自论文王也。
【补】“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纣。”(《逸书武成》)
△辨使人候殷之说
《吕氏春秋》云:“武王使人候殷;反报岐周曰:‘殷其乱矣!’武王曰:‘焉至?’对曰:‘谗慝胜良。’武王曰:‘尚未也。’又复往;反报曰:‘贤者出走矣!’武王曰:‘尚未也。’又往;反报曰:‘百姓不敢诽怨矣!’武王曰:‘嘻!’遽告太公,选车三百,虎贲三千,朝要甲子之期,而纣为禽。”余按:圣人之心无私如天地,光明如日月,当行当止惟义所在,初无利天下之心也。藉令纣恶未甚,可以不伐,武王之所乐也;乌有志在取商而按兵观衅,冀纣之不道以蕲得志者哉!此与汤阻贡职一事,皆战国之人习於权谋术数之俗而妄意圣人之亦如是,遂从而造为此言耳。後世文学之士好博览而不知所择,乃以杂家小说之言与经传齐观,遂以为圣人果如是,於是非汤、武者接踵而起;其所关於世道人心非小也。故今并不录而仍为之辨。说并见《商录成汤篇》中。
【备览】“武王伐殷,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周语》)
△伐殷岁在鹑火
按:春秋之末上距周初未远,此言当有所据。武王以十一年伐殷,岁在鹑火,则武王之元年岁当在寿星也。其谓十三年伐殷者,亦谓岁在鹑火,但武王之即位先二年耳(元年,岁亦在鹑火);其谓冒文王之九年者,亦谓伐殷岁在鹑火,但武王之即位迟数年耳(元年,岁在大梁),其伐殷之年无异也。故采此文以表其年。至《汉志》所推,虽未必尽符,要得其大略,故列之存参,说并见後《革车三百》及前《观兵条》下。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书序》,见《汉书律历志》)
【存参】“师初发,以殷十一月戊子,日在析木箕七度;是夕也,月在房五度。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合辰在斗前一度。明日壬辰,晨星始见。癸巳,武王始发。”(《汉书律历志》)
△辨迎太岁及折天雨之说
《荀子》云:武王之诛纣也,行之日,以兵忌,东面而迎太岁。”《韩诗外传》云:“武王伐纣,折为三,天雨三日不休。太公曰:‘折为三者,军当分为三也。天雨三日不休,欲洒吾兵也。’”余按:圣人举事,惟义所在;异端术数之学,世俗忌讳之说,不但君子之所不道,而周以前亦无此等言也。况武王奉天罚罪,会朝清明,当致休祥,安得反致灾异!《国语》记武王伐纣事,亦无此等一语。则此皆战国人之所附会无疑也。《说苑》亦述此事而文稍异,要之皆不足信。故并不采;但载《汉志》之文以为参考之助云尔。
【补】“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
【备览】“居二年,闻纣昏乱暴虐滋甚,杀王子比干,囚箕子,太师疵、少师强抱其乐器而奔周,於是武王遍告诸侯曰:‘殷有重罪,不可以不毕伐!’遂率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以东伐纣。”(《史记周本纪》)
△伐纣在十一年
《书序》云:“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汉书》“殷”作“纣”);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作《泰誓》三篇。”是以武王伐商为在十一年也。《史记》云:“九年,武王上祭於毕,东观兵,至於孟津;居二年,闻纣昏乱暴虐滋甚,於是武王遍告诸侯以东伐纣。”是亦以伐商为在十一年也。东晋以後,《伪泰誓经传》出,乃以为十三年,而分《序》之四语为两年事,云:“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武王三年服毕(谓《序》之“十一年”),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谓《序》之“一月戊午”),更与诸侯期而共伐纣。”《正义》云:“《序》不别言十三年,而以一月接十一年下者;《序》以观兵至而即还,略而不言月日;《誓》则经有年有春,故略而不言年春,止言一月,使其互相足也。”余按:史之记事,以日系月,以月系年,容有有年无月,有月无日,及有月日而无年者,未有以他年之月日系於此年之下者。若渡河果在十三年,《序》必不系之於十一年下明矣。盖伐殷非一朝之事,而渡河则一日可毕,故系伐殷以年,系渡河以月日,乃史之常;正如《春秋》柯陵之盟,先书“夏,公会某某伐郑”,而後书“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戏之盟,先书“冬,公会某某代郑”,而後书“十有二月己亥,同盟於戏”也。若因年下有事,遂以月日属之後年,则《顾命》之首云“惟四月,哉生魄,王不怿;甲子,王乃ぽ水”,亦可谓甲子为六月之甲子乎!《蔡传》云(在《泰誓序》文下):“《序》言‘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继以‘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即记其年其月其日之事也。孔氏乃离而二之,於‘十有一年,武王伐殷’,则释为观兵之时;於‘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则释为伐纣之时。上文则年无所系之月;下文则月无所系之年。”其论当矣。顾吾独异蔡氏既知《伪孔传》为说之不通,乃不取所谓十三年之事(谓“渡孟津”)而还之十一年,反取前後之文(兼“伐殷”句在内)尽属之十三年,而谓《序》文之“十一年”为十三年之误,欲正前人之误而反更甚其误,为可惜也!蔡氏以为今《泰誓》文果周太史之所书耶?姑勿论其誓中所言浅陋剿袭,即以篇首纪事一语言之:《尚书》之事有系於年者,有系於月与日者,从未有系於四时之名者。何者?古固不以时纪事也。《金》之“大熟”言“秋”也,犹之乎言“禾”也;犹《盘庚篇》之云“乃亦有秋”,不可谓“乃亦有春”,“乃亦有夏”也。惟《春秋》一书专以时纪事,──或有时而不月者,未有月而不时者,──故名之曰《春秋》,言此书与他书不同者在此也。若他书皆有春秋,则此书不得独名《春秋》明矣。今《伪泰誓》上篇之首乃云“惟十有三年春,大会於孟津”,不书月而反书时,《尚书》有是文体乎!中篇之首又云“惟戊午,王次于河朔”,蒙日於时而反无月,不但《尚书》无此文体,即《春秋》亦无此文体也。《序》也者,本《经》而作者也,其文虽不能无误,然误亦依傍《经》文,故《康诰篇》首有错简,而《序》遂误以为成王之书,其明验也。若此《泰誓》果在《序》前,则《序》何得取《经》文中明明十三年之事而系之十一年;而司马迁亲见《古文》,又亲从安国问故,若此《泰誓经传》果出安国,则迁又何得以明明十三年者而载之十一年,明明十一年者而载之九年乎!且《序》与《经》异者,当从《经》,谓义理也,事实也,恐作《序》者之未必精审耳。若文字之误,则非作《经》作《序》者之事也,传《经》与《序》者误之也。苟误在於传者,则《序》文可误,《经》文亦可误。然则即使此《泰誓》果孔氏《古文》,亦未见夫“一”之必误而“三”之必非误也。盖《伪泰誓》文之称十三年,实本於《汉书律历志》所采《三统历》之文;而《三统》之为是说,乃刘歆因《洪范序》文而揣度言之者,其初本无的据,而相沿既久,撰《伪泰誓》者因亦靡然从之。蔡氏以其名为《经》也,遂不敢议,而反变易西汉以前之说而从之,嘻,亦已过矣!《书序》、《史记》之文虽不必悉合於《经》,然较刘歆以後之书则为近古,而所谓十一年者於事无所剌谬,亦无以见其必不然,故今备列其文以正《汉志二传》之失。说并见前《观兵》後《孟津条》下。《三统》之误,详见後《访箕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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