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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卷六 帝紀第六

周書卷六 帝紀第六

  武帝下

  建德四年春正月戊辰,以柱國枹罕公辛威為寧州總管,太原公王康為襄州總管。初置營軍器監。壬申,詔曰:「今陽和布氣,品物資始,敬授民時,義兼敦勸。詩不云乎:『弗躬弗親,庶民弗信。』刺史守令,宜親勸農,百司分番,躬自率導。事非機要,並停至秋。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所在量加賑卹。逋租懸調,兵役殘功,並宜蠲免。」癸酉,行幸同州。

  二月丙戌朔,日有蝕之。辛卯,改置宿衛官員。己酉,柱國、廣德公李意有罪免。

  三月丙辰,遣小司寇淮南公元(衛)〔偉〕、納言伊婁謙使於齊。〔一〕郡縣各省主簿一人。丙寅,至自同州。甲戌,以柱國、趙王招為雍州牧。

  夏四月甲午,柱國、燕國公于寔有罪免。丁酉,初令上書者並為表,於皇太子以下稱啟。

  六月,詔東南道四總管內,自去年以來新附之戶,給復三年。

  秋七月丙辰,行幸雲陽宮。己未,禁五行大布錢不得出入關,布泉錢聽入而不聽出。丁卯,至自雲陽宮。甲戌,陳遣使來聘。

  丙子,召大將軍以上於大德殿,帝曰:「太祖神武膺運,創造王基,兵威所臨,有征無戰。唯彼偽齊,猶懷跋扈。雖復戎車屢駕,而大勳未集。朕以寡昧,纂承鴻緒,往以政出權宰,無所措懷。自親覽萬機,便圖東討。惡衣菲食,繕甲治兵,數年已來,戰備稍足。而偽主昏虐,恣行無道,伐暴除亂,斯實其時。今欲數道出兵,水陸兼進,北拒太行之路,東扼黎陽之險。若攻拔河陰,兗、豫則馳檄可定。然後養銳享士,以待其至。但得一戰,則破之必矣。王公以為何如?」群臣咸稱善。丁丑,詔曰:

  高氏因時放命,據有汾、漳,擅假名器,歷年永久。朕以亭毒為心,遵養時晦,遂敦聘好,務息黎元。而彼懷惡不悛,尋事侵軼,背言負信,竊邑藏姦。往者軍下宜陽,釁由彼始;兵興汾曲,事非我先。此獲俘囚,禮送相繼;彼所拘執,曾無一反。加以淫刑妄逞,毒賦繁興,齊、魯軫殄悴之哀,幽、并啟來蘇之望。既禍盈惡稔,眾叛親離,不有一戎,何以大定。

  今白藏在辰,涼風戒節,厲兵詰暴,時事惟宜。朕當親御六師,龔行天罰。庶憑祖宗之靈,潛資將士之力,風馳九有,電掃八紘。可分命眾軍,指期進發。

  以柱國陳王純為前一軍總管,滎陽公司馬消難為前二軍總管,鄭國公達奚震為前三軍總管,越王盛為後一軍總管,周昌公侯莫陳瓊為後二軍總管,趙王招為後三軍總管,齊王憲率眾二萬趣黎陽,隨國公楊堅、廣寧侯薛迴舟師三萬自渭入河,〔二〕柱國梁國公侯莫陳芮率眾一萬守太行道,申國公李穆帥眾三萬守河陽道,常山公于翼帥眾二萬出陳、汝。壬午,上親率六軍,眾六萬,直指河陰。

  八月癸卯,入于齊境。禁伐樹踐苗稼,犯者以軍法從事。丁未,上親率諸軍攻河陰大城,拔之。進攻子城,未克。上有疾。

  九月辛酉夜,班師,水軍焚舟而退。齊王憲及于翼、李穆等所在克捷,降拔三十餘城,皆棄而不守。唯以王藥城要害,令儀同三司韓正守之。正尋以城降齊。戊寅,至自東伐。己卯,以華州刺史、畢王賢為荊州總管。

  冬十月戊子,初置上柱國、上大將軍官,改開府儀同三司為開府儀同大將軍,儀同三司為儀同大將軍,又置上開府、上儀同官。甲午,行幸同州。

  閏月,齊將尉相貴寇大寧,延州總管王慶擊走之。以柱國齊王憲、蜀國公尉遲迥為上柱國,柱國代王達為益州總管,大司寇滎陽公司馬消難為梁州總管。詔諸畿郡各舉賢良。

  十一月己亥,〔三〕改置司內官員。

  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庚午,至自同州。丙子,陳遣使來聘。

  是歲,岐、寧二州民饑,開倉賑給。

  五年春正月癸未,行幸同州。辛卯,行幸河東涑川,集關中、河東諸軍校獵。甲午,還同州。丁酉,詔曰:「朕克己思治,而風化未弘。永言前古,載懷夕惕。可分遣大使,周省四方,察訟聽謠,問民卹隱。其獄犴無章,侵漁黎庶,隨事究驗,條錄以聞。若政績有施,治綱克舉;及行宣圭蓽,道著丘園:並須撿審,依名騰奏。其鰥寡孤獨,寔可哀矜,亦宜賑給,務使周贍。」廢布泉錢。戊申,初令鑄錢者絞,其從者遠配為民。

  二月辛酉,遣皇太子贇巡撫西土,仍討吐谷渾,戎事節度,並宜隨機專決。

  三月庚子,月犯東井第一星。壬寅,至自同州。文宣皇后服再期,戊申,祥。

  夏四月乙卯,行幸同州。開府、清河公宇文神舉攻拔齊陸渾等五城。

  五月壬辰,〔四〕至自同州。

  六月戊申朔,日有食之。辛亥,祠太廟。丙辰,利州總管、紀王康有罪,賜死。丁巳,行幸雲陽宮。月掩心後星。庚午,熒惑入輿鬼。

  秋七月乙未,京師旱。

  八月戊申,皇太子伐吐谷渾,至伏俟城而還。乙卯,至自雲陽宮。乙丑,陳遣使來聘。

  九月丁丑,大醮於正武殿,以祈東伐。

  冬十月,帝謂群臣曰:「朕去歲屬有疹疾,遂不得克平逋寇。前入賊境,備見敵情,觀彼行師,殆同兒戲。又聞其朝政昏亂,政由群小,百姓嗷然,朝不謀夕。天與不取,恐貽後悔。若復同往年,出軍河外,直為撫背,未扼其喉。然晉州本高歡所起之地,鎮攝要重,今往攻之,彼必來援,吾嚴軍以待,擊之必克。然後乘破竹之勢,鼓行而東,足以窮其窟穴,混同文軌。」諸將多不願行。帝曰:「幾者事之微,不可失矣。若有沮吾軍者,朕當以軍法裁之。」

  己酉,帝總戎東伐。以越王盛為右一軍總管,杞國公亮為右二軍總管,隨國公楊堅為右三軍總管,譙王儉為左一軍總管,大將軍竇(泰)〔恭〕為左二軍總管,〔五〕廣化公丘崇為左三軍總管,齊王憲、陳王純為前軍。庚戌,熒惑犯太微上將。戊午,歲星犯太陵。癸亥,帝至晉州,遣齊王憲率精騎二萬守雀鼠谷,陳王純步騎二萬守千里徑,鄭國公達奚震步騎一萬守統軍川,大將軍韓明步騎五千守齊子嶺,(焉)〔烏〕氏公尹昇〔六〕步騎五千守(鍾)鼓〔鍾〕鎮,〔七〕涼城公辛韶步騎五千守蒲津關,柱國、趙王招步騎一萬自華谷攻齊汾州諸城,柱國宇文盛步騎一萬守汾水關。遣內史王誼監六軍,攻晉州城。帝屯於汾曲。齊王憲攻洪洞、永安二城,並拔之。是夜,虹見於晉州城上,首向南,尾入紫微宮,長十餘丈。帝每日自汾曲赴城下,親督戰,城中惶窘。庚午,齊行臺左丞侯子欽出降。壬申,齊晉州刺史崔景嵩守城北面,夜密遣使送款,上開府王軌率眾應之。未明,登城鼓噪,齊眾潰,遂克晉州,擒其城主特進、開府、海昌王尉相貴,俘甲士八千人,送關中。甲戌,以上開府梁士彥為晉州刺史,加授大將軍,留精兵一萬以鎮之。又遣諸軍徇齊諸城鎮,並相次降款。

  十一月己卯,齊主自并州率眾來援。帝以其兵新集,且避之,乃詔諸軍班師,遣齊王憲為後拒。是日,齊主至晉州,憲不與戰,引軍度汾。齊主遂圍晉州,晝夜攻之。齊王憲屯諸軍於涑水,為晉州聲援。河東地震。癸巳,至自東伐。獻俘於太廟。甲午,詔曰:「偽齊違信背約,惡稔禍盈,是以親總六師,問罪汾、晉。兵威所及,莫不摧殄,賊眾危惶,烏栖自固。〔八〕暨元戎反旆,方來聚結,遊魂境首,尚敢趑趄。朕今更率諸軍,應機除剪。」丙申,放齊諸城鎮降人還。丁酉,帝發京師。壬寅,度河,與諸軍合。

  十二月戊申,次於晉州。初,齊攻晉州,恐王師卒至,於城南穿塹,自喬山屬於汾水。庚戌,帝帥諸軍八萬人,置陣東西二十餘里。帝乘常御馬,從數人巡陣處分,所至輒呼主帥姓名以慰勉之。將士感見知之恩,各思自厲。將戰,有司請換馬。帝曰:「朕獨乘良馬何所之?」齊主亦於塹北列陣。申後,齊人填塹南引。帝大喜,勒諸軍擊之,齊人便退。齊主與其麾下數十騎走還并州。齊眾大潰,〔九〕軍資甲仗,數百里間,委棄山積。

  辛亥,帝幸晉州,仍率諸軍追齊主。諸將固請還師,帝曰:「縱敵患生。卿等若疑,朕將獨往。」諸將不敢言。〔一0〕甲寅,齊主遣其丞相高阿那肱守高壁。〔一一〕帝麾軍直進,那肱望風退散。丙辰,師次介休,齊將韓建業舉城降,以為上柱國,封郇國公。〔一二〕丁巳,大軍次并州,齊主留其從兄安德王延宗守并州,自將輕騎走鄴。〔一三〕是日,詔〔齊王公以下〕曰:

  〔夫樹之以君,司牧黔首,蓋以除其苛慝,恤其患害。朕君臨萬國,志清四海,思濟一世之人,寘之仁壽之域。嗟彼齊趙,獨為匪民,乃睠東顧,載深長想。偽主涼德早聞,醜聲夙著,酒色是耽,盤游是悅。閹豎居阿衡之任,胡〕〔一四〕人寄喉脣之重。棟梁骨鯁,翦為仇讎;狐、趙緒餘,降成皁隸。民不見德,唯虐是聞。朕懷茲漏網,置之度外,正欲各靜封疆,共紓民瘼故也。

  爾之主相,曾不是思,欲構厲階,反貽其梗。我之率土,咸求倳刃,帷幄獻兼弱之謀,爪牙奮干戈之勇,贏糧坐甲,若赴私讎。是以一鼓而定晉州,再舉而摧逋醜。偽丞相高阿那肱驅逼餘燼,〔一五〕竊據高壁;偽定南王韓建業作守介休,規相抗擬。聊示兵威,應時崩潰,那肱則單馬宵遁,建業則面縛軍和,爾之逃卒,所知見也。

  若其懷遠以德,則爾難以德綏;處鄰以義,則爾難以義服。且天與不取,道家所忌,攻昧侮亡,兵之上術。朕今親馭群雄,長驅宇內,六軍舒旆,萬隊啟行。勢與雷電爭威,氣逐風雲齊舉。王師所次,已達近郊,望歲之民,室家相慶,來蘇之后,思副厥誠。偽主若妙盡人謀,深達天命,牽羊道左,銜璧轅門,當惠以焚櫬之恩,待以列侯之禮。偽將相王公已下,衣冠士民之族,如有深識事宜,建功立效,官榮爵賞,各有加隆。若下愚不移,守迷莫改,則委之執憲,以正刑書。嗟爾庶士,胡寧自棄。或我之將卒,逃彼逆朝,無問貴賤,皆從蕩滌。善求多福,無貽後悔。璽書所至,咸使聞知。

  自是齊之將帥,降者相繼。封其特進、開府賀拔伏恩為郜國公,其餘官爵各有差。

  戊午,高延宗僭即偽位,改年德昌。己未,軍次并州。庚申,延宗擁兵四萬出城抗拒,帝率諸軍合戰,齊人退,帝乘勝逐北,率千餘騎入東門,詔諸軍繞城置陣。至夜,延宗率其眾排陣而前,城中軍卻,人相蹂踐,大為延宗所敗,死傷略盡。齊人欲閉門,以閽下積尸,〔一六〕扉不得闔。帝從數騎,崎嶇危險,僅得出門。至明,率諸軍更戰,大破之,擒延宗,并州平。壬戌,詔曰:

  昔天厭水運,龍戰于野,兩京圮隔,四紀于茲。朕垂拱巖廊,君臨宇縣,相邠民於海內,混楚弓於天下,一物失所,有若推溝。方欲德綏未服,義征不譓。偽主高緯,放命燕齊,怠慢典刑,俶擾天紀,加以背惠怒鄰,棄信忘義。朕應天從物,伐罪弔民,一鼓而蕩平陽,再舉而摧勍敵。偽署王公,相繼道左。高緯智窮數屈,逃竄草間。偽安德王高延宗擾攘之間,遂竊名號,與偽齊昌王莫多婁敬顯等,收合餘燼,背城抗敵。王威既振,魚潰鳥離,破竹更難,建瓴非易,〔一七〕延宗眾散,解甲軍門。根本既傾,枝葉自霣,幽青海岱,折簡而來,冀北河南,傳檄可定。八紘共貫,六合同風,方當偃伯靈臺,休牛桃塞,無疆之慶,非獨在余。

  漢皇約法,除其苛政,姬王輕典,刑彼新邦。思覃惠澤,被之率土,新舊臣民,皆從蕩滌。可大赦天下。高緯及王公以下,若釋然歸順,咸許自新。諸亡入偽朝,亦從寬宥。官榮次序,依例無失。其齊偽制令,即宜削除。鄒魯縉紳,幽并騎士,一介可稱,並宜銓錄。百年去殺,雖或難希,期月有成,庶幾可勉。

  丙寅,出齊宮中金銀寶器珠翠麗服及宮女二千人,班賜將士。以柱國趙王招、陳王純、越王盛、杞國公亮、梁國公侯莫陳芮、庸國公王謙、北平公寇紹、鄭國公達奚震並為上柱國。封齊王憲子安城郡公質為河間王,大將軍廣化公丘崇為潞國公,神水公姬願為原國公,廣業公尉遲運為盧國公。諸有功者,封授各有差。癸酉,帝率六軍趣鄴。以上柱國、陳王純為并州總管。

  六年春正月乙亥,齊主傳位於其太子恆,改年承光,自號為太上皇。壬辰,帝至鄴。齊主先於城外掘塹豎柵。癸巳,帝率諸軍圍之,齊人拒守,諸軍奮擊,大破之,遂平鄴。齊主先送其母并妻子於青州,及城陷,乃率數十騎走青州。遣大將軍尉遲勤率二千騎追之。是戰也,於陣獲其齊昌王莫多婁敬顯。帝責之曰:「汝有死罪者三:前從并走鄴,攜妾棄母,是不孝;外為偽主戮力,內實通啟於朕,是不忠;送款之後,猶持兩端,是不信。如此用懷,不死何待。」遂斬之。是日,西方有聲如雷者一。

  甲午,帝入鄴城。齊任城王湝先在冀州,齊主至河,遣其侍中斛律孝卿送傳國璽禪位於湝。孝卿未達,被執送鄴。詔去年大赦班宣未及之處,皆從赦例。封齊開府、洛州刺史獨孤永業為應國公。丙申,以上柱國、越王盛為相州總管。己亥,詔曰:「自晉州大陣至于平鄴,身殞戰場者,其子即授父本官。」尉遲勤擒齊主及其太子恆於青州。

  庚子,詔曰:「偽齊之末,姦佞擅權,濫罰淫刑,動挂羅網〔一八〕,偽右丞相、咸陽王故斛律明月,〔一九〕偽侍中、特進、開府故崔季舒等七人,或功高獲罪,或直言見誅。朕兵以義動,翦除凶暴,表閭封墓,事切下車。宜追贈諡,并窆措。其見存子孫,各隨蔭敘錄。家口田宅沒官者,並還之。」

  辛丑,詔曰:「偽齊叛渙,竊有漳濱,世縱淫風,事窮彫飾。或穿池運石,為山學海;或層臺累構,概日凌雲。以暴亂之心,極奢侈之事,有一於此,未或弗亡。朕菲食薄衣,以弘風教,追念生民之費,尚想力役之勞。方當易茲弊俗,率歸節儉。其東山、南園及三臺可並毀撤。瓦木諸物,凡入用者,盡賜下民。山園之田,各還本主。」

  二月丙午,論定諸軍功勳,置酒於齊太極殿,會軍士以上,班賜有差。丁未,齊主至,帝降自阼階,以賓主之禮相見。高湝在冀州擁兵未下,遣上柱國、齊王憲與柱國、隨公楊堅率軍討平之。齊定州刺史、范陽王高紹義叛入突厥。齊諸行臺州鎮悉降,關東平。合州五十五,郡一百六十二,縣三百八十五,〔二0〕戶三百三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八,〔二一〕口二千萬六千(六)〔八〕百八十六。〔二二〕乃於河陽、幽、青、南兗、豫、徐、北朔、定並置總管府,相、并二總管各置宮及六府官。

  癸丑,詔曰:「無侮煢獨,事顯前書;哀彼矜人,惠流往訓。偽齊末政,昏虐寔繁,災甚滔天,毒流比屋。無罪無辜,係虜三軍之手;不飲不食,僵仆九逵之門。〔二三〕朕為民父母,職養黎人,念甚泣辜,誠深罪己。除其苛政,事屬改張,宜加寬宥,兼行賑卹。自偽武平三年以來,河南諸州之民,偽齊被掠為奴婢者,不問官私,並宜放免。其住在淮南者,亦即聽還,願(往)〔住〕淮北者,〔二四〕可隨便安置。其有癃殘孤老,饑餒絕食,不能自存者,仰刺史守令及親民長司,躬自檢校。無親屬者,所在給其衣食,務使存濟。」

  乙卯,帝自鄴還京。丙辰,以柱國、隨公楊堅為定州總管。

  三月壬午,詔山東諸州,各舉明經幹治者二人。若奇才異術,卓爾不群者,弗拘多少。

  夏四月乙巳,至自東伐。列齊主於前,其王公等並從,車轝旗幟及器物以次陳於其後。大駕布六軍,備凱樂,獻俘於太廟。京邑觀者皆稱萬歲。戊申,封齊主為溫國公。庚戌,大會群臣及諸蕃客於露寢。乙卯,廢蒲、陝、涇、寧四州總管。己巳,祠太廟。詔曰:「東夏既平,王道初被,齊氏弊政,餘風未殄。朕劬勞萬機,念存康濟。恐清淨之志,未形四海,下民疾苦,不能上達,寢興軫慮,用切於懷。宜分遣使人,巡方撫慰,觀風省俗,宣揚治道。有司明立條科,務在弘益。」

  五月丁丑,以柱國、譙王儉為大冢宰。庚辰,以上柱國杞國公亮為大司徒,鄭國公達奚震為大宗伯,梁國公侯莫陳芮為大司馬,柱國應國公獨孤永業為大司寇,鄖國公韋孝寬為大司空。辛巳,大醮於正武殿,以報功也。己丑,祠方丘。詔曰:「朕欽承丕緒,寢興寅畏,惡衣菲食,貴昭儉約。上棟下宇,土階茅屋,猶恐居之者逸,作之者勞,詎可廣廈高堂,肆其嗜欲。往者,冢臣專任,制度有違,正殿別寢,事窮壯麗。非直雕牆峻宇,深戒前王,而締構弘敞,有踰清廟。不軌不物,何以示後。兼東夏初平,民未見德,率先海內,宜自朕始。其露寢、會義、崇信、含仁、雲和、思齊諸殿等,農隙之時,悉可毀撤。雕斲之物,並賜貧民。繕造之宜,務從卑朴。」癸巳,行幸雲陽宮。戊戌,詔曰:「京師宮殿,已從撤毀。并、鄴二所,華侈過度,誠復作之非我,豈容因而弗革。諸堂殿壯麗,並宜除蕩,甍宇雜物,分賜窮民。三農之隙,別漸營構,止蔽風雨,務在卑狹。」庚子,陳遣使來聘。是月,青城門無故自崩。

  六月丁未,至自雲陽宮。辛亥,御正武殿錄囚徒。癸亥,於河州雞鳴防置旭州,甘松防置芳州,廣州防置弘州。甲子,帝東巡。丁卯,詔曰:「同姓百世,婚姻不通,蓋惟重別,周道然也。而娶妻買妾,有納母氏之族,雖曰異宗,猶為混雜。自今以後,悉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二五〕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秋七月己卯,封齊王憲第四子廣都公負為莒國公,紹莒莊公洛生後。〔二六〕癸未,應州獻芝草。丙戌,行幸洛州。己丑,詔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赴行在所,共論治政得失。戊戌,以上柱國、庸公王謙為益州總管。

  八月壬寅,議定權衡度量,頒於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詔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雜役之徒,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既無窮,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永削。」甲子,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帝曰:「瑞應之來,必昭有德。若使五品時敘,四海和平,家識孝慈,人知禮讓,乃能致此。今無其時,恐非實錄。」乃命焚之。

  九月壬申,以柱國鄧國公竇熾、申國公李穆並為上柱國。戊寅,初令民庶已上,唯聽衣綢、綿綢、絲布、圓綾、紗、絹、綃、葛、布等九種,餘悉停斷。朝祭之服,不拘此例。甲申,絳州獻白雀。壬辰,詔東土諸州儒生,明一經已上,並舉送,州郡以禮發遣。癸卯,封上大將軍、上黃公王軌為郯國公。吐谷渾遣使獻方物。

  冬十月戊申,行幸鄴宮,戊午,改葬德皇帝於冀州。帝服緦,哭於太極殿,百官素服哭。是月,誅溫國公高緯。

  十一月庚午,百濟遣使獻方物。壬申,封皇子充為道王,兌為蔡王。癸酉,陳將吳明徹侵呂梁,徐州總管梁士彥出軍與戰,不利,退守徐州。遣上大將軍、郯國公王軌率師討之。是月,稽胡反,遣齊王憲率軍討平之。

  詔自永熙三年七月已來,去年十月已前,東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內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後,良人沒為奴婢者:並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舊主人猶須共居,聽留為部曲及客女。

  詔曰:「正位於中,有聖通典。質文相革,損益不同。五帝則四星之象,三王制六宮之數。劉、曹已降,等列彌繁,選擇遍於生民,命秩方於庶職。椒房丹地,有眾如雲。本由嗜欲之情,非關風化之義。朕運當澆季,思復古始,無容廣集子女,屯聚宮掖。弘贊後庭,事從約簡。可置妃二人,世婦三人,御妻三人,自茲以外,悉宜減省。」

  己亥晦,日有蝕之。

  初行刑書要制。持杖群彊盜一匹以上,不持杖群彊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匹以上,小盜及詐偽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二七〕刑書所不載者,自依律科。

  十二月戊午,吐谷渾遣使獻方物。己未,東壽陽土人反,率眾五千襲并州城,刺史東平公宇文神舉破平之。庚申,行幸并州宮。移并州軍人四萬戶於關中。丙寅,以柱國、滕王逌為河陽總管。丁卯,以柱國、隨國公楊堅為南兗州總管,上柱國、申國公李穆為并州總管。戊辰,廢并州宮及六府。是月,北營州刺史高寶寧據州反。

  宣政元年春正月癸酉,吐谷渾偽趙王他婁屯來降。壬午,行幸鄴宮。分相州廣平郡置洺州,清河郡置貝州,黎陽郡置黎州,汲郡置衛州;分定州常山郡置恆州;分并州上黨郡置潞州。辛卯,行幸懷州。癸巳,幸洛州。詔於懷州置宮。

  二月甲辰,柱國、大冢宰譙王儉薨。丁巳,帝至自東巡。乙丑,以上柱國越王盛為大冢宰,陳王純為雍州牧。

  三月戊辰,於蒲州置宮。廢同州及長春二宮。壬申,突厥遣使獻方物。甲戌,初服常冠。以皁紗為之,加簪而不施纓導,其制若今之折角巾也。上大將軍、郯國公王軌破陳師於呂梁,擒其將吳明徹等,俘斬三萬餘人。丁亥,詔:「柱國故豆盧寧征江南武陵、南平等郡,所有民庶為人奴婢者,悉依江陵放免。」壬辰,改元。

  夏四月壬子,初令遭父母喪者,聽終制。庚申,突厥入寇幽州,殺掠吏民。議將討之。

  五月己丑,帝總戎北伐。遣柱國原公姬願、東平公宇文神舉等率軍,五道俱入。發關中公私驢馬,悉從軍。癸巳,帝不豫,止于雲陽宮。丙申,詔停諸軍事。

  六月丁酉,帝疾甚,還京。其夜,崩於乘輿。時年三十六。遺詔曰:

  人肖形天地,稟質五常,脩短之期,莫非命也。朕君臨宇縣,十有九年,未能使百姓安樂,刑措罔用,所以昧旦求衣,分宵忘寢。昔魏室將季,海內分崩,太祖扶危翼傾,肇開王業。燕趙榛蕪,久竊名號。朕上述先志,下順民心,遂與王公將帥,共平東夏。雖復妖氛蕩定,而民勞未康。每一念此,如臨冰谷。將欲包舉六合,混同文軌。今遘疾大漸,氣力稍微,有志不申,以此歎息。

  天下事重,萬機不易。王公以下,爰及庶僚,宜輔導太子,副朕遺意。令上不負太祖,下無失為臣。朕雖瞑目九泉,無所復恨。

  朕平生居處,每存菲薄,非直以訓子孫,亦乃本心所好。喪事資用,須使儉而合禮,墓而不墳,自古通典。隨吉即葬,葬訖公除。四方士庶,各三日哭。妃嬪以下無子者,悉放還家。

  諡曰武皇帝,廟稱高祖。己未,葬於孝陵。

  帝沉毅有智謀。初以晉公護專權,常自晦跡,人莫測其深淺。及誅護之後,始親萬機。克己勵精,聽覽不怠。用法嚴整,多所罪殺。號令懇惻,唯屬意於政。群下畏服,莫不肅然。性既明察,少於恩惠。凡布懷立行,皆欲踰越古人。身衣布袍,寢布被,無金寶之飾,諸宮殿華綺者,皆撤毀之,改為土階數尺,不施櫨栱。其雕文刻鏤,錦繡纂組,一皆禁斷。後宮嬪御,不過十餘人。勞謙接下,自彊不息。以海內未康,銳情教習。至於校兵閱武,步行山谷,履涉勤苦,皆人所不堪。平齊之役,見軍士有跣行者,帝親脫靴以賜之。每宴會將士,必自執杯勸酒,或手付賜物。至於征伐之處,躬在行陣。性又果決,能斷大事。故能得士卒死力,以弱制強。破齊之後,遂欲窮兵極武,平突厥,定江南,一二年間,必使天下一統,此其志也。

  史臣曰:自東西否隔,二國爭彊,戎馬生郊,干戈日用,兵連禍結,力敵勢均,疆埸之事,一彼一此。高祖纘業,未親萬機,慮遠謀深,以蒙養正。及英威電發,朝政惟新,內難既除,外略方始。乃苦心焦思,克己勵精,勞役為士卒之先,居處同匹夫之儉。脩富民之政,務彊兵之術,乘讎人之有釁,順大道而推亡。五年之間,大勳斯集。攄祖宗之宿憤,拯東夏之阽危,盛矣哉,其有成功者也。若使翌日之瘳無爽,經營之志獲申,黷武窮兵,雖見譏於良史,雄圖遠略,足方駕於前王者歟。

  校勘記

  〔一〕 遣小司寇淮南公元(衛)〔偉〕納言伊婁謙使於齊 按卷三八元偉傳,偉封淮南縣公,建德二年官小司寇,四年使於齊。北史卷一五常山王遵附偉傳同。此處之「元衛」自為「元偉」之誤。通鑑卷一七二亦作「衛」。考異曰:「謙傳(隋書卷五四)作『拓跋偉』,今從周書帝紀。」則司馬光所見周書已作「元衛」。「元」為「拓跋」改姓,「拓跋」又為「元」之復姓,伊婁謙傳也可證出使者是元偉。今據改。

  〔二〕 廣寧侯薛迴 「迴」原作「迥」。諸本及冊府卷一一七「迥」都作「迴」。北史周本紀下作「廣寧公侯莫陳迥」,侯莫陳當是賜姓,或涉下「侯莫陳芮」而誤。按隋書卷六五薛世雄傳云:「父回,字道弘,仕周官至涇州刺史」,當即其人,而又作「回」,但可以旁證作「迴」是。今據諸本及冊府逕改。「侯」,局本及北史、通鑑卷一七二作「公」,未知孰是。

  〔三〕 十一月己亥 汲本、局本「己亥」作「庚寅」。按是月辛巳朔,庚寅為十日,己亥為十九日。

  〔四〕 五月壬辰 冊府卷一一三「辰」作「寅」。按是月戊寅朔,壬辰為十五日,壬寅為二十五日。

  〔五〕 竇(泰)〔恭〕 張森楷云:「『泰』當作『恭』,竇恭是竇熾子,事見熾傳(周書卷三0)。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亦誤。」按冊府卷一一七、御覽卷一0五正作「恭」。張說是,今據改。

  〔六〕 (焉)〔烏〕氏公尹昇 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冊府卷一一七「焉」作「烏」,北史「昇」作「升」(冊府作「尹昇」,知採自周書。)「昇」「升」互通。「焉氏」則無此郡縣。當從北史、冊府作「烏氏」。通鑑卷一七二作「焉氏公尹升」,胡注以為「焉氏」即魏書地形志涼州番和郡之燕支縣。按魏書卷一0六地形志安定郡有烏氐縣,云「二漢、晉屬(安定)」。則即漢書地理志之「烏氏」。漢志顏師古注「氏音支」,知「氐」字誤。魏書卷四五韋閬附梁穎傳稱梁嵩遵封烏氏縣開國伯,正作「烏氏」。尹昇所封亦即此縣,作「焉氏」誤,不必強以燕支縣實之。今據改。

  〔七〕 (鍾)鼓〔鍾〕鎮 宋本、南本及北史周本紀下、冊府卷一一七、通鑑卷一七二「鍾鼓」都作「鼓鍾」。通鑑胡注引水經注(卷四河水注)教水所經有鼓鍾上峽、鼓鍾川、鼓鍾城。知「鍾鼓」為「鼓鍾」誤倒,今據改。

  〔八〕 烏栖自固 宋本「烏」作「鳥」,汲本作「烏」,下注一作「鳥」。冊府卷一一七亦作「鳥」。

  〔九〕 齊主亦於塹北列陣至齊眾大潰 冊府卷一一七、御覽卷二八0此段作:「齊主(冊府訛作「王」)亦於塹北(御覽訛作「此塹」)列陣。帝欲薄之,以礙塹遂止。自旦至申,相持不決。申後,齊人填塹南引。帝大喜,勒諸軍擊之。兵纔合,齊人便退。帝(御覽脫「退帝」二字)逐北,斬首萬有(御覽無「有」字)餘級。齊主與其麾下數十騎走還并州。於是齊眾大潰。」按冊府此段多出今本周書三十一字。今本周書此段和北史全同,當因殘缺,後人以北史補。大致從此開始直到詔書「人寄喉舌之重」以上,都已缺失,敘事部分後人用北史補上,而詔書不見北史,就留下了空白。其實空白遠不止詔書所缺。冊府、御覽編纂時所據本這段缺文尚在。甚至通鑑所據也還是未殘本。通鑑卷一七二敘這次戰事,冊府、御覽多出今本的文字基本上都有,僅用字稍微有改動而已。可知這一大段的殘缺和以北史補亡當在南宋時。

  〔一0〕諸將不敢言 冊府卷一一七下有「癸丑軍次汾水關」五字,今本周書及北史周本紀下無。通鑑卷一七二作「癸丑至汾水關」。

  〔一一〕齊主遣其丞相高阿那肱守高壁 冊府卷一一七「肱」作「瑰」,下多「率兵一萬」四字。通鑑卷一七二亦云:「高阿那肱所部兵尚一萬,守高壁。」按北齊書卷五0恩倖高阿那肱傳云:「雖作『肱』字,世人皆稱為『瑰』音」,當時兩字通用。周書原文實皆作「瑰」,這裏是以北史補,才作「肱」,後人卻連下文「瑰」字一律改成「肱」。但如北齊書所說,高阿那肱的「肱」字乃是正字,而且周書傳刻已久作「肱」,故不回改。冊府多四字,與通鑑合,足證今本這一段以北史補。

  〔一二〕齊將韓建業舉城降以為上柱國封郇國公 冊府卷一一七「齊將」下多「開府」二字,無「封郇國公」四字。通鑑卷一七二作「齊開府儀同三司韓建業舉城降,以為上柱國,封郇公」,北史、冊府都有刪節,北史去「開府」之官,冊府刪去封公。周書原本當皆有之,觀通鑑可知。但通鑑於舊史稱「開府」者例增「儀同三司」四字,非有別據。

  〔一三〕齊主留其從兄安德王延宗守并州自將輕騎走鄴 冊府卷一一七「延宗」下有「等」字。按自此以上至「齊主亦於塹北列陣」都是以北史補。多一「等」字,本可不舉,卻可以證明武帝紀缺失首尾。

  〔一四〕是日詔〔齊王公以下〕曰〔夫樹之以君至胡〕 原作「是日詔曰(此下缺)」。按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作「是日詔齊王公以下,示以逆順之道」,而不載詔書。補周書者見下面殘缺詔書,乃改作「是日詔曰」,而注云「此下缺」。冊府卷一六四有詔書全文,文館詞林卷六六二有後周武帝伐北齊詔二首,第二首即此詔而缺其尾。今據補「詔」下五字,「曰」下八十二字。又,「嗟」字文館詞林作「緬」。

  〔一五〕高阿那肱 宋本和冊府卷一六四「肱」都作「瑰」。前「高阿那肱守高壁」條乃是以北史補,故作「肱」(參校記第一一條)。後人疑其前後異稱,就連後面「瑰」字都改作「肱」。今南本此詔中兩「肱」字尚留有挖改痕跡。知周書本都作「瑰」。下六行「那肱則單馬宵遁」條「肱」字同,不別出校記。

  〔一六〕閽下積尸 宋本和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冊府卷一一七「閽」作「閫」。

  〔一七〕破竹更難建瓴非易 這二句的上文言齊軍潰敗之狀。如要接著說齊軍不能抵抗,應用「負隅」「當車」等字面來表示,今用「破竹」「建瓴」,知是說周軍勢大,「建瓴」更合關中之兵東下之意,但「更難」「非易」卻又說難以取勝,顯然矛盾。疑「更」「非」二字誤倒,當作「破竹非難,建瓴更易」,則文意相貫。

  〔一八〕動挂羅網 「挂」原作「持」,諸本及北史周本紀下、冊府卷一三八「持」都作「挂」,今逕改。

  〔一九〕偽右丞相咸陽王故斛律明月 按北齊書卷一七斛律金附子光傳、北史卷八齊本紀上(北齊書此卷缺,後人以北史補)斛律光死前已由右丞相轉左丞相。凡稱官封,應以最後為定,此處「右」當作「左」。但諸本及北史、冊府皆同,或所本的詔書已誤,今不改。

  〔二0〕合州五十五郡一百六十二縣三百八十五 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同。隋書卷二九地理志序作「州九十有七郡一百六十縣三百六十五」。按隋志於郡數不過去其畸零之數。縣數作「三百六十五」,則「六」「八」二字易混,雖不知孰是,原來當無歧異。唯州數相差甚多。楊氏考證以為「恐周書、北史均誤」。至御覽卷三二四作「州五十」,則當是脫去下「五」字。

  〔二一〕戶三百三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八 北史周本紀下脫「三百」二字。冊府卷四八六作「二百三萬」,尾數同,通典卷七作「三百三萬」,尾數同,隋書卷二九地理志序亦作「三百三萬」而不舉尾數。冊府之「二百三萬」,「二」當是「三」之誤。疑今周書諸本衍「十」字。

  〔二二〕口二千萬六千(六)〔八〕百八十六 宋本「六百」作「八百」,北史周本紀下、冊府卷四八六、御覽卷三二四、通典卷七都作「八百」,今據改。

  〔二三〕僵仆九逵之門 宋本「逵」作「達」,冊府卷一四六、文館詞林卷六七0後周武帝大赦詔作「九達之間」。

  〔二四〕願(往)〔住〕淮北者 宋本及北史、文館詞林卷六七0「往」作「住」。按此指願意留住在淮北的淮南人。作「住」是,今據改。

  〔二五〕悉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 局本及北史卷一0周本紀下「妾」上有「妻」字,按上云:「娶妻買妾,有納母氏之族」,知妻妾當並在禁例,今據補。

  〔二六〕封齊王憲第四子廣都公負為莒國公紹莒莊公洛生後 卷一0莒莊公洛生傳作「廣都公真」。卷一二齊王憲傳稱憲六子貴、質、賨、貢、乾禧、乾洽,貢出後莒莊公。北史卷五八周室諸王傳同。按宇文泰諸孫,名多從貝,而字皆上乾下某。洛生傳作「真」誤。卷一三衛王直傳稱其第二子名「貢」,不應重複,但「負」也不像人名。今不改。

  〔二七〕持杖群彊盜一匹以上至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 北史周本紀下、冊府卷六一一「者」作「皆」,通鑑卷一七三作「若地頃以上皆死」。按「至死」包括「持杖群彊盜一匹以上」以至「隱地」諸罪條,「者」疑當作「皆」字。三頃與一頃,未知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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