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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卷三 帝紀第三

周書卷三 帝紀第三

  孝閔帝

  孝閔皇帝諱覺,字陀羅尼,太祖第三子也。母曰元皇后。大統八年,生於同州官舍。九歲,封略陽郡公。〔一〕時有善相者史元華見帝,退謂所親曰:「此公子有至貴之相,但恨其壽不足以稱之耳。」魏恭帝三年三月,命為安定公世子。四月,拜大將軍。十月乙亥,太祖崩,丙子,嗣位太師、大冢宰。十二月丁亥,魏帝詔以岐陽之地封帝為周公。庚子,禪位於帝。詔曰:「予聞皇天之命不於常,惟歸於德。故堯授舜,舜授禹,時其宜也。天厭我魏邦,垂變以告,惟爾罔弗知。予雖不明,敢弗龔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舊典,禪位於周,庸布告遐邇焉。」使大宗伯趙貴持節奉冊書曰:「咨爾周公,帝王之位弗有常,有德者受命,時乃天道。予式時庸,荒求於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終舊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久怫於天道而不歸有德歟。時用詢謀。僉曰公昭考文公,格勳德於天地,丕濟生民。洎公躬,又宣重光。故玄象徵見於上,謳訟奔走於下,天之歷數,用實在焉。予安敢弗若。是以欽祗聖典,遜位於公。公其享茲大命,保有萬國,可不慎歟。」魏帝臨朝,遣民部中大夫、濟北公元迪致皇帝璽紱。固辭。公卿百辟勸進,太(師)〔史〕陳祥瑞,〔二〕乃從之。是日,魏帝遜于大司馬府。

  元年春正月辛丑,即天王位。柴燎告天,朝百官於路門。追尊皇考文公為文王,皇妣為文后。大赦天下。封魏帝為宋公。是日,槐里獻赤雀四。百官奏議云:「帝王之興,罔弗更正朔,明受之於天,革民視聽也。逮於尼父,稽諸陰陽,云行夏之時,後王所不易。今魏曆告終,周室受命,以木承水,實當行錄,正用夏時,式遵聖道。惟文王誕玄氣之祥,有黑水之讖,服色宜烏。」制曰可。以大司徒、趙郡公李弼為太師,大宗伯、南陽公趙貴為太傅、大冢宰,大司馬、河內公獨孤信為太保、大宗伯,柱國、中山公護為大司馬。以大將軍寧都公毓、高陽公達奚武、武陽公豆盧寧、小司寇陽平公李遠、小司馬博陵公賀蘭祥、小宗伯魏安公尉遲迥等並柱國。

  壬寅,祠圓丘。詔曰:「予本自神農,其於二丘,宜作厥主。始祖獻侯,啟土遼海,肇有國基,配南北郊。文考德符五運,受天明命,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廟為太祖。」癸卯,祠方丘。甲辰,祠太社。初除市門稅。乙巳,祠太廟。丁未,會百官於乾安殿,班賞各有差。

  戊申,詔曰:「上天有命,革魏於周,致予一人,受茲大號。予惟古先聖王,罔弗先于省視風俗,以求民瘼,然後克治。矧予眇眇,又當草昧,若弗尚于達四聰、明四目之訓者,其有聞知哉。有司宜分命方別之使,所在巡撫。五教何者不宣,時政有何不便;得無脩身潔己,才堪佐世之人,而不為上所知;冤枉受罰,幽辱于下之徒,而不為上所理;孝義貞節,不為有司所申;鰥寡孤窮,不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豐約,賦役繁省,災厲所興,水旱之處:並宜具聞。若有年八十已上,所在就加禮餼。」辛亥,祠南郊。壬子,立王后元氏。

  乙卯,詔曰:「惟天地草昧,建邦以寧。今可大啟諸國,為周藩屏。」於是封太師李弼為趙國公,太傅趙貴為楚國公,太保獨孤信為衛國公,大司寇于謹為燕國公,大司空侯莫陳崇為梁國公,大司馬、中山公護為晉國公,邑各萬戶。辛酉,祠太廟。癸亥,親耕籍田。丙寅,於劍南陵井置陵州,武康郡置資州,遂寧郡置遂州。

  二月癸酉,朝日於東郊。乙亥,改封永昌郡公廣為天水郡公。戊寅,祠太社。

  丁亥,楚國公趙貴謀反,伏誅。詔曰:

  朕文考昔與群公洎列將眾官,同心戮力,共治天下。自始及終,二十三載,迭相匡弼,上下無怨。是以群公等用升余於大位。朕雖不德,豈不識此。是以朕於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冀此一心,平定宇內,各令子孫,享祀百世。而朕不明,不能輯睦,致使楚公貴不悅于朕,與万俟幾通、叱奴興、王龍仁、長孫僧衍等陰相假署,圖危社稷。事不克行,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究,咸伏厥辜。興言及此,心焉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以私情廢之。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龍仁罪止一家,僧衍止一房,餘皆不問。惟爾文武,咸知時事。

  太保獨孤信有罪免。

  甲午,以大司空、梁國公侯莫陳崇為太保,大司馬、晉國公護為大冢宰,柱國、博陵公賀蘭祥為大司馬,高陽公達奚武為大司寇,大將軍、化政公宇文貴為柱國。己亥,秦州、涇州各獻木連理。歲星守少微,經六十日。

  三月庚子,會文武百官,班賜各有差。己酉,柱國、衛國公獨孤信賜死。壬子,詔曰:「(浙)〔淅〕州去歲不登,〔三〕厥民饑饉,朕用慜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免之。兼遣使巡檢,有窮餒者,並加賑給。」癸亥,省六府士員,三分減一。

  夏四月己巳,以少師、平原公侯莫陳順為柱國。〔四〕壬申,詔死罪以下,各降一等。壬午,謁成陵。乙酉,還宮。丁亥,祠太廟。

  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將,太白犯軒轅。己酉,槐里獻白鷰。帝欲觀漁於昆明池,博士姜須諫,乃止。

  秋七月壬寅,帝聽訟於右寢,多所哀宥。甲辰,月掩心後星。辛亥,祠太廟。熒惑犯東井北端第二星。

  八月戊辰,祠太社。辛未,詔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使我民農,〔五〕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生,責在於朕。宜從肆眚,與其更新。其犯〔死〕者宜降從流,〔六〕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甲午,詔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九月庚申,詔曰:「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下同心所致。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不霑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七〕改太守為郡守。

  帝性剛果,見晉公護執政,深忌之。司會李植、軍司馬孫恆以先朝佐命,入侍左右,亦疾護之專,乃與宮伯乙弗鳳、賀拔提等潛謀,請帝誅護。帝然之。又引宮伯張光洛同謀。〔八〕光洛密白護,護乃出植為梁州刺史,恆為潼州刺史。鳳等遂不自安,更奏帝,將召群公入,因此誅護。光洛又白之。時小司馬尉遲綱總統宿衛兵,護乃召綱共謀廢立。令綱入殿中,詐呼鳳等論事。既至,以次執送護第,並誅之。綱仍罷散禁兵,帝方悟,無左右,獨在內殿,令宮人持兵自守。護又遣大司馬賀蘭祥逼帝遜位。遂幽於舊邸,月餘日,以弒崩,時年十六。植、恆等亦遇害。

  及武帝誅護後,乃詔曰:「慎始敬終,有國彝典;事亡如存,哲王通制。義崇追遠,禮貴尊親。故略陽公至德純粹,天姿秀傑。屬魏祚告終,寶命將改,謳歌允集,歷數攸歸,上協蒼靈之慶,下昭后祇之錫。而禍生肘腋,釁起蕭牆,白獸噬驂,蒼鷹集殿,幽辱神器,弒酷乘輿,冤結生民,毒流宇縣。今河海澄清,氛沴消蕩,追尊之禮,宜崇徽號。」遣太師、蜀國公(過)〔迥〕於南郊上諡曰孝閔皇帝,〔九〕陵曰靜陵。

  史臣曰:孝閔承既安之業,應樂推之運,柴天竺物,正位君臨,邇無異言,遠無異望。雖黃初代德,太始受終,不之尚也。然政由寧氏,主懷芒刺之疑;祭則寡人,臣無復子之請。以之速禍,宜哉。

  校勘記

  〔一〕 九歲封略陽郡公 北史卷九周本紀上、御覽卷一0五「九」作「七」,但御覽卷七三0也同周書作「九」。

  〔二〕 太(師)〔史〕陳祥瑞 宋本、南本和北史周本紀上「師」都作「史」。張元濟以為「師」字誤。按在宇文泰死後,閔帝受禪,命李弼為太師前,無人任此官,且陳祥瑞正是太史的職司,今據改。

  〔三〕 (浙)〔淅〕州 按當時並無「浙州」。隋書卷三0地理志淅陽郡條云:「西魏置淅州」,「浙」乃「淅」之誤,今據改。本書「淅州」幾乎都同此誤,此後逕改,不出校記。

  〔四〕 以少師平原公侯莫陳順為柱國 張森楷云:「順傳(卷一九)作『安平郡公』,與此不同。」按卷一六卷末及北史卷六0傳末載十二大將軍,也稱平原郡開國公侯莫陳順。

  〔五〕 使我民農 冊府卷八三作「使乎民庶」。

  〔六〕 其犯〔死〕者宜降從流 按下云「流以下各降一等」,則上「降從流」自為對犯死罪者而言,諸本皆脫,今據冊府卷八三補。

  〔七〕 宜各授兩大階 冊府卷七九「授」作「進」。

  〔八〕 張光洛 北史卷九周本紀上、御覽卷一0五「光」作「先」。按卷一一宇文護傳、北史卷五七周宗室傳都作「光」,疑作「先」誤。

  〔九〕 太師蜀國公(過)〔迥〕。宋本「過」作「迥」,(冊府卷二九同,但「蜀」訛「屬」。)南本、局本作「迥」。張元濟以為「過」字誤。按周武帝時封蜀公而姓尉遲者,唯迥一人,「過」字之誤無疑。今從局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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