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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卷六

  台運略

  臺灣,內地一大倉儲也。當其初闢,地氣滋厚,為從古未經開墾之土,三熟、四熟不齊;泉、漳、粵三地民人開墾之,賦其穀曰正供,備內地兵糈。然大海非船不載,商船赴台貿易者,照樑頭分船之大、小,配運內地各廳縣兵穀、兵米,曰台運。厥後商船獲利稍減,趨避日巧,而運愈不足,議加配焉。廈防同知司其事,廈門之要政也。志台運。

  閩省內地水陸官兵五十三營與駐防旗兵,不下十萬。歲徵糧米,惟延平、建寧、邵武、汀州與興化五府產米之區;給米外,尚有嬴餘以濟他府。福州、福寧、泉州、漳州四府兵多米少,協濟猶不足,則半給折色;督標、金廈、漳鎮、銅山、雲霄、龍岩、南澳諸營,有全折者。雍正間,先後題請半支本色,於臺灣額徵供粟內撥運(謂之兵米、兵穀);又增給戍台兵眷米,亦以台穀運給(謂之眷米、眷穀)。於是台運內地兵眷米穀,每歲八萬五千二百九十七石;有閏之年,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石。乾隆十一年,巡撫周學健奏定:分配商船運赴各倉。此商運台穀所由來也(「東槎紀略」)。

  額數

  配運

  專運

  ·額數

  康熙二十四年以後,臺灣則壤成賦。船隻往來,在內地惟廈門一口,與鹿耳門一口對渡。乾隆四十九年,復開鹿仔港口,與蚶江對渡。五十三年,復開淡水廳轄之八里坌口,對渡五虎門、斜渡蚶江。自此三口通行,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供粟內應運內地兵米、眷穀勻派三口撥配。除應配澎湖兵穀一萬三千三百石有奇外,每年額運內地兵穀四萬三千七百四十石有奇,遇閏加穀一千九百七十餘石;又眷穀二萬五千八百九十餘石,遇閏加穀二千一百餘石;福州府倉兵米七千八百七十五石,合穀一萬五千七百五十石;又侯官縣倉兵米五百四十三萬六斗,合穀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合計內地各倉兵穀、眷穀及兵米,合穀共八萬六千餘石。內鹿耳門口歲運穀四萬九千餘石,鹿仔港口歲運穀二萬二千餘石,八里坌口歲運穀一萬四千餘石(司冊)。

  廈防廳倉,備貯水師提標五營、金門鎮標兩營兵穀,每年由鹿耳門口應運嘉義縣額撥穀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石二斗。道光十一年,議歸鹿仔港口分配一萬石外,實應由鹿耳門口配運兵穀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四石二斗;遇閏,加運一千九百七十三石一斗六升(以下皆據檔案)。又鹿耳門口額運廈防廳倉眷穀一千九百二十石,遇閏加運穀一百六十石(道光七年改解折色)。又鹿耳門口應運臺灣縣額撥龍溪縣倉兵谷二千三百七十石六斗六升九合、鳳山縣額撥福州府倉兵米一千五百石、額撥南澳廳倉兵穀三千六百三十八石八斗一升六合、額撥漳浦縣倉穀五千九百一十四石八斗一分六合、額撥海澄縣倉兵穀九百八十三石三斗二升二合,俱由廈口商船照例配運;穀到,由廈防廳撥船轉運。又臺灣縣額撥龍溪、同安、平和三縣倉眷谷三千八百六石四斗,遇閏加穀一百一十七石二斗;鳳山縣額撥漳浦、詔安二縣倉穀三千四百七十六石,遇閏加穀二百八十八石:向由鹿耳門口配運廈口撥船轉運(道光七年皆改解折色)。又鹿耳門口應額運澎湖兵穀歲一萬三千三百石有奇,就廈口商船配運倉收,由廈防廳驗明造報。附載:嘉義縣應運福州府兵米五千五百石,合穀一萬一千石;彰化縣應運福州府兵米八百七十五石,合穀一千七百五十石。

  以上例由鹿港口配運,赴蚶江口撥船轉運。今廈門商船有赴鹿港貿易者、或蚶江商船在廈口出入至鹿港者,俱聽鹿港廳酌配前項兵米回廈,由廈防廳撥船轉運。

  彰化縣應運閩縣兵穀一千零四十石七斗二升、羅源縣兵穀二千二百零五石、福安縣兵穀二千零七十三石六抖、侯官縣兵谷二千三百八十一石七斗二升。

  以上例由八里坌口配運,進閩縣之五虎門口。因閩縣商船較少,俱配晉江、惠安、南安等縣商船斜渡蚶江口撥船轉運。今廈門商船有赴八里坌貿易者,亦聽淡水廳酌配回廈,由廈防廳撥船轉運。

  彰化縣應運閩縣眷穀五千五百餘石、連江縣眷穀四百五十六石、羅源縣眷穀四百六十石八斗、長樂縣眷穀六百四十八石。

  以上例由八里坌配運(道光七年改解折色)。

  彰化縣應運莆田縣眷穀三千七百二十七石二斗、晉江縣眷穀五千四百十四石四斗、南安縣眷穀四百六十五石六斗。

  以上例由鹿港口配運(道光七年改解折色)。

  ·配運

  乾隆十一年,部議按照樑頭,每船自一百至三百石而止。

  三十七年,詳定糖船配穀一百六十石、橫洋船配穀八十石。

  四十八年,又奉部議:如遇加運之年倍於年額者,每船加倍配穀:糖船應配三百二十石、橫洋船配一百六十石。

  四十九年,開鹿仔港口;五十三年,開八里坌口。復經改議:鹿耳門糖船配穀三百六十石、橫洋船配穀一百八十石,鹿仔港之廈門船配穀一百八十石、蚶江船配穀一百四十石。因蚶船小於廈船,略示區別。

  嘉義九年,復議減配;十年,議仍照舊章配運。

  十四年、十七年,議按照樑頭配穀:一丈以內配穀九十石、一丈至二丈配穀一百三十石、二丈以外配穀一百八十石;橫洋船、糖船仍照舊例。新造斛船,二丈以內配穀一百三十石,一丈以內廈船配穀九十石、蚶船配穀七十石,七、八尺者減半。

  十九年議定:無論廈、蚶、五虎船隻,樑頭五尺至六尺以上者配谷三十石、六尺至七尺者配穀四十石、七尺至一丈者配穀七十石、一丈至一丈五尺者配穀一百石、一丈五尺至二丈者配穀一百三十石、二丈以上照橫洋船例配穀一百八十石,糖船仍配穀三百六十石。如系配米,一律減半。

  道光四年,奏開彰化之五條港、噶嗎蘭之烏石港。

  道光七年議定:不計樑頭之丈尺、亦不論船之名目,廈船無論大小,配穀一百五十石;蚶船大號配穀一百石、小號八十石;五虎門船與廈船一例配穀。廈門橫洋大船照舊配穀一百八十石、糖船照舊配穀三百六十石。若載班兵,照常減配米穀。又奏請台、鳳、嘉、彰四縣額運內地眷穀二萬五千八百餘石,自道光七年為始,折價解交各縣支放,令兵丁眷口自行買食(每穀一石,折庫平紋銀一兩)。

  腳價定例:每穀一石給運腳銀六分六釐(「東槎紀略」),由鹿耳門運至廈口每石銀八分、鹿仔港運至蚶江每石銀四分四釐。

  凡商船配運官穀,定例在外洋失水有形跡可驗者,方准豁免。其在內港沉失及雖在外洋而擊碎船隻無實在形跡,舵水人等得生、牌照無失者,俱仍著落賠補,以杜捏冒。

  ·專運(一稱大運)

  嘉慶十六年,總督汪志伊以臺灣應運內地兵米、眷穀積壓過多,奏明委員專運。廈防廳封雇大號商船十只,每船約裝穀二千石;蚶江廳封雇大船十只,每船約裝穀一千石,派委丞、倅、遊、守各一員。腳價由例價之外,每石加給銀二分。分作三次,運回穀十萬石。

  二十三年,復雇船專運穀七萬石。

  二十五年,復專運穀………。

  道光五年,復專運穀八萬石。

  道光十年,廈防廳許原清以疏通積穀,詳請將由廈載貨往北之金長美等二十五船,公雇兩船赴台專運。各船應配穀一次,計運到穀三千九百餘石。十一年,復公雇三船,往運穀四千餘石。向例:赴台之配穀由台載貨透北者,加倍配穀;由廈往北者不配穀。旋奉文:以各船未能加倍配穀,船戶取巧;停止(定例:廈門為往來台、澎、南北掛驗出入之正口,船戶不準託故他往,先宜歸收正口。故由台透北者,罰令加倍配穀)。

  按台運之法,以台地之有餘、補內地之不足。台疆初闢,地力甚厚,三熟、四熟,收穫豐稔。漳、泉、粵東之民趨之若騖,生息蕃庶,場圃日拓。然各分氣類,人情浮動;國家必以內地兵戍之,殊有深意。而戍兵遠涉重洋,三年換班,所以又有眷米之卹。其往來商船,皆內地富民所制。初則工料堅實,船身寬廣,大者可載六、七千石,小者二、三千石,販運一次,獲利數千金;配百餘石之官穀,又加以運腳銀兩,小民急公奉上,安之若素。因往返重洋遲速不一,又夏季南風司令,在台各船往往載貨至寧波、上海、膠州、天津——遠者或至盛京,往返半年以上,官穀在艙日久,懼海氛蒸變,故在台配穀時私自易銀置貨。其返也,以折色交倉;不可,然後買穀以應,倉吏挾持為利。而臺灣各口,亦有以銀折穀配運。折運則價或不足,折交則價必浮多;且實穀配運,盤量折耗已多賠貼,若折運,則以台地之價易內地之穀,更屬不敷,船戶苦之至。嘉慶十四年,署臺灣府徐汝瀾請按照樑頭配穀之議起。於是船戶取巧規避,捏報樑頭以大作小。蚶江之船,至有樑頭四尺數寸者造船換照,出口、入口胥吏之挾制需索更甚,台運之積壓益多;不得已,為官雇商船委員專運之舉。載民貨一石,水腳銀三錢至六錢不等;官穀例價,每石六分六釐,大運由司捐廉,酌加二分,合計每石止八分有奇。每船以二千石為率,船戶僅得運腳銀一百餘兩,不敷舵水飯食、工資、修理、篷索之需;加以兵役供應犒賞,行商之賠累甚鉅。而台洋內地奸商、屯戶一聞大運,居奇昂價,民食堪虞;故知縣楊桂森有改徵折色之請,奸民盧允霞有斂錢叩閽之控。迨至道光七年,仍復舊章,不計樑頭;又以眷穀折色,每年減運二萬餘石,商力稍紓。然由今計之,台運積壓尚有十數萬石,其故原於三口通行,又開五條港、烏石港,各船不歸正口,私口偷越者多。如臺灣淡水之大垵、〔後〕隴、中港、竹塹、南嵌、大雞籠、彰化之水里、嘉義之笨港、猴樹、鹽水港、台邑之大港、鳳山之東港、茄籐、打鼓、蟯港,俱為私口,例禁船隻出入。內地晉江之祥芝、永寧、圍頭、古浮、深滬各澳、惠安之獺窟、崇武、臭塗各澳,矇領漁船小照置造船隻,潛赴台地各私口裝載貨物,俱不由正口掛驗,無從稽查、無從配穀,俗謂之偏港船。同一往來貿販營生,乃彼得巧避官穀,獲利倍於他船,無怪正口各船心懷不服。且台灣開闢已久,地力漸薄,粵省之偷販尤多;故穀價亦貴,商船獲利日減,甚至折本;加以遭風失水,不能重整,大船漸造漸小,停駕者多,行商日就凋■〈危支〉。欲清其弊,惟有先禁各私口毋許偷越、內地各澳毋許捏照私造偷越之船,將船押歸此口驗放配穀,一也。臺灣各口將穀石實貯在澳,隨到隨配,杜短價勒折之弊、免商船守泊之苦,二也。內地收穀各倉芟削浮費,明定章程,勒石示禁;俾船戶通曉,毋許斗級、書吏格外需索,三也。實力奉行,痛除積習,庶幾台運源源而來,或可望其不至積壓。又按「東槎紀略」方傳穟之議曰:『改徵折色,斷不可行;封船專運,官民交病。惟有暫停新穀、盡配積穀,既免雇運,可補食儲。新穀照中平市價易銀,四季解赴廈防廳庫收貯;有穀廳縣領回折放兵食。積穀運竣,仍配新穀如舊』。議上不行。查台穀額運成例,遇閏之年不過九萬石;以積穀十八萬餘石計之,亦須二載有奇。今除眷米折色二萬石,每歲止六萬石,可以稍紓商力;似不若以積穀易銀折解,分給內地各倉陸續採買穀石,歸補墊款。而台地居民亦不至一聞大運,頓時昂價。其歲運之穀,按時源源配運,較為便捷。特恐台地各縣積穀半皆民欠,未必能易銀折解;如折價不敷買穀,內地各倉必多袖手耳。姑附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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