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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海商

第六章海商

  第一船炤

  欽加知府銜補用直隸州、署理泉州府同安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鈕為欽奉上諭事。奉憲行接准部咨:凡有報造買置頂補船隻,訊明實係土著誠實,取具保結,詳奉憲批,方准興工。造竣之日,仍炤例詳報,編烙給炤,驗填船戶舵水姓名、年貌、箕斗、籍貫,船篷兩旁大書縣分字號、船戶姓名,以便出入口岸查驗放行。船炤定例一年一換,毋許逾限及舊炤影射。商船一項,如往返外番之洋船,例由廈門廳查驗;其往浙江、廣東、江蘇、山東、天津等處貿易船隻,經由汛口查驗放行,漁船一項,准在鄰邑採捕。每年春、冬二汛,如商船及漁船欲往浙江採捕者,亦赴縣呈明,取具聯■〈舟宗〉互保各結詳報,一面造冊移知沿途各汛口驗放,及採捕地方知炤,依期回澳;如逾期不回,即行拿究。其餘有底無蓋、單篙只櫓小船,向領甲炤,只許內港渡載,採取魚蝦;朝出暮歸,不許越出外境。所有應換牌炤,並通各邑小船領炤,悉炤江、浙之例,炤根同舊炤,按月彙冊送司等因。合行遵炤,改用炤根。為此,給廈門澳小商艇船戶金再興,前往各港貿易,不許透越及夾帶違禁貨物,凡遇汛口,炤例稽查驗炤放行,毋藉端索擾阻滯,均毋違延。須炤。新廈字二百六十號。梁頭一丈三尺二寸。保結舖戶福和。澳甲張明德。鄰佑林永、吳成。

  計粘船戶舵水姓名單一紙。

  右炤給廈門澳小商艇船戶金再興。准此。

  光緒三十年十月日給

  縣行限滿日繳銷船名金再興舵工年□□歲面須縣人左右手大指二指三指四指五指

  (下略)以上配舵五名

  第二船炤

  賞戴花翎四品銜、特授泉州馬巷糧捕撫民分府白為請嚴造船給炤之法等事。康熙四十三年正月十三日,奉總督福部院、巡撫都察院憲牌內開:准部咨覆本部院等衙門會陳條議前事等因,題覆:奉旨允准欽遵通飭奉行,列則刊刻木榜,堅立城市通衢、沿海口岸曉示,並奉單開稽核各條目,併發尺二著書大張告示通諭等因。奉此,業經刊刻榜示,併大書告示通曉在案。茲據本廳商船戶金長慶呈報前來,除將該船量烙,併訊取船戶、舵水、澳甲、里族、鄰佑、保家各保結外,合行給炤。為此給該船戶即便賚執,依例駕赴查驗,前往貿易。如敢私行頂替及夾帶違禁硝磺、樟板、釘鐵、大桅、含檀、鹿耳、桐油、黃麻、棕片、農器等物,為非作歹情弊,各口防汛既巡司捕員立將該船戶、舵水一齊拿送,以憑詳解憲轅治罪。毋違。須牌。

  計開:

  本船奉例丈量含檀梁頭丈七尺寸分。配順字第○號。中船戶金長慶。年四十三歲。

  澳甲林一良。鄰佑江腰。

  舵工水手許進先、魏宗(下略)

  右炤給留五坫澳商船船戶金長慶。准此。

  第三船炤

  泉州府惠安縣堂張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六日奏,准刑部咨議,福建巡撫部院徐奏:請將沿海有底蓋各小船,一體報官驗烙編號給炤,如違究治,船隻變價充公一摺。奉議:欽此。欽遵轉行到縣。蒙此,合行查編給炤。為此牌仰獺窟澳小艇金泰隆遵炤,各澳撥載採捕,不許遠出捕漁。遭遇失水難船,務須竭力救人。有敢乘危搶奪貨物及載運盜臟,送渡匪類,查出從重治罪,澳民隱容,一體究處。仍隨時赴館配鹽,不許隱漏干咎。須至照者。

  計開:

  船戶金泰隆,年四十八歲,無須。

  舵工曾慎,年五十八歲。

  外水手四人。

  右炤給獺窟澳小艇戶金泰隆。准此。

  光緒二十年十月十五日給。一年期滿

  該船編獺字第一甲第一百四十八號,同連環保結。

  金長順、金吉興、金美善、金泰隆、金發勝、金合興、金順美等聯■〈舟宗〉,各港渡儎仍著出入赴汛掛驗。毋違。

  第四船炤

  賞戴花翎同知銜、調署福清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胡為欽奉上諭,奉巡撫部院王憲牌,奉准部咨:飭將閩省各項船隻領換炤票,設立存根,填明船戶、舵水年貌箕斗,按月造冊申送等因。今據○字第二十六號船戶陳合順,本船樑頭○丈六尺八寸,配舵水共八名。炤票付執,凡經過汛口,驗明人炤相符,隨即放行;如有裝載違禁貨物,即將人船解究;倘無前項情弊,該汛口不得藉端刁難,致干未便。須至照者。

  計開:

  船戶陳合順,四十六歲,面赤無須,左右手四斗。舵工張旭來,年四十歲,面赤無須,左右手六箕。

  東澳甲陳啟。

  右票給船戶陳合順。准此。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縣行限次年對期滿日銷。

  第五船炤

  粵閩南澳海防軍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馮為請設粵閩澳防同知,駐軋南澳文武相資,以重海疆事。案奉廣東布政司甘憲牌,奉署理廣東總督部堂鄂案,奉部議:准調任廣東總督部題前事,內開南澳地方准設南澳同知一員,專司督繕稽查奸匪海洋往來,不許夾帶違禁貨物及窩販子女出境。凡四澳軍民保甲漁船出入等事,俱歸該同知管理等因。於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咨院行司到府,所有各澳一切漁船,除遵例編號印烙,並飭刊舟書蓬,排列保甲,連環具結,隨即查點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隆澳第五十七號小漁船戶金捷勝,即便賚炤,前往採捕納課,毋得夾帶違禁貨物等弊。凡遇口汛,即赴驗明放行;如敢故違透越,立將人船拿解送府治罪,該口汛亦毋得刁難阻滯,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船戶金捷勝,年四十二歲。身中,面紫,朱須。澳尺船身長二丈三尺○寸,樑頭六尺九寸。

  右炤給船戶金捷勝。准此。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給

  府行,炤限一年,滿日撒換,著澳甲查催;如有逾限不換,即將該船戶押候。

  第六賣船字

  立賣船盡契字人,安平海頭社百八十一番戶莊謙成,目前有置小帆船一只,船名金益興,今因損壞無資重修,托中引就,將船併船中器椇賣過安平海頭社郭維新、陳尚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船價七三銀一百八十六大圓,再修理添補並船中器椇工料銀計四百十六大圓;合價銀六百大圓。其銀即日收訖,將船併器椇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刁難。保此船係是莊謙成自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目前所往各港,亦無拖欠賬項;如有不明等情,謙成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自此船賣盡,不敢言贖言找。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船盡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七三銀六百大圓正。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大歲壬寅年正月

  中人鄭連生

  立賣船契字人莊謙成

  代書莊有成

  第七賣船字

  立賣盡杜絕根駁船契字人,安平海頭社黃雞屎,今因乏項別圖計利,就將前年所承盧祈兄第一百三十一號該船一只,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願將該船要托安平鄉老嚴頭引賣過安平海頭社許德進及李換兩人掌管。該船器椇全備,價銀二百二十圓,即日先來銀一百一十圓,其餘一百一十圓面限二個月,每月按作先還銀五十五圓,共銀一百一十圓均以清楚。倘來歷不明及與外諸賬不直,仍係賣船之人黃雞屎一人出頭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船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舊曆庚子年二月二十六日

  共立約字

  作中人嚴頭

  知見人黃傳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雞屎

  代書人余受田

  第八賣船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安平市仔街百六十三番戶李炎藩、李炎墉等,有承先祖父遺下自置中國形船一只,名金福利。今因乏金別置,托中引就,賣與臺南北勢街橫街號第十三番戶協興隆號,議定價銀七三平五百六十圓,即日同中收訖,隨將該船點明器椇交與銀主掌管,永為其業。保此船果係藩等承祖父自置之業,與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往不明之事;如有不明,藩等當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賣盡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七三平銀五百六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作中人陳糞掃

  立賣盡根契字人李炎藩、李炎墉

  代書人李炎墉自筆

  第九賣船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字人,鹽水港廳蕭壟堡頂山仔莊土名西藔第九番地陳頂,所有親置中國形船一艘,船號第百十二號,並船內所有之物件一切,今因乏銀要用,願將此船出賣。外托中引就向港東中里東港第百六十一番地張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金七百七十六圓正。即日銀字兩相交訖,隨付銀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船係是頂親置之船,與他人無干,亦無拖欠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頂自出首一力負擔,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船字一紙,交付買主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時價金七百七十六圓足。再炤。

  光緒三十二年新曆十月十四日舊曆八月二十七日

  鹽水港廳蕭壟堡頂山仔莊西藔第九番地

  立賣杜絕盡根船字人陳頂

  同廳西港仔堡樹仔腳第二十番地

  為中人柯寬

  港東中里東港街東港第百五十五番地

  代書人郭華富

  第十賣船字

  立杜賣船人合成號,有船一艘,向駛廈門石碼,船內器具一切全備。茲因不合意,願將該船發賣,托中招到陳洽兄前來受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價大龍銀五百七十圓正。其銀就立字之日同中點收足訖,該船立即交還陳洽兄前去行駛,任從儎貨運廈門石碼兌賣。所有是船頭與人轇轕賬目,概歸合成坐認,與陳洽兄無干,並不得再為牽涉此船。今欲有憑,文杜賣船字據存炤。

  光緒十九年六月日

  立杜賣船人合成號即葉閅

  第十一約字

  立約字人,住在南澳雲澳畔鄉陳錦,因前有任金勝顯船長。及後將船賣過一半與東港街林德隆號,以後隆再請林祿任掌船長,改換船名金德順,在東僕米谷滿儎揚帆,向拓林鄉估價。不料金勝顯即陳錦,從前所有交關欠他人之項不明,故柘林埔頭公成松、泰瑞興盡向金德順即林祿取討該項,以致船不能揚帆渡臺,致延生理。其德隆要向陳錦取討一半船價銀並修理之項,計八百五十七元。今陳錦托出合達出海周旋,錦願將所欠諸號之項應繳還清楚,不得連累金德順船即林祿。倘若陳錦所有欠他人賬目未明者,累及該船不能揚帆,致使坐港,該費之項應歸陳錦坐額,盡向錦取討。如林祿向諸號交易未明之賬目,亦不得牽連陳錦。今錦在東港街役場面決,如有食言,錦必備船價銀四百元,付還林德隆號收入,其船原歸陳錦管理,決無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憑約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三十年三月舊曆甲辰年二月日

  證明人金永順船長李合達

  立出憑字人陳錦

  第十二退船股字

  立退船股字人慶奇蘭,前有晉成號、震記號、李益官、琴記號,合置小掛船一只,行駛臺灣一帶地方,船名金復升,牌名金復勝。蘭今欲別創,願將此船股份五百元,按六五實三百二十五元抽回,所有逐幫得利核算清楚。此後該船利虧得失,概不干慶奇蘭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退股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五年九月日

  立退船股字人慶奇蘭

  第十三賣船股份字

  立賣船股份人吳震記,號吳林氏,因先夫吳卯在日,於乙未年間,與廈門晉成號李益官、臺灣慶奇蘭號陳子琴官合置小掛船一只,行駛臺灣一帶地方,船名金復升,牌名金復勝。合共五人出資本三千元,所有得利,逐幫算明均分清楚。現吳林氏欲需用,願將此船股份,按銀作六折五,賣與晉成號前去整做,一賣千休,日後該船利虧得失,與吳林氏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船股字一紙,送執為炤。

  即日收過坐單三百二十五元正。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

  知見同收銀人吳炎

  中見人妮姑司、知哥

  立杜賣船批據人新合成號

  第十四轉賣船股字

  立轉賣船股字人,臺南市北勢街謙成益,前承坐廈門震記船股原本五百大元,合建置金復勝號。今因乏銀創業,願將股份托中引就,即賣過同區佛頭港街傳益號承買,三面言議,光龍二百七十大元。其銀即日收訖,隨即對船掌管。如後日金復勝船振作盈千屢萬,謙成益不得異言生端,其水途干係,自今而後與謙成益無涉。口恐無憑,立賣出股字一紙,並繳震記賣股字一紙:計二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十年六月二日,舊曆甲辰年四月十九日

  立賣船股字人蔡菜包、謙成益

  為中人謝榮東

  第十五贌船字

  立租稅商船合約字人,澎湖島網垵鄉二百十一番戶陳職,今因要往安平東港澎湖島運貨營商,向與臺南安平妙壽宮社歐添老之處贌出木商船一艘,下儎積數二百十二石,船中器俱各齊全,面限五個月為滿:四月起至八月終屆限。面議稅銀七三平六十六大圓,即日同中老交納三十圓,尚伸欠三十六圓,及至屆期已滿,隨即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其船限期既滿未交還,期後船在外港遇風水不順,耽擱日期,揚帆到安平港交還者無稅銀,船主應當喜願接交本船。倘如風水平順,在港耽擱日期,到安平港交還者,贌主自當如數再貼稅銀。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約字一紙,送執存據。

  外批明:其稅銀同中先交二十六元,尚該欠四十元,候期限已滿,自當完納清楚。再炤。

  光緒三十年六月舊曆四月日

  立贌商船字人陳職

  第十六鹽單

  第十七稅單

  第十八貨清簿

  第十九入艙口簿

  第二十出艙口簿

  第二十一借單

  第二十二隨船貨單

  第二十三隨船貨單

  第二十四代兌清單

  第二十五貨單

  第二十六隨船總單

  第二十七貨單

  第二十八書柬

  瓢香宗兄大人閣下:本初八日接讀二月初一日臺發示教,拜悉一切。順查為前幫列十一號,配金萬益透臺運奉寶和莊巨密粿二十砽一單,辦一.○二九四(百元);又列十二號,配金豐和透臺運去蓋利記印仁成號摹木緞十疋一包一單,辦七.五八八四(百元);又順記列九號,配去寶和蜜糖二十件一單,辦一.○七六七(百元),各有本單緘貨信交出海帶呈閱。兩船均安抵滬,早晚到臺,至祈查收注冊,便望回慰乃盼。紫布一途,弟自聞東洋布機轉為糖機,因致無貨,至臺北市勢卜起豎,早曾差人進內地選辦,無如今織布人工甚乏,以故出稀少,此去得有辦出,自當配輪趕奉,另再申詳。前配四船之貸,倘荷均炤收到,祈分別注冊,便祈示慰。乃仰所配金順和來錦玉莊當二專白四十簍,並順記亦四十簍,均炤收到,經就河下兌出價一○八,應請登冊,清單客後列奉可也。所有永記之花款,曾托廈門美東為匯往臺支領,早晚如有來支,幸須炤解,勿誤切切。前書曾請辦新青糖,謀奪頭幫輪來寧赴市,想荷炤請施行,可卜此間終年需抵,全賴臺糖接濟,仰宗臺高明定鑒裏曲,萬不可相誤,不論新青貴宜,千祈多謀配來,幸得奪頭幫前來悉切悉切。前列各市行情單附呈。餘後再申,耑此付請臺安。

  益章本號馨追仁兄大人均炤甲二月二十八日泐宗弟子煒頓

  第二十九書柬

  敬復者:茲金德寶本舟吳出海模伯運上隨船貨項,敝業經泐上手鏡,囑出海至港分撥托兌,祈即代為板善而沽,將項謀採新鮮米石,付原舟運回為幸。轉布即幫本初八日返,收該舟運來代採敝額低腳三十一石到已登部免介。惟是此幫之米粒子細兼無純,倘即幫欲為代採,切祈鼎力裁妥據謀,情尚萬感。但該舟至澳,適逢市情鈍鈍,採客無熱趨糴,價數分軟,該米尚未兌竣,是以暫掀過駁舟寂候耳。晨下如獺米情,以棲新花螺兌二.四五元、好低腳二.四八元、芒朮二.八元、安早二.三二元、二.三三元。低腳烏尖觀米身升長,如泉溪內花螺兌二.五四元、二.五五元、好低腳二.五七元、二.五八元。查福省螺棲兌一七兩左右、後埔棲螺兌二.六七元、二.六八元。輕貨如王泉盛面干企二.八元、什號二.四八元至二.五元、長發合順中二.五金、大古二.○元,瑞發興隆振順大二.五金,三.七五元,乏振吉聲砲並餉一.○二(十元),廣震如之。此幫低箔面干砲乏貨可採,兼價吊浮,切勿濫兌。北生油源碼一.二(百斤),兌七.九元,餉卜在外,北春干八.○一(十元)。諸情如斯,容後再出。此奉。

  順風相送

  萬源大寶號列位老仁臺均鑑癸未瓜月十一日頓

  第三十書柬

  順代列第九號:付金永益寶船出海曾丕基官運晉

  現封清銀二百元,平一.四六(百兩)。

  該船抵港之日,希即如息察收登記,旋示是荷!即稽是幫收第九號,記該船交來新螺米三.四(十石)、雙笞種一.一(十石),輕為乘市邀板售訖,列夾清單一紙,封呈臺鑑,玉核注部。承諭委錄來往總單,際因掌記回家,候後如到,當命列華可也。晨下糧情青黃採季,行情難以逆料,即如日前船■〈舟宗〉稀到,價大漲浮,而因長瑞船先到,新螺板兌五.九五元,迨昨早,萬協再至一帆,價兌五.八○元。是此行情略有稍軟,緣現朔風,舟楫得以臻至耳。昨哺及即早,復到振隆、泉源二帆,採客因袖手而行情未卜,設若接踵盛到,市況大崩。容後如何,當再奉布。專此草啟,並候財安。

  慶豐寶號列位老先生臺鑑戊蒲月十四日頓

  第三十一書柬

  順代列第十八號:為付金泉慶寶船出海曾印媽錐官運去。

  現封時龍銀一百八十元,七三平一.三一四(百兩)。

  該船如來之時,即炤信向出檢收注賬,揮示幸幸。順查十七號,十一月廿五日付金順利舟運去金德記本羅三連,又加封振利單,匯向發利支龍二百元,合列一單五.九七七五(百兩)。十六號,十一月十四日單,匯交曾檜官支去龍銀一百二十五元,平九.一二五(十兩)。十五號匯交江水兄轉交永順去龍五十元,三.六五(十兩):以上如荷齊收,祈希逐示。幸幸。

  此幫重儎接該船金泉慶於十一月十三日幫報到均運來委十號螺米六十八石,臺書欲委板兌好價。蓋以該船初到之時,米額甚裕,行情只有四.八元外,姑不敢兌,將米暫扭滯。至現日,梅船雖無趲到,其米底尚裕,客亦寥寥,爰舉夯棧。晨下雖無交易,行情看是四.九四元、四.九五元之譜,必著再觀倚年之局勢如何?苟能板上五元者,即時相勢舉售亦可也。茲逢翮便,先此布啟,餘事後申。順請近佳。

  上

  崇源寶號列位老先生各晤乙巳臘月初九日頓

  第三十二貨單

  第三十三貨單

  第三十四貨單

  第三十五貨單及封套式樣

  例一:

  例二:

  第三十六運費

  茲將甲辰二月秀峰訂甯甯貨透臺儎資列左:嘉泰貢十疋銀一.五○元。杭官沙十疋銀一.二○元。

  甯綢十疋銀一.五○元。四串紡十疋銀八.○角。摹本緞十疋銀一.五○元。軟官沙十疋銀八.○角。累貢十疋銀一.二○元。二八會綾百疋銀五.○角。紫眉十疋銀一.二○元。紫布十同銀三.○元。縐沙十疋銀一.二○元。蘇花千兩銀二.○元。六串紡十疋銀一.二○元。北綠布百角銀八.○角。青灰布百疋銀一.五○元。花席百條銀一.六○元。通連巾百疋銀八.○角。春干每簍銀一.二○元。色羅布百疋銀一.五○元。雨傘百支銀二.六○元。開河面布每同銀七.○尖。生絲十疋銀八.○元。美國布百疋銀一.○元。藥材大件銀一.八○元。小件銀一.五○元。斗文布百疋銀一.○元。次花每包銀一.○元。(下略)

  第三十七運費

  茲將甲辰元日新訂由滬至臺儎資列左:

  嘉泰貢十疋一.○元。杜綢十疋八.○角。甯綢十疋一.○元。四串十疋五.○角。摹本十疋一.○元。捲綾十疋三.五角。累貢十疋八.○角。六六素十疋三.五角。紫眉十疋八.○角。生絲十疋六.○角。縐紗十疋八.○角。輕巾百疋六.○角。六串十疋八.○角。蘇花千兩一.○元。抗官紗十疋八.○角。金荷每箱四.○角。金蔥千絞一.○角。三元綏千條三.○角。布鞋百雙八.○角。水煙吹百支六.○角。(下略)

  第三十八失事船隻保護章程

  奏為酌設山東沿海保護失事船隻章程,敬繕清單,恭摺仰祚聖鑑事。竊臣前因招商局保火輪船在榮成縣成山觸礁沉溺,村民乘危撈拖一案,查明情形覆奏,並陳明此後沿海地方船隻失事應如何設法保護,咨商北洋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妥籌定章,庶使商賈不得受其害,村民不致重陷於罪,附片具奏在案。伏查沿海島嶼星羅,礁石林立,往來船隻一遇大霧迷漫,每易觸礁擱淺,近海居民往往乘危肆搶其船貨。已沉者,海島居民諳習水性,不顧生命泅水撈摸,情固可恕;其船隻僅止擱淺,貨物並未沉海,乃竟乘勢上船恣意搶奪,甚至圖財害命,折船滅跡,罪實難逭。而被難船戶皆係異地商民,不敢涉訟,多不報案;地方官亦隨不加深究,久之於習成風,直以搶灘為生業。甚有商船雖遇損壞,不敢近岸,竟至全船淹斃,慘不可言。此實沿海各島嶼之通弊,而榮成縣境海道最險,加之風潮尤盛,光緒二年間,會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宣保護中外船隻遭風遇險章程,抄錄咨行到東,當經前撫臣丁嚴飭沿海各縣州曉諭遵辦。原章程本極周密詳盡,惟各屬奉行不力,過致日久,視為具文,亟重申舊章極力整頓。茲飭東海關監督登來知道盛宣懷,按炤原定舊章,參以現時地方情形,酌設章程六條,分稟到臣,並經李鴻核明咨臣會奏前來。臣逐條覆加確核,敬繕清單,恭呈御覽。除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並各部查炤外,謹會同北洋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臣李鴻,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差辦賫回原摺,內開:奉朱批:『該衙門知道單併發,欽此」。

  保護中外船隻遭風遇險章程:

  一、定地段以專責成也。沿海島嶼星羅,犬牙交錯,非明定界址,易致推諉。應由東海關道遴派幹員,會同州縣營汛定明所轄界址。每十里為一段,按段設立公所,選派正、副董事各一人、海保一人,以專責成。該董、保等均須就地方公正紳士保舉,取具切實甘結,由州縣加結,申送各上司衙門存案。公所門前高堅木桿一枝,晝前則懸旂,夜則懸燈,使遭難船戶得以望見求救。並將各段村民共有舢舨若干只?編文字號,同船戶姓名登注簿籍,各給付炤一張,書明保護章程蓋印,發給各船戶收執,臨時應聽調用則領燈一盞,並各人發給腰牌一塊,凡遇中外船隻觸礁擱淺一切危險,本船日則懸旗,夜則懸燈,以示求救。所在居民漁戶人等,見則立赴公所首報,由公所酌量派船救護,一面派人持竹簽馳報文武衙門勘護。如係大船失事,本段舢舨不敷救援,准由本段董事發竹簽一支,飛報鄰段派船幫助。若無本段董事竹簽請援,他段不得幹與,俾免混淆。。臨用之時,每號舢舨晝則領旗,夜則領燈,面上書『救護商船、嚴禁搶奪』字樣。夜則領燈一盞,並各人發給腰牌一塊,凡遇中外船隻觸礁擱淺一切危險,本船日則懸旗,夜則懸燈,以示求救。所在居民漁戶人等,見則立赴公所首報,由公所酌量派船救護,一面派人持竹簽馳報大武衙門勘護。如系大船失事,本段舢舨不敷救援,准由本段董事發竹簽一支,飛報鄰段派船幫助。若無本段董事竹儉請援,怹段不得干與,俾免混淆。竹簽、腰牌蓋用火烙印用,旗燈統由州縣制備交存公所。文武官員聞報後,亦即督率兵役,親往勘驗救護,不准遲誤。再榮成縣海道最險,距城過遠,恐該縣鞭長莫及,應由東海關派員在適中處所文一保護總局,舉一、二公正紳士為總董,平時與各公所董、保堅定約束,臨事各段均應分報總局委員、總董,馳往督同救護。事後應如何分成酬勞?如何分別賞罰?會同該縣秉公辦理,以期周密。委員薪水、火食等項均在所關經費項下開支。

  一、明賞罰以免推諉也。凡沿海文武官員救護船貨,應責成東海關隨時查登,逐案詳報:有功則瘠欠調優,優缺保升;有過則輕必記過,重則撤參。又榮成縣向來搶灘之案最多,防護為難,如實欠人員,三年無搶灘之案,准予調署優缺一次。董事由州縣查明救護認真實在出力者,初次請賞給頂戴匾,積至三次者,保官階;疏懈失救者,即行撤換薄罰。保有身充董、保,同謀搶奪者,訊實以為首論。如望見船隻危險,首先報知公所及文武衙門者為首功,由失事船主給以花紅:大船多至三十兩,小船以十兩為度。如船主以無力酬給者,准在局費內炤給。若局費無款,先由州縣執發報明,由東海關道籌款給領。

  一、定條規以免混亂也。商船遇風擱淺,情形輕重不一,如不至船身滲漏,貨物可自全者,該船主日懸白旗一面,夜懸紅燈兩盞為號。公所先派舢舨一、二只飛往稱問,不准上船騷擾。若船主欲將貨搬取,應聽船主招雇舢舨若干只,迅速代為搬運上岸,由公所派人看守,事竣聽船主向公所秉公議給雇價,至多不得過貨價值四分之一,公所舢舨不得勒索留難。倘船主不欲搬取,而蜂擁上船擅自搬取者,應由地方官查護嚴辦。如船身業已觸破,勢在危急者,該船日懸黑旗一面,夜懸綠燈為號。公所飛速多調舢舨,飛往救護,或係先應救船、或係先應救貨、或係先應救人,均聽船主指揮,不得自行動手。貨物搬運上岸,亦應由公所派人看守,聽候地方官督同酌度難易多寡,以定賞項分聲。倘所搬貨物自藏匿,或搬往他所者,一被人告發,或別經查出,即以乘危搶奪科罪,仍追還原臟。如有凶惡匪徒或謀財害命,或折毀船隻,董、保等立即捆送到官,即行重賞;倘或扶同徇玩,縱令脫逃,將該董、保一併拿案押追。如有誣告,仍炤反坐。

  一、定酬勞以資鼓勵也。凡救起之貨,須候地方官驗報如何,外國船貨則併報明附近領事官,會同查核,將貨估價,按炤出入多寡難易,抽撥充賞。賞項分作四等:難救而數少者,提賞三分之一;難救而數多者與易救而數少者,提賞四分之一;易救而數多者,提賞五分之一;而貨物已落水,小民貧屬不顧性命泅水撈摸者,地方官驗明貨物,果係海水濕透,應提賞三分之二,歸於船主三分之一。所提賞項由董事開單稟明地方官,按數分給,庶幾賞厚而勸行;惟既入公所董、保差役人等,勢難枵腹從公,應由賞項內不論何等提出十成之一,以作公費,由地方官督同董事支用。至於救人亦應察看難易,酌予賞項。救人一名,易者賞銀五兩,難者賞銀十兩。如本人無力,由地方官塾給取,獲救之人結狀及領賞之人領狀,稟報東海關道,在於新關經費項下支銷。若有貨無人,則稟明就近地方官及領事官妥給船夫送於回籍;倘係外國人,無領事官可交者,則報明通商局支給盤用,俾令自行回國。至遇風濤洶湧,人力難施,或在大洋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連。

  一、廣曉諭以資勸戒也。凡海濱愚民皆緣不知救護之有賞,不救之有罰,是以坐視不救,或致乘機搶奪,應將章程刊刻執炤之上,凡有沿海船戶居民各給紙填明姓名。領執炤者,公所按名登簿,遇事准發旗燈、腰牌;無執炤不得混什。其執炤由道蓋印,發縣加印,發交董、保蓋戳給領,使人皆知地方官以保護為重;救護則有功,不救護則有罪,不敢輕踏刑章。嗣後無論何處船隻失事,或已救護,或不及救護;或係炤章分賞,或竟有搶奪藏匿;或為船戶控告,或為他人揭發,各該州縣均須據實報明該管道府,不准玩瞞漏報,並不准過五月之期;如有玩瞞詳情記過。其報單式樣亦由道刊發。

  一、添水師以資防護也。榮成搶灘風氣已深,斷非廳汛所能彈壓。查登榮水師現剩有私船四號,應令榮成營遊擊管帶營師船兩號:一駐鏌鋤島,專顧東南;一駐龍鬚島,專顧東北,一聞何處有事,即前往會同救護。成山與鏌島本各有瞭望差一名,由道署開支工食,其餘榮成境內尚有石島等十處,亦皆須人瞭望管理旗燈,應在水師營撥兵十二名,分駐管理,按月換班,以免懈怠。官弁、兵丁果能出力,隨時優獎。

  第三十九告示

  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臺灣巡撫劉銘傳稟申舊章,再示剴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奉諭旨通飭沿海各省,一律辦理在案。茲查臺灣沿海居民遇有此等危險之船,均能認真保護,著有成功,仍恐日久弊生,亟宜刊布章程,再申告誡,俾沿海民人咸知重賞在前,嚴刑在後,相與救災拯厄,勉為善良。除分別咨行外,合再申明剴諭。為此,仰沿海軍民人等知悉:此後,凡遇中外船隻遭風擱淺一切危險之事,務必查炤後開章程,實力拯救,本部院自當格外獎賞;倘敢陽奉陰違,或乘機搶奪,一經發覺,定必按例嚴辦,決不姑寬。其地方廳縣並管汛員弁等,若不認真遵行,亦即一體按律參究。爾等須知船隻遭風遇險,財命懸於呼吸,當其呼號逼切,屬有天良皆思援手,若復從而搶掠,是豈尚有人心。方今功令嚴明,信賞必罰,經此再行曉諭,務當共相勸勉,切毋故伎復萌,以身試法。凜遵毋違。特行。

  計開:

  救護章程五條

  一、定地段以專責成也。查沿海島嶼,犬牙交錯,非明定界址,必致彼此推諉。茲責成沿海廳、縣會同營汛定明所轄界限,每十里為一段,飭令就近公正紳耆保舉地甲一人,其島嶼則保舉耆老頭目一名,列名冊報,以專責成。凡遇中外船隻漂撞礁淺一切危險,本船日則高掛白旗,夜則接懸兩燈,以示求救。在地之居民、漁戶人等,見有此等旗燈,即時首報地甲、頭目,一面飛報文武汛官,一面酌量船夫數目,集派助救。其文武汛官聞報後,亦即督率兵役親往勘驗救護,不得稍有遲誤。其往來報信之人一切費用,均由失事船主給還,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費。

  一、明賞罰以免推諉也。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護船貨至一萬兩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經該管上司查明申報,及領事官炤會關道有案,藩司立即注冊記功。三功以上者,文武汛官詳酌記外獎;五功以上,分別詳請題升,以示優獎。其地甲、頭目亦分別上次勞績,隨時賞給頂戴匾額,以昭激勸。倘文武汛官不肯認真辦理,炤例參懲。地甲、頭目若有救援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別輕重嚴究。至有望見船隻危險,首先報知地甲、頭目及文武汛官者,應以首報之人為首功,由失事船主給予花紅:大船多至三十兩,中、小船以十兩為度。

  一、定章則以免混亂也。凡遇險船隻其力尚可自存,船主並不願他人上船者,則救援之人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須人援救,或係應先救船,或係應先救貨,或係應先救人,均聽船主指揮,不得自行動手。救起貨物應寄頓何處,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經船主及地甲、頭目指明,查有確據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倘有人出首確鑿者,亦賞以應賞之款;誣告者不准,並行反坐。

  一、定酬勞以資鼓勵也。凡救起之貨須候文武汛官驗報,如係外國船貸,則並報明附近領事官會同查核,將貨估價,按炤出力多寡難易,抽撥充賞,多至三分之一,以賞救護之人。若有貨無人,則須稟明附近地方官及領事官秉必將貨酌賞;倘無貨有人,則須將人救護,無論中國、外國之人,均先行給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領事官,妥給船夫資分別送回藉。倘係外國人,無領事可交者,即報明通商局資給盤川,俾令自行回國。其小船出力救護,倘本人無力可以酬謝者,即就近稟報地方官。小船每救一名,賞給洋銀十元,就近地方官先行核給,按月稟報通商局發還;虛捏者嚴究。至遇風濤洶湧,人力難施,或在大洋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連。

  一、廣曉諭以資勸戒也。凡海濱愚民皆緣不知救船之有賞,不救之有罰,是以坐視不救,或致乘機搶奪。此後,各屬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將以上告示各條規,分別札行各汛。嚴加告戒,並將告示條規書寫木牌,遍處懸掛;使一切漁戶愚民皆周知遇險之船救護為有功,不救護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視為無是重輕之舉。

  右諭通知

  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給發舖滿獎實貼,毋致風雨飄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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