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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業使用人

第三章商業使用人

  第一親押約字

  立親押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茲因舊東捷記號停罷,截止薪金,獅現家務伙食浩繁,曾托王蘭哥、石福泉兄二君誘薦利路,幸蒙東家裕昌謝老爺景我翁全諾提拔,僱理內外買賣,並代出官訊案各事。獅當竭力向前當理,不敢推諉。議明每月薪金六八銀五元,逐月炤給,不得多侵。蒙先賜六八銀五十元,別還前款,實叨德深。獅宜認真勉力營為,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移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花押約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保薦人:王蘭哥、石福泉兄

  親立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親筆

  第二推薦書

  茲有請者:來人某某,向在小行當幫司理之職,曾歷四年。據稱:寶行欲請一司理人,特托弟代為推薦。其人品行舉止極為可靠,且忠信勤慎,極顧顏面。倘閣下欲請其司事,自當力為推舉,想將來相得益彰,閣下有任用得人之樂也。此懇,即請大安。

  某某行

  某某仁翁大人閣下

  某年某月某日教弟某某頓首

  第三保單

  立保單人某某。茲某某充當某行司理之職,弟與他相識多年,素知其人品行端方、忠厚,信實、勤謹任事。至買賣貨物,經手數目來往銀項,弟敢保其妥當。日後倘某某有虧空銀項、貨物情事,弟甘愿代為填還,毋有異言。合立保單一紙,付執為據。

  某某行炤

  某年某月某日立保單人某某筆

  第四店規

  蓋國未常不可無法,而店豈得一日無規。我泰興隆開設臺南,洋貨、洋酒、雜貨生理。命須由主,權合授與一人;法既訂新,少過頗從善辦。但望我伴同群協力,各舉英才。乃思天地創卒雍容處,來往高明,視夥伴則如手足相關,覺誼情而念主賓久厚,勤勞店務,守己分焉!

  茲將各條規列左:

  一、勉各伴准以黎明即起,踴躍營生,無得疏虞懈怠,半日安啟門。

  二、店中大小要務,必須週知,受命於司事人,然後方准施行。不得造次自為,無尊於一;倘若違令不遵,立刻開辭。

  三、店中各伴無約交頭接耳,弄賭來群;辭非新年數日,以慶無聊。

  四、店中貨物本店無存,該當代覓應客。惟是所

  五、外櫃現估銀兩須要晚清算,交與內櫃,不得留存積滯,錯漏難查。

  六、大小事務,當要和衷共濟。假如定貨等件,務宜同伴相量,兩智殊高獨智。

  七、各伴工金,俱由內櫃按月支給,無得在外櫃自支自取;倘或徇情支借,經手是問。

  八、各伴雖然接月支工,倘或確固要件,不足支策,即當稟命於司事人,亦原情相就。

  九、本店生意創立遠方,諸伴心堅力潔,還存慎始慎終,和氣生財,同占永福。

  光緒二十二年歲次丙申吉日

  泰興隆股東李裕昌堂、李謙裕堂同立

  第五協約書

  從來邪不勝正,假難混真。茲德記洋行,原係陳北學自備資本開張,數年間稍有得利,乃格外施恩,籌出四股株金,賞給正當事方慶佐、副當事蔡長雲兩人;俾得連財合股,協力經營。此事歷年已久,眾所共知,不意慶佐既逝,其子方振基不知感恩,反以營業係亡父之名,自操勝算,妄爭業產,謀為爭訟不已,繼以爭奪。幸諸公人出為調停婉勸,現經算賬數天,不久想得算清。至於再共同營業,諒必諸股主會議,合立股字契約,方得為是。特將前立協約書詳錄附後:

  協約書

  德記行紛議之事,今欲有和解協定。其大綱如左款:

  第一條:德記行舊有二十股:陳北學得十六股、方振基得三股、蔡則書得一股。而各股東取去其股份銀及利子,將各股東之利益金留存,以作商業之資,業經有年。今則應行計算各股東應份之額;但各股東有在、有欠之別,須當核明扣抵,結算各股東實得之銀數,欲合、欲分各聽其便。

  第二條:當行前條之分割配當,則應先抽方慶佐、蔡長雲之賞功銀,而後遵炤股東炤之股份均分。

  第三條:前條之計算,炤左記方法而行。方振基及蔡則書須候陳北學之輔佐人會同監督其計算敏捷精神。

  第四條:方慶佐、蔡長雲應享得之利權,即方慶佐之相續人方振基,並蔡長雲之實子蔡則書應享有之。

  第五條:光緒二十九年下半年、光緒三十一年上半年之花紅抽分,則由方振基與蔡長雲之實子蔡則書商議配享,陳北學不得干涉。

  第六條:德記行內,議設計算部,討賬部,暫設營業部。

  第一、計算部則專掌從前之計算,再作現結冊,明核行內銀錢、貨產、物業。

  第二、討賬部則專管核項之催討收領。

  第三、暫設營業部專管今期計算中之生理鴻猷。

  第七條:各部之組織如左。而各股東所選之人,各為擔保。

  一、計算部:俟該部員計算明白,方振基、陳北學、蔡則書應行查閱確定。主管高桂林、部員蔡振猷、陳德倫、蔡森、徐揚、石雪滄、葉金瑞。

  二、討賬部:主管方振基選用顏定國。蔡則書選用蔡森。部員葉金瑞、蘇培。

  三、暫設營業部:陳北學選用陳晉臣。方振基選用黃柏卿。若如行內買賣貨物,晉臣與柏卿商議,方可施行。其行內銀錢日清,及出入貨清,每日查察,由共蓋印總部及各事一同查察,有錯則行究辦。隨時通知股東察辦,庶無差錯。

  第八條:德記內銀錢者:方克家、蔡森二人主管,及向銀行領銀、寄銀,出入賬簿保管。而寄銀、領銀、匯銀,則方振基、陳北學兩名而行。其主管金銀者,聽各股東及當事人查察,以炤慎重。

  第九條:其經計算分割而後,如欲再鳩集股銀以繼續生理鴻猷,則代表者出名之事、暨股份約字定立,應經各股東妥議而行。

  第十條:不論動產、不動產,若有明登德記及分棧內卷簿之物業,應歸德記公司。茲立簽約,同作三紙:方振基、陳北學、蔡則書各執一本為炤。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書陳萼棣、方振基、蔡則書、陳北學

  公親人吳子周

  同陳敬忠

  立會人田村武七

  同川原義太郎

  第六拜師帖字

  親立拜師帖字人,彰化街土名北門外葉明燦,因專心所仰慕工藝為事業,向於總爺街羅木杞君為師,教習刻圖書職業。面議訂約三年為限:自光緒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宣統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聽憑木杞教訓,明燦不敢異言藉端,不得怠惰延緩滋事。如若年限未滿私出刻業,以年限為數,二年未滿者,明燦願該罰謝資金一百二十圓;三年未滿者,願該罰謝資金八十圓;至滿三年,木杞應褒賞金十八圓,付明燦致器具、物品,其自己刻業。此係二比甘願,恐口不憑,親立拜立字一紙,付執為據。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五日

  羅木杞老先生

  為擔保人父葉木

  親立拜帖字人葉明燦

  第七藝榜

  立藝榜林乾康,為三男,名喚為樞,現年十六歲,托友送到李承源寶號,學習首飾技藝,聽從司務教訓工作,不得偷閒、懶惰、挨過日,或有托故躲避。拐物件係自己追尋願賠,與店主無干。倘若半途而廢,務要將以前伙食算清楚,方許出店改途別業。果能實心願實學,以七年足為限,限滿之日,或在本店、或覓別主,聽從其便。如有開張自作,應隔三舖以外尋店顧營生理。至於風水不虞,洪福由天。恐口無憑,立藝榜一紙為據。

  光緒二十年十月吉日立

  引進友林翼

  藝榜林乾康

  從命林為樞

  第八關帖字

  立關帖字人,市仔頭八番戶張瓶養子莊圭羔,有從師習剃頭手藝。今就總爺街六十番戶陳乞食教師學藝剃頭,自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至宣統元年十一月十六日止,計共四年為滿。若不到限年月,其餘半途徒而廢,就聽教師炤討副食錢每日金一角,炤算多少。圭羔學習有到年,師願貼剃頭擔一付,並再貼錢二十八千八百文。若有病痛,自己請醫生調治,不干教師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合立關帖字一紙,付執為炤。

  帖外,立關帖字人莊圭羔自立拜。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立關字人張瓶養子莊圭羔

  代書人許才

  第九規字約

  立規約字人,雲霄街二番戶受業門生李龍仙,年十八歲。但思為人在世,身無一藝,終非了局,今即親身投在王府愛翁老師父座前,學習打鐵工藝。面約三年零四箇月為滿,其工金八十六圓,須當逐月支取,不得一齊要用。若支取工金,先前支少,後即疊次加升。加學習工藝無滿年數,所有支取工金,須立時備還,不得短少,而終身不能作此工藝。口恐無憑,親立規約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十一乙巳年三月日

  保認葉市觀

  受業門生李龍頓首百拜

  帖簽王府愛翁老師父大人臺座

  第十拜師字

  立拜師字人,臺南市第五區板店街第十六番戶蔡好之子。今因願將葉獅阿向過臺南市鞋街三十二番戶洪頭為師父,臺前聽其教訓。面議受學至三年四個月足。而師皆備身金:元年每月五角、二年每月一元、三年每月一元、後四個月六元清楚。若是學習三年四個月不足之時,即向蔡好算福食銀並身金,算還師父,其獅阿不敢別學。若時風水不虞,與師父無干。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拜師約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三十一年舊曆乙已年十二月初一日

  母蔡好

  立拜師人葉獅阿

  為中人王惟賢

  代書人陳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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