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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 第 一 百 三 十

禮典 第 一 百 三 十

  禮九十開元禮纂類二十五嘉禮九朝集使於尚書省禮見并辭任官初上諸州上佐附京兆府河南牧初上諸州刺史都督附萬年長安令初上河南洛陽縣令禮同諸縣令附鄉飲酒正齒位附宣赦書群臣詣闕上表群臣奉參起居皇帝遣使詣蕃宣勞皇帝遣使詣諸州宣撫皇帝遣使詣諸州宣制勞會皇帝遣使詣諸州宣赦書鎮與州同諸州上表朝集使於尚書省禮見并辭其日,奉禮郎先布版位於尚書省都堂之前,京官九品以上位在東,每等異位,朝集使位在西,亦如之,皆以北為上。京官及朝集使俱常服。謁者絳公服,先引京官入就位,又謁者引諸方朝集使等入就位。奉禮立於朝集使之北,差退,贊者陪其後。京官及朝集使序立訖,奉禮曰:「再拜。」贊者承傳,朝集使等俱再拜,京官等逡巡揖避;再拜訖,京官等俱答拜,朝集使等逡巡揖避。再拜訖,謁者贊稱「禮畢」。群官等各以次退,朝集使亦退。其禮辭亦如之。

  任官初上諸州上佐附應冊命之官受冊訖,朝服乘輅,備儀,鳴鐃吹,詣太廟南門,至下車所,鐃吹止。受冊者降輅,謁者引入,立於廟庭,北面西上。立定,再拜訖,又再拜辭,謁者引出,乘輅鳴鐃而還。若先受制書者,發第,備儀仗詣太廟如上儀。

  遂詣本司。將至,卑官先到,俱公服俟於別席所。初上者至,降輅,贊禮者引入,停於後堂,改著公服。儀仗陳廳事之前。贊禮者引卑官俱立於內門之外西廂,每等異位,重行東面,以北為上。初卑官就門外位,贊禮者引初上者立於廳事東階東南,西面。贊禮者引卑官以次入,立於西階西南,重行東面,以北為上。立定,卑官俱再拜,初上者答拜。贊禮者引卑官出。贊禮者引初上者就後堂。

  卑官俱更衣,贊禮者引應坐者入立於廳事東西階下,其應致敬者立於門外之西,東面,俱北上。贊禮者引初上者出,升堂就榻後,應坐者俱升詣座後。立定,初上者升座,應坐者各依其班而坐。其應致敬者入立於東西階下,俱以北為上。諸流外官入立於庭,重行,北面西上,再拜訖,就東階下品官之後。本司以印及職掌置於案,本司引入,升,詣座前,本司取印及職掌以次進置於座上之案訖,本司引案降出。諸司以次諮判三條事訖,俱興,立於座後。贊禮者引初上者還後堂。以外降出設會如常儀。

  官卑不合拜廟者,但詣上所。不判事者,禮見而已。若六品以下,初上皆常服。若先任者尊及官位等者,先任者俟於東階下,西面,新任者入立於西階下,東面再拜。先任者答再拜。訖,新任者還於廳事,立於東階下,與卑官相見如上儀。諸州長史縣丞以下初上准此。

  京兆府河南牧初上諸州刺史都督附其日,州牧備儀仗,至州,停於後堂。兵曹設儀仗於廳事門庭如常儀。本司設牧位於廳事楹閒近北,南向。設州官長史、司馬位於堂下東方,西向,設錄事參軍以下位於司馬之南,重行西向,皆以北為上。設諸縣官位庭中近西,諸鄉長位於縣官之東,每等異位,重行北面,相對為首。州助教,縣博士、助教,依鄉長班。長史以下集於州南門之外,州官在東,縣官在西,鄉長史在州官東南。各有次,俱公服,鄉長常服。司功整次紙名,入諮。贊禮者引牧出立於廳事東階東南,西向,左右侍從如常,贊禮者立於牧南少退,俱西向。贊禮者引州官入就位,次引縣令以下入門而左,又引鄉長入門而右,俱入就位。立定,贊禮者引牧升自東階,即位,南向立。又引縣令及鄉長五品以下自西階升堂,進當牧前,重行北向,位如在庭之儀。立定,上下俱再拜。牧答拜,上下在位者皆逡巡避位。贊禮者引縣令以下及鄉長俱出。贊禮者引牧降入,贊禮者引長史以下次出,俱更衣。

  本司量設牧座於堂上訖,贊禮者引縣令及鄉長俱就西階下,又引長史以下入立於東階下,俱北向。贊禮者引牧出,升堂就榻後。長史以下并縣令職事五品以上應升者,合班俱升詣座後。立定,牧升座,諸應坐者俱坐。州縣佐史以下入庭中,重行,北面西上,州縣學生位於其後,俱再拜訖,就東階下品官之後立。錄事以印及職掌置於案,錄事一人引入,升詣座前,錄事取印及職掌以次進置於牧案訖,錄事引案降出。諸司以次諮判三條事訖,坐者俱興。贊禮者贊牧興,引還後堂。長史以下降出。設會如常儀。諸州刺史初上,准此。其鄉長文武官七品以上及德行有聞者,皆升堂。

  萬年長安令初上河南洛陽縣令禮同。諸縣令附。  其日,令停於後堂。設令位於廳事楹閒近北,南向。設鄉長位於南方,重行北面,以西為上。其勳官依出身班,博士、助教依鄉長班。又設丞位於東方,西向,設主簿及尉位於丞南,少退,西向北上。鄉長以下俱集於縣南門外之西,各有次。司功整次紙名入諮。贊禮者引令出立於廳事東階東南,西向,侍從如常儀。贊禮者立於令之南,少退,俱西向。贊禮者引丞以下入就位,又引鄉長入就位。立定,贊禮者引令升自東階即位,南向立。贊禮者引鄉長文武官五品以上升自西階,進當令前,重行北面,以西為上。立定,上下在位者俱再拜,令答拜,上下在位者皆逡巡避位。贊禮者引鄉長降自西階以出,鄉長在庭者繼出,贊禮者引令降自東階以入,又引丞以下以次出。

  本司量設床座於堂上訖,贊禮者引鄉長入立於廳事西階下,丞以下立於門外道西,東面,俱北上。贊禮者引令出,升堂就榻後。又贊禮者引丞入及鄉長文武官五品以上俱升,詣座後立。又贊禮者引主簿及尉入,立於東階下。立定,令升座,諸應坐者俱坐。錄事及佐史以下入立於庭中,北面西上,學生位於其後,俱再拜訖,就東階下縣尉後立。錄事以印及職掌置於案,錄事一人引入,升詣座前,錄事取印及職掌,以次進置於令案訖,錄事引案降出。諸司以次諮判三條事訖,丞及鄉長俱興,贊禮者贊令興,引還後堂,鄉長降出。設會如常儀。諸縣令初上,准此。其鄉長文武官七品以上及德行有聞者皆升堂。

  鄉飲酒正齒位附鄉飲酒之禮,刺史為主人,此為貢人之中,有明經進士身兼德行孝悌,灼然明著,旌表門閭及有秀才者,皆刺史為主人。若無,上佐攝行事。先召鄉之致仕有德者謀之。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眾賓,與之行禮而賓舉之。介以下無其人則闕。正齒位,每年季冬,縣令為主人,鄉之老人六十以上有德行者一人為賓,次一人為介,又其次為三賓,又其次為眾賓。

  主人戒賓,立於賓大門外之西,東面;賓立東階下,西面。將命者立於賓之左,北面受命出,立於門外之東,西面,曰:「敢請事。」主人曰:「某日行鄉飲酒之禮,請某子臨之。」將命者入告。賓出立於門東,西面拜辱,主人答拜。主人曰:「吾子學優行高,應茲觀國。某日展禮,請吾子臨之。」賓曰:「某固陋,恐辱命,敢辭。」主人曰:「謀於父師少師,莫若吾子賢,敢固以請。」賓曰:「夫子申命之,某敢不敬須。」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送。主人戒介亦如之。戒辭曰:「某日行鄉飲酒之禮,請吾子臨之。」正齒位無戒賓。  其日質明,設賓席於楹閒近北,南向;設主人席於阼階上,西向;設介席於西階上,東向;設眾賓正齒位云「三賓」,下倣此。席三於賓席之西,各南向,皆不屬焉。又設堂下眾賓席於西階西南,東面北上。正齒位設眾賓席於楹閒近南,北向東上。設兩壺於賓席之東,少北,玄酒在西,加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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