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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 第 五 十 二

禮典 第 五 十 二

  禮十二沿革十二吉禮十一喪廢祭議旁親喪不廢祭議緦不祭議奪宗議殤及無後廟祭議祭殤未立廟祭議公除祭議上陵拜掃及諸節上食附喪廢祭議晉宋齊梁大唐晉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孝武帝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應烝祠,中書侍郎范甯奏:「按禮喪服傳「有死宮中者,三月不舉祭」,不別長幼之與貴賤也。皇女雖曰嬰孩,臣竊以為疑。」於是使三公行事。賀循祭議云:「禮,在喪者不祭。祭,吉事故也。其義不但施於生人,亦祖禰之情,同其哀戚,故云於死者無服則祭也。今人者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非禮意也。」

  宋文帝元嘉七年四月,有司奏:「禮云「有死於宮中者,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詳正。領祠部郎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從之。

  齊高帝建元四年,武帝在諒闇。尚書令王儉奏曰:「權典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代,源由甚遠。殷宗諒闇,非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春秋之義,嗣君踰年則會聘。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謀事補闕,禮之大者」。自斯而談,朝聘烝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蒐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廢,各有由然。按禮稱武王崩,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又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先儒云:「特祀於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主於寢,不同於吉。烝嘗禘於廟者,卒哭成事,群廟之主,各反其廟。則四時之祭,皆即吉也。」三年喪畢,吉禘於廟,躋群主以定新主也。皆著在經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烝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爰至宋明帝時,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庶人」,曾不知本在至情,既葬釋除,事以權奪,越紼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紼可越?晉武在喪,每欲伸寧戚之懷,不全依諒闇之典,至於四時烝嘗,蓋以哀疚未堪,非便頓改舊式。江左通儒,守而弗革。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事,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會朝萬國,豈曰能安,國家故也。宗廟烝嘗,孝敬所先,寧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復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二三,彌乖喪典。謂宜依禮親奉。」從之。

  梁武帝天監四年,安成國稱:欲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明山賓議,以為:「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大唐元陵之制,未殯,遇夏至,祭皇地祇,禮官議停祭。時監察御史張朔牒禮儀使:「伏準遺詔,皇帝已聽政,合告郊廟,所司祭地祇無文,合廢。又按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廢。又,王制:「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又按春秋杜氏注:「天王崩,未葬而郊者,不以王事廢天事也。」今禮儀使牒引祠令,「諸饗廟官有緦麻以上喪,不得充饗官」,此蓋指私喪,不足為今日之證。請更參詳。報禮儀使。」報:「來牒稱,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廢者。謹按:曾子問:「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鄭玄注云「郊社亦然」,然則五祀之與郊社之祭同也。則來牒所言「五祀不行,則明天地之祭不合廢」,與鄭玄所云「郊社亦然」之義乖也。又按:曾子問上文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下文云:「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孔穎達云:「以初崩哀戚,未遑祭祀,雖當五祀祭時,不得行也。既殯,哀情殺而後祭也。」又云:「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此言無事時則祭,有事時則廢。未殯以前,是有事;既殯已後,未啟已前,為無事。故王制云「越紼而行事」。紼者,屬於龍輴之轅索也。天子攢塗龍輴,謂殯時所設也。今百官成服,準祠令,諸祀齋之日,平明赴祠所。又開元禮云:「祀前七日,受誓戒,散齋四日,致齋三日。散齋之內,不得弔死問病;致齋之內,唯祀事則行,其餘悉斷。」苟或違此,則非為祭,所以崇嚴潔也。今若斂髮赴廟,則嚴潔之道於是乎廢也。成服而行,則祀典之文可得而踰也。且哀戚之殺,大斂孰與夫自啟?凶穢之甚,緦麻孰與夫斬縗?未殯之時,非謂無事;扱衽之祭,可謂不遑。況皇帝即位,未告太廟,哀戚在疚,未許聽政,如何告太祖以配北郊乎?參詳古今,實難議祭也。」

  旁親喪不廢祭議東晉東晉穆帝永和六年五月九日,安平王薨。博士孫欽議:「禮,有死於宮中,闕一時之祀。又按魏高堂隆議,平原公主薨,二月春祠,不宜闕。臣聞伯叔父、同產昆弟、庶子、庶孫及次妃以下,天子諸侯則降而不服,於四時之祭無闕廢,禮也。漢文帝前代盛德之君也,猶不忍以三年之喪,妨廢孝享,割損年月,早葬速除,追思祖考,念在烝嘗,所以重宗廟也。且宮中有死者,三月不舉祭,傳發於緦麻三月之章,天子諸侯周大功,皆降而不服,何緦麻之有乎!誠亦儒者之迷誤也。」

  緦不祭議晉宋晉荊州刺史殷仲堪問:「禮文如是,此指釋有緦麻服而猶得祭者也?當不普言新喪之親於所祭者耶?」別駕庾叡、功曹滕惔、主簿劉恬答:「尋禮文,當是指明有緦服可以祭耳,不以新喪之親於所祭者有服為疑。今世中傳重者,而有從祖小功之服,服既除,恐不得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

  宋庾蔚之謂:「殷庾釋文句甚允,但未統立言大意。記所明重其已與神交而不終,外喪尸殯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內喪小功緦麻,外喪齊縗以下,行。特為已與神交,故隨輕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緦麻皆廢。故鄭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也。又云「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者,言所異於未與神交唯有此,則外內之喪通廢,士卑故也。言有始末,義統有本。尋禮者多斷取義,不辯已與神交之異,故申之云。」  奪宗議晉晉元帝建武初,孫文上事:宣帝,支子,不應祭章郡、京兆二府君。僕射刁協云:「諸侯奪宗,聖庶奪嫡,豈況天子乎!自皇祚以來,五十餘年,宗廟已序,而文攻乎異端,宜加議罪。」按漢梅福云:「諸侯奪宗」。此謂父為士,庶子封為諸侯,則庶子奪宗嫡,主祭祀也。在諸侯尚有奪義,豈況天子乎!所言聖庶者,謂如武王庶子,有聖德,奪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殤及無後廟祭議宋宋孝武皇帝孝建元年,有司奏:「東平沖王年幼無後,唯殤服五月。雖臣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廟,為當他祔?」太學博士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諸祖之為士大夫者。」按沖王則宜祔諸祖之為王者,應祔長沙景王廟。」詔可。大明六年,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晦朔周忌,應還臨哭與不?又祭之日,誰為主?」太常丞庾蔚之議:「靈筵存,諸臣宜還臨哭,變服,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周親服除,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還居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詔可。七年十一月,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二國以王有衡陽王服,今年內不祠。尋國未有嗣王,三卿主祭。應同無服者之例與不?」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詔可。八年,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未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爰議以為:「國無後,於制服除罷。始封之君,實存繼嗣。皇子追贈,為始祖。臣不殤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祭殤周晉周制,曾子問:「「祭殤必厭,蓋弗成也。厭飫而已,不成其為人也,故其禮不備。祭成喪而無尸,是殤之也。」與不成人同也。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言祭殤之禮,有於陰厭之者,有於陽厭之者。曾子問曰:「殤不備祭,何謂陰厭陽厭?」言殤乃不成人,祭之不備禮也,而云陰厭陽厭乎?失孔子旨也。祭成人始設奠於奧,迎尸之前,謂之陰厭。尸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謂之陽厭。殤則不備也。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族人以其倫代之,明不序於昭穆立之廟也。其祭之,就其祖而已。代之者主其禮也。按此殤未成人,無立後之道,故取於族人之中兄弟之倫而主其祭。其祭之就所祭者之祖,服除乃止。其吉祭特牲。尊宗子,從成人也。凡殤則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後,為吉祭也。祭殤不舉,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此其無尸及所降也,其他如成人。舉肺脊、肵俎、利成,禮之於尸也。肵音祈。是謂陰厭。是宗子而殤,祭之於奧之禮也。小宗為殤,其祭禮亦如之。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樽於東房,是為陽厭。」」凡殤,謂庶子之嫡也,或昆弟之子,或從父昆弟。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此則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內親共祖禰者也。言祭於宗子之家者,為有異居之道也。無廟者為墠祭之,親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當室之白,樽於東房,異於宗子之為殤也。當室之白,謂西北隅得戶明者也。明者曰陽。凡祖廟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嫡亦為凡殤,過此以往則不祭也。祭法:「王下祭殤五:嫡子,嫡孫,嫡曾孫,嫡玄孫,嫡來孫。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嫡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祭嫡殤者,重嫡也。祭嫡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王子公子祭其嫡殤於其黨之廟。大夫以下庶子祭其嫡殤於宗子之家。皆當室之白,謂之陽厭。凡庶殤不祭也。蜀譙周云:「庶子之為殤者,祔祠於祖廟,庶子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禮。士庶人之庶子,雖成子而無後,亦祔祠於祖,其主之如祭殤。殤及無後雖祔祠於祖廟,皆異日別祭於其處耳。天子諸侯之庶子無子,不得祔祠於其廟,當從其庶祖,昭穆同也。」

  晉范甯祭殤議云:「祭法王祭嫡殤,下及五代。愍懷太子、殤太子、哀太孫、沖太孫,自是先帝嫡殤,歷代彌久,而廟祀之禮,於今未廢,謂非禮典之意,宜從埋主之例。」

  未立廟祭議晉晉安昌公荀氏祠制云:「荀氏進封大國,今祭六代,暫以廳事為祭室,須立廟如制備物。」

  殷仲堪問庾叡:「綱紀有承重之身,身服已除,其應祭,吾尚有服,當得於廳事上祭不?」按殷宗有五等封。庾叡等答曰:「宜在別室。」又問云:「依禮,祭皆於宗子之家,支子每往助祭耳。又如吾家五等封,乃應有廟。今既無廟,而共家常以廳事為烝嘗之所。今一朝忽移別室,意殊不安。」劉功曹答云:「昔魯襄公尚於兄弟之廟,假鐘磬以成禮,今於廳事當無嫌也。」

  公除祭議東晉宋東晉成帝咸和七年,虞潭上表云:「今之諸侯服其親,皆與士同,無復降殺。大宗之家,喪服累仍,若皆不祭,是先人之享嘗,永為有廢。或難曰:「士獨非孝子也?」答曰:「士賤,不得伸其意也。」臣謂三月之後,禮情漸殺,若非父母之喪,尚通內外,服踰月,既葬,可祭宗廟。」博士通議,宜如潭所上,會有軍事,未及施行。

  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虞潭有嗣子喪,既葬,依令文行喪三十日,至十二月十日公除,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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