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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赵肯堂亲见鲁直晚年悬东坡像于室中,每蚤作衣冠荐香,肃揖甚敬。或以同时声名相上下为问,则离席惊避曰:“庭坚望东坡,门弟子耳,安敢失其序哉?”今江西君子曰“苏黄”者,非鲁直本意。

  东坡帅扬州,曾蚊罢州学教授,经真州,见吕惠卿。惠卿问:“轼何如人?”蚊曰:“聪明人也。”惠卿怒曰:“尧聪明、舜聪明邪,大禹之聪明邪?”蚊曰:“虽非三者之聪明,是亦聪明也。”惠卿曰:“轼学何人?”蚊曰:“学孟子。”惠卿益怒,起立曰:“何言之不伦也?”蚊曰:“孟子以‘民为重,社稷次之’,此所以知苏公学孟子也。”惠卿默然。

  李定自鞫东坡狱,势不可向。一日,于崇政殿门外语同列曰:“苏轼奇才也。”俱不敢对。又曰:“轼前二三十年所作诗文,引援经史,随问即答,无一字之差,真天下奇才也。”叹息久之。盖世之公论,至仇怨不可夺也。

  王彦霖《系年录》:元?六年三月,《神宗实录》成。著作郎黄庭坚除起居舍人,苏子由不悦曰:“庭坚除日,某为尚书右丞,不预闻也。”已而后省封还词头,命格不行。子由之不悦,不平吕丞相之专乎?抑不乐庭坚也?庭坚字鲁直,蚤出东坡门下,或云后自欲名家,类相失云。

  范文正公尹天府,坐论吕申公降饶州;欧阳公为馆职,以书责谏官不言,亦贬夷陵。未几,申公亦罢。后欧阳公作《文正神道碑》云:“吕公复相,公亦再起被用,于是二公欢然相约,共力国事。天下之人皆以此多之。”文正之子尧夫以为不然,从欧阳公辩,不可,则自削去“欢然”“共力”等语。欧阳公殊不乐,为苏明允云:“《范公碑》,为其子弟擅于石本改动文字,令人恨之。”《文正墓志》,则富公之文也。先是,富公自欧阳公平章,其书略曰:“大都作文字,其间有干着说善恶,可以为劝戒者,必当明白其词,善恶焕然,使为恶者稍知戒,为善者稍知劝,是亦文章之用也。岂当学圣人作《春秋》,隐奥微婉,使后人传之、注之尚未能通,疏之又疏之尚未能尽,以至为说、为解、为训释、为论议,经千余年而学者至今终不能贯彻晓了。弼谓如《春秋》者,惟圣人可为,降圣人而下皆不可为,为之亦不复取信于后矣。学者能约《春秋》大义,立法立例,善则褒之,恶则贬之,苟有不得已须当避者,稍微其词可也,不宜使后人千余年而不知其意也。若善不能劝,恶不能戒,则是文字将何用哉?既书之而恶者自不戒,善者自不劝,则人之罪也,于文何过哉?弼常病今之人,作文字无所发明,但依违模棱而已。人之为善固不易,有遭谗毁者,有被窜斥者,有穷困寒饿者,甚则诛死族灭。而执笔者但求自便,不与之表显,诚罪人也。人之为恶者,必用奸谋巧诈,货赂朋党,多方以逃刑戮,况不止刑戮是逃,以至子子孙孙享其余荫而不绝,可谓大幸矣。执笔者又惮之,不敢书其恶,则恶者愈恶,而善人常沮塞不振矣。君子为小人所胜所抑者,不过禄位耳。惟有三四寸竹管子,向口角头褒善贬恶,使善人贵,恶人贱,善人生,恶人死,须是由我始得,不可更有所畏怯而噤默,受不快活也。向作《希文墓志》,盖用此法,但恨有其意而无其词,亦自谓希文之善稍彰,奸人之恶稍暴矣。今永叔亦云:‘胸臆有欲道者,诚当无所避,皎然写之,泄忠义之愤,不亦快哉!’则似以弼之说为是也。然弼之说,盖公是公非,非于恶人有所加诸也,如《希文墓志》中,所诋奸人皆指事据实,尽是天下人闻知者,即非创意为之,彼家数子皆有权位,必大起谤议,断不恤也。”初,宝元、庆历间,范公、富公、欧阳公,天下正论所自出。范公薨,富公、欧阳公相约书其事矣。欧阳公后复不然,何也?予读富公之书至汗出,尚以《春秋》之诛为未快,呜呼,可畏哉!

  英宗初临御,韩魏公为相,富郑公为枢密相。一日,韩公进拟数官者策立有劳,当迁官。富公曰:“先帝以神器付陛下,此辈何功可书?”韩公有愧色。后韩公帅长安,为范尧夫言其事,曰:“琦便怕它富相公也。”

  登州有妇人阿云谋杀夫而自承者,知州许遵谓法因犯杀伤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杀伤法,而敕有因疑被执,招承减等之制,即以按问欲举闻,意以谋为杀之因,所因得首,合从原减。事下百官议,盖斗杀、劫杀,斗与劫为杀因,故按问欲举,可减以谋而杀,则谋非因,所不可减。司马文正公议曰:“杀伤之中,自有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谓之故。谋者尤重,故者差轻。今此人因犯它罪,致杀伤他人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其直犯杀伤更无它罪者,唯未伤则可首,但系已伤,皆不可首。今许遵欲将谋之与杀,分为两事,则故之与杀,亦是两事也。且律称得免所因之罪,彼劫囚略人皆是也。已有所犯因,而又杀伤人,故劫略可首,而杀伤不原,若平常谋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可得首免?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文,不得别为所因之罪也。若以斗杀与谋杀,皆为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则是斗伤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自廷尉以下,皆嫉许遵之妄,附文正公之议。王荆公不知法,好议法,又好与人为异,独主遵议。廷尉以下争之不可得,卒从原减。至荆公作相,谋杀遂立按问。旧法一问不承,后虽自言,皆不得为按问。时欲广其事,虽累问不承,亦为按问,天下非之。至文正公作相,立法应州军大辟,罪人情理不可悯,刑名无疑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条。盖祖宗以来,大辟可悯与疑虑得奏裁,若非可悯、非疑虑,则是有司妄谳,以幸宽纵,岂除暴恶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则辟以止辟,正法也。荆公则姑息以长奸,非法也。至绍圣以来,复行荆公之法,而杀人者始不死矣。予尝谓后汉张敏之议,可为万世法。曰:“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也,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或以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而已。”盖与司马文正之议合也。苏黄门初嫉许遵之谳,后复云:“遵子孙多显者,岂一能活人,天理固不遗哉!”亦非也。使妄活杀人者,可为阴功,则被杀者之冤,岂不为阴谴乎?

  韩魏公自外上章,历数王荆公新法害天下之状,神宗感悟,谕执政亟罢之。荆公方在告,乞分司。赵清献公参政事,曰:“欲俟王安石出,令自罢之。”荆公既出,疏驳魏公之章,持其法益坚,卒至败乱天下。识者于清献公有遗恨焉。先人尝言熙宁、元丰间,司马文正、范忠宣先后为西都留台,吾皆从之游。至元?初,文正起为宰相,忠宣起为枢密使,吾见之,其话言服用,一如在西都时,但忠宣颜色甚泽,文正清苦无少异,吾以此窥忠宣,其中岂尚以名位为乐邪?予见司马文正公亲书一帖:“光年五六岁,弄青胡桃,女兄欲为脱其皮,不得。女兄去,一婢子以汤脱之。女兄复来,问脱胡桃皮者。光曰:‘自脱也。’先公适见,诃之曰:‘小子何得谩语。’光自是不敢谩语。”后,公以诚学授刘器之曰:“自不谩语入。”东坡书公神道之石亦曰:“论公之德,至于感人心,动天地,巍巍如此。而蔽以二言:曰诚,曰一云。”

  韩忠献公、宋景文公同召试中选,王德用带平章事,例当谢,二公有空疏之谦言。德用曰:“亦曾见程文,诚空疏,少年更宜广问学。”二公大不堪。景文至曰:“吾属见一老衙官,是纳侮也。”后二公俱成大名,德用已薨,忠献为景文曰:“王公虽武人,尚有前辈激励成就后学之意,不可忘也。”予得之李先仲,王公外孙云。

  文潞公本姓敬,其曾大父避石晋高祖讳,更姓文。至汉,复姓敬。入本朝,其大父避翼祖讳,又更姓文。初,敬氏避讳,各用其一偏,或为文氏,或为苟氏。然敬字从著(原注:己力切,音棘)非苟也,从支非文也,俱非其一偏也。苏东坡既贬黄州,神宗殊念之,尝语宰相王?、蔡确曰:“国史至重,可命苏轼成之。”?有难色。又曰:“轼不可,姑用曾巩。”巩为检讨官,先进《太祖总论》,已不当神宗之意,未几罢去。东坡自黄岗移汝坟,舟过金陵,见王荆公于钟山,留连燕语,荆公曰:“子瞻当重作《三国书》。”东坡辞曰:“某老矣,愿举刘道原自代云。”

  元丰末,司马文正《资治通鉴》成,进御。丞相王?、蔡确见上,问何如?上曰:“当略降出,不可久留。”又咨叹曰:“贤于荀悦《汉纪》远矣。”罢朝,中使以其书至政事,每叶缝合以睿思殿宝章。睿思殿,上禁中观书之地也。舍人王震等在省中,从丞相来观,丞相笑曰:“君无近禁脔”,以言上所爱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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