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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六 十 二

卷 六 十 二

  御史臺下諫諍長安四年十一月。敕於登萊州置監牧。和市牛羊。右肅政臺監察御史張廷珪諫曰。竊見國家於河北和市牛羊。及荊益等州市奴婢。擬於登萊等州置監牧。此必有人為國用不足。或將見陶朱公孫宏卜式之事。而為陛下陳其策耳。臣愚以為齷齪小算。有損無益。為盛明天子行於世也何以明之。彼三人者。實為匹夫。藉空虛之地。罄勤苦之功。畜牧積歲。增致千金。苟以一家言之。其計得也。今聖朝疆域四海。臣妾萬方。天覆地載。莫非所有。而必取於人。從牧於國。何示人之不廣。而近樹私也。況和市遞送。所在騷然。公私煩費。不可勝計。今河南牛疫處。十不存二。家家保之。豈願輒賣。今雖和市。甚於抑奪。頃者。諸州雖定估價。既緣併市。則雖平準。加以簡擇。事須賄求。侵克之端。從此而出。牛羊踴貴。必倍於常。百姓私賠。即破家產。雖官得一牛一羊。百姓已失兩牛兩羊價矣。此則有損無利也。又聞君之所恃者人。人之所恃者食。食之所資者耕。耕之所恃者牛。失牛則廢耕。廢耕則去食。去食則人無以生。人無以生。君將何恃。然則牛者。君國字人之本。豈有無故而取之哉。假令畜牧能遂繁。三數歲間。億萬可致。陛下豈可鬻之於中土。剖割其命為資乎。牛之為損則如彼。羊之無益又如此。伏願特加審慎。詳圖賴益。諸有所和市及新置監牧等。倘迴聖慮。即日停絕。天下蒼生。不勝幸甚。其後數日。御史中丞盧懷慎上表曰。臣奉使幽州推事。途經衛相等州。知河北和市。萊州監牧牛。臣聞官人百姓。當土牛少。市數又多。官估已屈於時價。眾戶又私相賠帖。既印之後。卻付本主養飼。春暮草青。方送牧所。竟無蠲折。侵削實深。且民惟邦本。食乃民天。牛之不存。民將安寄。河北百姓。尤少牛犢。賤市抑養。奪取無異。聚農戶之耕牛。冀收孳課。奪居人之沃壤。將為牧場。益國利民。未見其可。所和市牛。臣望總停。為計之上。  神龍二年。京兆韋月將上書。訟皇后為亂。中宗大怒。令撲殺之。御史中丞宋璟執奏。請按而後刑。中宗怒甚。謂璟曰。朕以為斬訖。何故緩之。璟曰。韋言中宮為亂於武三思。陛下不加勘問。直言斬論事者。臣恐朝野有竊議者。中宗轉怒。璟曰。請先斬臣。不然。臣不敢奉詔。上意少解。遂配流。三年八月。節愍太子誅武三思之後。安樂公主及宗楚客兄弟。并冉祖雍李?等。共誣構安國相王。鎮國太平公主。與太子連謀舉兵。請收制獄。上召御史中丞蕭至忠。令鞫之。至忠泣而奏曰。陛下富有四海。貴為天子。豈不容一弟一妹。忍受人羅織。宗社存亡。實在於此。臣愚竊為陛下不取。漢書云。一尺布。尚可縫。一斗粟。尚可舂。兄弟二人不相容。願陛下詳察此言。初。則天欲立相王。累日不食。請迎陛下。固讓之誠。天下傳說。足明冉祖雍等所奏。咸是虛構。上深納之。遂停鞫問。其時。左補闕吳兢上表曰。臣聞道路竊議云。宗楚客紀處納等。誣構安國相王。以為連謀於庶人重俊。將請下制獄。臣既參職諫曹。安敢不奏。且安國相王。實陛下同氣。六合至廣。親莫加焉。今賊臣等共加羅織。此禍亂之漸。不可不察。又王之仁孝。幽明共知。頃遭荼毒。哀毀過度。以陛下為性命。亦陛下之手足。既孝於父母。而惡於兄弟者。未之有也。若信任讒邪。寘之於法。必傷陛下之恩。失天下之望。所謂芟刈股肱。獨任?臆。方涉江漢。棄其舟楫。可為寒心。可為慟哭。自昔翦伐枝幹。假權異族者。未有不喪其宗社也。何以明之。秦任趙高。卒致傾覆。漢委王莽。遂成篡逆。晉家以自相魚肉。寰瀛鼎沸。隋室以猜忌子弟。海內塵飛。驗之覆車。安可重跡。自陛下登極。于今四稔。一子以弄兵被誅。一子以愆失遠任。唯此一弟。朝夕左右。斗粟尺布之刺。可不慎乎。  景雲二年。監察御史韓琬陳時政上疏曰。臣敢以耳目所聞見而陳之。伏願少留意省察。臣竊聞永淳之初。尹元任岐州雍縣。令界內婦人修路。御史彈免之。頃年婦人夫役。修平道途。蓋其常也。調露之際。劉憲任懷州河內縣尉。父思立在京身亡。選人有通索關者。于時選司。以名教所不容。頃者以為見機俊人矣。頃年國家和市。所由以剋剝為公。雖以和市為名。而實抑奪其價。殊不知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矣。往年兩京與天下州縣。學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員缺。先擬者輒十人。頃年差人以充。猶致亡逸。往年選司從容安閑。而以禮敬待。頃年選司。無復曩時引接。但仇敵估道耳。往年劾官交替者。必儲畜什物以待之。頃年替人。必喧競為隙。手執省符。紛然不已。往年召募之徒。人百其勇。爭以自效。頃年差點勒遣。逃亡相繼。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勝數。夫量事置官。量官置人。使官稱其人。須人不虛位。除此之外。使其耕桑。任其商賈。何為引令入仕。廢其本業。臣愚以為國家開仕進之門廣矣。皆棄農職工商。而爭趨之。當今一夫耕而供數百人食。一婦蠶而供數百人衣。遂使公私皆無儲蓄矣。若不釐革其弊。必令致政令風化。年年不等也。

  開元二年十二月。嶺南市舶司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波斯僧及烈等。廣造奇器異巧以進。監選司殿中侍御史柳澤上書諫曰。臣聞不見可欲。使心不亂。是知見欲而心亂必矣。臣竊見慶立等。雕鐫詭物。置造奇器。用浮巧為真玩。以詭怪為異寶。乃理國之所巨蠹。明王之所嚴罰。紊亂聖謀。汨斁彝典。昔露臺無費。明君尚或不忍。象箸非多。忠臣猶且憤歎。王制曰。作異服奇器。以疑眾者殺。月令曰。無作淫巧。以蕩上心。巧謂奇伎怪好也。蕩謂惑亂情欲也。今慶立等皆欲求媚聖意。搖蕩上心。若陛下信而使之。是宣奢淫於天下。必若慶立矯而為之。是禁典之無赦也。陛下即位日近。萬邦作孚。固宜昭宣菲薄。廣教節儉。則萬方幸甚。

  元和十五年二月。監察御史楊虞卿。以上頻行幸盤遊。上疏諫曰。臣聞鳶鳥遭害。則仁鳥逝。誹謗不誅。則良言進。況詔旨勉諭。許陳愚誠。故臣不敢避死。竊聞堯舜受命。以天下為憂。而未聞以位為樂也。況北敵猶梗。西戎未賓。兩河之瘡痍未平。五嶺之妖氛未解。生人之疾苦盡在。朝廷之制度未修。邊儲屢空。國用猶缺。固未可以高枕無虞也。陛下初御宇宙。有憂天下之志。宜日延輔臣公卿。百寮執事。垂旒而問。造膝以求。四方內外。有所觀焉。今自聽政以來。六十日矣。八開延英。獨三數大臣仰奉龍顏。其餘侍從待詔之臣。偕入而齊出。何足以聞政事哉。諫臣盈廷。忠言未聞於聖聽。臣實羞之。蓋由主恩尚疏。而眾正之路未啟也。公卿大臣。宜朝夕見天子論道。賜與從容。則君臣之情相接。而理道備聞矣。方今自宰相以下四五人。時得頃刻侍座。故天威不遠。鞠躬隕越。隨旨上下。無能往來。此由君太尊。臣太卑故也。自公卿以下。雖歷踐清地。曾未祗奉天睠。以承下問。鬱塞正路。偷安倖生。況陛下神聖如五帝。其臣莫能望清光。所宜周遍顧問。惠其顏色。使支體相輔。君臣愈明。陛下求理於公卿。公卿求理於臣輩。自上下孜孜相問。使進忠若趨利。論政若訴冤。如此而不聞過失。不致昇平者。未之有也。自古帝王。居安慮危之心不相及。故不得皆為聖帝明王。小臣疏賤。豈宜及此。獨不忍冒榮偷祿。以負聖朝。伏惟陛下深憐之。上令中使宣付宰臣云。虞卿所上疏。切直可獎。後宰臣令狐楚蕭俛段文昌延英奏事。因以納諫為賀。  推事顯慶五年正月。監察御史袁異式。受宰臣李義府密旨。推青州刺史劉仁軌。有所凌辱過甚。及為侍御史。而仁軌入為大司憲。式心不自安。後因酺倉起言之。劉公謂侍御曰。彼人對某臥而無禮。自是往事。某不介懷。式拜謝之。

  龍朔二年十月。秦令言新除監察御史。推雒州長史許力士子犯法。使還將奏。諸御史謂曰。未經奏事。宜習之。笑曰。由來所便。問作手狀。又都不曉。及奏不稱臣。上問力士知否。對曰。許長史不知。上曰。對朕猶喚許長史。豈能推事。令法官重推。令言免官。  垂拱元年四月。監察御史蘇?。按韓魯諸王獄。?奏據狀無徵。則天召見詰問。?執奏不迴。則天不悅曰。卿大雅之士。當別有驅使。此獄不假卿也。遂令?於河西監軍。

  長安三年九月八日。魏元忠為張易之所構。配流嶺表。太子僕射崔貞慎。東宮率府獨孤禕等。送至郊外。易之大怒。復使人誣告。則天令監察御史馬懷素推問。續使中使促迫。諷令構成其事。懷素執正不受命。則天怒。懷素奏曰。元忠犯罪配流。貞慎等以親故相送。誠為可責。若以為謀反。臣豈誣罔神明。昔彭越以反伏誅。欒布猶奏事。哭於其屍下。漢朝不坐。況元忠罪非彭越。陛下豈加追送之罪。則天意解。由是獲免。  天寶四載十二月十六日敕。東西兩推。及左右巡使。皆臺司重務。比來轉差新人。數有改易。既不經久。頗紊章程。宜簡擇的然公正精練者。令始末專知。不得輒替換。若無缺失。至改轉時遲速間。以為褒貶。  興元元年十月四日敕。知東推西推侍御史各一人。臺司以推鞫為重務。請令第一殿中同知東推。第二殿中同知西推。仍分日受事。一人有故。同推便知。先所置推官二員。請停。

  建中三年九月。御史臺奏。其推知御史差使改移。其兩推即須改入。舊例合有推官。今請置兩員。與本推御史同推。御史縱有改移。不失根本。若非職掌見任官。手力外。請給十年充糧料等。取贓贖錢。敕旨。依奏。

  元和五年四月。命監察御史楊寧。往東都按大將令狐運事。時杜亞為東都留守。素惡運。會盜發洛城之北。運適與其部下畋于北邙。亞意為盜。遂執訊之。逮繫者四十餘人。寧既按其事。亞以為不直。密表陳之。寧遂得罪。亞將逞其宿怒。且以得賊為功。上表指明運為盜之狀。上信而不疑。宰臣以獄大宜審。奏請覆之。命侍御史李元素就覆焉。亞迎路以獄成告。元素驗之五日。盡釋其囚以還。亞大驚且怒。親追送馬上責之。元素不答。亞遂上疏。又論元素。元素還奏言未畢。上怒曰。出俟命。元素曰。臣未盡詞。上又曰。且去。元素復奏曰。臣一出。不復得見陛下。乞容盡詞。上意稍緩。元素盡言運冤狀明白。上乃悟曰。非卿孰能辨之。後數月。竟得真賊。元素由是為時器重。累遷給事中。每美官缺。必指元素焉。  八年九日。御史中丞薛存誠奏。當司應受事推勘等。臺中舊例。及興元元年十月四日。御史大夫崔縱重奏。取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各二人。共成四推。猶以東西推為名。又各分京城諸司。及道州府。為東西之限。隻日則臺院受事。雙日則殿院受事。其中一人有故。則同推便知者。伏以所分諸司。及府州為限。已定。事若併至。無例均分。劇者則推鞫難精。閑者則吏能莫試。今請不以東西為限。亦不以取隻日雙日受事。但請依舊請四推御史。令輪環受事。周而復始。如此則才用俱展。勞逸必均。其餘應緣推事。須有約勒。若一一聞奏。慮煩聖聽。敕下後。請隨事條流。敕旨。依奏。

  太和二年閏三月。中書門下奏。御史臺推事。縱有特宣。亦須正敕。應朝官犯罪。准獄官令。先奏後推。格式具存。合共遵守。臣等請便提舉。敕旨。依奏。

  四年八月。御史中丞魏?奏。諸道州府百姓。詣臺奏事。多差御史推劾。臣恐煩勞州縣。先請差度支戶部鹽鐵院官帶憲銜者推勘。又各得三司使申。稱院官人數不多。例專掌院務課績。今諸道觀察使幕中判官。少不下五六人。請於其中帶憲銜者。委令推劾。如累推有勞。能雪冤滯。若御史臺缺官。便令聞奏。從之。  出使貞觀四年。監察御史王凝。使至益州。刺史高士廉勳戚自重。從眾僚候之昇僊亭。凝不為禮。呵卻之。士廉甚恥恚。至五年。入為吏部尚書。會凝赴選。因出為蘇湖令。

  十七年。監察御史汲師。巡獄至長安。縣令李乾祐不知御史至。巡訖。將上馬。乾祐始來。師顧見。不言而去。乾祐深憾之。二十年四月。乾祐除御史中丞。遂出為新樂令。

  顯慶三年七月。監察御史胡元範使越巂。至益州。駙馬都尉喬師望為長史。出迎之。先是。敕斷迎使臣。師望託言他行。元範引卻。不與相見。師望又忿憾。按轡專道。徐反駐後塵。及元範按劾其枉僧事。師望素與許敬宗善。先驛奏之。元範及迴。免官。

  麟德二年十月。徵劉仁軌。次於萊。舍於驛西廳。夜已久。有御史至。驛人白曰。西廳少佳。有使止矣。曰誰。曰。帶方州刺史。御史令移卻。仁軌遽就東廳。既至。拜憲大夫。其御史媿不自安。他日。謂侍御曰。諸公出使。當須振舉冤滯。發明耳目。興行禮義。無為煩擾州縣。而自重其權。指行中曰。只如某侍御。夜到驛中西廳。所校幾何。苦死遣移。乃就東廳。豈忠恕之事耶。願諸公勿為也。諸御史莫不翕然自誡。

  乾封二年二月。韋思謙除侍御史。與公卿相見。未常行拜禮。或勉之。約曰。鵰鶚鷹鸇。豈眾禽之偶。奈何設拜以狎之。且耳目之官。故當特立。乃曰。御史銜命出使。不能動搖山岳。震懾州縣。誠曠職耳。

  開元五年。監察御史杜暹。往磧西覆屯。會郭虔瓘與史獻等不協。更相執奏。詔暹按其事實。史獻以金遺。暹固辭。左右曰。公遠使絕域。不可失蕃人情。暹不得已。受之。埋於幕下。既去出境。乃移牒令收取之。  十二年四月六日敕。御史出使。非充按察覆囚。不得輒差判官。其出使日。皆於側門進狀。取處分。  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敕。御史出使。舉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如聞州縣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僕不若。作此威福。其如禮何。今後申明格式。不得更示威權。

  大歷十四年六月敕。郎官御史充使。絕本司務者。改與檢校及內供奉裏行。

  元和四年。監察御史元稹出使東蜀。劾奏故節度使嚴礪。違制擅賦。礪雖死。其屬郡七州刺史。皆坐責罰。  六年九月。以前湖南觀察使李眾為恩王傅。初。眾舉按屬內刺史崔簡罪。御史盧則就鞫得實。使還。而眾以貨遺所推令史。至京。有告者。令史決流。盧則停官。故眾亦坐焉。

  七年閏七月敕。前後累降制敕。應諸道違法徵科。及刑政冤濫。皆委出使郎官御史。訪察聞奏。雖有此文。未嘗舉職。外地生人之勞。朝廷莫得盡知。今後應出使郎官御史。所歷州縣。其長吏政俗。閭閻疾苦。水旱災傷。並一一條錄奏聞。郎官宜委左右丞句當。並限朝見後五日內聞奏。并申中書門下。如所奏不實。必議懲責。  知班貞觀六年八月。唐臨為殿中侍御史。大夫韋待價責臨以朝列不整。臨曰。此亦小事。不足介意。請今日已後為之。明日。江夏王道宗。共大夫離立私談。臨趨進曰。王亂班。道宗曰。共大夫語。何至於是。臨曰。大夫亦亂班。韋失色而退。

  顯慶四年。侍御史張由古知班。凡亂班多是尚書郎。由古每唱言。員外郎小兒難共語。喚引駕鼻衡上行。朝士側目鄙之。

  大足元年。王無競為殿中侍御史。正班於閣門外。宰相團立於班北。無競前曰。去上不遠。公雖大臣。自須肅敬。以笏揮之。請齊班。當時朝議。是非參半。

  景龍二年。左臺御史崔蒞。彈班不肅。上表曰。臣聞叔孫通睹漢朝儀多闕。尊卑失序。所以分別上下。申明禮儀。於是群臣知天子之至尊。高祖知皇帝之為貴。此皆由班秩不忒。威儀容止不差。是故作孚萬邦。用刑四海者也。臣竊見在朝百僚。多不整肅。公門之內。詎合論私。班列之中尤須致敬。或縱觀敕目。或旁閱制詞。或交首亂言。或越班問事。或私申慶弔。或公誦詩篇。或笑語諠諠。或行立怠惰。承寬既久。積習如常。不增祗懼之容。實紊矜莊之典。臣謬膺推擇。叨掌糾彈。見無禮於朝廷。誠是臣之深恥。況西戎獻款。北狄來賓。恐觀中國之失儀。招外蕃之所誚。更若知而故犯。不革前非。望即停其入內。量行貶削。

  開元元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出使盡。監察裏行翟璋知班。乃牒中書省。勘侍郎王琚。及太子左庶子竇希瓘入晚。遂為所擠。出授岐陽縣令。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上御紫宸殿。朝集使魏州長史敬讓。辰州長史周利貞俱欲奏事。左臺御史翟璋監殿廷。揖利貞先進。讓以父暉為利貞所斃。不勝憤恨。遂越次而奏。利貞受武三思使。枉害臣父。璋劾讓不待監引。請付法。上曰。讓訴父枉。不可不矜。朝儀亦不可不肅。可奪一季祿而已。貶利貞為邕州長史。  貞元十四年閏五月。侍御史殿中鄒儒立。以太子詹事蘇弁入朝。班位失序。對仗彈之。弁於金吾仗待罪數刻。特放。舊制。太子詹事。班次太常宗正卿。貞元三年。御史中丞竇參敘定班位。移詹事班在河南太原尹之下。弁乃引舊制班立。臺官詰之。乃紿云。已白宰相。請依舊制。故儒立彈之。

  雜錄垂拱元年正月十二日敕。兩京度人。令御史一人檢校。其月二十六日敕。御史糾獲罪狀。未經聞奏。不得輒便處分。州官府司。亦不得承受。

  其年二月制。朝堂所置登聞鼓。及肺石。不須防守。其有搥鼓石者。令御史受狀為奏。

  三年十二月。鳳閣侍郎韋方質奏言。舊制有御史監軍。今未差遣。恐虧失節度。夫古將軍出師。君授之鈇鉞。閫外之事。皆使裁之。如聞被御史監軍。乃有控制。軍中小大之事。皆須承稟。非所以委專征也。以卑制尊。禮便不可。不許。

  景龍元年九月十九日敕。選擇御史。令本司長官共中書門下商量。并錄由歷進奏者。

  開元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敕。左右藏太倉署。差御史監知出納。至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敕。監倉庫各定御史一人。一年一替。左右巡御史。亦各定一人。一季一替。並不得改換及差使。

  天寶二年八月七日敕。所置御史。職在彈違。雜充判官。誠非允當。其諸道節度使。先取御史充判官者。並停。自今已後。更不得奏。若切須奏者。不得占臺中缺。其本臺長官充使者。不在此限。

  四載十一月十六日敕。御史宜依舊制。黃卷書缺失。每歲委知雜御史長官。比類能否。送中書門下。改轉日褒貶。  至德元年七月十三日敕。風憲之地。百寮準繩。頃者有司。殊非慎擇。其御史須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得薦用。

  寶應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御史大夫嚴武奏。應在外新除御史赴臺。停止店肆。事亦非宜。仍令所在給公乘發遣。以為永例。敕旨。依奏。

  建中三年九月一日敕。御史大夫中丞奏授御史。便充臺中職掌者。宜占缺。以後並依此處分。

  貞元十二年十月。御史臺奏。伏準貞元二年班序敕。諸使下三院御史。有本官是常參官兼者。即入本官班。如內供奉裏行。即入御史班。緣使下御史稍多。近例並不在內供奉班內。臣等參詳。伏請自今已後。請使下御史內供奉者。入門日。並依宣政殿前班位。次員外郎之後。在正臺監察御史之上。便為常式。庶協通規。敕旨。依奏。

  元和六年三月。御史臺奏。準令。用未後決囚者。請不過申時。如敕到府及諸司。已未後至者。伏乞至來日。仍請勒本司。準舊例。與御史同臨引決。敕旨。依奏。  長慶三年八月。御史臺行從印一面。出使二面。比來御史出使推按。或用廢印。或所在取州縣印文狀。伏以使臣銜命推案。事須用印。無非切要。既於所在求印。事以漏洩。伏請令有司鑄造。從之。

  太和四年三月。御史臺奏。三院御史盡入。到朝堂前無止泊處。請置祗候院屋。知雜御史元借門下直省屋後簷權坐。知巡御史元借御書直省屋後簷權坐。每日早入。至巳時方出。入前後並本所由自門下直省院西。京兆尹院東。有官地。東西九十尺。南北六十尺。請準長慶元年八月。於中書南給官地。度支給錢。

  置僕射祗候院例。給此地充三院御史祗候院。請度支給錢一千貫文。臺司自句當。從便起造。伏以御史風憲之職。行止有常。朝堂祗事。每日須入。從前假借。不遑啟居。或與吏伍相參。或當食無所。今伏請前件地名。及起舍價。伏乞聖慈。允臣所請。敕旨。依奏。

  會昌二年九月。御史中丞李回奏。文武常參。據品秩令式。合置引馬。臣伏以車服之制。並示等威。著在典章。所宜遵守。近者班行之士。官位已高。或以散?自謙。或以簡便為意。卒相倣傚。不置引馬。街衢之內。品秩莫分。事涉因循。頗乖典故。其文武常參官。起今已後。並據品秩。準例置引馬。其有合置不置。許臣司糾舉。罰一月俸料。如違犯不已。請具奏聞。庶存制度。用表官榮。敕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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