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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变化

经济和社会变化

  安禄山之乱后的分权不但对政治制度和行政模式有深远的影响,并且还加速了在隋唐安定繁荣时期已经开始的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自隋以来,江淮流域的人口不断增加,而东部和东北大平原的旧定居区的人口却因此减少了。不可能列出精确的数字,因为隋对南方人口的统计肯定是不完全的。但可以肯定,变化是大的。在609年,淮南、江南、岭南只有登记人口的12.4%。到742年,它们占登记人口的27.7%。增加的趋势继续并加快。到11世纪,这区域的人口已大大超过全国总人口的一半。

  在此期间,在隋代拥有总人口一半以上的河北和河南(今河北、山东和河南三省)却一落千丈。在隋亡后的内战中,河北首当其冲,晚至726年,它拥有的人口仍少于其609年人口的一半。河南丧失的人口几乎一样多;在742年,整个东北只有它的隋代人口的70%左右。这一区域在755至763年的安禄山叛乱期间遭到严重破坏,在781至785年河北诸节度使崛起时期再度遭殃。在9世纪后期的几次叛乱和国内冲突中,大平原再次沦为战场。迟至11世纪末,河北的人家不到609年的一半。河南的户数大致与隋代该地户数差不多,但这主要因为它此时已有以后的宋代京都——欣欣向荣的大都市开封——及其周围的工商业体系。它的农村人口肯定大大低于隋代。东北的相对衰落从以下事实更能看清楚:在同一时期,中国的总人口几乎翻了一番。

  作为中国文明最古老的定居中心和汉以来帝国政治中心的西北也相对地衰落了。河东(今山西)的人口在609至742年期间减少了20%,到11世纪末降到了隋代水平的一半多一点。关中(今陕西)在609至742年期间也丧失人口的10%,但随即大致保持稳定,直到11世纪。四川的人口在609至742年期间翻了一番多,此后几乎保持稳定。[1]

  于是,在整个这一时期,出现了有利于中国中部和南方的持久的人口再分布。但是,人口再分布的经济影响大于单纯数字说明的问题,因为在完成土地的开垦灌溉等最初的工程后,南方的生产力远远高于北方。南方与北方相比,气候温和,生长期长得多,生产远为可靠,而北方则经常遭受旱涝及其他自然灾害。在北方,虽然有发达的高级旱种技术和两年三熟的耕作制,但传统农业始终不能生产大量剩余粮食。生产力水平的普遍低下严重地限制了初唐国家的活动;它的政治中心一直在西北,这既是出于战略的考虑,又因为那里在政治上是统治集团的故土。到8世纪初期,政府越来越依靠通过隋代的运河网络从江淮运来的粮食。这时,南方已在大量生产剩余粮。

  安禄山之乱后,随着从北方逃难的人的流入,南方生产的农产品在全国的比重日益增加。这种情况对中央政府来说是极为紧要的,因为河北和河南部分地区的半自治地位意味着中央政府在那里的供应来源被切断,而这一区域以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到9世纪初期,只有长江流域和南方能定期向中央政府解缴税收,政府日益依靠通过运河北运的南粮和物资来供养京师和帝国军队。京都长安周围的地区在晚唐发现自身的经济非常困难,因为自公元前3世纪以来所依靠的灌溉设施已经失修。

  这些发展的结果是严重的对立,对立的一方是已经开始坚定地移向东南的帝国经济中心,一方是战略要求及纯粹出于行政惰性的拉力——这是唐灭亡前把京师保留在长安的因素。武后已经东幸更靠近那些生产中心的洛阳,但她的后继者纯粹出于政治的考虑又搬回长安。开封在唐代已是重要商业城市和运河网络的中心,在五代和宋代它就变成了京都,而自西周起就是皇权所在地的西北则逐渐衰落而成为一个死气沉沉的区域。

  另一个重大的经济变化体现在土地所有制中。755年后户籍制及以它为基础的国家土地分配制的破坏,造成了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彻底变化,这一变化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自3世纪以来,历代王朝一再试图推行各种国家土地分配制。最后一种为“均田制”,它最早行于北魏,隋唐经修改后继续实行,它原来的目的是想通过慷慨地分地给农民,使之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和提高农民的生产力水平,同时又限制财产过分集中在个人手中。这一制度规定,土地被分配给男丁供他有生之年生产,而男丁必须向国家纳税和服劳役。通过均田制度授予的土地使用权限于拥地人的生前,而且只给使用权。对分得土地的处理是严格限制的。

  这一制度始终未能很好地实行。均田法有许多漏洞,它们容许官户和贵族成员相当合法地积累大量地产。一般分配的土地有部分可以由拥地人的后嗣继承,只要他们符合取得土地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大部分成了这类世袭的土地。如果南方实行过均田制,现在还不清楚那里(甚至在唐的鼎盛期)实行到什么程度;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土地不够分配给完全有资格的个人。此外,在这一制度下,大部分农户被授予的土地中有的是它们自己的。[2]

  安禄山之乱后作为土地分配基础的户籍登记制的破坏,使政府完全不可能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虽然它偶尔也大力把空地分配给无基业的农户,并限制土地的集中。国家为保持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控制权而作的这些努力证明是无效的,它实际上逐渐承认土地拥有者个人对他们的土地有所有权和自由处理权。政府口头上仍然宣扬儒家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箴言,但实际上买卖土地的自由市场兴起了,以后的王朝不能再成功地推行国家土地分配制,直到共产党政权实行土地改革时为止。

  这产生了广泛的反应。安禄山之乱致使大批人民流离失所,破坏了河北和河南的大片地区并使那里的人口减少。许多土地被抛弃,或干脆被掠夺成性的地主占有,或从急于迁往更安定地区的农户那里被贱价收买。由于法律和秩序的破坏,简单的恫吓就能把农民从其土地上赶走。用这种方式积聚的地产可雇用被剥夺了家产的农民耕种,他们提供了大量劳动力。这些人或被作为佃农使用,或干脆被雇为劳工。

  庄园原来一直存在,甚至在推行均田制时也是如此,但庄园的所有权严格地限制在某些集团手中;他们是皇族、豪门世族与其地位使它们有资格拥有大产业的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家族、按均田制规定有特权拥有庄园的寺庙和道观。但现在对所有人开放了,于是各种有权势的人都能拥有庄园而不受现行法律的限制。这时不但有大量土地可以占有,而且还有许多出身卑贱并在地方政府和财政机构任职的人,他们不但有捞取私利以自肥的新机会,而且需要土地使他们的家族能得到稳定的经济基础,并使自己有权成为拥有土地的乡绅。另一个创立家业的浪潮随着843—845年武宗镇压大批佛门寺院而到来;当时寺院拥有的大量土地被国家出售。

  大地产这时成了农村经济中正常和普遍的现象。它们中的大部分由佃农耕种,而租佃本身开始以新的形式出现。租佃原来一直存在,不但初唐的大庄园有,甚至在通过均田制分配的土地上也有,农民可以把远离家宅的地租给另一农民,本人可同时租入地点更近便的土地。除了寺庙的土地常由寺户耕种这一特殊情况外,初唐的租佃一般必须有平等的双方纯经济性的短期契约。到9世纪后期,有效期很长的协议成了正常现象,根据协议,佃农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地主,而这一发展导致宋代有些地方一种半依附性的租佃关系的成长。现在根本不可能以数字说明晚唐租佃的发展水平,但租佃肯定是很普遍的。租佃制与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结合起来,扩大了贫和富、地主和耕种者之间的鸿沟,并且促使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①

  这个问题到宋代才发展到极点,但在9世纪时变化已经达到相当的程度。在中世纪中国史中,它造成的社会变化也许比任何其他问题更受到深入的研究,并且已有大批论战性的作品问世。有些作者提出假设,把“庄园经济”的出现或者比作日本庄园制的成长,或者比作欧洲庄园的发展。其他的作者提出晚唐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结束和“封建主义”或“中世纪农奴制”的开始(奴隶社会的定义根据体现在初唐律令中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关系作出)。还有一些作者仍认为过分强调租佃的依附性是错误的,并坚持地产的含义及租佃地产的制度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

  这一激烈的论争既结合企图把中国纳入普遍适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某一模式的对立主张进行,又结合历史的现实。但论争有助于使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国经济史中关键的变化时期。虽然租佃决不是普遍的,但大地产的到处存在,无疑能引起重大的经济发展。大土地主能开荒和开垦,以佃农为劳动力,就像唐以前的寺院利用其寺户那样。大地主能投资采用新工具和研磨机。甚至租种制对佃农的压力也有助于双季作物的发展,因为租种契约只涉及主要粮食作物。这些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在唐末宋初随之出现的经济扩张。

  此外,租佃制不是单纯地对农民进行单方面剥削的制度。小农并非纯粹因经济上走投无路而成为邻近有权势的地主的佃户。有权势的地主能庇护其佃户免遭税吏的巧取豪夺。同时大地产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能提供某种保证安全的办法和在艰难时期生存的机会,而一个仅能?口的小农自身可能就没有这种办法和机会。另外,这些变化是在权威完全垮台和法律秩序遭到破坏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在9、10两个世纪,一个小农发现,适度地牺牲个人自由以换取有权势的庇护人的保护,这对自己大有好处。

  事实上,租佃不过是晚唐人身依附和半依附关系全面兴起的一个方面,这一趋势与汉亡后大分裂时期出现的情况非常相似。此时出现了一种朝着小规模紧密结合的社会单位和整个社会结构中高度个人化的关系发展的总趋势。作为任用官员方法的辟召的再出现是这方面的表现之一,这种方法在司署长官及其部属之间建立了一种持久的庇护和被庇护关系。在地方节度使的官署中,辟召更表现出恩主与家臣、庇护人与被庇护人等非正式关系的更极端的形式,而且往往不受既定的官制的限制。在9世纪,有的节度使甚至收他所辖的将领为义子,这样就以远为强烈和私人化的孝道要求来加强队伍的关系。有些镇出现了世袭官职的情况,这是对隋唐任用官员的政策的彻底否定。

  上述每一个发展都显示出这样的趋势:一是形成作为社会内聚力基础的小的地方单位;一是形成紧密结合的半家庭性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将以有条不紊的标准化的行政方法和全国的既定的官制来重建原来由一个强大而有效的中央政权提供但又丧失了的稳定。

  就在当时这种崩溃的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旧贵族进行了最后一阵忙乱的活动,他们面对压倒一切的社会变化潮流,在维护社会上层摇摇欲坠的等级秩序的最后一次徒劳努力中,妄图确立自己为公认的社会精英,并想再发挥贵族精英的作用而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另一股力量的源泉,以取代中央政府丧失的权力。他们的企图失败了——虽然他们在朝廷中曾一度重振旗鼓。原因很简单:他们此时已彻底与王朝融合为一体,在地方上再也没有他们能够退守的真正的权力根据地了。

  中央权威的丧失以及随之而来的分权和权力的地方化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把政治权力分到各镇治所,这意味着许多这样的城市成了地区性大都会——有大批富裕官户和从事服务行业的人的大规模行政中心。同时,在财政方面又给了各镇新的自由,此举意味着该镇的岁入被就地使用而不是上缴京师。在被黄巢叛乱和以后的战争最后破坏之前,虽然人口超过100万的长安仍是唐代最大的城市——在这方面它又高居世界之首——和高度发达的商业中心,但有几个镇的中心已发展成大城市。其中较重要的为长江中游的成都、江陵以及扬州、广州和汴州(开封);汴州在唐亡后,将成为第一个待选为全国首都的大商业城市。这些商业繁荣和行业俱全的大城市成了地区中心,小城镇和地方集市网络在它们的郊区发展起来,其中有些网络还涌现在地方军戍守的镇的周围。到9世纪,以地区市场体系为基础的各级新的经济定居地开始在现存的各级行政中心旁边出现,从而使城市发展的过程呈现崭新的面貌。[3]

  城市化的总过程以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为基础。人口的普遍南移不但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而且工业和手工业也开始在长江流域发展起来。结果,交易和商品流通量迅速增加。8世纪后期和9世纪是商人阶级大展宏图的时代;在此之前,汉以来历代王朝在传统的儒家抑商理论的影响下对商人实施严格控制,使他们深受苦难。政府以往力图把交易限制在受严密管制的官办市场中,地方当局调节商品价格和严格控制商人的一切活动。某些物品的经营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商行受到严密的监督,并被用作控制个别成员的手段。对商人的外出也谨慎地加以限制,他们不断受到调查并被征收通行税。此外,政府有意识地力图压低商人的生活水平,其措施是把他们登记为一个特殊集团,限令他们遵守严厉的反奢侈法,并禁止商人和工匠及其直系子孙进入仕途。

  随着中央权力的衰落,这些限制很快消失。官办市场体系逐渐瓦解,认为商人一定是坏人和他们的行业玷污了他们的道德的传统的敌视态度开始站不住脚了。甚至禁止商人之子担任公职和在京师学堂就读的严格规定也略有放松。由于摆脱了初唐施加的严厉的制度约束,商界开始缓慢地发展,到了晚宋,已产生了一个富裕、自觉并对自己的鲜明特征和特殊文化有强烈意识的城市中产阶级,同时,以前富商和士大夫之间不可逾越的社会障碍开始崩溃,因为商人当官,官员也投资商业和参加经商的活动。[4]

  晚唐的商界还发生了另一变化。在隋代和初唐,商人,不论是大贸易商或是地方的店主,甚至是京师的商贩,往往是外国人,即粟特人、波斯人及后来的回纥人。他们是伸向中亚和中东的广大的贸易网络中的成员。外国人生活在自己的共同体内,如果不与中国人发生纠葛,就受自己头头的管制和遵守自己的法律。763年以后中国的西北陷入吐蕃之手,这种贸易中断,因此外国人对中国国内贸易的控制慢慢地减弱了。

  贸易的空前迅速的发展、商人的日益富裕和生产力的全面提高,逐渐导致官方对经济的态度的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再次标志着8、9世纪是一个时代的结束。在表面上,至少在公开颁布的政策中,对强调农业为“本”和农民为岁入主要来源的理论的传统态度依然未变。但从这时起,不管历代政府对这一古典正统思想的信念作何表白,以后通过对国家垄断事业的管理,对有利可图的工业的直接干顶,对贸易税的日益依赖,以及对城市居民征税的政策,它们将始终与商业发生密切的关系。

  但在政府的经济政策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废弃了原始币制;在原来的币制中,作为实物税的丝帛连同铜币一直被用作巨额支付的一种商品货币;旧币制是南北朝时期遗留下来的,在初唐占很重要的地位,因为铜钱始终不能满足商业的需要。安禄山之乱及其后果的影响在这里再次显示出来。用于这一目的的税丝的主要来源地原来是河北和河南,但它们此时基本上成为自治之地,不向京师上缴岁入。[5] 不但王朝的丝帛的主要供应被切断,而且在8世纪后期政府又发现了几处重要的银的来源,于是银渐渐地开始代替丝而成为大笔交易的支付手段。同时,铜钱的供应也有改善,于是城乡的货币经济不断发展。政府不铸造银通货,也不管理银锭的使用。这些事都交给银匠去做,他们开始发展原始形式的银行和信用制度。[6] 由此又可以看出,虽然历代政府继续声称通货的管理是国家实力的一个基本部分,但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通货却在私商之手。后来货币政策的最重大的变化——纸钞的出现——是由私人而不是政府促成的。

  政府根据早已过时的理想的社会模式来控制经济的企图在各个方面都趋于失败。作为集中控制农村人口的手段的国有土地分配制、对商业和商界的严密监督和对通货的严格管制,都是传统理论的主要特征,但在晚唐被放弃,以后的任何王朝都没有成功地再予以推行。由于解除了这些束缚,再加上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南方新领土的开发等因素的刺激,中国的经济开始迅速发展,以致有些史学家认真地提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条件到晚宋时期已经成熟了。不管我们是否同意这种观点,晚唐确是持续到蒙古人入侵时为止的经济大变化的开始时期。

  [1] 毕汉斯:《公元2—742年中国的人口普查》,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年),第125—163页;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172—177页;浦立本:《隋唐时期的人口登记》,载《东北经济和社会史杂志》,4(1961年),第289—301页。

  [2] 关于唐代土地制度已有大量文献材料。截至1969年的最重要的材料已列于崔瑞德的《唐代的财政管理》一书。堀敏一近期的优秀研究著作《均田制研究——中国古代国家的土地政策与土地所有制》收有一份全面的参考书目。

  [3] 关于城市市场的成长,见崔瑞德:《唐代的市场体系》,载《大亚细亚》(新版),12.2(1966年),第202—248页,文中引用了一些次要的文献材料。

  [4] 见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贸易和政府》,载《大亚细亚》(新版),14.1(1968年),第63—93页。

  [5] 见全汉升:《中古自然经济》,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0(1948年),第75—176页;又见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财政》,载《大亚细亚》,11.2(1965年),第211—232页;米切尔·卡蒂埃:《唐代的铜钱和织物》,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9.3(1976年),第323—344页。

  [6] 加藤繁:《唐宋时代金银研究》(两卷,东京,19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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