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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的原因

胜利的原因

  在详细叙述帝国的事件之前,应该先停下来考虑秦胜利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什么。自从学者兼政治家贾谊(公元前201—前169年)写了《过秦论》以来,中国的学者一直在思考这个题目,因此,这里提出的大部分内容并不是新的。

  地理

  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1]

  农业和灌溉

  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2]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

  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象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3]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②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4] 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5]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6] 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律”等共十八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如,在1818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1.85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58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7%,衡器在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7]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籽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

  [1] 《史记》卷六,第27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20页)。

  [2] 《史记》卷二九,第140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5页)。

  [3]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1976),第31—34页。又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 3(1977),第65—66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1978—1979),第60—65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159—221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112页及图6c和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350件,铁剑270件);只是在东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出土铁剑103件,铜剑35件)。

  [4] 李斯在公元前237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人。见《史记》卷八七,第2541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15—17页)。李斯的名单还可以补充。

  [5]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公元前257年死)、王翦(前221年以后死)和蒙恬(前210年死)都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6]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15、24—26、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页。关于这些文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

  [7] 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39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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