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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

  人们在阅读正史时,可能想到前汉和后汉之间在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巨大变化。后汉史料不常提到大商人,而常常提到“流浪”农民。但这种迹象并不能证明经济萧条或商业衰落。《后汉书》和《三国志》中之所以缺少大企业主传记和论述财政事务的“志”,大概可以归之于史家对于所叙述问题的选择,也许反映政府在管理经济和在财政问题上进行试验的兴趣减退了。此外,除了普遍萧条的因素外,农民还被各种经济力量逐出家园。如果把考古学和文献的证据一起进行考察,便可看出后汉继续表现经济稳定,甚至整个生产呈现出缓慢发展,直到公元184年以后战乱使国家许多地方的生活遭到严重破坏为止。可是正在这时经济机能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严重社会混乱。[1]

  商业和工业

  在后汉时期,商业和工业不像在公元前1世纪和王莽统治时期那样受到政治干扰。[2] 政府对于通货的管理,证明那时候没有任何频繁的倒退现象。公元40年恢复冶铸五铢钱,在流通领域不断补充钱币的供应,直到汉朝几乎崩溃为止。此外,公元88年暂时放弃了政府对盐铁的垄断,部分岁入向私营制造商征税来弥补。甚至军队用的剑和盾也向私营企业家购买。[3]

  人们感觉到,那时没有遏制商业的情况,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奢侈风气和普遍地消费奢侈品。虽然有些社会评论家提到了这一论点,但是以王符(约公元90—约165年)的批评最为有力。他发现京城和其他大城市是主要经营贸易和商业特别是奢侈品的地方:[4]

  今察洛阳,浮末者什干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本(农业)末(手工业和商业)何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

  今民奢衣服,侈饮食,事口舌,而习凋欺,以相诈绐,……或以游敖博弈为事;或丁夫世不传犁锄。……或作泥车、瓦狗、马骑、倡排,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今多(妇女)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诬细民,熒惑百姓。……或裁好缯,作为疏头,令工采画,雇人书祝,虚饰巧言,欲邀多福。或裂拆缯綵,裁广数分,长各五寸,缝绘佩之。或纺綵丝而縻,断截以绕臂。……此等之俦,既不助长农工女,无有益于世,而坐食嘉谷,消费白日。……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从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麞麂履舄,文组綵緤,骄奢僭主,转相夸诧,箕子所唏,[5] 今在仆妾。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竟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关于殡葬棺材]后世以楸梓槐柏■■,各取方土所出,膠漆所致,钉细要,削除铲靡,不见际会,其坚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后京师贵戚,必欲江南〔东南〕檽梓豫章梗柟,边远下土,亦竞相倣傚。夫檽梓豫章,所出殊远,又乃生于深山穷谷,经历山岑,立千步之高,百丈之谿,倾倚险阻,崎岖不便,求之连日然后见之,伐斫连月然后讫,会众然后能动担,牛列然后能致水,油溃入海,连淮逆河,行数千里,然后到雒。工匠雕治,积累日月,计一棺之成,功将千万。夫既其终用,重且万斤,非大众不能举,非大车不能輓。东至乐浪〔在朝鲜〕,西至敦煌,万里之中,相竞用之。

  在这段短论里,王符的目的不是描述经济,而是批评当时的风气。在他奋笔嘲弄的激情中,他有时可能言过其实,但他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繁荣情况的印象实际上不是没有根据的。在整个后汉时期,技术进步不断涌现,包括造纸过程的完善、风箱和早期瓷器形式的发展。[6] 从考古发掘物来看,像漆器、青铜器和锦缎这类奢侈品似乎比前汉时期更为普遍(虽然质量不高)。[7] 在王符强调的殡葬奢侈之风这个问题上,他说得完全正确;整个汉代的倾向是殡葬一直越来越浪费和奢侈。1953年在洛阳发掘的225座墓葬中非常明显地表现了这种情况。_0651_2[8] 甚至把后汉最奢侈的属于特别重要或富裕人物的墓葬除外,这些看来是普通官吏的墓葬,在规模和结构的复杂性上都在不断扩大。

  王符说,从现代朝鲜的乐浪到甘肃敦煌都仿效这些地宫样式,他也没有夸大其词。这两个地方很好地保存下来的墓葬,提供了在远离京城地方采用奢侈品随葬(至少是官员和富人)的特别充分的证据。在从长安到敦煌稍微过半路程上的武威附近,从一处庞大的墓地发掘了70余座墓葬。[9] 公元2世纪中叶的第49号墓葬有长而狭窄的墓室,估计长4米,宽2米。其中发现14件陶器;各种木器,包括一匹马、一头猪、一头牛、一只鸡、一个鸡笼和一头独角兽的模型;70枚铜币;一件青铜制的弓弩机械装置;一枝毛笔;一个装在漆盒内的砚池;一个漆制盘子和碗;一把木梳;一件玉制装饰品;一双麻鞋;一个草包;一面残破的题铭旗帜;一个竹发夹;两个草背包;一个石制油灯。

  后汉作家的普遍怨言(早先也可以发现这种怨言)是物质财富的分配不均。富人拥有的东西比他们能够使用的还多,其他的人则一无所有。除原始阶段以外,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重要问题在于财富是否集中在如此少数人手中,以致商业几乎只与奢侈品打交道,而广大居民则比前汉时期更少地从事商品经济,从而导致经济活动普遍衰落。[10] 现有论据基本上不能证实这种意见。把钱币作为交换中介和作为储藏物质财富的手段来使用的情况未见减少,通过商业得到的物品,如铁犁和铜镜的使用在扩大。

  关于货币,铜钱在后汉完全赢得了支配一切地位。到那时,铜钱用作衡量财富的正常尺度,应用于大规模交易中。例如,当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被任命为蜀郡太守时,他发现他的下级官吏都很富有。_0653_0[11] 他不是用他们占有土地的规模或他们雇工的数目,而是抽象地用铜钱来描述他们的财富:“家赀多至千万”。[12] 几十万铜钱的交易并非稀罕事,有些人储藏大量钱币。当杨秉(公元92—165年)经济困难时,他以前的一个下属给了他100万铜钱的巨款。[13]

  货币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可以从交易的多样性上看出来,交易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交换土地、货物或奴仆来进行,不过这种交换是用钱币来进行的。经常提到货币工资。[14] 赠送钱币是常有的事;明帝(57—75年在位)的姻亲马家因为在冬节给每个绅士赏赐5000铜钱来争取拥护者而受到批评。[15] 整个后汉诸帝在给予皇亲和官吏的较大规模的赏赐中,不是赏赐土地,而是赏赐钱币和丝绸。在饥荒和天灾时,向受灾家庭发给钱币以支付丧葬费用。例如在公元167年,为了救助渤海沿岸(今河北)遭受海啸灾难的人们,给每个7岁以上死者提供2000铜钱。[16] 这样,政府不挖掘墓穴埋葬穷人,而是依靠钱币的效率,深信甚至乡下农民也知道钱作什么用途。

  货币经济力量更进一步的证据是劳役义务可以部分地转换成货币税。[17] 到后汉时期,以现金折成一个月劳役义务的做法看来己成通例;也许县令和郡守支持这种代偿办法,他们可以比较方便地使用雇佣劳工,而不是使用征调的农民来完成公共工程。劳役有时是从钱的角度来考虑。例如,130年一块石刻铭文赞扬了废除每年必须由劳役进行修路的做法;这样估计一年可节省30万钱。[18] 有时也许农民不能亲自履行劳役,如果他需要亲自履行的话。至少这似乎意味着在天灾期间经常豁免代役税的意思。[19]

  后汉时期地区间贸易继续繁荣的证据大量地是间接证据。当时竭力维护桥梁、道路和旅行设施。[20] 后汉保留下来了19件为纪念修筑道路桥梁而立的石刻。例如,公元63年汉中郡(陕西省西南)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维修了褒斜道,这条路翻越秦岭山脉,经过极其困难的地带,把汉中和京师联系起来。总共完成了623座栈桥、5座大型桥梁、258里(107公里)道路、64座建筑物,如休息处、驿站和驿马场之类。[21] 其他铭文记录了公元57年和174年之间修建的桥梁和道路工程。

  维修道路的原因当然很多。只有当政府拥有在必要时迅速派遣官员、军队或信使的手段时,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才能得到维持。这样的运输体系一旦建立起来,便对商业起促进作用。在地方上,道路和桥梁工程既为官员使用,也供商旅使用。例如,有一篇铭文在解释为什么在四川修筑桥梁和石铺道路以代替栈道时,它指出秋天的洪水使得商旅不能涉水过河。因为栈道非常狭窄,长三千英尺,车辆不能互相通过。因警报系统失灵,而发生碰撞,一年之中翻车达数千起之多。[22] 南方常用舟船运输,南方后汉墓葬里发现了不少舟船模型。可是交通几乎仍不如北方快捷和方便。公元1世纪中叶一个官员报告,桂阳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几乎与郡府隔绝,结果是不缴纳税收。官员们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难。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他劈山开路500余里(200公里)。[23]

  后汉时期华北的陆路运输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时期一样良好。山地修筑的某些栈道在后来诸世纪中未曾重建。官员和富人骑马或坐马车旅行。未曾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轿子。墓壁上常常装饰着官员们率领下属骑马行进和官员乘车的图景,艺术家试图抓住大规模行动和气魄的感觉。[24]

  因为后汉时期看来在流通领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钱币,故必然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众所周知,前汉时期商业活动掌握在大商人手里,特别在远距离的奢侈品贸易中更是如此。保留下来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这多半是由于他们置身于政治生活之外。但是它们的确提到了富人。据说梁冀(公元141—149年摄政)惯常查抄富人(推测是商人)的财产,其中一人的财产值7000万钱。[25]

  也有证据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后汉时期比在以前时期起着更大的作用。[26] 政府的垄断和市场体系在王莽统治(公元9—23年)末年停止活动以后,小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进来,特别是经营地区商业和日用必需品商业。明帝在位(公元57—75年)期间,曾经试图禁止人们兼营农业和商业,但是这一禁令不久就放松,或者无人理睬了。事实上,在后汉时期,人们在“货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术语)与“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的术语)之间没有明显区别。例如,光武帝的两个姻亲樊宏,(死于公元51年)和李通(死于公元42年)被记述为出身于“世以货殖”著称的门第,但他们也是与另一拥有土地的名门攀婚的大地主。[27]

  再者,豪右有时从事商业活动。当181年政府着手收购大批供军用的马匹时,据报导,“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28] 崔寔(死于170年)是著名文人的儿子和孙子,他在卖掉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来支付他父亲的丧葬费用以后,开始经营酿造业。他因这种活动而被人责难,但是看来没有人认为这种活动非法。[29] 他的商业嗜好更进一步地显露在他每月给庄园管理的指导中,他的指导提出要把农业活动与食品、织物的交易结合起来。它列举了买卖各种物品最有利可图的时间。例如,必需在八月份卖小麦种子,当时需要播种小麦,五、六月份麦收以后立即收购小麦,因为当时小麦丰饶。[30] 这样经营农业生产将为殷实地主提供许多赢利机会。这种商业完全不同于铁器或精巧制品的长途贩卖,但它却成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经济成份。

  农业的技术进步

  地主为了获得财富,无须进行商业冒险。汉代改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有许多,而且是一个广泛感兴趣的问题。[31] 新型铁犁头能够实行深耕,特别是如果用两头牛拉犁的话。陶砖的采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较为方便。在选择作物和决定播种时机的时候细心观察土壤的特点就能增加产量,如同选种、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够增产一样。

  虽然这些进步中有许多在前汉时期已开始采用,但只有当它们在全国各地被采用以后,它们的好处才能被充分了解。例如,公元前2世纪末当赵过接受一项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的任务时,还没有广泛采用牵引役畜。[32] 公元76年一次毁灭性的牛瘟导致耕作面积大大缩小,这说明那时牵引役畜是农业中的重要因素。[33] 但是,整个汉代在技术水平上有很大的变化,也有关于尚未采用最新技术的落后地区的报导。

  近代考古学提供了铁器传播和改进的某种迹象。仅仅在50年代,与前汉的60处遗址相对照,发现了埋藏铁器的后汉遗址100多处。[34] 到1978年,包括现代辽宁、甘肃、四川、贵州、安徽和福建诸省边沿地区在内的50余处地点发掘了汉代铁犁头遗物(在时间上多半为后汉)。这些遗物——与一个木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图画等其他发现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汉时期,犁的结构逐渐得到改进。到2世纪时,犁的主要形式是由两头牛拉和一人操作。[35] 考古材料也证实了保留下来的任何文献未曾提到的技术进步;这些进步包括能够调整犁沟深度的犁头和牛鼻环的采用,牛鼻环使人们能够从后面方便地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36]

  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安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37] 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38] 《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进行的。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有两处提到了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39] 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在华北,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办,而是地主本人发起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进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40]

  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与盲流。特别在公元2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公元140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41]

  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57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42] 。即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43] 按照保护人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农业税。公元30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40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44] 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以上第10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其数量大于田赋。[45]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46]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24次救济,通常是2至5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50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阳地震。[47] 但是,从公元76年牛瘟的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50年间,政府在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的批评家王充(公元27—约100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48]

  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88—106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92至93年和96至97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灾,从公元100至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49] 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给损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和给不能生活的人发放贷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公元94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除一年田赋和劳役。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公元101年勾消贫苦农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50]

  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国家不贫穷,国库不空虚。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这些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凿饿死人的记载。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自己生计而当收成不好便成为国家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和帝统治以后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公元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公元153年20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救济饥民,但是它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公元155年报导发生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30%的粮食,以提供救济。[51]

  如果政府的救济计划踌躇不决,陷入贫困的农民会发生什么情形呢?许多农民,不论呆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也许是在公元150年写作的崔寔颇具同情地描写了这一过程。[52] 根据当时的理解,他把小农的衰落和贫困化归因于想像中在往昔的黄金时代实行过的井田制的废除。废除井田制的结果使得少数人积累大批财富,因此他们变成能够维持自己的武装侍从和仿效本国统治者的习俗。在天平的另一端,人们被迫为了金钱卖妻鬻子,因为这是活命的唯一办法。作为一种补救办法,崔寔建议把农民们从他们无法生活的人烟稠密地区迁移到未开垦的肥沃地区去。

  大地主的兴旺

  尽管公元2世纪地方上出现了明显的灾难,以及流浪者、饥荒和骚乱日益频繁地发生,但是,整个说来农业似乎没有萧条。对于大地主来说,这似乎是兴旺时期。

  富裕阶级的财富和舒适情形不仅见之于崔寔这类人士的叙述中;考古学也展现出这些情形。从将近前汉末期开始,墓葬的物品和装饰出现了新趋向。墓葬开始含有为显示富裕所必需的东西的模型或图画——各式各样的农庄,最好的是拥有狩猎场地的农庄。后汉比较精致的坟墓的墓室为砖砌或石砌,墓室的墙壁或拱顶具有装饰。有时石块上刻着浮雕;有时砖上有造形的浮雕花纹;有时砖的一面涂着胶泥和彩绘。描绘的情景包括历史和神话人物、神鸟和神兽、死者生平,在许多情况下,还有乡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陆县发现的公元1世纪的一座坟墓,主室各面和拱顶最初有彩绘。这些彩绘中保留下来的图形包括丘陵、树木和鸟兽,还有一座巨大的、可能有防御设施的房屋。在一面墙壁上,一个农民正用两头牛拉的播种机播种,这个播种机就是汉代史料中经常提到的工具。农民近旁流着一条小溪或灌溉渠,并有一人(可能是监工)蹲在树下,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注视着这位劳动的人。[53]

  现在内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较详细的图画,这座墓葬属于公元2世纪末叶一位在该地担任县令和当军官的人物。墓内有50余幅绘画,其中许多都有标记。正面墓室描绘了墓主担任公职生涯中最荣耀的事:他的多次擢升和庆贺擢升的行列。然后沿着位于中心轴上的走廊两侧往下是他担任官职生涯的其他场面:仓库、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数特殊事情。中心墓室主要叙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为有修养的绅士的作用:他跟老师们学习,他熟悉过去的伟人和当代的神话,他调动玩杂耍的人、乐师、舞师和在场的大批随员举行盛宴。附属这间中心墓室的是一间小小的附属房间,里间画着炊事活动图,在某种意义上表示为盛宴准备食物。远离出口处的后面那间墓室显示出墓主的比较属于私生活的方面:他的庄园和他在家里的生活。庄园图展现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车棚、一个打谷场、牛栏、羊栏和猪栏、马厩,还有几只小鸡在附近走动。人们在从事各种工作,有的在采桑叶,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锄草。在两个侧面墓室为耕耘图和在大牧场上的马、牛、羊放牧图。[54]

  农庄对于总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许多墓葬的陶制模型上看出来,例如据信为弘农杨家大官们修建的、考订其年代为后汉末期的四座墓葬。墓葬中至少有四个陶罐上的铭文祈求死者未来幸福,并且提到每年2000万铜钱田赋的收入。[55] 还值得注意的是农庄及其必需品在随葬品中所占的份量。在工笔画中总共有11口井、两间厨房、一个瞭望塔、4间仓库、3间磨坊、5间猪圈、一间羊栏和4只羊,还有两件陶制猪和两件石制猪、6只鸡和4只狗。

  从大墓葬几乎普遍采用的这类模型来看,农庄广泛被认为是利益和享受的源泉。在文学史料中偶然见到这种观点。张衡(公元78—139年)作赋,赞美他的故乡、后汉皇室“老家”南阳的繁荣景象。他描绘了南阳的地理形势和自然资源,山上的种种树木、鸟兽,池塘与河流中的鱼类,冬季和夏季出产各种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园、园圃和庄稼地。[56] 两个世代以后,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表示他实在喜欢乡村绅士的恬静生活:[57]

  使君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

  虽然人们在农庄享乐,但是他们没有人留下关于农庄具体布局的详细描述。《后汉书》保留了关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财产的规模的少量资料。光武帝某些亲属在南阳拥有大庄园。家中无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约公元前20年至公元后20年)拥有300顷土地(3400英亩);其祖先拥有700顷土地(8000英亩)的阴识在内战中能够调动1000多人去打仗。后来到公元1世纪,有一个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还搜刮了800顷(9000英亩)土地。郑太(盛年期170—190年)拥有400顷(4500英亩)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部分收入豢养他的迫随者。[58] 但是根据公元144年的数字,每一户平均拥有的耕地推测在65亩和70亩(7或8英亩)之间。[59] 拥有的土地比平均数多10倍或6顷(约70英亩)的人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地方上的财主,拥有的土地多50倍或60倍像郑太那样的人,则是大富豪。

  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见现象。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析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60] 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兴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61]

  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人家干活。[62]

  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63] 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和准备在总的威胁的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64]

  [1] 关于这个时期最好的综合性经济史著作是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许焯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206年至220年)农业经济的形成》(西雅图和伦敦,1980)(许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致在撰写这一章时无法加以利用,但是为了方便读者起见,在脚注提供了关于此书的许多相互参照的内容)。关于汉代经济各个领域的原始资料的有益的汇编是马非白编:《秦汉经济史资料》,载《食货》,2:8(1935),第22至33页:2:10(1935),第7至32页;3:1(1936),第9至31页;3:2(1936),第2至25页;3:3(1936),第8至38页;3:8(1936),第37至52页;3:9(1936),第9至33页。汉代经济史研究现在还必须利用考古发现;参见本卷导言。一部有价值的、但今天已过时的关于考古发现对于经济史的意义的研究著作是陈直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1958,1980年再版)。

  [2] 关于详细研究,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1967),第18至21页;以上第10章《城市和商人》。

  [3] 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6—7页,有关的一段文字为崔寔所作,关于崔寔,见P.埃伯里:《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剑桥,1978),第36—49页。

  [4] 《潜夫论》,3(《浮侈》),第120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九,第1633页以下,引了《潜夫论》另一版本的文字。关于王符的社会思想,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他的《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98—205页。前汉董仲舒(《汉书》卷五六,第2520—2521页)和参加辩论盐铁垄断的学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盐铁论》卷六〔29篇〕,第201页以下)。

  [5] 箕子是商末纣王的太师,对于纣王的奢侈行为进行苦谏。

  [6] 见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1965)第2卷,第211—217页。关于纸,见潘吉星:《从出土古纸的模拟实验看汉代造麻纸技术》,载《文物》,1977.1,第51—58页;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北京,1979);王菊华和李玉华:《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1980.1,第78—85页。

  [7] 必须谨慎进行这种概括,因为考古遗址,特别是非贵族等级人们的遗址,后汉比前汉多得多。

  [8] 见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北京,1959)。

  [9] 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咀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12,第9—23页。

  [10] 汉代没有一个地区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是非常商业化的。这里的问题是交换问题。因为《后汉书》几乎不像《汉书》那样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学者便猜测地区间的贸易衰落了。(例如王仲犖:《魏晋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页。也可参见多田娟介:《汉代的地方商业》,载《史潮》,92〔1965〕,第36—49页,该文评介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日文著作)。关于另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8—21页,他认为后汉自由贸易政策对商业有利;许焯云:《汉代农业》,如果有区别的话,他认为农民日益依赖市场。也可参看上文第10章《税制》。

  [11] “下级官员”是由他们的顶头上司任命的低级官员和胥吏,他们不被认为是正规官僚机器中的成员。

  [12] 《后汉书》卷四一,第398页。

  [13] 《后汉书》卷五四,第1769—1771页。

  [14] 见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页。

  [15] 《后汉书》卷四一,第1398页。

  [16] 《后汉书》卷七,第319页。

  [17] 关于劳役义务的详细情形了解得很少。见许烺云:《汉代农业》,第77—79页和注。

  [18] 《隶续》卷十五,第4—6页。虽然前汉留下来的石刻碑文较少,但是后汉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时期所没有的特别与这一章有关的宝贵证据。见埃伯里:《后汉石刻铭文》,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0(1980),第325—353页。

  [19] 例如《后汉书》卷四,第183、190页(公元97和102年);《后汉书》卷六,第260、269页(公元132和139年)。

  [20] 见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6(1947年),第69—91页。

  [21] 《金石萃编》卷五,第12—17页。

  [22] 《隶释》卷四,第11—13页。

  [23] 《后汉书》卷七六,第2459页。

  [24] 关于这种绘画的例子,见《汉唐壁画》(北京,1974),图版18—21、28—31。

  [25] 《后汉书》卷三四,第1181页。

  [26] 关于这个问题,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0页以下。

  [27] 《后汉书》卷十五,第573页;《后汉书》卷三二,第1731页。

  [28] 《后汉书》卷八,第345页。

  [29] 《后汉书》卷五二,第1731页。

  [30] 《四民月令》,第46、54、64页。关于这段原文,见P.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7(1974),第173—205页;藤田胜久:《〈四民月令〉的社会性质,汉代郡县的社会现象》,载《东方学》, 67(1984),第34—47页。关于这部著作的完整译文,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5—218页;克里斯丁·赫泽尔:《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汉的一部农业历书》,汉堡大学,1963年。

  [31] 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54页以下;许焯云:《汉代农业》,第81—128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各处;本书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32]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33]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页(译文见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页。

  [34]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1—24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18—27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2,第28—43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载《文物》,1978.2,第44—47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34页。

  [35]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57—62页。

  [36]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页。

  [37]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61—62页;朱成章:《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86—87页。

  [38]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455—456页,图版8、10。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64页。

  [39] 《后汉书》卷二,第116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页。

  [40]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41]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页。

  [42]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册(东京,1970),第426—437页。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

  [43]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页。

  [44] 《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页。

  [45]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亩(2.25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3蒲式耳),有义务交纳2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岁,一个孩子10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岁孩子纳人头税23铜钱,15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铜钱,人头税总数383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为2000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铜钱,便是883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2000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铜钱)。那末,一个20亩地(583钱或883钱)的家庭和一个田地多10倍(2383或2683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46] 《后汉书》卷三,第145页。

  [47] 《后汉书》卷一下,第74页。

  [48]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838—839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文》〔上海,1911〕,第211—212页)。

  [49] 《后汉书》卷四,第174—75、182—83、185—91页。

  [50] 《后汉书》卷四,第178、188、192页。

  [51] 《后汉书》卷六,第276页;《后汉书》卷七,第299—300页。

  [52]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0页。

  [53] 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4—7。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9,第462—463页。

  [54] 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1,第8—23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55]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11,第79页以下。

  [56]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7—9页。

  [57] 《后汉书》卷四九,第1644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224页。

  [58] 《后汉书》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页;《后汉书》卷四二,第1431页;《后汉书》卷七○,第2257页。

  [59]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第10章表15和表16。

  [60]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103—115页。

  [61]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62] 《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页。

  [63]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53—82页;32(1974),第73—97页;33(1975),第139—160页,特别见第1卷,第69—81页。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3—67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 286(1964.3),第13—21页。

  [64] 《四民月令》,第9、68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6、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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