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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力量

  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23至56岁(有一段短时期在20至56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南方当水兵。[1] 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30万至100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用全部潜在的力量。

  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应召当骑兵。[2] 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3]

  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比如,度辽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4]

  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对战斗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5]

  对次要任务和小股部队,则派校尉指挥。当下令征战时,要安排高级军官从不同地区或不同渠道集结兵力;在很多情况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领导这项工作。

  汉军被组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驻守京城的常驻禁军,他们分成几支,分别由独立的将领率领;一是在边境执行特种任务的部队;一是长期的边防军。由于幸存的行政文书残简,我们对后一种部队的了解比前两种要多得多。与汉帝国其他地区一样,都尉不但负责征召和训练应征的士兵,而且还要指挥他们战斗。在西北四郡,军队被组成曲,每曲有5个屯,每屯有几个伍,伍是军队中的最小的单位,由一名军官和大概四名(偶尔有10名)士兵组成。曲和屯都有名称,而伍或有名称或以顺序数目相称。在战斗时屯指挥伍,但在行政管理方面则由伍长直接向曲报告工作。[6]

  伍或每个士兵被选派执行各种任务。作为防卫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墙上瞭望,在塔上站岗,观察敌人的活动,沿防线传送信号,用弓、箭、矛、盾抵抗入侵者。另外他们还定期保持巡逻,进行侦察。官兵们受关口的慰的节制,检查进、出的行人。成批的应征兵,比如应征的淮河士兵,有时被派到政府开辟的农田劳动,以供当地士兵的需要。一队队的兵士没完没了地给城墙和边防哨所砌砖抹泥;他们还要沿线往返传送官方的命令和上交的报告。[7]

  这些守军的效率保持着高度的专业化水平。军官负责调解士兵之间的纠纷,士兵有权要求收回债务。曲长的整齐的本部保持了以下几方面的有条理的记录:士兵们的日常工作;官方邮件的准备和收发;军官射箭技术的定期考核;刺史关于营地及装备的战斗力状况的报告。士兵生活的特点是严格准时办事,这从传递邮件的日程表的记录、观察例行信号的记录、控制地点关于个人通行的记录等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样,关于官方的开支和军需品的分配,军官的军饷或储存骨胶、油脂的费用,对士兵及其家属应得到的粮盐的分发,士兵接受到的军衣和配备,委托各支部队照管的装备、武器和马匹,都有详细的帐目和记载。[8]

  [1] 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5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80页注2;《汉书》卷五,第14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12页);《汉书》卷二十三,第109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2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7页以下、162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15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第11页。

  [2] 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26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1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8页。

  [3] 例如见《后汉书》卷四十七,第1577、1580、1590页。

  [4] 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1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卷九十五,第3865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

  [5] 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页。

  [6] 关于这些部队的组织及战斗命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4页以下;第2卷,第384页以下。

  [7] 关于驻守边防线的士兵的各项任务,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9页以下、99页以下。

  [8] 这种性质的报告,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所收集的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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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郡与地方政府
后一:行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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