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图集|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实录|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政书 > 文献通考 >

卷一百七十一·刑考十

卷一百七十一·刑考十

  ○赎刑  虞舜,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周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於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是也)。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刑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注并见《刑制门》)。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赎刑’,盖官府学校鞭扑之刑尔。夫刑莫轻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则皆及五刑,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汉张敞以讨羌兵食不继,建为入?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曾谓唐虞之时而有是赎法哉?”  愚论见《刑制门》。

  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令赎罪入三十疋缣矣。”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孝文时,纳晁错之说,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武帝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时大司农陈藏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有司请令民得买爵、赎禁锢、免赃罪。

  宣帝时,西羌反,遣师征之京兆尹张敞议:“国兵在外,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虽羌虏已破,来春民食必乏,县官?度不足以振之。愿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此八郡赎罪(差,次也。八郡者,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务益致?以豫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左冯翊萧望之等以为不可,乃止。

  望之等言:“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丧,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政教一倾,虽有周召之佐,恐不能服。古者藏富於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与。《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西边之役,民夫作业,虽户赋口敛以赡其困乏(师古曰:“率户而赋,计口而敛也。”),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师古曰:“子弟竭死以救父兄,令其生也。”)。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尧舜亡以加也。今议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臣窃痛之。”於是天子复下议两府。丞相、御史以难问张敞,敞曰:“少府、左冯翊所言,常人之所守耳。

  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馀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今羌虏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汉但令罪人出财减罪以诛之,其名贤於烦扰良民,横兴赋敛也(师古曰:“横音胡孟反。”)。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可蠲除(师古曰:“以其罪轻而法重,故常欲除此条科。”),今因此令赎罪,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乱?《甫刑》之罚,小过赦,薄罪赎(师古曰:“吕侯为周穆王司寇,作赎刑之法,谓之《吕刑》。後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有金选之品(应劭曰:“选音刷,金铢两名也。”师古曰:“音刷是也。字本作锊,锊即锾也,其重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一曰重六两。《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是其品也。”),所从来久矣,何贼之所生?敞备皂衣二十馀年(如淳曰:

  “虽有五时服,至朝皆著皂衣。”),尝闻罪人赎矣,未闻盗贼起也。窃怜凉州被寇,方秋饶时,民尚有饥乏,病死於道路,况至来春将大困乎!不早虑所以振救之策,而引常经以难,恐後为重责。常人可与守经,未可与权也。敞幸得备列卿,以辅两府为职,不敢不尽愚。”望之、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师古曰:“惟,思也。竟读曰境。其下亦同。”),故《金布令》甲曰(师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师古曰:“离,遭也”),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师古曰:“同共给之也。自此以上,《令甲》之文。”)’,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师古曰:“卒读曰猝。言此令文专为军旅猝暴而施设。”)。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吏民请夺假?,(师古曰:“?音士得反。”)

  至为盗贼以赎罪。其後奸邪横暴,群盗并起(师古曰:“横音胡孟反。”),至攻城邑,杀郡守,充满山谷,吏不能禁,明诏遣绣衣使者以兴兵击之(师古曰:

  “军兴之法也。”),诛者过半,然後衰止。愚以为此使死罪赎之败也,故曰不便。”时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为羌虏且破,转输略足相给,遂不施敞议。

  元帝时,贡禹上疏,请除赎罪之法。

  禹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诛(师古曰:“白,明也。”),疑者以与民(师古曰:“罪疑从轻也。”),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天下断狱四百,与刑措亡异。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师古曰:“从读曰纵。耆读曰嗜。”)。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於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师古曰:“上府谓所属之府。右职,高职也。”);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师古曰:“操,持也。切,刻也。操音干高反。”)。

  故亡义而有财者显於世,欺谩而善书者尊於朝(师古曰:“谩,诳也。谩音慢,又武连反。”),讠孛逆而勇猛者贵於官。(师古曰:“讠孛,乱也,音布内反。”)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

  勇猛而临官。’故黥劓而髡钳者犹复攘臂为政於世,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师古曰:“动目以指物,出气以使人。”)。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坏败,乃至於是!

  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赎罪,求士不得真贤,相守崇财利(师古曰:“相,诸侯相也。守,郡守也。崇,尚也。”),诛不行之所致也。今欲兴至治,致太平,宜除赎罪之法。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赃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师古曰:

  “不止免官而已。”),则争尽力为善,贵孝弟,贱贾人,进真贤,举实廉,而天下治矣。”

  後汉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明帝即位,诏罪囚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又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疋,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发觉,诏书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赎。

  八年,诏犯罪亡命者赎罪各有差。  十五年,诏亡命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疋,右趾及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十八年,诏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三十疋,右趾、髡钳以下各有差。

  肃宗建初七年,诏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疋,馀各有差。

  永元六年,廷尉陈宠言:“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详见《刑制门》)。”

  顺帝汉安二年,令罪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桓帝建和三年,诏死罪及亡命以下赎,各有差。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熹平三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俱有此令。

  桥元乞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下其章。  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

  太和四年,令罪非殊死听赎各有差。

  魏律,赎刑十一,赎金六。

  晋《新律》,意善功恶,以金赎之。金等不过四两。

  梁武帝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四等之差。将吏以上及女子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扑作教刑’,四曰‘金作赎刑’,五曰‘怙终贼刑’何为设赎?谓罪之疑者也。三代相承,至周穆王,其法尤密,乃有罚锾之数,皆为疑刑也。鞭施於官,盖胥吏徒隶也。扑施於教,盖学校夏楚也。是则鞭重而扑轻,鞭以痛惩,扑以愧耻而已。夫当官典刑教,临时之用,有何可疑,而使赎乎?无疑而赎,则顽者肆,怠者纵,法不严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於惟赎之利,变乱正刑,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且使士流与卒伍同条,岂‘刑不上大夫’之义乎?

  案:《虞书》言“金作赎刑”而已,九峰蔡氏则以为赎特为鞭扑轻刑设,五刑本无赎法,而以穆王赎锾之事为非;致堂胡氏则以为赎本为五刑之疑者,而鞭扑轻刑,则无赎法。二论正相反。然以《书》之本文考之,固未见其专为五刑设或专为鞭扑设也。愚尝论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惩创其罪愆;鞭扑,刑之小者,所以课督其慵怠。五刑而许之论赎者,盖矜其过误之失,《书》所谓“罪疑惟轻”,所谓“五刑之疑有赦”是也。鞭扑而许其论赎者,盖养其愧耻之心,《记》所谓“刑不上大夫”,东坡所谓“鞭挞一行,则豪杰不出於其间”,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二者皆圣人忠厚之意也。

  天监三年,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赎罪之科。十一年,复开赎罪之科。

  陈存赎罪之律。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後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致多,後乃令当死者,其家献金、马以赎。

  北齐律,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岁七十八疋,四岁六十四疋,三岁五十疋,二岁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赎绢一疋。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各为罪人。

  後周制,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赎死刑,金二斤。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於法。贫者请而免之。

  隋志,官品第九以上犯罪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绞、斩二死刑,皆赎铜百二十斤。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每加减降,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其实不异开皇旧制。

  唐元宗天宝六载敕节文:“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若久负官物、应徵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疋。若会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僖宗乾符三年,敕:“应残疾笃疾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徵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晋天福六年,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後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

  宋太祖皇帝开宝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准《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用荫减赎。伏恐年代已深,子孙不肖,为先祖曾有官品,不畏宪章。欲请自今犯罪人用祖、父亲属荫减赎者,即须祖、父曾任望朝官,据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须有功及国,有惠及民,为时所推,官及三品,方得上请。”从之。  端拱二年,诏:“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以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重,自今後并决杖遣之,不得以赎论。”

  真宗景德二年,审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赎金条: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发,已经论罚,馀罪後发,又计前杖科决。上以细民肤革荐伤,殊非哀矜之意,诏申定其制,止赎金以满馀数;若情理凶恶者,即复决杖。  仁宗庆历三年,诏曰:“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禁而易从。後代设茶、盐、酒税之禁,夺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编敕》,皆出律外,又数改更,官吏且不能晓,百姓安得闻之?而一陷於理,身体?肤以之毁伤,父母妻子以之离散,情虽可哀,法不得赎。岂礼乐之化未行,而专用刑罚之敝欤?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汉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边,以受爵免罪,而几於刑措。其後京师之钱累百巨万,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其议科条有非著以律者,或细民难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违令,或过误可闵之类,别为赎法。乡民以?麦,市人以钱帛。使人重?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富寿可期矣。”诏下,论者以为富人皆得赎罪而贫者不能以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

  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後,尝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虽不仕而尝被赐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

  神宗熙宁四年,前单州砀山县尉王存立言:“嘉?中,同学究出身,以父坐事配隶,纳官赎自便,而乡县不免丁役,愿同举人例。”诏复赐出身,仍注合入官。

  中书言刑名未安者五条。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付身贴。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後竟不行。  ○赦宥宽恤

  虞舜,眚灾肆赦(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

  《周官》,司敕掌三敕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注见《刑制门》)。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元谓:“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亡,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愚。(?愚,生而痴?童昏者。  郑司农云:“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年、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杀(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後行之)。

  穆王《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详见《刑制》及《赎刑门》)。

  《王制》,疑狱,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後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楚陶朱公中子杀人系狱,乃令其长子赍千金遗楚王所信善庄生请之。庄生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独以德为可以除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库。楚人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  昨暮王使使封之(钱币至重,虑人或逆知故盗窃之,故以封库,备窃盗也)。”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重千金虚弃庄生,以为殊无短长也。乃复见庄生,以为王且赦。庄生乃还其金,羞为所卖,复入言王曰:“臣前言某星,王言欲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王非为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按: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後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於是赦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今观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则知春秋战国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元年,陈涉将周文兵至戏下,二世大惊,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今发近县不及矣。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破之。  汉高帝二年正月,赦罪人。六月,立太子,赦罪人。五年正月,兵事毕,赦天下殊死以下。六月,都长安,大赦天下。六年,以豪杰未习法令故犯法,其赦天下。九年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十一年正月,立代王,大赦天下。

  七月,征央布,赦天下死罪以下,令从军。十二年,帝崩,发丧,大赦天下。

  右高帝在位十二年,凡九赦。  惠帝四年,皇帝冠,赦天下。

  右惠帝在位七年,唯此一赦。  吕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八年,遗诏大赦天下。

  右吕后临朝八年,凡三赦。

  文帝初即位,赦天下。七年,赦天下。十五年,郊见五帝,赦天下。後四年,日食,赦天下。

  右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凡四赦。

  景帝元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中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後元年,赦天下。

  右景帝在位十六年,凡五赦。

  武帝建元元年,赦天下。元光元年,赦天下。四年,地震,赦天下。元朔元年,赦天下,与民更始。三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元狩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元鼎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元封二年,甘泉产芝,赦天下。

  五年,修封禅,赦天下。天汉元年,赦天下。三年,修封禅,赦天下。太始元年,赦天下。四年,修封,还,赦天下。征和三年,赦天下。後元元年,郊泰?,赦天下。

  右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凡十八赦。  昭帝始即位,赦天下。始元元年,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元凤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

  右昭帝在位十三年,凡七赦。  宣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始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

  地节二年,凤凰集,赦天下。三年,立皇太子,赦天下。元康二年,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神爵二年,凤凰甘露降集,赦天下。四年,嘉瑞并见,赦天下。  五凤三年,娄蒙嘉瑞,赦殊死以下。甘露二年,赦天下。

  右宣帝在位二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初元元年,大赦天下。三年,地动,赦天下。三年,白鹤馆灾,赦天下。

  永光元年,赦天下。二年二月,大赦天下。六月,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建昭二年,赦天下。四年,斩郅支,赦天下。五年,赦天下。

  右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时,匡衡上疏曰:“陛下躬圣德,开太平之路,闵愚吏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窃见大赦之後,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始导之未得其务也。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而制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僻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徼幸,以身设利。不改其原,虽岁赦之,刑犹难使错而不用也。”

  成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始元年,火灾,大赦天下。河平元年,赦天下。阳朔二年,大赦天下。四年,赦天下。鸿嘉三年,赦天下。永始元年,赦天下。元延元年,赦天下。绥和元年,大赦天下。

  右成帝在位二十六年,凡九赦。

  成帝时,王尊劾奏“丞相衡、御史大夫谭、知中书谒者令显等专权擅势,皆不道,在赦令前。赦後,衡、谭举奏显”云云。天子下御史问状。劾奏尊“妄诋欺非谤赦前事”。有诏左迁。  哀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平元年,赦天下。二年六月,改元,赦天下。元寿元年,大赦天下。

  右哀帝在位六年,凡四赦。

  平帝即位,诏有司无得举赦前往事。

  平帝即位,大赦天下。元始元年,日食,大赦天下。四年,立皇后,大赦天下。

  五年,帝崩,大赦天下。  右平帝在位五年,凡四赦。  帝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审刑,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以来,有司毋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赦徒

  文帝二年,民谪作县官及货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景帝中四年,赦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武帝元封二年,封泰山,赦所过徒。

  宣帝元康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徒。五凤元年,赦徒作杜陵者。

  元帝初元四年,祠后土,赦汾阴徒。永光元年,幸甘泉,赦?阳徒。

  成帝建始二年,祀南郊,赦奉郊县及中都官而彡罪徒。三年,赦天下徒。河平四年,单于朝,赦天下徒。阳朔元年,赦天下徒。鸿嘉元年,幸初陵,赦作徒。

  哀帝建平二年,赦天下徒。

  平帝元始元年,赦天下徒。二年,赦天下徒。

  △别赦

  汉高帝五年,遣使者赦田横。八年,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十年,太上皇崩,葬万年,赦栎阳囚死罪以下(臣瓒曰:“万年陵有栎阳县界。”)。十二年,击卢绾居,去来归者,赦之。

  惠帝六年八月,赦降。(司马氏《大事记》)  文帝三年七月,诏: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八月,赦诸与兴居反者。  景帝三年,赦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六月,诏:吴王濞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元光六年,赦雁门、代郡军吏不循法者。

  元封四年,祭后土,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太初二年,用事介山,祭后土,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  昭帝元凤元年,赦燕王太子建、公主子文信及宗室子与燕主、上官桀等谋反父母同产当坐者,皆免为庶人。其吏为桀等所诖误,未发觉在吏者,除其罪。  宣帝地节四年,诸为霍氏所诖误未发觉者,皆赦之。元康二年,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

  後汉光武建武元年,大赦天下(即位)。二年三月,大赦天下。六月戊戌,大赦天下(立太子)。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六月壬戌,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七年四月,大赦天下(日食)。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封禅)。

  明帝永平二年,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祀明堂)。十年四月,大赦天下。十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其谋反大逆及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

  章帝建初三年,大赦天下(祀明堂)。元和二年,大赦天下(祀明堂)。

  时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边。”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

  和帝永元十一年,大赦天下。十四年三月,大赦天下(临辟雍)。元兴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殇帝延平元年,大赦天下。  安帝永初元年,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加元服)。四年四月,大赦天下。元和三年二月,大赦天下。永宁元年,大赦天下(立太子)。建光元年,大赦天下。延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四年六月,大赦天下。

  顺帝永建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阳嘉元年,大赦天下。三年五月,大赦天下。永和三年四月,大赦天下。汉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建康元年,大赦天下。

  质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初元年六月,大赦天下。

  桓帝建和元年,大赦天下。二年,大赦天下(加元服)。和平元年,大赦天下。

  元嘉元年,大赦天下。永兴元年,大赦天下。永寿元年正月,大赦天下(改元)。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延熹元年六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六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八年三月,大赦天下。九年六月,大赦天下。

  灵帝建宁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熹平元年五月,大赦天下。

  二年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五月,大赦天下。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六年正月,大赦天下。光和元年三月,大赦天下。二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中平元年十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四月,大赦天下。八月辛未,大赦天下。

  献帝初平元年,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兴平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建安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

  光武时,吴汉言:“愿陛下谨勿赦而已。”  安帝永初中,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听,赦所代者。”从之。  王符《述赦篇》曰:“凡疗病者,必知脉之虚实,气之所结,然後为之方,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後为之禁,故奸可塞而国可安也。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何以明之哉?夫谨敕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十六七矣。其轻薄奸宄,既陷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臧而过门,孝子见雠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宄,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民,以成大化。非以养奸活罪放纵大贼也。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旦脱重梏,夕还囹圄,严明令尹,不能使其断绝。何也?凡敢为大奸者,才必有过於众,而能自媚於上者也。多散诞得之财,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为顾哉?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宜数肆眚以解散之。’此未昭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昭烈章武元年,即皇帝位,大赦。

  後主元年,即位,大赦。建兴十二年,丞相亮北征,卒於军中,师还,大赦。  延熙元年,立皇后,大赦。九年秋,大赦。

  大司农河南孟光责大将军费?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

  衰敝穷极,必不得已,然後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何有旦夕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恶?”?谢之。初,丞相亮时,有言公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於治!’”由是蜀人称亮之贤,知?不及焉。

  陈寿评曰:“诸葛亮为政,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致堂胡氏曰:“赦之无益於治道也,前贤言之多矣,而终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则又赦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是何也?其说多矣。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上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大概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则赦希而实,昏乱之世则赦数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能尽去也,数者则意在邀福而归诸已也;实者有罪必除有负必蠲也,文者虽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泽也。复有奸宄擅权者,以急征暴赋多狱无罪归之上,而施行宽宥,布宣惠心,自我请之。由是数者而论,赦为有益乎?为无益乎?人君诚以明哲自期而以昏乱为戒,则所谓按故事而释有罪者尚在所议。故事有是有非,岂可尽循?罪人若审有罪,岂可尽贷有罪,岂可而贷?则善人奈何?甲杀乙而遇赦,乙巳不可复生,而甲得不死,以赦为偏枯者,此也。若曰乙巳不辜而死矣,吾未知甲之果当杀之乎,抑疑似也,则援‘宁失不经’之文而赦之,以为从厚,而终不恤乙之无辜,以赦为偏枯者,此也。百姓负租,或以旱,或以贫,或以已纳而不为之除籍,或为官司所抑,代人而输,其事非一。每下赦令,未尝不蠲也,而百姓有‘黄纸放,白纸催’之言,自古如此。则以著於甲令者曰:‘凡蠲旱税,不得过若干分。’而赦令则曰:

  ‘岁大旱,其尽蠲之。’百姓喜於尽蠲之文,而不知令甲之有限也,则相与怨其上曰:‘黄纸之放,特绐我耳!’此又偏枯之甚者也。奸宄乱贼之人,知赦之可拟也。则甫期而为奸宄乱贼之事,侥亻幸贷释,不可胜数矣。亦或病其然,则下令曰:‘凡距赦若干日而杀人,是待赦也,不得以赦原。’先为远期焉。而奸宄乱贼之人,有财可行,有力可援,有反可恃,有来可使。一入囹圄,用是数者,迁延稽故,终以无事。而捕寇之吏,被伤之主,发觉之人,往往反坐。於是良善困於奸宄,闾里怵於乱贼,喑鸣饮气,无路伸吐,此又偏枯之甚者也。灵帝行冠礼,大赦天下,而党人不与焉。自是後凡五赦,而益增五族之锢,又五赦而黄巾起。不得已,乃赦党人。党人纵有罪,不轻於十赦之恶逆乎?况党人无罪,而愿忠於君,志除奸凶,以清天下者也;乃经十赦,不得已而後赦,此岂直偏枯而已!

  举四肢皆废矣。四肢尽废,头首兀然,其能不为人所ㄏ击曳挽而仆乎?於是董卓角之,袁绍掎之,曹操靡之。献帝为所挟而不得赦,伏后为所弑而不得赦,二皇子为所弑而不得赦。语赦至此,无益明矣。明哲之君,监失而思得,舍非而从是,莫若兼用虞舜、《大易》、《吕刑》、《周官》之法,则虽旷岁而不一赦,一年而十百赦,无不可者。舜之法曰‘眚灾肆赦’,谓有目病而害加乎人者也。《大易》之法曰‘君子以赦过宥罪’,过误则直肆之,罪咎则稍宽之而已。《吕刑》之法曰,五刑五罚之疑而不明者则赦,无疑则不赦矣。周公之法曰,赦幼弱、老耄、{春心}愚,非此三者则不赦矣。鲁国肆大眚,《春秋》非之以,其无谓而尽赦也。取正乎孔子,略法乎虞、周、《大易》之训,则刑罚尽道,可以代天之春生秋杀矣。夫吴汉,攻战之士也,临终献言,劝光武以勿赦;陈寿,於孔明有憾者也,而称誉不赦之卓。况为天下国家者,可不如吴汉、陈寿之见乎!”

  十二年四月,大赦。十四年冬,大赦。十七年春,大赦。十九年,大赦。二十年,大赦。景耀元年,大赦(改元)。四年冬,大赦。六年,大赦(改元炎兴)。

查看目录 >> 《文献通考》



佛說一切功德莊嚴王經1卷 佛說文殊師利般涅槃經1卷 佛說月明菩薩經1卷 佛藏經3卷 佛為海龍王說法印經1卷 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第十2卷 大乘四法經1卷 離垢慧菩薩所問禮佛法經1卷 六門陀羅尼經1卷 六字大陀羅尼咒經1卷 甘露陀羅尼咒1卷 觀自在如意輪菩薩瑜伽法要1卷 幻師颰陀神咒經別本1卷 寂照神變三摩地經1卷 金剛頂經曼殊室利菩薩五字心陀羅尼品1卷 金剛三昧經1卷 清淨觀世音普賢陀羅尼經1卷 香王菩薩陀羅尼咒經1卷 虛空藏菩薩能滿諸願最勝心陀羅尼求聞持法1卷 勝思惟梵天所問經論4卷 三具足經優波提舍1卷 遺教經論1卷 無量壽經優波提舍願生偈1卷 文殊師利菩薩問菩提經論2卷 大乘阿毗達磨集論7卷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16卷 顯揚聖教論20卷 顯揚聖教論頌1卷 中論4卷 王法正理論1卷 瑜伽師地論譯1卷 百論2卷 菩提資糧論6卷 大莊嚴論經15卷 大乘廣百論釋論10卷 大乘莊嚴經論13卷 廣百論本1卷 十八空論1卷 十住毗婆沙論17卷 十二門論1卷 攝大乘論3卷 攝大乘論譯15卷 順中論義入大般若羅蜜經初品法門2卷 百字論1卷 寶行王正論1卷 辯中邊論3卷 辯中邊論頌1卷 發菩提心經論2卷 佛性論4卷 方便心論1卷 大丈夫論2卷 大乘百法明門論1卷 大乘法界無差別論一名如來藏經1卷 大乘法界無差別論1卷 大乘廣五薀論1卷 大乘起信論1卷 大乘起信論2卷 大乘掌珍論2卷 大乘成業論1卷 大乘五薀論1卷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