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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三·刑考二

卷一百六十三·刑考二

  ○刑制

  汉高祖初入咸阳,与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故言抵。抵,至也,当也)。”馀悉除秦苛法,兆民大悦。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诛,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菹为醢也)。其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戮。其後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请之(应劭曰:“此轻罪,不髡其而彡鬓曰耐。

  杜林以为法度之字当从寸,故改而彡为耐。言耐罪以上,皆当先请也。”颜师古曰:“耐,颊傍毛也,音而”)。”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遂令萧何捃摭秦法(谓收拾也),取其宜於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又制:“狱疑者各谳所属官长,皆移廷尉,廷尉不能决,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颂。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上造,爵满十六者也。内外公孙,谓王侯内外孙也。耳孙,元孙之子也。今以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肉属,施德布惠,故事从其轻也。城旦者,旦起治城;春者,妇人不预外徭,但春作米,皆四岁刑也。今皆就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不加肉刑髡剃也。)。

  先公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汉之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无等级,皆习秦气象。

  萧、曹秦吏,习见不知改,而何亦身自当之。惠帝虽差立条式,然特以为恩惠,不著法令。文帝时,绛侯下狱,贾生极言以谏,然终不能变也。”  高后元年,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

  孝文元年,尽除收孥相坐律令。

  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故便。”帝曰:“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族诛之法,每轻用之。袁盎陷晁错,但云:‘方今计,独有斩错耳。’而景帝使丞相以下劾奏,遂至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主父偃陷齐王於死,武帝欲勿诛,公孙丞相争之,遂族偃。郭解客杀人,吏奏解无罪,公孙大夫议,欲族解。且偃、解二人本不死,因议者之言,杀之足矣,何遽至族乎?用刑之滥如此!”  孝文所行,独新垣平一事,为盛德之玷。然此事所关甚重,盖其宠新垣平也,惑於求仙希福之说,而淫谄之祀,讫汉世而未能正者以此;其诛新垣平也,复行收孥相坐之律,而滥酷之刑,讫汉世而未能除者亦以此。帝恭俭仁贤之主,而此二事失礼失刑,遂令後嗣遵而守之,以为汉家制度,不敢革正。惜哉!

  二年,诏曰:“古之治天下者,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师古曰:“高后元年诏除妖言令,今又有之,则是中?曾重设此条也”),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後相谩(师古曰:“谩,欺也。初为要约,共行祝诅;後相欺诳,中道而止,无实事也。谩音慢”),吏以为大逆(刘曰:“祝诅上以相约,汉俗如此,犹《後汉·传》云,‘不直者不敢祝少实也’,故谓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致堂胡氏曰:“妖言令之始设也,必谓其摇民惑众,有奸宄贼乱之意者;及其失也,则暴君权臣假此名以警惧中外塞言路也。故贾谊论秦曰:‘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夫忠臣为上尽忠深计,必剀切君身,探未然之事,陈危亡之戒,不止於近在目前者。自小人观之,曰‘是特扬君过以卖直,未然之事,危亡之形,汝安得知之?殆诽谤妖言耳’!此策既行,使中外之人钳口结舌,人君不闻其过,沦於危亡而不悟。然则其所谓谤者,乃天下之忠,而其自为者,乃天下之妖也。夫既以忠谏深计为诽谤妖言,则指鹿为马,指野鸟为鸾,指菌为芝,指氛?为庆?,指雹曰‘不为灾也’,指彗曰‘所以除旧而布新也’,蝗生则曰‘不食嘉?也’,日食则曰‘阴?蔽之也’,地震则曰:‘官府无伤也’,霖雨则曰‘秋稼自茂也’,水涌泛溢则曰‘民无流死者也’,岁饥则曰‘路未尝有饿者也’”。凡贤否是非治乱得失,一切反理诡道,倒言而逆说之,欺惑世主,使沦於危亡,其罪岂特诽谤之比?其为妖也,不亦大乎!呜呼!文帝除此令,其享国长世,宜哉!”

  按:古者庶人谤,商旅议。夫子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则诽谤,古所有也。周公曰:“小人怨汝詈汝。”又曰:“否则厥口诅祝。”晏子曰:“人民苦病,夫妇皆诅。虽其善祝,岂能胜亿万人之诅?”则祝诅亦古所有也,然未尝以此罪人。至秦之立法,则犯此二者,皆坐以大逆而诛夷之。汉高帝入关,约法三章,除秦苛娆,而首及诽谤偶语之酷,则当亟除之矣,而卒不曾除。至高后元年,有诏除其法矣,而又不克除。文帝之时,复有此诏。然自景、武而後,则一用秦法,凡张汤、赵禹、江充、息夫躬之徒,所为诬害忠鲠、倾陷骨肉,坐以深文、中以危法者,不曰“诽谤不道”,则曰“诅祝上,有恶言”。盖此二法者,终汉之世,未尝除也。

  四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时人告勃反,勃下吏,恐,不知置辞。

  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书牍背示曰‘以公主为证’。公主,孝文女,勃子胜之尚之,故狱吏教引为证。薄太后为言,帝乃使持节赦勃,复爵邑。勃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

  贾谊上疏曰:“古者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所改容而礼之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亻马、弃市之法,被﹃辱者不太迫乎!夫尝已在贵宠之位,今而有过,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是时丞相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无事,故谊以此讥上。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甯成始。

  十三年,诏除肉刑。

  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师古曰:“逮,及也。辞之所及,则追捕之,故谓之逮。一曰逮者,在道将送,防御不绝,若今之传送囚也”)。  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师古曰:“缇萦,女名也。缇音他弟反。”),?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师古曰:“属,联也。音之欲反。”)虽後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言君子有和乐简易之德,则其下尊之如父,亲之如母也)。’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师古曰:“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孟康曰:“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得免为庶人”)。

  具为令(师古曰:“使更为条制。”)。”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

  以钛左右趾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也。此当言髡者完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李奇曰:“命,逃亡也。复於论命中有罪也。”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师古曰:“趾,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吏受赃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杀人害重,受赃盗物,赃?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今流俗书本‘笞三百’,‘笞五百’之上及‘劓者’之下有‘籍笞’字,‘复有笞罪’亦云‘复有籍笞罪’,皆後人妄加耳,旧本无也”)。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二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鬼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师古曰:“於本罪中又重犯者也。”)。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李奇曰:“谓文帝作此令之前有刑者。”)。臣昧死请。”制曰:“可。”  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诏谓“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注谓“黥、劓、斩趾三者”,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独不及宫刑。至景帝元年,诏言:“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孝文时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於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焉。

  孝景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也)。其定律:笞五百者曰三百,笞三百者曰二百。”

  孝文既除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二百,率多死(师古曰:“斩右趾弃市,故人多死。以笞五百代斩右趾,笞三百代劓,笞数既多,亦不活也。”)。故下是诏。

  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师古曰:“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於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决太轻,故令更议改之。”)。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时丞相申屠嘉):“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师古曰:“行谓按察也,音下更反。”),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师古曰:“计其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也。”)。他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没入赃县官(他物,谓非饮食)。吏迁徙罢免,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李奇曰:“有爵者夺之,使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师古曰:“此说非也。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士伍,从士卒之伍也。”)。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赃。”

  中二年,改磔曰弃市(应劭曰:“先此诸死刑,皆磔於市,改曰弃市,自非妖逆不复磔也),勿复磔。

  四年,诏曰:”长老,人所尊敬也;鳏寡,人所哀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者未乳(乳,产),师、侏儒(乐师,瞽者。侏儒,短人,不能走)当鞫系者,颂系之(颂读曰容。容,宽,不桎梏)。死罪欲腐者,许之(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中元六年,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策也,所以击也)。”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木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如淳曰:”然则先时笞背也。”)。毋得更人(谓行笞者不更易人也),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徵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师古曰:“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  缓深故之罪(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人入罪者,皆宽缓。”),急纵出之诛(师古曰:“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亦言尚酷。”)。其後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浸密(师古曰:“浸,渐也。其下亦同。”)。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国承用者?(师古曰:“不晓其指,用意不同也。”),或罪同而论异。

  奸吏因缘为市(师古曰:“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师古曰:“傅读曰附。”),议者咸冤之。

  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下,张汤以峻文决理,於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汤奏颜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是後有腹诽之法比。又作沈命法(沈,匿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天下岁断狱以千万数。

  张汤为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刻者;上意所欲释,予监史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於是往往释汤所言(下户羸弱,汤欲佐助,虽具文奏之,又口奏,言虽律令之文合致此罪,听上裁察,盖为此人希恩宥。上往往释其人,盖未奏之前,口预言之)。  杜周为廷尉,大抵仿汤,善伺上意。所恶者,因而陷之;所欲陷者,久系待问,微见冤状。客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义纵以鹰击毛挚为治(言如鹰隼之击,奋毛羽执取飞鸟也),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馀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馀人,纵一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一切皆捕之也。以为解脱死罪,尽杀之)。”是日皆报杀四百馀人(奏请得报而论杀),郡中不寒而栗。竟坐事诛。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杰侵小民者,以文内之(饰文而入之为罪)。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诡违正理而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反音幡)。吏忠尽节者,厚遇之如骨肉,皆亲乡之,出身不顾,以是治下无隐情。然疾恶太甚,中伤者多,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於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总集郡府而论杀),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竟以政治不道弃市。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武帝建元六年,辽东高庙、长陵高园殿灾,董仲舒居家推说其意。草?未上,主父偃窃其书奏之。上召视诸儒,仲舒弟子吕步舒不知其师书,以为大愚。於是下仲舒吏,当死,诏赦之。仲舒遂不敢复言灾异。此本传所书。而《五行志》载其对曰:‘汉当亡秦大敝之後,承其下流,又多兄弟亲戚骨肉之连,骄扬奢侈,恣雎者众,故天灾若语陛下:非以太平至公,不能治也。视亲戚贵属在诸侯远正最甚者,忍而诛之,如吾燔高园殿?可;云尔在外而不正者,虽贵如高庙,犹灾燔之,况诸侯乎!在内不正者,虽贵如高园殿,犹燔灾之,况大臣乎!此天意也。’其後淮南、衡山王谋反,上思仲舒前言,使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於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凡与王谋反列侯、二千石、豪杰,皆以罪重受诛,二狱死者数万人。呜呼!以武帝之嗜杀,时临御方数岁,可与为善,庙殿之灾,岂无他说?而仲舒首劝其杀骨肉大臣,与平生学术大为乖刺,驯致数万人之祸,皆此书启之也。然则下吏几死,盖天所以激步舒云,使其就戮,非不幸也。

  按:汉儒如贾谊、董仲舒最为醇正,然至其论诸侯王,则皆主於诛杀。仲舒此对,与天人三策议论迥别。真西山亦谓“太史公言‘贾谊明申、韩,’今读《政事书》,蔼然有洙、泗典刑,未见其为申、韩之学;至诸‘侯王皆众髋髀’等语,然後知太史公之说不缪。”孟子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後诛之乎?”圣贤处事固不同也。盖诸侯王虽汉初之深患,然根连株逮而诛锄之於後,固不若建法立制而闲防之於初也。孝文时,淮南、济北亦尝构逆,讨而戮之,罪止其身,未尝深竟党与,亦不闻复有後患,何必诛及二万馀人哉!孝宣本始四年,诏郡国律令可蠲除以安百姓者,条奏。诏曰:“?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之心。无辜者反陷罪辟,决狱不平也),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廷史,廷尉史也。以囚辟决狱事为鞫,谓疑狱也),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於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宣室在前殿之侧,布政教之地。重用刑,故斋戒以决之),狱刑号为平矣。

  时廷尉史路温舒上言:“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师古曰:“遏,止也,音一曷反。”)。故盛服先王不用於世,忠良切言皆郁於匈(师古曰:“郁,积也。”),誉谀之声日满於耳,虚美熏心,实祸蔽塞(师古曰:“熏,气?也,音勋。”)。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

  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者不可复属(师古曰:“?,古绝字。属,连也,音之欲反。”)。《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师古曰:

  “《虞书·大禹谟》载咎繇之言。辜,罪也。经,常也。言人命至重,治狱宜慎,宁失不常之过,不滥无罪之人,所以崇宽恕也。”)。’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师古曰:“驱与驱同。”);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  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师古曰:“视读曰示。”);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则锻炼而周内之(晋灼曰:“精熟周悉,致之法中也。”师古曰:“?,退也,畏为上所?退。?音邱略反。”)。盖奏当之成(师古曰:“当谓处其罪也。”),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馀辜。(师古曰:“咎繇作士,善听狱讼,故以为喻也。”)

  何则?成炼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俞为一切(如淳曰:“?俞,苟且也。一切,权时也。”),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

  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师古曰:“画狱木吏,尚不入对,况真实乎!期犹必也。议必不入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臣闻乌鸢之卵不毁,而後凤凰集;(师古曰:“鸢,鸱也,音弋全反。”)

  诽谤之罪不诛,而後良言进。故古人有言:“山薮藏疾,川泽纳污,瑾瑜匿恶,国君含诟(师古曰:“《春秋左氏传》载晋大夫伯宗之辞。诟,耻也。言山薮之有草木,则毒害者居之;川泽之形广大,则能受於?浊;人君之善御下,亦当忍耻病也。诟音垢。”)。”唯陛下除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则太平之风可兴於世,永履和乐,与天亡极,天下幸甚(师古曰:“与天长久,无穷极也。”)。”上善其言,乃有是诏。

  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

  致堂胡氏曰:“杨恽之死以两言,曰‘南山芜秽,’县官不足为尽力‘。如此而已。人君行事不当於人心,天下得以议之,岂有戮一夫钳一喙而能沮弭者!

  以两言狂易而杀廉洁刚直之士,若刈草菅,曾无顾惜之意,宣帝於是乎失君道矣。

  方是时,执天下之平,民自以为不冤者,于定国也。赵、盖、韩、杨之死,定国以为当乎?不当乎?以为当则此四臣者皆良臣也,後世评者谓其罪皆应司寇之议,虽有死罪尚不杀也;以为不当,则定国尝奏恽‘为妖恶言,大逆不道’,则广汉、宽饶、延寿之戮亦必经廷尉之当矣。然则四臣死非其罪,不特宣帝之过,丞相、御史、执金吾皆有责。而廷尉则负责之尤者也。”

  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於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妇,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经律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则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乙、丙”),刑者不可息(息,灭也。若黥劓创瘢不可灭也。”),此先帝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瘐,病也。囚徒病,律名为瘐。瘐音庾)。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名,其人名也。县,其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里,其所居之邑里也),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罹於文法,执於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武帝时,吏二千石有罪先请。  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不逮,言意识所不及),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可蠲除轻减者,条奏,惟是便安百姓而已。”  初元五年,省刑罚七十馀事。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师古曰:

  “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条律也。”)。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责而已。

  鸿嘉元年,定律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哀帝即位,除诽谤抵欺法。

  平帝元始元年,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四年,敕:“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他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师古曰:“就其所居而问。”)。”  班固《西汉·刑法志》论曰:“汉道至盛,历今二百馀载(师古曰:“今谓撰《志》时。”),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断狱殊死,率岁千馀口而一人(如淳曰:“率天下犯律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馀(李奇曰:“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为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曰:

  ‘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师古曰:“乡读曰乡。”),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於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凄怆於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馀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犴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乡亭之狱曰犴。”臣瓒曰:

  ‘狱岸,狱讼也。’师古曰:“《小雅·小宛》之诗云‘宜岸宜狱。’瓒说是也。”)

  《书》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师古曰:“《周书·甫刑》之辞也。折,知也。

  言伯夷下礼法以道人,人习知礼,然後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是之防溢水也。今?是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师古曰:“有底曰囊,无底曰橐。言容隐奸邪,若囊橐之盛物”),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师古曰:“狃,患习也。浸,渐也。狃音女救反”)。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师古曰:“省谓减除之,绝於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同,而政在抑︹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於成、哀之?什八,可谓清矣(师古曰:“十少其八也”)。然而未能称比隆於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以为治古者无肉刑(师古曰:“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也。治音文吏反。”),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师古曰:“菲,草履也。纯,缘也。衣不加缘,示有耻也。菲,音扶味反,纯音之允反”),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师古曰:“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也。”)。以为人或触罪戾,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末也(师古曰:“惩,止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如淳曰:“古无象刑也,所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遂推言古之圣君但以象刑,天下自治。”)。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李奇曰:“世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师古曰:“《周书·甫刑》之辞也。言刑轻重,各随其时”)。’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师古曰:“《虞书·益稷》曰‘咎繇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言敬其次叙,施其法刑皆明白也”。),安有菲履赭衣者哉?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几而御?旱突,(孟康曰:“以绳缚马口谓之?几。”晋灼曰:“?几,古羁字也。”如淳曰:“?旱音捍。突,恶马也。”师古曰:“马络头曰羁也。”),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师古曰:“罔,谓罗网也。”)。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师古曰:“佚读与逸同。”),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刑,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师古曰:“塞,止也。蕃,多也,音扶元反。?与慢同”。)。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应大辟(孟康曰:“撰音撰。”)。其馀罪次,於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李奇曰:“欲死邪?

  欲腐邪?”)。及伤人与盗,吏受赃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师古曰:“诋谓诬也,音丁礼反。”)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李奇曰:“殷亦中。”),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虞书》:‘象刑惟明。’象者,法也。汉文帝诏始云:‘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武帝诏亦云:‘唐虞画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著其衣,犯髌者以墨其髌,犯宫者?,?,草屦也,大辟者布衣无领。’其说虽未必然,扬雄《法言》,‘唐虞象刑惟明’,说者引前诏以证,然则唐虞之所以齐民,礼义荣辱而己,不专於刑也。秦之末年,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国朝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徙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馀万,凶盗处之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罗隐《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ヮ,ヮ者慕而冠者胜;九人ヮ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ヮ者胜。’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谓至言。荀卿谓象刑为治古不然,亦正论也。”

  按:古者五刑,大辟至重,墨至轻。孝文除肉刑,以髡钳代墨,以笞代劓非刂。

  其後复减笞数,定?令,则刑制益宽矣。然景、武以後,习为严酷,死刑至多。

  《甯成传》称:“成抵罪髡钳。是时九卿死即死,少被刑,而成刑极,自以为不复收。”又王吉、龚遂、王式皆坐辅导昌邑王无状,减死,钳为城旦舂。《何并传》,并为颍川太守,时锺元为尚书令,元弟威为郡掾,赃千金。并过辞元,元免冠为弟请一等之罪(如淳曰:“减死罪一等”),蚤就髡钳,并不许,卒论杀威。以是观之,则知当时死刑至多,而生刑反少。髡钳本以代墨,乃刑之至轻者,然减死一等,即止於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於死,而笞?所以代非刂劓者,不闻施用矣。

  王莽居摄,翟义、刘信起兵讨莽,莽败之,夷其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其後,陈良、终带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烧杀之。

  及天下兵起,董忠反,莽败之,莽令М忠,收其家族,以醇醯、毒药、白刃、丛棘埋之。  △西汉狱名

  中都官狱(《宣纪》。徐氏曰:“按《後汉·百官志》云:‘孝武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廷尉诏狱(周勃诣廷尉诏狱)  上林诏狱(《成纪》,罢上林诏狱。师古曰:“《汉旧仪》云上林诏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  郡邸狱(《宣纪》,曾孙坐收郡邸狱。注云:“《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

  掖庭秘狱(刘辅系掖庭秘狱。《三辅黄图》云:“武帝改永巷为掖庭,置狱焉。”)

  共工狱(《刘辅传》,徙系共工狱。注:“考工也。”)

  若卢诏狱(王商诣若卢诏狱)

  都船狱(王嘉致都船狱)

  都司空狱(窦婴劾系都司空狱。又《伍被传》,为左右都司空诏狱书)

  居室(《灌夫传》,劾夫系居室。注云:

  “後改为保宫。”)

  保宫(《苏武传》,李陵母系保宫)内官(《东方朔传》,昭平君狱系内官)

  请室(《袁盎传》,绛侯反,系请室。注:“狱也”)

  导官(《张汤传》,廷尉谒居弟系导官)

  暴室(《宣纪》注云:“暴室,宫人狱。”)  水司空(《伍被传》注云:“上林有水司空,主囚徒官。”)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以廷尉主刑狱,而中都他狱亦不一。宗正属官有左右都司空。鸿胪有别火令丞,郡邸狱。少府有若卢狱令,考工共工狱。执金吾有寺互、都船狱。又有上林诏狱、水司空、掖庭秘狱、暴室、请室、居室、徒官之名。《张汤传》苏林曰:‘《汉仪注》狱二十六所。’《东汉志》云:‘孝武帝所置,世祖皆省之。’东汉洎唐,虽鞫囚非一所,然不至如是其多。国朝但有大理及台狱,元丰、绍圣?,蔡确、章?起同文馆狱之类,非故事也。”  後汉世祖建武二年,诏曰:“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罚。”

  桓谭上疏曰:“今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予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冤滥矣。”

  三年七月,诏曰:“吏不满六百石,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前书音义》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

  七年,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亡命,以上除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十二年,高山侯梁统上疏请严刑,不报。  统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二帝其轻殊死刑一百二十三事,自後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後代。文帝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强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凡首匿者,为谋首,藏匿罪人。至宣帝时,除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罪,馀至殊死上请。知纵谓见知故纵,武帝时立见知故纵之罪,使张汤等置律,并见《前书》)。宣帝履道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嘉传》及《刑法志》并无其事,统与嘉时代相接,所引当不妄,但班《书》略耳),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请择其善者而从之,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主急务,遂罢之。

  十四年,群臣请增科禁,不许。

  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诏下公卿。杜林奏曰:“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失得,破短为圜,斫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後,渐以滋章,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於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士,家无全行。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十八年,诏曰:“今边郡盗?五十斛,罪至於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  二十八年,诏死罪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女子宫(蚕室,宫刑狱名。宫刑者畏风,须缓,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女子宫,谓幽闭也)。

  三十一年复有是诏。

  二十九年,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袁《纪》注云:“不孝不道者不在此限。”)。

  东汉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唯廷尉及洛阳有诏狱。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

  “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谨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囚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

  十二月甲寅,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

  永平三年正月,诏:“有司详刑谨罚,明察单辞,夙夜匪懈,以称朕意。”  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  十五年,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罪各有差(见《赎刑门》)。  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达,断狱得情,号居前代十二(十断其二,言少刑也)。  楚王英以谋逆死,穷治楚狱累年,坐死徒者甚众。韩朗言其冤,帝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馀人。时天旱,即大雨。马后亦以为言,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详见《详谳门》)。

  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曳。常以事怒郎药崧,以杖撞之。崧走入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崧乃曰:‘天子穆穆,诸侯皇皇’,未闻人君自起撞郎。”帝乃赦之。是时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

  顺帝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召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左雄上言:“九卿位亚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孝明皇帝始有扑罚,皆非古典。”帝纳之,是後九卿无复捶扑者。

  肃宗初,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钻,持也,《说文》曰铁钅取也。其炎反。钻,膑刑,谓钻去其膑骨也。钻音作唤反),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於令(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於法中也)。

  时承永平故事,吏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於重。陈宠上疏曰:“陛下即位,数诏群僚,弘崇晏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於?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於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今宜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帝纳宠言,每事务厚,乃有是诏。

  建初五年二月,诏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三月,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於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有差(见《赎罪门》)。

  元和二年正月,诏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听顺天气。  立秋如故。  七月,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者,稽之典则,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毋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陈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千、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ず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三王之春,实颊有违。

  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七月,诏曰:

  “《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掠,问也。榜,击也,音彭。《说文》曰:

  “笞,击也。”立谓立而考讯之)’。又《令丙》,?长短有数(?长短见景帝时)。自往者大狱以来,掠拷多酷,钻钻之属(大狱,谓楚王英等事。钻,钅取也。《国语》曰:“中刑用钻凿。”皆谓惨酷其肌肤也),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按:“自建武以来,虽屡有省刑薄罚之诏,然上下相胥,以苛酷为能,而拷囚之际,尤极残忍。《独行传》载楚王英坐反诛,其所疏天下名士,有会稽太守尹兴名,乃徵兴诣廷尉狱。其功曹陆续、主簿梁宏、驷勋等及掾史五百馀人诣洛阳诏狱就拷,诸吏不堪楚痛,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拷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词。戴就仕郡仓曹掾,刺史欧阳参奏太守成公浮赃罪,遣部从事按之,收就於钱塘县狱,幽囚拷掠,五毒惨至。又烧钅吴使就挟於肘腋。每上彭考(彭即榜也),因止饭食不肯下,肉焦毁堕地者,掇而食之。又令卧覆船下,以马通薰之(马通,马矢也)一夜一日;不死,又复烧地,以大针刺指爪中,使以杷土,爪悉堕落。讫明公浮之诬乃舍之。且兴不过以姓名??,反形未具;公浮为人诬以赃罪,陆续、戴就所坐不过以郡功曹不肯证成太守之罪,及非同谋之人,而乃穷极惨酷如此,则罪情稍重而不肯诬服者,拷死於狴犴之下,盖不可胜计矣。

  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馀如七年诏)。”十二月,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宿卫而已。

  章和元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减罪一等,输作。赎缣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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