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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九·选举考十二

卷三十九·选举考十二

  ○辟举

  三代以前,天下列国有三卿、五大夫、一十七士。大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国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子、男之大夫一命。其士以下皆不命,皆国君专之。汉初,王、侯国百官皆如汉朝,唯丞相命於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惩吴、楚之乱,杀其制度,罢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职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补。其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

  汉初,掾吏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後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自今以後,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於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建武二年,卫飒辟大司徒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

  安帝元初六年,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五人。

  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不复选试。李固与吴雄上疏,选举补置,可归有司。帝感其言,自是稀复特拜,切责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称善。杨秉亦言所徵皆特拜不试为非。

  翟?为侍中,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自恃能高,而忌故太史令孙懿恐有先用,乃绐懿曰:“图书有汉贼孙登,将以才智为中书所害,观君表相,似当应之。”因对之涕泣。懿忧惧移病不试,由是?对第一,拜尚书。

  按:东汉用人,多以试取之。诸科之中,孝廉、贤良、有道皆有试,迁官则如博士,如尚书皆先试,至於辟举、徵召,无不试者。李固、杨秉所言,皆以试为是,特拜为非。然所试率文墨小技,固未足以知其贤否也。况於翟?者,以市井权谲之术,冒取高第,又足为贤乎?

  孝灵帝时,司徒杨赐、太尉桓焉皆坐辟诏禁锢党人免。

  徐氏曰:“按公府之有辟命,自西京则然矣。然东汉之世,公卿尤以辟士相高。卓茂习《诗》、《礼》为通儒,而辟丞相府史;蔡邕少博学好词章,而辟司徒桥元府;周举博学洽闻,为儒者宗,而辟司徒李邰府。又有五府俱辟如黄琼者,四府并命如陈纪者。往往名公钜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乘为重,是以誉望日隆,名节日著,而一洗末世苟合轻就之风。孟子曰:“观近臣以其所为主,观远臣以其所主。”其斯之谓与!  州从事史十二人,皆州自辟除,通为百石。

  按《鲁恭传》:“恭再在公位,选辟高第至列卿、郡守者数十人,而其耆旧大姓或不蒙荐举,至有怨望者。恭闻之曰:‘学之不讲,是吾忧也。诸生不有乡举者乎?’终无所言。”盖东汉时,选举、辟召皆可以入仕。以乡举里选循序而进者,选举也;以高才重名躐等而升者,辟召也。故时人犹以辟召为荣云。

  孙宝为京兆尹,故吏侯文以刚直不苟合,常称疾不仕。宝以恩礼请文为布衣友,日设酒食,妻子相对。文求受署为掾,进见如宾礼。数月,以立秋日署文东部督邮,入见,敕曰:“今日鹰隼始击,当顺天气,取奸恶,掾部讵有其人乎?”文仰曰:“无其人不敢受职。”宝曰:“谁也?”文曰“霸陵杜稚季”云云。於是稚季不敢犯法。宝为京兆三岁,京师称之。任延为会稽都尉,吴有龙邱苌者,隐居太末,王莽时,四辅、三公连辟,不就。掾吏白延请召之,延曰:“龙邱先生躬德履义,都尉扫洒其门,犹惧辱焉,召之不可。”遣功曹奉书记,致医药,吏使相望於道。积一岁,苌乃乘辇诣府,愿得先死备录。延辞让再三,遂署议曹祭酒。

  按:两汉二千石长吏皆可以自辟曹掾,而所辟大概多取管属贤士之有才能操守者。盖必如是,乃能知闾里之奸邪、黔庶之休戚,故治状之显著,常必由之。  後世长吏既不与之以用人之权,而士自一命以上,拘於三互之法,不使之效职显能於本土。士之贤者亦以隐情惜已,不预郡府之事为高,而与郡守、县令共治其民者,则皆凶恶贪饕、舞文悖理之胥吏,大率皆本土人也。然则岂三互之法可行之於僚掾,而独不行之於胥吏?可施之於有行止之命官,而独不可施之於无藉在之恶少乎?

  魏王凌为青州刺史。青土初定,请王基为别驾,後召为秘书郎,凌复请还。

  顷之,司徒王郎辟基,凌不遣。朗书劾州曰:“凡家臣之良,则升於公辅,公臣之良,则入於王职,是故古者侯伯有贡士之礼。今州取宿卫之臣,留秘阁之吏,所希闻也。”凌犹不遣。凌流称青土,亦由基叶和之辅也。

  刘虞备礼署田畴为从事,令其奉表行。在既而虞为公孙瓒所杀,畴至,哭於虞墓。北归,率宗族附从数百人,扫地而盟曰:“君仇不报,不可以立於世。”遂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敌地而居,徵辟皆不就。  曹爽辟王沈及羊祜,沈劝祜应命,祜曰:“委质事人,复何容易。”遂不就。  古人之於所为主也,有君臣之义焉,故难则死之。羊叔子之贤,盖知曹爽之不足以死故也。

  北齐武平中,後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赐其卖官分占州郡,下及乡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权浸移於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後周时,刺史僚佐、州吏则自署,府官则命於朝廷。

  隋文帝时,牛弘为吏部尚书,高构为侍郎,最为称职。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部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

  弘问於刘炫曰:“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何也?”炫对曰:“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事具寮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是吏部,纤介之绩,皆属考功,所以繁也。”唐制,二品、三品册授,五品以上制授,守五品以上敕授,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判补即辟举之类)。

  肃、代以後,天下兵兴多故,官滥而铨法益坏。沈既济上疏极言之,欲请:

  “五品以上及群司长官,宰臣进叙,吏部、兵部得参议焉;六品以下或僚祖之属,听州府辟用。则铨择之任委於四方,结奏之成归於二部。必先择牧守,然後授其权,高者先署而後闻,卑者听版而不命。牧守、将帅或选用非公,则吏部、兵部得察而举之。”(有《选举杂议》十条,详见《举官门》)

  既济《选举杂议》五:“或曰:‘今日多情故,长官许其选吏,必纲纪紊失,不如今已之有伦也。’答曰:‘不假古义,请徵目前以明之。今诸道节度、都团练、观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将以下,皆使自铨择。纵其间或有情故,大举其例,十犹七全,则辟吏之法见行於今,但未及於州县耳。利害之理,较然可观,何纪之失?何纲之紊?向令诸使僚佐尽授於选曹,则安获镇方隅之重、理财赋之殷也。’”六:“或曰:‘顷年尝见州县有摄官,皆是牧守所自署置,政多苟且,不议久长,才始到官,已营生计,迎新送故,劳弊甚矣。今令州郡召辟,则其弊亦尔,柰何?’答曰:‘国家职员,皆禀朝命,摄官承乏,苟济一时,不日不月,事必停省,人虽流而责不及,绩虽著而官不成,便身而行,不苟何待?若职无移夺,命自州邦,所摄之官,便为己任,上酬知己,下利班荣,争竭智力,人谁不尽?今常调之人,远授一职,已数千里赴集,又数千里之官,挈携妻孥,往复劳苦,必一周而在路,料间岁而停官,成名非知已之恩,後任可计考而得。此之不苟,而谁为苟!’”

  陆贽秉政,请令台阁长官各自举其属,有不职,坐举者。帝初许之,或言诸司所举皆亲党,招赂遗,无实才,帝复诏宰相自择。贽上奏言其非便,帝虽嘉之,然卒停荐士诏。(陆贽疏见《举士门》)

  按:自隋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於朝廷,州郡无复有辟署之事。士之才智可效一官者,苟非宿登仕版,则虽见知於方镇岳牧,亦不能稍振拔之,以收其用。

  至唐,则仕者多由科目矣,然辟署亦时有之,而其法亦不一。有既为王官而被辟者,若张建封之辟许孟容,李德裕之辟郑畋,白敏中之辟王铎是也;有登第未释褐入仕而被辟者,若董晋之於韩退之是也;有强起隐逸之仕者,若乌重允之於石洪、温造,张博之於陆龟蒙是也;有特招智略之士者,若裴度之於柏耆,杜忄舀之於辛谠是也。而所谓隐逸智略之士,多起自白衣。刘贡甫言:“唐有天下,诸侯自辟幕府之士,唯其才能,不问所从来,而朝廷常收其俊伟,以补王官之缺,是以号称得人。”盖必许其辟置,则可破拘挛,以得度外之士,而士之偶见遗於科目者,亦未尝不可自效於幕府,取人之道,所以广也。宋时,虽有辟法,然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历任者不可辟,其可辟者复拘以资格,限以举主。盖去古法愈远,而倜傥?斥弛之士,其不谐尺绳於科目,受羁?於铨曹者,少得以自达矣。

  宋太祖皇帝建隆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  开宝四年,诏:“自今诸州不得以摄官视事;其阙员处,即时以闻,当委有司除注。”继又诏:“委有司按其历任经三摄无旷败者,具以名闻。”(详见《举官门》)  太宗雍熙四年,诏:“今後诸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并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员,即时具奏。”

  神宗熙宁间,内外小职任,长吏旧得奏举者悉罢,一归吏部,以为选阙。已而铨法所授,才与职多不相当,遂又即选阙取其不可专以法注者,仍许辟置,然亦罕矣。至要司剧任,或创有兴建,长吏欲得其所亲信者与相协济,则往往特命许之,於是辟置亦不能全废也。时开封府许自辟其府曹官,自馀如东西审官、三班、流内铨主簿,陕西湖城镇等监官,发运、转运司管?文字及掌机宜文字,元丰中,三司在京仓库、御厨、店宅务,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当公事,及差使使臣,并川路买茶起纲场监官之类,并许自辟,不从吏部注拟。

  哲宗元?元年,监察御史上官均言:“广南摄官凡两经解发,摄簿尉一任无过,遂得正授。若重加举数,亦可少节其滥。”

  徽宗大观二年,诏:“祖宗销革五代辟置,自一命以上,非王命不除。自今诸路毋得直牒差官及以待阙得替官权。”  政和六年,吏部侍郎韩粹彦言:“三年,患官久阙则乏事,尝诏:‘见官若当终更,已及三月,或创阙及非次阙而经三季无辟牍来上,则不俟长吏奏报,吏部径自用阙。’有明命矣。今奏举阙,如防河、捕盗、榷盐、三路沿边掌兵,欲俟所委举官自列无人,乃从吏部用阙。”从之。

  赦文举其所知,古之道也。比臣僚妄请,尽罢举辟,意谓遵奉元丰,而不知元丰一时之命,寻以复旧。盖事有繁简,人有能否,若不令长吏荐举,天下之大,人才之众,朝廷何由尽知?必致滞才废事。  宣和七年,臣僚言:“在部右选员猥多,无阙可受,而法须急纲运差使者,所差不得过一二百人,额差不足,至於借差至再三,而又不足,遂借及大使臣。

  每被差讼诉纷?,争欲求免。此其弊在於干求辟举,莫肯参选。固有连三任自初官以至升朝,足未尝摄吏部门,故在部者多遭役使。今欲须用部阙足一任,乃许就辟。自後部授、外辟,常令相间,苟不如式,受辟与辟之者皆坐罪。”诏议立法。  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诏河北招抚使、河东经制使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於是负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从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胜数。而诸道郡县,自戎马侵轶、盗贼残扰之馀,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後奏给付身。於是江、浙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占使窠阙。又有罪籍未该叙复、守选未合参部者竞趋焉。朝论患之,乃下吏部尽令改正,使归部依格注拟。除陕西五路、两河、两淮、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馀路皆罢。诸道巡检、县尉、刑狱官阙,许提刑司具名奏辟。

  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来,土宇未复,宦游之所睥睨者,江、浙、闽、广数路而已。朝廷既侵用吏部阙员,而提领安抚司又奏辟其亲旧。贵游子弟,稍有党援,则足不至铨部,辄得便地,占善阙。凌迈超越,无复资格,长奔竞之风,塞寒俊之路。臣谓大郡守ヘ及军旅之事,或须择人任使者,自从朝廷除授,其馀员阙,与诸司所辟举,一皆付之铨曹,使有司以法授之。如郡县常经兵毁,吏部榜阙无愿就者,即许权行辟举。”从之。

  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经营荆楚,控制上流,远方之民,理宜绥抚。如闻峡州四县,多用军功或胥吏补知县,拦吏补监务,民被其害。愿取各州官阙,委安抚奏辟。”从之。  绍兴二年,吕颐浩以左仆射都督诸军,请辟参谋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户部尚书李弥大、秘书少监傅崧卿预焉。而李弥大言於上曰:“东晋王导、谢安为都督,未尝离朝廷。今边圉幸无他,颐浩不宜轻动。且臣为天子侍从,非颐浩可辟。  请於诸军悉置军正,如汉朝故事,察官、郎官为之。陛下必欲遣臣,请与崧卿别为一司,专司其过失以闻。”弥大遂改命。吕颐浩又言:“督府属官,不限员数,徒以开请谒,縻禄廪。请以准备差遣辟文资,以准备差使辟武资臣,各以十五人为限。”诏可。七月,议者言:“比年帅守、监司辟官,搀夺部注,朝廷不能夺,铨曹不能违。又多畀以添差不?务之阙,上自监司、ヘ贰以下至掾属给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较祖宗朝殆三四倍。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禄,生民安得不重困乎!请敕有司裁省其阙,不得已则以宫庙之禄畀之。”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资任者,?得据旧阙,以妨下次。

  三年,敕:“不曾经吏部注授参选,及虽有请受历之类,而别无省部手照文字人,明敕诸路监司、郡守,并不许奏辟差遣。”

  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属官,许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者取旨。”自兵兴,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考课

  虞,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

  周,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於四岳,诸侯各朝於方岳,大明黜陟。

  冢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会,大计也),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举殿最(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讹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好,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儿宽为左内史,有军发,以负租课殿,当免;民恐失之,输租不绝,课更以最。  宣帝始亲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传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赐;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公卿阙,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丙吉传: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朱邑为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尹翁归为扶风,盗贼课常为三辅最。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河南太守召信臣治行常为第一。荆州刺史奏信臣为百姓兴利,赐黄金四十斤。陈万年、郑昌皆以守相高第,入为右扶风。义纵、朱博、尹赏皆县令高第,入为长安令。

  地节四年,诏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瘦死者,所坐各、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闻。

  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元帝时,京房言:“古帝王以功举贤,则万化成,瑞应著;末世以毁誉取人,故功业废而致灾异。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晋灼曰:“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不觉,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罪。率相准如此法。”),上令公卿朝臣会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许。上意乡之。时部刺史奏事京师,上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唯御史大夫郑弘、光禄大夫周堪初言不可,後善之。上令房上弟子晓知考功课吏事者,欲试用之。

  房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以奏事,以防壅塞”。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上乃以房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房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得除用他郡人,自第吏千石以下,岁竟乘传奏事。天子许焉。房去月馀,为显等所谮,下狱坐死。

  按:考课之法,汉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为言,而帝善之,则其所陈必有异乎人者。史文不详,无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课”,则必黜幽陟明,立为一定之法,使一皆可行,又必上下之间,体统相维,而後可以举行。今房欲使其弟子二人为刺史,而已居中通籍,为其奏事,以防壅塞;及其为太守,则又请无属刺史,则是以考课之法为其一家之学,而他人皆不能行。且已欲自课第吏千石以下,而不欲刺史课已,则体统隳矣。此所以来谗贼之口而杀其身也。

  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

  “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  永光元年,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淳厚、谦逊、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又使尚书选第中二千石,而大鸿胪卿野王能行第一。

  东汉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李忠为丹阳守,垦田增多,三公考课为天下第一。贾琮为交趾刺史,在事三年,为十三州最。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以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闻。

  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验,然後黜退。光武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於有所效奏,便加退免,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谓尚书之平,决於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为能。兼以私情,容长憎爱,故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非所以经盛衰、贻後王也。”

  魏明帝时,以士人毁称是非,混杂难辨,进令散骑常侍刘邵作都官考课之法七十二条,考核百官。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举。或辟公府为亲人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赐爵焉。至於公卿及内职大臣,率考之。事下三府。是时,大议考课之制,散骑黄门侍郎杜恕以为用不尽其人,虽文具无益,上疏曰:“书称‘明试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然历六代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试之要未立,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在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责伊、吕之辅矣。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云为,掇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至於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理,臣以为未尽善也。古之三公,坐而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补阙,无善不纪,无过不举。且天下至大,万几至众,诚非一明所能偏照,故君为元首,臣为股肱,明一体相资而成也。”後考课竟不行。

  晋武帝泰始初,务崇理本,诏河南尹杜预为黜陟之课,其略曰:“臣闻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虚已委诚,而信顺之道应,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其後敦朴渐散,彰美显恶,设官分职,以颁爵禄,弘宣六典,以详考察。然独倚明折之辅,建忠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独美,功不得後名而独隐,皆畴咨博访,敷纳以言。及至末代,不能纪远而求於密微,疑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简书。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彰,巧饰弥多。昔汉之刺史,亦岁终奏事,不制算课,而清浊粗举。魏氏考课,即京房之遗意,其文可谓至密。然由於累细,故历代不能通也。岂若申唐尧之旧典,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今科举优劣,莫若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在官一年以後,每岁言优者一人为上第,劣者一人为下第,因计偕以名闻。如此六载,主者总集采按,其六岁处优举者超用之,六岁处劣举者奏免之,其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今考课之品,所对不均,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固难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书也。”

  後魏孝文帝太和中,诏曰:“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  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於贤者,才能不壅於下位。各令当朝,考其优劣为三等。

  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时否臧必举,赏罚大行,其薄赏者犹锡车马器服,以申奖劝。後帝临朝堂,顾谓录尚书兼廷尉卿广陵王羽曰:“凡考绩上下二等,可为三品,中等但为一品。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丝?之美恶,中等守本,事理大通。”帝又谓尚书等曰:“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尝进一贤,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谓羽曰:“汝居枢端之任,在职以来,功勤之绩不闻於朝,阿党之音频干朕听。今出汝录尚书、廷尉,但居特进、太保。”自尚书令、仆射以下凡黜退二十馀人,皆略举遗阙。诸如此黜官者,令一年之後任官如初。

  宣武帝时,太尉、侍中、高阳王雍上表曰:“窃惟三载考绩,百王通典。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散官上第者,四载登一级。闲冗官本非虚置,或以贤能而进,或因累勤而举,如其无能,不应黍兹高选。以勤以能进之朝伍,或征官外戍,远使绝域,催督逋悬,察检州镇,皆是散官,以充剧使,乃於考陟,排同闲伍。检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称事之辈,未必悉贤。而考闲以多,课烦以少,上乖天泽之均,下生不等之苦。复寻正始之格,?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前任事上中者,六年进一级。三年一考,自古通经。今以?前六年升一阶,检无愆犯,倍年成级。以此推之,明以?代考也。”徐州刺史萧宝寅又论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轻,及考课悉以六载为程,既而限满代还,复经六年而叙。是则岁周十二,始得一阶。於东西两省、文武闲职、公府散佐、无事冗官,或数旬方应一直,或弦朔止於暂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为限。是则一纪之内,便登三级。

  彼以实劳剧任,而迁贵之路至难;此以散位虚名,而升陟之方甚易。何内外之相悬,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将大考百寮,散骑常侍、领三公郎中崔鸿以考令於体例不通,乃建议曰:“窃惟王者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扬清激浊,故绩效能官,才必称位者,朝升入进,年岁数迁,岂拘一阶半级,阂以同寮等位者哉!

  二汉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须此人,人称其职,或超腾转陟,数岁而至公卿,故能时收多士之称,国号丰贤之美。窃见景明以来考格,三年成一考,转一阶。  贵贱内外万有馀人,自非犯罪,不问贤愚,莫不上中,才与不肖,比肩同转。虽有善政如龚、黄,儒学如王、郑,才史如班、马,文章如张、蔡,得一分一寸,必为常流所攀,选曹亦抑为一概,不曾甄别。琴瑟不调,改而更张,虽明旨已行,犹宜消息。”时不从。  《虞书》言“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此古帝王考课之法。董仲舒言:

  “古之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才虽累日,不离於小官;贤才虽未久,不害为辅佐。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此後世年劳之法,二法虽相似,而其意实相反。

  考课是以日月验其职业之修废,年劳是以日月计其资格之深浅。後世之所谓考课者,皆年劳之法耳。故贤者当陟,或反以资浅而抑之;不肖者当黜,或反以年深而升之。故考课之法行,则庸愚畏之;年劳之法行,则庸愚便之。崔鸿所言,即崔亮所行也。(亮奏立停年之格,见《举官门》)

  宋文帝元嘉时,守宰以六期为断。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过久,乃以三年为断,谓之“小满”。

  唐考功之法,凡百司之长,岁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大合众而读之。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存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较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於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道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於盖藏,明於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多著,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清肃,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饰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凡定考,皆习於尚书省,唱第然後奏。亲王及中书、门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护、节度、观察使,则奏功过状,以?考行之上下。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於考司。监领之官,以能抚养役使者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为率,一分为一殿。博士、助教,计讲授多少为差。亲、勋、翊卫,以行能功过为三等,亲、勋、翊卫备身,东宫亲、勋、翊卫备身,王府执仗亲事、执乘亲事及亲勋翊卫主帅、校尉、直长、品子、杂任、飞骑,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者加阶。番考别为簿,以侍郎颛掌之。流外官,以行能功过为四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平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贞观初,岁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莅之,号监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後屡置监考、校考、知考使。故事,考簿朱书,吏缘为奸,咸通十四年,始以墨。又制:“若於善最之外,别有可加尚,及罪虽成殿而情状可矜,或不成殿而情状可责者,省校之日,皆听考官临事量定。”

  高祖武德二年,上亲阅郡臣考绩,以李纲、孙伏伽为上第。

  太宗贞观三年,尚书右仆射房元龄、侍中王?掌内外官考,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奏其不平,追按勘问。王?不伏举按,上付侯君集推问,秘书监魏徵奏称:“必不可推鞫。且元龄、王?国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两人不当,终非有阿私。若即推绳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当委重?假令错谬有实,未足亏损国家;穷鞫若虚,失委大臣之体。且万纪比来恒在考堂,必有乖违,足得论正;当时鉴见,切无陈说,身不得考,方始纠弹,徒发在上?怒,非是诚心为国。无益於上者,有损於下。所惜伤於理体,不敢有所阿为。”遂释不问。

  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疏曰:“臣窃见流内九品以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过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谓令设九等,正考当今之官,必不施之於异代也。纵朝廷实无好人,犹应於见在之内比较其尤善者,以为上第。岂容皇朝之士,遂无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独知贬一恶人,可以惩恶;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劝善。臣谓宜每年选天下政术尤最者一二人,为上上,其次为上中,次为中上,其次为上下,则中人已上可以自劝。”

  高宗时,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颇纵骄逸,动作无度。帝戒之,且曰:“朕以王骨肉至亲,不能致於理,今书王下下考,以愧王心。”

  司刑太常伯卢承庆尝考内外官,有一人督运遭风失米,承庆考之曰:“监运损粮,考中下。”其人容色自若,无言而退。承庆重其雅量,改注曰:“非力所及,考中中。”其人既无喜色,亦无愧词。又改曰:“宠辱不惊,考上上。”

  致堂胡氏曰:“考士者当较其平素,今以一时容止而进退之,厚貌深情者得以蒙其奸矣。然观承庆判注之语,则知古者考课有所毁誉,而得之者以为荣禄,此亦《山公启事》之馀俗也。後世课最负犯,立为定目,依式而书,於吏文无谬则善矣,其人有异绩美行,无由察录,而贪贼素害,幸免按举者,即以无过著於官簿。贤否混乱,功罪同区,未之有改也。岂非激扬之阙政乎?”

  中宗神龙中,御史中丞卢怀慎上疏曰:“臣闻孔子曰:‘为邦百年,可以胜残去杀。’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已可,三年有成。’故《书》云‘三载考绩’,校其功也。子产,贤者也,其为政尚累年而化成,况常材乎?窃见比来州县官佐,下车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考;或历时未改,便倾耳而听,企踵而睹,争求冒进,不顾廉耻,亦何暇宣风布化,求瘼恤人哉!户口流散,百姓凋敝,职为此也。何则?人知吏之不久,则不从其政;吏知迁之不遥,又不尽其能,偷安苟且,脂韦而已。又古之为吏者长子孙,仓氏、庾氏即其後也。臣请都督、刺史、上佐、两畿县令等,在任未经四考,不许迁除。

  察其课效尤异,或锡以车裘,或就加禄秩,或降使临问,并玺书慰勉,若公卿有阙,则擢以劝能。政绩无闻,抵犯贪暴者,放归田里,以明赏罚。致理救弊,莫过於此。”  元宗开元三年,敕:“内外官考未满,所司预补替人,名为‘守阙’,特宜禁断。纵後有阙,所司不得令上。”  二十五年,命诸道采访使考课官人,善绩三年一奏,永为常式。

  二十七年,赦文:“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允叶大猷,以劝天下。比来诸道所通善状,但优仕进之辈,与为选调之资,责实循名,或乖古义。自今以後,诸道使更不须通善状,每至三年,朕自择使臣,观察风俗,有清白政理著闻者,当别擢用之。”  天宝二年,考功奏:“准考课令,考前?事不满二百日,不成合考者。‘?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比来多不会令文,以为不入曹局,即为不?事,因此破考。臣等参量,但请俸禄,即同?事。请假不满百日,停务不至解免,事须却上其考,并合不破。若有停务逾年,不可更请禄科,兼与成考。”从之。

  肃宗乾元二年,御制郭子仪、李光弼、苗进卿、李辅国考辞。

  代宗宝庆元年,吏部奏:“州县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请校四考後停。”  二年,考功奏请立京、外按察司。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察连诸道观察使,各访察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当奏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状报考功。其功过虽小,理堪惩劝者,案成即报考功。至校考日,参事迹以为殿最。

  德宗贞元元年,以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校内外官考使。七年,考功奏:“准诸司皆据功过论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十年来,一例申中上考。今请复其能否,以定升降。”从之。又言:“准考课令,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考,并奏取裁,亲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详此文,则职位崇重,考绩褒贬,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缘诸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观察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观察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二年,中书门下举今年正月赦文上言:“国家故事,於中书直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废,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请京、常参官五品以上前资、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直具员簿。应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右左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并请五考。其台官先定月数,今请侍御史满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满十八月,监察御史依前一十五个月与转。三省官并三考外,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并五考商量与改。尚书省四品已上,馀文武官三品已上,缘品秩已崇,不可限以此例,须有进改,并临时奏听进止。其权知官,须至两考,然後正授;未经正授,不得用权知官资改转。其中缘官阙要人,及缘事须有移者,即不在常格叙迁之限。诸道及诸使、副使、行军司马、判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职掌,带检校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改转,与官四考与改转。”

  李渤为考功员外郎,岁终当考校自宰相而下升黜之名第,其考,以宰相段文昌等为下考。奏入不报。会渤请急,冯宿领考功,以:“考课令取岁中善恶为上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黜陟之由,三品以上为清望官,岁进名听内考,非有司所得专。渤举旧事为褒贬,违朝廷制,请如故事。”渤议遂废。

  十四年,考功奏:“今後应注考状,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或树劳效,或推断纠举,便书善恶,不得更有虚美闲言。注考并不得失於褒贬,如违,据所失轻重,准令降书考官考。又准敕:御史台分察,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过,具状报考功。近日都不见牒报。今後诸司不申报者,州府本判官便与下考。”从之。  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刺史、县令如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通之类,皆为寻常职分,不合计课。自今後但云所勾当常行公事,并无败阙。唯职分乖缺及开田、招户、辨狱、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则任录其由申上,亦须简要,不得繁多。又近年以来,刺史皆自录课绩申省,务?者则张皇其事,谦退者则缄默不言。今後其巡内刺史,请并委本道观察使定其考第,然後录申,本州不得自录课绩申省。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狱,书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惩殿,或云‘书考日当书下考’,至时又不提举。请自今以後,书辨狱官人殊考日,便须书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为屈,任经廉使及台省陈论。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长断云‘至书考日与下考’者,如至时不举,其本判官当书下考。其所申到下考,省司校其所犯,如与令式相符,便校定申奏,至敕下後,并须各牒州府。又近日诸州府所申奏录课绩,至两考三考以後,皆重具从前功课申省,以冀褒升。省司或检勘不精,便有侥幸。今後不得更具从前功绩申上。又近日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称考秩,或广说门资,既乖令文,实为繁弊。今後如有此色,并请准令降其考第。从前以来,应得考之人,并给考牒以为凭据。近年考事容易,给牒不一。或一人考牒,数处请假;或数年之後,方始来请。自今以後,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据人数,一时与修写考牒,请准吏部告身及礼部春关牒,每人各出钱收赎,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其钱便充写考牒纸笔杂用。以前件事条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张。谨并条例进上。”奉敕依。  周世宗显德五年,尚书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并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者。’当司所书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第,今後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後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计限。兼逐年月日,自上以来,课绩功过,第二考须具经考後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末考须是具得替年月日,比类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准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来授官到任者,准新敕三周年为月限,每一周年书校一考,闰月不在其内。所有诸道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当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上谓宰相非循名责实之道。会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治市征有羡,诏并增秩,因罢岁月叙迁之制,非有劳者未尝进秩矣。

  止斋陈氏曰:“太祖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盖复序进之制。其後稍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咸平五年十二月,令审官院考校京朝官,令任及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迁其秩,诸路转运使令中书进拟。

  景德三年六月,令三班院考校使臣,以七年为限)。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臣十年(天禧三年十一月,郊赦,京朝官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五行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治平三年九月,诏待制以上六岁至谏议大夫止(今太中大夫),京朝官四岁至前行郎中止(今朝请大夫),少卿、监以七十员为额(今朝议大夫),於是始有止法。元丰四年,中书拟定磨勘转官,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三年;太中大夫以上,进士八年,馀十年(今考功令改谏议大夫为权六曹侍郎);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进士八年,馀十年。崇宁四年,改朝请大夫至中散大夫七年,中大夫非两制不得转太中大夫。  绍兴四年,修立承务以上四年即转奉直、朝议、中散、中奉、中大夫者七年(绍兴八年添入中大夫)。诸朝议、奉直大夫并特恩人以八十员为额,馀如旧法。武臣大使臣修武郎至武德大夫五年,武功大夫七年,转遥郡刺史;以後十年至遥郡防御使止。而止法尤为严密矣。进纳人至从义郎止,吏职非泛补授至训武郎止,枢密院人亦至训武止,三省人至朝请大夫止。已出官,不得转中大夫。内侍至武功郎止,驸马都尉至承宣使止,而医官不过和安大夫,太史局官不过春官大夫。

  横行,非战功不得除授。”

  三年,诏吏部流内铨、南曹,门下省,令议成长定格一卷,循资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止斋陈氏曰:“选人七阶,祖宗朝以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循资”。若磨勘应格,自令、录以上(今从政郎)及六考者,皆改著作佐郎,无出身及十考者,改大理寺丞(今宣教郎。旧宣德郎,政和改今名),其有功赏者,减一考。若未该磨勘,循格至支使(今文林郎)及八考者,有出身人改太子中允,馀改太子中舍(今通直郎)。其四色判官(今承直郎)及九考以上者,改秘书丞(今承议郎),无出身人止殿中丞(今奉议郎),十二考以上改太子博士(今奉议郎)。自仁宗始以考第改官者猥多,遂诏用帅守、通判、监司保举,以岁改百员为额。元丰稍镌改官之额,观察判官以上改奉议郎,无出身人改通直郎;掌书记改通直郎,支使以下一例改宣德郎。”

  先是,令文: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十分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若户口耗者,准增户法减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进考,唯按视缺失,不以轻重,便书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请以减损户口一分科内,系欠一分以上,并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旷违,有制殿罚者,亦降一等。又置县尉,颁《捕贼条》,给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三限不获者,尉罚一月俸,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停官。令、尉与贼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  六年,诏:“诸州县官今後罢任,具治所廨舍仓库有无坏隳及所增修著为籍,受代则书於考课之文。其损坏不完者殿一选,完葺建置而不烦民力者减一选。凡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岁,书为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先是,诸州掾曹及县令、簿、尉皆户部南曹给印纸、历子,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秩满有司详视,差其殿最。诏有司申明:其诸州有别给公据者,罢之。继又诏申明:有司批书,凡漏书一事者殿一选,三事降一资;及不得增减功过,阿私罔上,违事者书考之官议罪。

  端拱三年,以户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谢泌、秘书丞王仲华,同磨勘京朝官功过;吏部侍郎张宏、户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员外郎范正辞,同磨勘幕职、州县官;枢密院都承旨赵?、李著,左赞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考绩之司各有条制矣。

  四年,磨勘京朝官之司曰审官院,幕职官、县官曰考课院。诏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事,凡京朝官考较功过,以定任使之升降,皆其职也。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虞部员外郎、知制诰王旦等同知考课院。凡常调选人,流内铨主之;奏举及历任有私累者,考课院主之。

  按:考课之任,唐则属之吏部,专以考功郎中主之。宋兴之初,祖宗特重其事,故不但委之司存,而特命清望之官同任其事,如五年之命王沔、谢泌之流是也。至是年,始立审官院、考课院,於是专有司存。然所命同知院事者,亦皆名流贵官为之,比唐制为重矣。

  真宗咸平四年,旧制,每郊祀推恩,百僚多获序进,谏官孙何等请罢之。至是,诏:“郊祀礼行庆成,止加勋、阶、爵、邑,而命审官院考课朝官殿最,引对迁秩。”京朝官磨勘始此。

  景德元年,令诸路转运使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三等:公勤廉?、惠及民者为上,?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四年,初令见任京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迁官,後又令京朝官在外任满三年当考课考者,附驿上状。

  仁宗尤矜怜下吏,以铨法选人有私罪皆未听磨勘,谕近臣凡衙谢弗至与对扬失仪,旧尝论罪,其勿论。其後吏部铨引选人九人,瀛州У鹿县尉王得说历官寡过,书考最多而无保任者,帝察其孤寒,特擢为大理寺丞。

  天圣时,诏:“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一迁官,今具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

  庆历三年,从辅臣范仲淹等所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须请望官五人保任始得迁。其後御史刘元瑜以为?长奔竞,非所以养士廉耻,乃罢之。

  八年,诏近臣言时政,翰林学士张方平言:“祖宗之时,文武官不立磨勘年岁,不为升迁次序。有才用名实之人,或从下位便见超擢;无才用名实之人,有守一官十馀年不改转者。其任监当或知县、通判、知州,有至数任不得迁者。故当时人皆自勉,非有劳效,知不得进。自祥符之後,朝廷之议益循宽大,故令自监当入知县,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两任为限;又守官及三年,即例得磨勘。先朝行之,人始知恩,未见有弊。及今岁年深久,习以为常,皆谓本分合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愿陛下稍革此制,其应磨勘叙迁者,必有劳绩可褒,或朝廷持敕择官保任者,即与转迁;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考。其保任之法,不当一例,应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即命举之。如此,则是委执政之臣举清望官,委清望官举亲民官,官有阙员,随员数举之,又足以见圣恩急才爱民之意也。”

  至和元年,以贾黯判流内铨。时承平日久,百官职业皆有常宪度,乐於因循,而铨衡徒文书备具而已,黯始欲以风义整救其弊。益州推官桑泽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後代还,举者甚多,应格当迁,方投牒自陈。人皆知其尝丧父,莫肯为作文书。泽知不可,乃去,发丧制服,以不得家问为解。泽既除丧,求磨勘,黯谓:“泽三年不与其父通问,亦有人子之爱於其亲乎?使泽虽非匿丧,犹为不孝也。”言之於朝,泽坐废归田里,不齿终身。晋州推官李亢,初以入钱得官,已而有私罪,默自引去,匿所得官,以白衣应举及第。积十岁,当应勘,乃自首言其初事。黯以为此律所谓罔冒也,奏罢之,夺其劳考。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尚存唐制考课之法。庆历、皇?中,黄亚夫庶佐一府三州幕,其集所载考词十四篇,黄司理者曰:‘治许狱岁再周矣,论其罪弃市者五十四,流若徙三百十有四,杖百八十六,皆得其情,无有冤隐不伸。非才也,其孰能?其考可书中。’舞阳尉者曰:‘舞阳大约地广,他盗往往囊橐於其间,居一岁,为窃於强者凡十一。前件官捕得之,其亡者一而已矣。非才焉,固不能。可书中。’法曹刘昭远者曰:‘法者,礼之防也。其用之以当人情为得,刻者为之,则拘而少恩。前件官以通经举进士,始掾於此,若老於为法者,每抱具狱,必傅之经义然後处,故无一不当其情。其考可书中。’他皆类此。不知其制废於何时,今但付之士案吏,据定式书於印纸。比者,又令郡守定县令臧否高下,人亦不知所从出。若使稍复旧贯,似为得宜。虽未必人人尽公得实,然思过半矣。”

  嘉?二年,诏:“文武官旧皆陈乞磨勘,有伤廉节。截自今,岁满令审官、三班院举行之。”  同知谏院司马光言:“自古得贤之盛,莫若唐虞之际,然稷任播种,益主山林,垂为共工,龙作纳言,契敷五教,皋陶明刑,伯夷典礼,后夔典乐,皆各守一官,终身不易。苟使之更来迭去,易地而居,未必能尽善也。今以群臣之材,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遍居八人之官,远者三年,近者数月,辄以易去,如此而望职事之修,功业之成,必不可得也。非特如是而已,设有勤恪之臣,悉心致力,以治其职,群情未洽,绩效未著,在上者疑之,同列嫉之,在下者怨之。当是时,朝廷或以众言而罚之,则勤恪者无不解体矣。奸邪之臣,?奇以哗众,养交以市誉,居官未久,声闻四达,蓄患积弊,以遗後人。当是之时,朝廷或以众言而赏之,则奸邪者无不争进矣。所以然者,其失在於国家采名不采实,诛文不诛意。夫以名行赏,则天下饰名以求功;以文行罚,则天下巧文以逃罪矣。”

  英宗治平三年,考课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监淄州盐酒税务。坐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绩之制,旧无审定殿最格法。自发运使率而下之至於知州,皆归考课院,专以监司所第等级为据。至考监司,则总其甄别吏部能否,副以采访不行,合二事为课,悉书中等,无所高下。神宗即位,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监司所上守臣谓不占等者,展年降资;而治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励之。若监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又诏立考课县令之法,以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止盗、劝课农桑、账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而参用德义清谨、公平勤恪为善,参考县令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绝者,别立优、劣二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其入优、劣者,赏罚尤峻。继又令:一路长吏无甚臧否,不须别为优、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区别以闻。随内外官职司以考核。而中书皆置之籍。每岁竟,或有除授,则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进绌之。

  元丰三年,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已而中书上所修法,以朝廷用其言断罚人方为纠劾,帝批曰:“或上簿亦可。”

  高宗绍兴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课之法,虽具载条格,欲明诏监司守臣遵行。”诏命吏部申明行下。

  三年,礼部员外郎舒清国言:“诸道郡县顷罹兵毁,请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考课,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为三甲,置籍考校。县令课绩,知、通考之;知州课绩,监司考之;考功会其已成,较其优劣而赏罚焉。”从其议。  六年,王弗请令江淮官久任而课其功过。上曰:“朕昔为元帅时,见州县官言:‘在官者以三年为一任,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规矩,三年则务收人情,以为去计。’今止以二年为任,虽有葺治之心,亦无暇矣。可如所奏(中兴之初,赴调之士萃於东南,令权以二年为任,以纾留滞,兵休日仍旧)。”又诏:“自今监司分上下半年,开具所部知县有无善政显著、缪懦不职,申省。”  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涧言:“今知县再任,六考乃升通判,而丞与诸司属官,初无吏责,反以四考关升,故人皆有所择而不愿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虽微罪亦终身废弃,故人皆有所惧而不敢就。请自今应理亲民者,并通及六考关升,而应缘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取旨。”

  二十五年,监察御史何溥言:“州县之间,贪吏为虐,监司不问,郡守不诃,甚失陛下委任之意。臣请郡守不治,而监司得以按之,则郡守当坐纵容之罪;监司不按,而台谏得以劾之,则监司当受失察之罪。而又每岁校其所按之多寡,以为殿最之课。”从之。  二十七年,校书郎陈俊卿上言:“人之才性,各有所长。稷、契、皋陶、垂、益、伯夷,在唐、虞之际,各守一官,至终身不易。此数君子者,使之更来迭去,易地而居,未必尽其能,况其馀乎?今也监司帅臣,小州换大州,东路易西路,送迎扰扰;内而朝廷百执事,亦往往计日待迁,视所居之官有如传舍。臣尝考太祖朝,任魏丕掌作坊十年,刘温叟高台丞十有二年,太宗朝,刘蒙正掌内藏二十馀年,此祖宗之良法也。望令监司、帅守有政术优异者,或增秩赐金,或待终秩而後迁,使久於其职,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几人安其分,而万事举矣。”诏三省行之。

  孝宗兴隆元年,先是,以恩例减磨勘者,率以四年为一官,有初官部数纲而径转朝郎者。至是,始著对用之令,凡一年减年,对一年实历乃得。

  四年,臣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劳,有其劳斯谓之考。今有丐祠於私室,受禄於公家,秩终则计考书历,用以升改,甚不称陛下劝勤责实之意。”乃诏:选人任岳祠并不理为考。  乾道三年,廷臣上言:“我祖宗盛时,有京朝官考课,有幕职、州县官考课。  其後为审官院,为考课院,皆命中书或两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赏罚,百馀年如一日也。独熙宁中始罢之,自此州县之吏,苟简自恣,不复知有殿最,虽有批书,徒为文具。至若身为侍从,则并与批书俱亡矣,尚何考焉?今陛下励精庶政,棕核名实,望遵故事,应监司、郡守朝辞日,别给御前历子,如荐贤才为几人,使各录其正犯,若为治钱?,若为理狱讼,兴某利,除某害,各为条目,使之祗奉新书,黾勉从事。每考,令当职官吏从实批书,代还,使藉手以见陛下,然後诏执事精加考核。其风绩有闻者,优与增秩;所莅无状者,罚自无赦。薄海内外,风俗丕变,贤者效职,而中下之才亦皆强於为善。”上乃诏经筵官参照祖宗考课之法,讲而行之。

  广西提刑张维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讼理为臧,以政不平讼不理为否,而臧否之中,复有优劣。凡臧之品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之次。天子嘉其法,颁之诸道,视以为式,令监司、帅臣岁终各以其能否之实闻於朝,其有贪墨庸懦,庇而不发,致台谏论列者,各有罚。其冬,礼部郎官胡元质论其法犹未尽,上问其故,元质曰:“治效赫然,职事废弛,臧否定矣。其有治状隐而未著,无功过可书,一切名之以否,则何武之平平,阳城之下下皆可也否也?愿令监司、帅臣置之臧否之外,无强名之。”上曰:“善。”

  八年,诏:“臧否为三等:治效显著为臧,贪刻庸缪为否,无功无过为平。

  令详加考察,明著事实,如不公,令御史台弹奏。”

  张拭、胡铨久不理年劳,上嘉其廉静,诏拭特迁两官,铨磨勘四官。

  光宗初,言者谓:“臧否之法,多由请?,缪者营救其入否,平者侥幸其为臧。况观其初而未安於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後见其过者,预以为臧。臧否一定,则臧者虽有疵而终不指,否者虽有美而终不录。愿诏各举所知,而罢其令。”

  宁宗庆元三年,右正言应武言:“祖宗以一郡之官总之太守,诸郡之官总之监司,而又以诸道之监司总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监司,监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职而进退之。今郡国按刺之权浸轻,多徇私情而废公法。臣尝考承平旧制,於御史台别立考课职司一司,以刺举多者为中,无所刺举为下。盖监司受察,则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职,则僚属莫敢自肆。愿陛下遵而行之,申严其令,岁终各以能否之实闻於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诏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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