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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敬帝

卷十七 敬帝

  〖一〗

  义以生勇,勇以成义,无勇者不可与立义,犹无义者不可与语勇也。

  王僧辩非不知义者,元帝使之攻湘州杀萧栋而不从。身建平贼之大功,受大任而镇京邑,可以有为之资也。高洋遣邢子才帅一旅纳萧渊明使为梁主,渊明非武帝之子孙,而挟异类以阑入,使其成也,则萧晋附庸于宇文,渊明述职于高氏,中分梁国,效臣妾于二虏,此王僧辩肝脑涂地以报宗社,而为中原留一线之日也。僧辩既遣裴之横御之于东关,亦已知敬帝已正位为君,而渊明为贼矣。乃之横败死,遽屈节而迎渊明以入,何其馁也!  夫高氏方与宇文争存亡之命,不能乘衅以窥梁,明矣。其以偏师奉渊明而入,直戏焉耳。邢子才雕虫之士,据长江而待其毙也有余。顾乃震掉失守,废君奉贼,唯虏志之是殉,卒以此受大恶之诛,授首于陈霸先,为千古笑,则何如仗节临江,以与高洋争一旦之生死乎?无勇之夫,义不能固,而身名俱毁,不亦伤哉!

  故未知义者,可使之知也,知有义而勇不足以决之,然后明君不能为之鼓厉,信友不能为之奖掖,陷于大恶以亡身。故曰:勇者天德也,与仁、智并峙而三也。

  〖二〗  法先王者以道,法其法,有拂道者矣;法其名,并非其法矣。道者因天,法者因人,名者因物。道者生于心,法者生于事,名者生于言。言者,南北殊地,古今殊时,质文殊尚;各以其言言道、言法;道法苟同,言虽殊,其归一也。法先王而法其名,唯王莽、宇文泰为然。莽之愚,刘歆导之;泰之伪,苏绰导之。自以为周官,而周官矣,则将使天下后世讥周官之无当于道,而谓先王不足法者,非无辞也,名固道法之所不存者也。泰自以为周公,逆者丧心肆志之恒也;绰以泰为周公,谄者丧心失志之恒也。李弼、赵贵、独孤信、于谨、侯莫、陈崇,何人斯而与天地四时同其化理,悲夫!先王之道,陵夷亦至此哉!

  高洋之篡也,梁、陈之偷也,宇文氏乃得冠猴舞马于关中,而饰其羶秽以欺世。非然,则王莽之首,剸于渐台,泰其免乎?以道法先王而略其法,未足以治;以法法先王而无其道,适足以乱;以名法先王而并失其法,必足以亡。泰之不亡,时不能亡之也。至于隋,革泰之妄,因时以命官,垂千余年,有损益而弗能改,循实之效可睹矣。周礼六官,有精意焉,知之者奚有于法,而况名乎?

  〖三〗

  权臣,国之蠹也,而非天下之害也,小则擅而大则篡,圣人岂不虑焉,而五经之文无防制权臣之道。胡氏传春秋,始惴惴然制之如槛虎,宋人猜忌之习,卒以自弱,而授天下于异族。使孔子之意而然也,则为司寇摄相事之日,必以诛三桓为亟,而何恶乎陪臣执国命?何忧乎庶人之议也?故知胡氏之传春秋,宋人之私,非圣人之旨也。岳侯之死,其说先中于庸主之心矣。

  自晋东渡以来,王敦始逆,桓温继之,代有权臣,而司马、刘、萧之宗社以移。其逆未成,而称兵搆乱者,王恭、殷仲堪、刘毅、沈攸之、萧颖胄,皆愤起以与京邑相竞。然而兵屡乱、国屡危,而百姓犹能相保,乱民无掠夺之恶,羸弱无流离之苦,则祸止于上,而下之生遂不惊也。非其世族与其大勋,不秉朝权;非秉朝权,不生觊觎;艸野非无桀骜之雄,摺伏下风而固不敢骋也。至于侯景之乱,羊侃卒,韦粲死,柳仲礼无能而败,萧氏子孙分典州郡,相寻自贼,而梁无虎臣,于是而陈霸先以吴下寒族,岭表卑官,纠合粤峤之民,起救国难,王僧辩资之成功;于是而建业、荆江、北府、三吴之牧守,皆倒授其权于山溪峒壑之豪。国无世族尊贵居中控外之大臣,而崛起寒微如霸先者,骎骎为天子矣;其次则分州典郡,握符分阃,为重臣矣;然后权移于下,穷乡下邑之中,有魁磊枭雄之士,皆翘然自命曰:丈夫何所为而不可成哉?故周迪、留异、熊昙朗、陈宝应奋臂以兴;乃至十姓百家稍有心机膂力者,皆啸聚其闾井之人,弃农桑、操耰鉏、以互相掠夺。于斯时也,疆者自投于锋刃,弱者坐受其刀鈇,而天下之乱极矣。弗待有建威销萌、卫社稷、安生民之大臣,如刘弘、陶侃、谢玄、檀道济、沈庆之之流也;即有王敦、桓温、刘裕、萧道成之权奸,执魁柄以临之,亦安至是哉?

  以在下之义而言之,则寇贼之扰为小,而篡弑之逆为大;以在上之仁而言之,则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故明王之涖臣民也,定尊卑之秩,敦忠礼之教,不失君臣之义,而未尝斤斤然畏专擅以削将相之权。子孙贤,何畏于彼哉?其不肖也,则宁丧天下于庙堂,而不忍使无知赤子窥窃弄兵以相吞齧也。鲁之末造,三桓之子孙既弱,阳虎、公山不狃狂兴,而鲁国多盗,孔子伤之矣!徒以抑疆臣为春秋之大法乎?故以知胡氏之说,宋人之陋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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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卷十七 元帝
后一:卷十八 陈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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