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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六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七十六

  神宗皇帝

  薛向等措置陕西折二钱

  庆历中,陕西、河东皆用铁钱。后用张奎议,小铁钱独行于河东,而陕西许用铜钱及大铁钱,以一折二,然小钱积同、华二州者,凡四十万缗。熙宁初,诏赐河东,以铁償之。

  熙宁二年三月,诏令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各具财用利害奏闻。

  三年七月辛丑,遣发运司管勾运盐、屯田郎中刘忱同陕西转运司相度本路兴置铸钱监利害以闻,以发运使薛向等请出上供钱帛二十万贯匹,买岑水场铜、铅四百余万斤,运至陕西,增铸钱百万缗,以备边也。其后忱等奏至,多与向议协,乃诏行之。

  本志系此事于元年七月,误也。向二年六月乃除发运。

  四年三月己亥。皮公弼在陕西,尝建言:『陕西见行当二大铜钱,因顷岁西边用兵,始铸当十钱。后兵罢,多盗铸者,乃以当三,犹私铸,乃减当二。行之至今,铜费相当,民无冒利,盗铸衰息。请以旧铜、铅尽铸当二钱。』从之。其后折二钱遂行天下。

  七年六月癸未,秦凤路转运司请于凤翔府斜谷置监,铸折五、折十钱,乞降御书字样。诏惟铸折二钱。

  八月戊辰,诏凤翔府罢铸郿县夹锡青铜折二钱,以钱成,掷之辄碎也。

  九月壬戌。是时关中钱法弊,永兴军路安抚使吴中复请以钱四十买缺薄恶钱一斤,则民间专行省抚大钱,而大钱少不足用[1],请以所买恶钱悉改铸大钱,而民间所行私大钱,一以一小铜钱买而更铸之。永兴军等路转运使皮公弼请尽买恶钱,且毋行铸铁钱相易事。有司尽纳伪钱,请先于本路五铜钱监改铸,一年可竞。又请改铸所买恶钱。秦凤路都转运使熊本言:『买恶钱及禁旧通行大钱,铜钱相易,皆非便,请降钱式下所属,而禁用恶钱,犯者论如法。勿废旧通行钱,选官库恶钱,同所买改铸之,小变其蹻为「熙宁重宝」。今本路官钱受私钱已多,省蹻钱久废,公私百无一二。今虽以钱四十得伪钱一斤,及铜钱千易当二铁钱千,其实铁钱一斤,才当斤铁耳。千钱为铁六斤,铸为钱二千,而以铜钱千易之,官失多矣。又钱多,一年改铸,未得竟也。旦民卖千钱,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钱,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钱,则方灾伤,民所有钱,四亡其三,何以救灾?』众议不同,于是诏逐司相度利害以闻[2]。

  此据《食货志》第六卷,比《实录》所书颇详,当用之。

  八年正月丁巳,权永兴军等路转运使皮公弼言:『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纸飞钱至远,然不积钱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今商、虢、鄜、耀、红崖、青远铁冶所收极广。苟即冶更铸折二钱,岁除工费外,可得百万缗为交子本。』并上可行十二事。上批:『可如所乞,委公弼总制营办。』

  二月甲子,永兴军等路转运使皮公弼奏:『见管私铸钱,转运司九万余缗,常平司十一万余缗,并买民间私铁钱数十万斤,并当改铸省样钱。欲除永兴、华、河中、陕州铜钱监添匠鼓铸外,更于商、虢、洛南增置三监,鄜、耀权置两监,共九监改铸。永兴、鄜、耀、河中、陕去铁冶远,第改铸伪钱,一年可毕。商州、洛南、华、虢最近铁冶,可以久行。鄜州等五处,候改铸罢,工匠并入商州等四监,然后专铸大钱。』从之,仍委皮公弼总制营办。先是,安抚、转运司出榜收买四等私铁,一切禁断通旧用钱,而以铜钱易之。以官库见管并换到通用私小铁钱重行鼓铸。而熊本以为:如此则公私未便。乃下逐司,申明前后条约,惟揀缺薄漏贯、字样不明等私钱,犯者依法施行,入官销毁。应自来通用钱,并令行使如故。其官库不堪铁钱等,即别置钱监,增圆物料[3],比省样微加别异,铸『熙宁重宝』。诏逐司具官私合改造数,数各计若干,及如何措置以闻。至是,转运司条具来上,故有是诏。

  三月丁酉。诏:『秦凤等路都转运司相度所铸大铁钱,约补足所废监钱数,及充交子本钱外,不须广铸。』

  九月庚午,岷州置铸钱监,令知熙州高遵裕、转运副使张穆之提举,以遵裕言威远监所铸折二钱用工少而得利多,今岷州铁冶暴发,若增置一监,岁可得缗钱四十万,故命置监焉。后赐监名曰『滔山』。

  九年六月壬辰,三司言:『奉诏,折二钱且可未得支用,别听指挥。前巳诏诸路通行,今未审止禁在京,或止诸路并罢。』上批:『都下钱法自祖宗以来,未尝有改。其新行折二钱,不须取索比较利害,宜直指挥京师并畿内并罢。』先是,薛向铸折二钱于陕西,其后许彦又铸于广南,以偿铜价。既而有言:『折二钱民不肯折用。』又诸路继有如此者,故始诏令府界不用。后章惇乞并府界用之,上曰:『府界既用,即当令京师亦用之。』至是,有言民以用折二钱不售诉于开封而复被决者,又言有诉三司者,以故上批欲罢之。及中书访问开封府、三司,皆言无是事,乃再以进呈,上又云:『但恐经久,富民藏小钱莫出尔。』安石曰:『大钱亦无多,富民岂肯藏小钱不出?藏小钱不出,于富民亦何利?』上又曰:『恐四方闻中国行两等钱,以为贫窘,乃伤国体,如何?』安石曰:『钱有二品,自周已然,何系贫富?且自古兴王,唐太宗、周世宗时极贫,何足为耻?臣初不欲铸折二钱,今乃极论者,朝廷举动,四方所瞻,稍有罅隙,即为奸为窥伺愚弄,将不能立国是,又何能安天下国家也?』上乃令复行之。然两宫讫不欲用折二钱,故折二钱未尝进入禁中。安石争不能得,退遂移病不出。上使人谕之曰:『朕无间于卿,天日可鉴,何遽如此?』安石乃出。己酉,侍御史周尹言:『臣闻钱币之用,古者或谓之泉,欲其通流而无滞;或谓之布,取其周遍而平均。臣去冬奉使,经由永兴、秦凤路,伏见盗铸钱不少。问其本末,盖是钱法用一当二,铁钱易得,而民间盗铸者费少利倍。又访闻得所在官中,积聚者约有数百余万贯,民间收藏者犹不在其数。缘上件钱货,起初元以一当十,后来减为折三,近岁又作折二,已于国家重货一损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损一分,所以不敢辄有奏请。昨来朝廷差汪辅之往逐路揀选铁钱数不多,今三司指挥更不行用,仍行改铸。就令改铸务监每一日铸及三千贯,即一年之内,除节假、旬假,实有三百日课程,约只得九十万贯以来,计二三年间,未满数百万贯。况日课未必及三千贯之数也。若改铸之法或只仍旧作折二钱,即民间盗铸,定亦不可止绝。臣欲望将折二铸钱更不别行改铸,亦不须揀选,起自今后,只作一文行用,则盗铸者所获之利不充所费,自然无复冒禁作过,岁省重辟,而农商交易,获众货通流之利。且约宫中所有,止就四百万贯言之,若以二为一,即犹得二百万贯之数,致力简省,便可得用。』

  十年六月壬寅,三司言:『铸大钱,欲乞且依旧额,今后如有添铸,乞除陕西、河北、河东外,诸路并铸小钱。』又言:『河北西路转运司请于邢、磁州置监,鼓铸折二铁钱十万贯。今相度,欲于永兴军路铸折二钱十万贯。却于河北西路添铸大铜钱。』并从之。

  十二月甲辰,诏铸钱司并以『元丰通宝』为文。

  元丰元年八月乙丑,利州路转运司言:『兴州济众监每岁旧铸钱四万一十缗,计支本钱二万四千缗,得息万七千缗,应副茶场司。今若依蒲宗闵奏请,增铸常使钱三万六千余缗,通旧钱及额钱总七万二千余缗,共支本钱四万二千三百余缗,可得息钱三万缗。其宗闵所乞铸一半大钱,欲并铸折二大钱,不惟便于行用,兼省工费,得收息,入茶场司足用外,限一年拨还本钱。』从之。仍令铸本路见使钱。

  七年六月丙子,诏陕西三铜钱监所增铸折二钱,每监以五万缗为额,息钱赐转运司。

  薛向等措置陕西盐钞

  熙宁初,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请即永兴军置卖盐场,又以边费钱十万缗储永兴军,为盐钞本,继又增二十万。七年,中书议陕西盐钞大多出虚钞,而盐益轻。以钞折兑粮草,有虚抬边籴之患。请用交子法,使其数与见钱相当,可济缓急。诏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领其事。仍命赵瞻制置,又以内藏钱二百万缗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请买盐引。又令秦凤、永兴盐钞岁以百八十万为额。

  八年,中书奏陕西盐钞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谓:『买钞本钱有限而出钞过多,买不尽则钞贱而籴贵,故出钞不可无限。然商人欲见变易见钱,而官不为买,即为兼并所抑,则钞价贱,而边境有急,钞未免多出,故当置场,以市价平之。今当定买两路实卖盐二百二十万缗,以当用钞数立额。永兴路八十一万五千,秦凤路一百三十八万五千,熙河路五十三万七千,永兴军遣官置钞,岁支转运司钱十万缗买西盐钞。又用市易务赊请法募人赊钞变易,即民间钞多而滞,则送解池毁之。』诏从其请。然有司给钞溢额,犹视其故。

  九年,乃诏御史劾陕西官吏,仍止三司额外出钞。复诏三司讲画利害以闻。

  十年二月戊申[4],三司言:『盐法之弊,由熙河钞溢额,故价贱而芻粮贵。又东、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卖官盐,故商旅不行。今盐法当改,官卖当罢。请先收旧钞印识之。旧盐行贴纳之法[5],官尽买旧钞。其已出盐,约期听商人自言,准新价增之,印盐席,给符验。东南旧法,盐钞席才三千五百,西盐钞席减一千,官尽买。先令解州场院验商人钞,乃许卖。已请盐立限告赏,听商人自陈。东南盐席加钱二千五百,西盐席加三千,为易旧符,立期令买,其全席盐,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纳钱为印识,给新引,听以旧钞当加纳钱。』皆行之,而别定官卖盐池。旧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凤以东皆食解盐,自仁宗时,解盐通商,官不复榷。熙宁中,市易司始榷开封、澶、濮等州。是岁,乃诏三司言:『相度及再体问商人自来生产小盐,及邻接京东、河北末盐地分,澶、濮、济、单、曹、怀州、南京及开封府界阳武、酸枣、封邱、考城、东明、白马、长垣、胙城、韦城九县令通商,及为外来小盐侵夺,贩卖不行,合依旧官自出卖,仍召客人入中外,其河阳、同、华、解州、河中、陕府及开封府界陈留、雍邱、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沟、太康、咸平、新郑十一县,欲且令通商,候逐月缴到客人交引,对比官卖课利不相远,即著为足法;若相远,或趁办年额不敷,即依旧官卖。』从之。先是,张景温提举卖盐,颇增盐价,民不肯买,则课民日买之,随其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有买卖私盐者,重赏募入告,以犯人家财充民买官盐,食不尽者、留宿者同私盐法,民间骚怨。盐钞每席旧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余。商不入粟,边储失备。朝廷疑之,召陕西转运司皮公弼人议其事。公弼极陈官卖盐为不便,诏与三司议之。沈括在三司,虽不能夺公弼议,然王安石方主景温,括希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则岁失官卖缗钱二十余万。惟乞将管城等十一县并南京、孟、陕、同、华、卫六州府通商。』而中书讫不行。安石既去位,括始与公弼共言官卖盐不可不罢。于是诏许、孟、陕、同、华、河中六州府、陈留等十一县通商,余官卖犹如故云。

  元丰二年正月丙申,上谓辅臣曰:『向以陕西用度不足,出钞稍多,而钞加贱,遂建京师置盐钞之法,本欲收盐价,飞钱于塞下,而出钞付陕西无止法,都内凡出钱五百万缗,卒不能救钞法之弊,盖新进之人轻议更法,其后见法不可行,犹遂非惮改。王珪曰:『利不百[6],不变法。』上曰:『大抵均输之法,如齐之管仲、汉之桑洪羊、唐之刘晏,其才智仅能推行,况其外者乎?朝廷措置经始,所当重谨,虽少年所不快意,然于国计甚便,始静以待之。』

  蹇周辅措置江南盐

  元丰四年三月戊子朔[7]。先是,章惇察访湖南盐[8],本路提点刑狱李初平措置般运广盐添额出卖之法,然未及行。元丰三年,惇既参政,有郏亶者,邪险锐进,素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奏乞广盐于江西。即诏权发遣度支副使蹇周辅诣江西相度。周辅承望惇意,至是奏言:『虔州运路险远,淮盐至者有常数,人苦淡食,而广东所产不得辄通,无赖奸民冒利犯禁,习以盗贩为业。已与两路监司会议立法,请罢运淮盐,通般广盐于虔州,以七百万斤为年额,百万斤为准备。南安军以百二十万斤为年额,三十万斤为准备。均虔州旧卖淮盐六百一十六万余斤于洪、吉、筠、袁、抚、临江、建昌、兴国等州军阙盐出卖处,不害淮盐旧法,而可通广盐。』诏令周辅限一月具立成法。已而周辅具江西[9]、广东路盐法并总目条上,从之。

  五年三月乙酉,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言:『闻道途汹汹,以卖盐为患。望稍变法以便民。』诏江东路提点刑狱范峋体量,仍下见提举盐事官曾伉分析百姓不便所以,及州县违法因依以闻。谊又言:『巡历洪、筠等州,据百姓陈状,论诉州县抑令置铺卖盐,已牒所属施行。臣窃详蹇周辅元立盐法,以救淡食之民。今民章积盐不售,以致怨嗟。卖既不行,日钱久负,追呼刑责,将满江西。其势若此,则安居之民转为盗贼,其将奈何?』

  九月戊申,提举荆湖南路常平等事张士澄、转运判官陈偲等上本路八州盐旧卖及今来相度合增卖盐数,修为湖南、广东西盐法条约总目。户部言:『欲依此推行,候就绪,令本路转运、提举官同立法。』从之。初,蹇周辅言:『韶、连、郴、道州可以通广盐数百万,代淮盐食湖南。』故奉议郎郏亶亦乞广东盐往湖南路郴、全、道三州。诏送士澄、偲相度,至是奏上,乃下监司行之。

  周尹措置蜀盐

  熙宁中,患井盐不可禁,欲实私井,而运解盐以足之。朝议未决,帝以问修起居注沈括。对曰:『私井既容其扑买,则不得无私易。一切实之,而运解盐,使一出于官售,此亦省刑罚,笼遗利之一端。然忠、万、戎、泸间,戎界小井犹多,止之实难。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费。』帝悦,其议遂寝,然刘佐入蜀经度茶事,尝岁运解盐千万席。

  九年十一月己卯[10],侍御史周尹言:『成都路州县户口蕃息,所产盐食常不足。梓、夔等路产盐多而人食有余,自来不禁贩易。昨成都府路转运司以相度卖陵井盐场,遂止绝东川路盐不入本路,及闭本路卓筒井,自陕西至成都二千里,道险不能续运,致成都路盐踊贵,斤为钱二百五六十,米二斗才得盐一斤,而东川路盐斤止七十。嗜利苟活之人,至以兵仗裹送贩易。欲乞放东川路盐依旧人成都府路,转运司不得止绝,勿闭卓筒井,但禁此后毋得创开;罢官运解盐;商贩人川听如旧。』其后,诏般解盐依客人例出卖,不得抑配,商贩听如旧。

  元丰七年七月辛丑[11],夔州路转运使王宗望乞就成都府置榷盐司。

  李稷等措置蜀茶

  熙宁四年二月戊辰,上对辅臣言向来茶法之弊。文彦博曰:『非茶法弊,盖昔年用兵西北,调边食急,用茶偿之。其数既多,茶不售,则所在委积,故虚钱多而坏法也。』王安石曰:『榷茶所获利无多矣。』吴充曰:『仁宗朝茶法极弊,时岁犹得九十余万缗,亦不为少。茶法因用兵而坏,彦博所言是矣。然立法之初,许商人入刍粟,边郡执交钞至京师,或使钱银绸绢,或香药象牙,惟所欲,商人便之,故法大行。至祥符初,限以三税之法,立定分数,不许从便,客旅拘制。又茶官多买茶之下者,苟足课额,商人得之,往往折阅。又法数变而民不信,此其所以大坏。如边鄙无事,法令不为小利轻变,自无不行之法。』

  《食货志》云:茶法自天圣以来屡易。嘉祐初行通商,虽议者或以为不便更法之意,则主于扰民。熙宁四年,帝与大臣论昔茶法之弊,文彦博、吴充、王安石各论其故,然于茶法,未有所变也。及王韶建开湟之策,委以经略,七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博马,与成都路漕司议合,事方有端。而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惟茶,乏茶与市,即诏趣杞计见茶,计水陆运致,又以银十万两、帛二万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场余钱,以著作佐郎蒲宗闵同领其事。初,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稼,惟宜种茶,赋税一例折输。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而税额总三十万。杞被命经度,又诏得调举官属,乃即属诸州创设官场,岁增息为四十万,而重禁榷之令,其输受之际,往往压其斤重,侵其价直。法既加急矣,犹未甚害也。八年,杞以疾去。先是,杞等岁增十万之息。既而运茶积滞,岁课不给,即建画于彭、汉二州,岁买布各十万匹,以折脚费实以布息,助茶利也。亦未免滞积。都提举市易司因建遣都官郎中刘佐体量。佐复建议:岁易解盐十万席,雇运回车船载入蜀,而禁商贩。即以佐代杞。之任未几,盐法复难行,罢佐、宗闵,乃议川、陕路民茶息,收十之三,尽卖与官场,更严私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没缘身所有物,以待赏给。于是蜀茶尽榷,民始病矣。

  元丰十年四月癸卯,权发遣盐铁判官、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国子博士李稷言:『自熙宁十年冬推行茶法,至元丰元年秋,凡一年,通计课利及旧界息税,并已支见在钱七十六万七千六十六缗。』辛酉,盐铁判官、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国子博士李稷权陕西转运使兼制置解盐使、都大提举茶场。

  六年四月戊申,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陆师闵言:『李稷没于王事。按:稷领治茶事,于五年间,除百费外[12],收获净利四百二十八万余贯。伏望以稷成就茶法之功,赐之土田。』又言:『文州与阶州接界,而两路茶法不同。阶州系禁地,见有博马及卖茶场;文州系通商地分,兼龙州界亦系相连。乞以文、龙二州并为禁地。』又言:『永兴等路,惟是金州所出,及影带透漏山南私茶,或南方伪造末茶,其价高贵,陕西之民,良以为苦。乞计置川路余羡茶货,编入陕西路诸州军出卖,并依秦凤等路禁茶地分条贯施行。』又言:『成都府据川陆之会,茶商为多,常患物货留滞,不免贱人贵停之家。乞于成都府置博买茶都场,随宜增价出卖,及博易诸般物货,却行变转。其所增利息,并依川路卖食茶及陕西博易条施行。』诏并依师闵所奏,李稷赐棣州官田十顷。初,蜀茶额岁三十万,至后加为五十万。及师闵代稷,为百万。

  《食货志》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增广茶法,蜀道茶场四十一,京西路金州为场六,陕西卖茶,为场三百三十二。熙宁七年,税息钱四十万缗。诏定以百万缗为岁额,除充它官经费外,并储陕西,以待诏用。

  六月乙丑,兼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郭茂恂言:『昨准诏专提举买马,兼领茶事,而场司不兼买马,既不任责,遂倚法以害马。茶价每驮有增十余千者,恐蕃马岁不入,上误国事。乞并茶场、买马为一司,庶几茶司同任买马之责。』

  十月辛卯,提举茶场陆师闵言:『每岁所取息税,以百万缗为额,除应副别司年额外,并于陕西等路封桩,以待诏用。』从之。师闵又言:『准朝旨增广茶法,自措置以来,以所起茶数及见卖价约息,税钱无虑四十万缗。而金州所置三场,收息亦当不下六七十万缗。』诏候及一年,奏取指挥。

  十一月乙丑,通直郎、都大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陆师闵言:『比者贾种民重立茶场法,并用年终额外增剩,依江、湖、淮、浙六路卖盐条支赏。其立额并其余增亏比较赏罚,并依课利场务法茶场司专条,更不用管勾官赏罚,减盐官之半,而不给赏。窃详本司之法,与天下课利场务不同,如盐酒之类,皆以本息通立额,而本司但以净利为额。今贾种民之法,须当用去息别立租额,如用本多,收息薄,通比租额,增则受赏用本少,收息多,以息填本,通比不及粗额则受罚,深害茶法,不可施行。』诏茶场司并用旧条,其户部议法不当,尚书李承之、侍郎蹇周辅各罚铜六斤,金部郎中晁端彦、员外郎井亮采各罚铜八斤,户部及都省吏各罚铜有差。

  师闵云贾种民立法,而种民独免罚,当考。

  七年八月乙未,都提举榷茶陆师闵言:『川茶之法,肇于熙宁甲寅。行之陕西,既有明效,以河北、河东生聚之众,惟茶不可一日阙。若视陕右成法,而归利于公上,度两路岁费之数,置官场于荆楚间和市,岁计运致两路,率用陕右禁地之法,本路俱积,以助边费。』诏师闵条具以闻。寻下两路具到合用茶数,及进呈,诏寝之。

  朱本删去云:『不行,合删。』按:此乃神宗盛德,安可没也?仍具存之。

  十一月丁巳,中书省言:『元丰二年,提举茶场李稷以息税五十万缗为额。后陆师闵奏自立额,后连岁增羡。乞自七年以百万缗为额,未知虚实。』诏榷茶司具自二年立额后至六年所收息税有无增剩及支费数以闻。

  周直孙等措置在京酒麴京东路附

  熙宁四年六月丁巳,详定编修三司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言[13]:『在京麴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初额[14]。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麴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则价贱,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又减小麦万余石[15],及人工并无,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麴酒户纳小官钱、借债契书、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支十文,令用麴无余,官物无积。况国初麴价,钱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从之。

  元丰元年正月辛末,三司乞量增在京酒行麴钱,于年额减麴三十万斤,遇闰年、增造万斤均给。从之。

  二年八月戊申,诏:『在京卖麴,以百二十万斤为岁额,斤钱二百五十,候卖及旧额,复旧价。』京师麴法,自熙宁四年定以一百八十万为岁额,斤钱二百,后多不偿。及减岁额为百五十万斤,斤增钱至二百四十,犹不免逋欠。至是,命户房检正官毕仲衍、太常博士周直孙同三司讲究利害,乃请减麴额为百二十万斤。斤为钱三百,均给七十店,令月输钱,周岁而足。

  六年九月戊申,权发遣京东路转运副使吴居厚为天章阁待制、京东都转运使。先是,居厚言:『本路元丰三年季秋至今上半年终,酒税课利,比元丰二年前任官内租额增百七十九万五千余缗。其前官任内,二年酒税额亏二十一万。』

  校勘记

  [1]而大钱少不足用 原本阙『而大钱』三字,义未足,兹据《长编》卷一一五六补。

  [2]相度 原本阙『相』字,据《长编》卷二六○补。

  [3]增圆 原本『圆』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六○补。

  [4]二月戊申 原本无此四字,据《长编》卷二八○补。

  [5]贴纳 原本作『加纳』,据《长编》卷二八○补。

  [6]不百 原本『百』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九六补。

  [7]戊子朔 原本无『朔』字,据《长编》卷三一一补。

  [8]湖南盐 原本『盐』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一一补。

  [9]江西 原本衍一『府』字,据《长编》卷三一一删。

  [10]己卯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七九补。

  [11]辛丑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七补。

  [12]百费 原本作『百卖』,据《长编》卷二三四改。

  [13]周直孺 原本作『周直孙』,据《长编》卷二二四改。

  [14]难及初额 原本作『难以□额』,据《长编》卷二二四改补。

  [15]小麦 原本作『少麦』,据《长编》卷二二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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