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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訴訟之二

刑律-訴訟之二

  『律』337.00干名犯義

  1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得實亦]楮八十[告]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並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

  2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贓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

  3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06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4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

  5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06者在緦麻親中矣]

  6若女06與妻父母果有義絻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絻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06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06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條例

  337.01

  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戶開戶之人年久值伊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絻嗣伊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產爭告者審明係官革職枷號一箇月鞭八十平人枷號三箇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戶開戶之檔銷毀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337.02

  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337.03

  凡旗下家奴告主犯該徒罪者即於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責完結俟徒限滿日照例官賣將身價給還原主

  『律』338.00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條例

  338.01

  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338.02

  凡呈告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干重辟[按斬決絞決]及僅止違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別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觸犯者即將被呈之子孫實發煙瘴地方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將子孫及子孫之婦一併呈送者將被呈之婦與其夫一併僉發安置

  338.03

  凡子孫有犯姦盜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忿戕生或被人毆死及故殺害者堩擬絞立決如祖父母父母縱容袒護後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被人毆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擬絞監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孫犯姦犯盜後因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杖一百徒三年被人毆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盜之子孫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人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立決子孫之婦有犯悉與子孫同科

  『律』339.00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1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之]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

  2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

  339.01

  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340.00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造意律]

  條例

  340.01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近邊充軍

  340.02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俱發近邊充軍贓重者從重論

  340.03

  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340.04

  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拏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

  不報經上司訪拏將該地方官照姦棍不行查拏例交部議處

  340.05

  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340.06

  審理詞訟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贓多實犯死罪及偶為代作詞狀情節不實者俱各照本律查辦外若係積慣訟棍串通胥吏播弄鄉愚恐嚇詐財一經審實即依棍徒生事擾害例問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340.07

  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臺秦鏡等一切搆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毀不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板不行銷毀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制律治罪其該管柣察各官分別准數交部議處

  340.08

  凡欽差馳審重案如果審出虛誣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誣告例治罪外其有無訟師唆使扛幫情節原審大臣即就案嚴行跟究按例分別問擬失察之地方官從重議處如無此種情弊亦即隨案聲明

  340.09

  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並未起意誣告係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為首聽從控告之人為從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人從旁慫恿者依律與犯人同罪有贓者依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若僅止從旁談論是非並非唆令控告者科以不應重杖不得以教唆論]

  340.10

  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

  340.11

  凡審理誣控案件不得率聽本犯捏稱倩過路不識姓名人書寫呈詞務須嚴究代作詞狀唆訟之人指名查拏依例治罪

  340.12

  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詞俱責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訴令書吏及官代書據其口訴之詞從實書寫如有增減情節者將代書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訟棍徒該管地方官實力查拏從重究辦

  『律』341.00軍民約會詞訟

  1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不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12不發首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五十

  2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條例

  341.01

  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參遊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其餘不許濫受凡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341.02

  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許干預

  341.03

  凡旗人謀故鬥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賴不吐實供將案內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如該同知事外苛駮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柆即題參

  341.04

  凡各省理事廳員除旗人犯命盜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戶婚債負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錄供加看將案內要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傳別無他故抗不到案者將情虛逃避之犯嚴拏治罪

  341.05

  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並旗人與民人爭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旗員會審

  341.06

  川省濾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會之例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

  341.07

  八旗案件俱交刑部辦理該旗有應參奏者仍行參奏

  『律』342.00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律』343.00誣告充軍及遷徙

  1凡誣告充軍者照所誣地里遠近抵充軍役

  2若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論

  3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並入所得杖罪通論[凡徒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加誣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應得杖一百之罪並論決之]

《大清律例》 相关内容:

前一:刑律-訴訟之一
后一:刑律-受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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