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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律-婚姻之一

戶律-婚姻之一

  『律』101.00男女婚姻

  1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廢或]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2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娶之人]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從仍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3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不用此律

  4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

  5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並笞五十

  6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條例

  101.01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101.02

  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101.03

  招06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06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堩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101.04

  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按笞三十]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律』102.00典雇妻女

  1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典[驗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婦女不坐

  2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3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條例

  102.01

  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者照誆騙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餘俱發近邊充軍媒人同謀邀搶者罪同若僅止知情媒合並未同謀邀搶照將妻妾作姊妹嫁人律減一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律』103.00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律』104.00逐06嫁女

  凡逐[已入贅之]06嫁女或再招06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贅之女通同父母逐06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男家知而娶[或後贅]者同罪[未成婚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律』105.00居喪嫁娶

  1凡[男女]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女[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敕誥]並離異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

  2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3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追還財禮已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條例

  105.01

  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眾搶奪杖八十夫家並無例應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遠親屬強搶者罪亦如之其孀婦自願守志母家夫家搶奪強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親尊屬尊長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以下尊屬尊長杖八十徒二年期親卑幼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九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強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未致被污者父母翁姑親屬娶主各減一等婦女堩聽回守志如婦女自願完聚者照律聽其完聚財禮入官親屬照律分別擬杖若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不論已未被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屬尊長杖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緦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緦麻卑幼發邊遠充軍功服發極邊遠充軍期親擬絞監候娶主知情同搶致令自盡者以為從論各減親屬罪一等[若婦女自願完聚復因他故自盡者按服制照律科以強嫁之罪不在此例仍]若婦人情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如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令自盡者發近邊充軍仍追埋葬銀兩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其重者論

  『律』106.00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為妾者減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違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律』107.00同姓為婚[為婚兼妻妾言禮不娶同姓所以厚別也]

  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杖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律』108.00尊卑為婚

  1凡外姻有服[或]尊屬[或]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

  2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06[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雖服無]並不得為婚姻違者[男女]各杖一百

  3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

  4並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條例

  108.01

  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按干有即干犯也]律應離異之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名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斟酌擬奏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

  108.02

  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律』109.00娶親屬妻妾

  1凡娶同宗無服[姑姪姊妹]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姦論[自徒三年至絞斬]其[親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無服之親不與]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問被出改嫁]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不問被出改嫁俱坐]各絞

  2妾[父祖妾不與]各減[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遞減之若原係妻而娶為妾當從妻論原係妾而娶為妻仍從妾減科]

  3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

  4[除應死外]並離異

  條例

  109.01

  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姦伯叔兄弟妾律減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109.02

  凡嫁娶違律罪不至死者仍依舊律定擬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罪犯應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姦情後復婚配者仍照律各擬絞決外其實係鄉愚不知例禁曾向親族地保告知成婚者男女各擬絞監候秋審入於情實知情不阻之親族地保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擬絞監候秋審時核其情罪另行定擬

  『律』110.00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內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或和或強]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律』111.00娶逃走婦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發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婦女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與同[其所犯之本]罪[婦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又]會赦免罪者不離[一有不合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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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戶律-田宅
后一:戶律-婚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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