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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義序(柳贇)

唐律疏義序(柳贇)

  故唐律十二篇,非唐始有是律也。自魏文侯以李悝為師,造法經六篇,至漢蕭何定加三篇,總謂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見。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晉賈充增損漢魏為二十篇,北齊後周或併苞其類,或因革其名,所謂十二篇云者,裁正於唐。而長孫無忌等十九人承詔製疏,勒成一代之典,防範甚詳,節目甚簡,雖總歸之唐可也。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於唐。始太宗因魏徵一言,遂以寬仁制為出治之本,中書奏讞,常三覆五覆而後報可,其不欲以法禁勝德化之意,皦然與哀矜慎恤者同符。史言「有司定律五百條,分十二卷」,即篇為卷是已。今定次三十卷者,長孫製義疏時,固已增多。義疏出永徽初,去貞觀應未遠。其後定令、刪格、編式,各隨世損益,科條無藝,大抵皆原於律矣。

  然則律雖定於唐,而所以通極乎人情法理之變者,其可畫唐而遽止哉?國家立經陳紀,迪德踐猷,較諸近世之中,稽合唐制為多,故凡垂之為甲令,著之為事比,無非忠厚惻怛之所形,累聖重光,何其甚似乎太宗也。予嘗備數禮官,陪在廷末議,見吏抱成法寘前,曰律當如是,不當如彼。雖辯口佞舌,莫不帖帖順聽,無敢出一語為異。及按而視之,則本之唐以志其常,參之祖宗睿斷以傅其變。非常無古,非變無今。然而必擇乎唐者,以唐之揆道得其中,乘之則過,除之即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嗚呼!法家之律,猶儒者之經。五經載道以行萬世,十二律垂法以正人心。道不可廢,法豈能以獨廢哉!彼謂除參夷連坐之罪,作見知部主之條,為蕭、張控制天下之一術,其論抑淺末矣。予何足以知之?因其理之在人心者而竊窺之耳。

  江西在聲教漸濡之內,諸學經史,板本略具,而律文獨闕。予間請於廉訪使師公曰:「禮、刑其初一物,出禮入刑之論,固將以制民為義,而非以罔民為厲也。吾欲求故唐律疏義,稍為正訛緝漏,刊之龍興學官,以庶幾追還時會讀法之遺,公儻有意乎?」公亟謀諸寮寀,咸應曰:「諾。」而行省檢校官王君長卿,復以家藏善本及釋文、纂例二書來相其役,公欣然命出公帑所儲沒入學租錢以供其費,踰月緒成。因執筆冠篇,而且以識公恤刑之本心無往而不在也。若曰鑄刑鼎,作爰書,以取譏於世,則予豈敢!泰定四年秋七月既望,文林郎江西等處儒學提舉柳贇謹序。(錄自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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