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图集|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实录|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政书 > 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 【吏律】

  職制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御前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白上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充軍。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內委用。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

  一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

  祖宗選法者、俱問罪。武職、降級調衛、旗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文職、黜退為民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差操。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

  ○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一凡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隸、湖廣、陜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一凡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並無干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贖取歸宗聽繼。若占吝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決遣監故、並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襲。其有例前襲過、若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間承襲者、子孫照舊承襲。若洪熙以後犯事、子孫雖襲過三五輩、一體查革。其犯該永遠充軍者、若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之人子孫、除本人子孫革襲外、許保送立功之人次房無礙子孫、於祖職上降一級承襲。如無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後、有功陞職者、子孫不分有無次房、通不准承襲

  一凡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一凡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貫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一凡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俱照奉成祖皇帝欽定、妄告冒襲不實的官、連那保勘的官、都罷了職、揭了黃、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衛所並都司掌印僉書官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仇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一凡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罷閑官吏、在外於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仍於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遷徙。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吏發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已、並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蹟、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並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亦問發邊衛充軍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減二等

  ○失者各減三等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並越捨與人換寫文字者、俱遵照

  世宗皇帝聖旨、拏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箇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口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並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發落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兩京凡領劄憑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擬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符同隱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有所規避、及受贓者、各從重論

  一凡官員三年任滿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限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並不准理。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閑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姦黨

  凡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大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的、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欽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黨。務要鞠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講讀律令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妾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蹟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限內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分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准、及窺伺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一凡王府發放一應事務、所司隨即奏聞。必待

  欽准、方許奏行。若不奏聞、及已奏不待回報、擅自承行者、一體治以重罪。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司知會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之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

  ○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果決、舍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稟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決、行移或有未絕、或不完者、自依官文書稽程論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

  ○若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隱漏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增減文案者罪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未施行者、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若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漏用鈔印

  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十。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檢□朦朧交收在內者、罪亦如之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正官奏聞區處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併者、杖一百

  【 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州官不許入縣衙。縣官不許下鄉村之類】 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查看目录 >> 《大明會典》



[浙江慈溪]慈溪竹江柳氏興孝錄二十四卷 妙法聖念處經八卷 橫渠張子抄釋(張子抄釋)六卷 [浙江]社姆東演張氏宗譜□卷 劉大司成文集十六卷 勸善雜録不分卷 定觀經 易林補遺四集十二卷 葛文字文賸一卷 皇明十大家文選 字匯補十二卷 長生殿傳奇四卷 祥止室詩草十卷 西國卅三處靈場記七卷 佛說長者子六過出家經一卷 寶真齋法書贊二十八卷 雲隱堂文集三十卷詩集十卷附錄四卷 芸香館遺詩二卷 康熙三十九年庚辰科會試中式同年録 人鏡類纂四十六卷 凹園詩抄二卷詩續抄三卷清宮詞本事一卷擊劍詞抄一卷 會通館印正文苑英華纂要八十四卷會通館印正文苑英華辨證十卷 宋五子書 幕府燕閑錄 選詩補注八卷續編五卷補遺一卷 錦里新編十六卷首一卷 花山遊記一卷 重刻天元奇門遁甲句解煙波鈞叟歌(遁甲煙波釣叟歌、遁甲句解煙波釣叟歌)一卷 碧血錄二卷 吳漁山 佛國記一卷 新鐫古史要評五卷 小鄂不館初存草一卷 芮城縣一卷 明詩吟解集二十卷 傷寒明理續論一卷 南村輟耕錄一卷 欽定八旗則例十二卷 種書堂遺稿三卷題畫詩二卷 經略問奇四卷 古文尚書舜典注一卷 衎石齋詩十一種 道光二十年庚子科會試硃卷一卷 太上無極總真文昌大洞仙經 準提三昧行法一卷 東山詩集二卷 九江府志三十卷首一卷 燉煌實錄一卷 王大娘鋸缸一卷 忘筌書十卷 斗南黃先生遼陽稿二卷、別稿一卷 國朝畫徵錄三卷續錄二卷明人附錄一卷 南宋古蹟考二卷 桐鄉畢氏遺著三種 浙江旅京同鄉録 屏石山房詩鈔二卷 三輔黃圖六卷 周公諡法一卷 昇平瑞一卷 寳露園詩草一卷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