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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二十三

唐會要卷二十三

  武成王廟

  開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兩京及天下諸州。各置太公廟一所。以張良配享。春秋取仲月上戊日祭。諸州賓貢武舉人。准明經進士。行鄉飲酒禮。每出師命將。辭訖。發日。便就廟引辭。仍簡取自古名將。功成業著。宏濟生民。准十哲例配享。至乾元元年九月十二日。太常少卿于休烈奏。秋享漢祖廟見傍無侍臣。享太公廟。有張良在側。伏以子房生於漢楚。翊奉高祖。坐籌帷幄。定天下。考其年代。不接太公。自古配食廟庭。陪葬陵寢。皆取當時佐命。同受哀榮。太公人臣。不合以張良配享。請移於漢祖廟。敕旨依。

  上元元年閏四月十九日敕文。定禍亂者。必先于武德。拯生靈者。諒在於師貞。昔周武創業。克寧區夏。惟師尚父。實佐興王。況德有可師。義當禁暴。稽諸古昔。爰崇典禮。其太公望可追封為武成王。有司依文宣王置廟。仍委中書門下。擇古今名將。准文宣王置亞聖及十哲等。享祭之典。一同文宣王。至建中三年閏正月二十五日。禮儀使顏真卿奏。武成王廟用樂。臣伏以自太公封武成王。追封之禮。與諸侯王名位義同。廟庭用樂。合准諸侯之數。今請每至釋奠。奏軒懸之樂。敕旨。宜付所司。至七月十一日。史館伏奏表。今年五月十五日敕。武成王廟配享人等。宜令史館參詳定名聞奏者。又准開元十九年四月勒。宜揀取自古名將充十哲。漢太子少傅張良。先以配享。齊大司馬田穰苴。吳將軍孫武。魏河西太守吳起。燕昌國君樂毅。奏武安君白起。漢淮陰侯韓信。蜀丞相諸葛亮。尚書右僕射衛國公李靖。司空英國公李勣。七十二弟子。齊將孫臏。越相國范蠡。趙將信平君廉頗。齊將管仲。齊將安平君田單。趙將馬服君趙奢。大將軍武安君李牧。秦將王翦。漢相平陽侯曹參。梁王彭越。左丞相絳侯周勃。太尉條侯周亞夫。大司馬冠軍侯霍去病。大將軍長平侯衛青。後將軍營平侯趙充國。前將軍李廣。後漢太傅高密侯鄧禹。大司馬廣平侯吳漢。征西將軍夏陽侯馮異。建威將軍好畤侯耿弇。執金吾寇恂。左將軍膠東侯賈復。伏波將軍新息侯馬援。太尉新豐侯段熲。魏太尉鄧艾。征東將軍晉陽侯張遼。太尉槐里侯皇甫嵩。蜀前將軍壽亭侯關雲長。車騎將軍西鄉侯張飛。吳南郡太守周瑜。南郡太守孱陵侯呂蒙。大司馬陸抗。丞相陸遜。晉征南將軍南城侯羊祜。鎮南將軍當陽侯杜元凱。撫軍大將軍襄陽侯王濬。太尉長沙公陶侃。車騎將軍康樂侯謝元。前秦丞相王猛。前燕太宰慕容恪。宋司空武陵侯檀道濟。征虜將軍王鎮惡。後魏太尉長孫嵩。北齊右僕射燕郡公慕容紹宗。右丞相咸陽王斛律光。梁太尉王僧辯。周大冢宰宇文憲。太傅英國公于謹。右僕射鄭國公韋孝寬。陳司空南平公吳明徹。隋尚書令趙國公楊素。右武侯將軍宋國公賀若弼。上柱國新義公韓擒虎。上柱國太平公史萬歲。皇朝司空河閒王孝恭。右武侯將軍鄂國公尉遲敬德。右武衛大將軍邢國公蘇定方。禮部尚書聞喜縣公裴行儉。夏官尚書王孝傑。左武衛大將軍韓國公張仁亶。兵部尚書中山郡公王晙。兵部尚書代國公郭元振。太尉臨淮王李光弼。太尉汾陽王郭子儀。

  天寶六載正月敕。鄉貢武舉人上省。先令謁太公廟。每拜大將。及行師剋捷。亦宜告捷。

  貞元二年二月。刑部尚書知刪定禮儀關播奏。上元中。詔擇古今名將十人。於武成王廟配饗。如文宣王廟之儀。伏以太公。古稱大賢。今其下置亞聖。賢之有聖。於義不安。且孔門十哲。皆是當時弟子。今所擇名將。年代不同。於義既乖。於事又失。臣請刪去名將配享之儀。及十哲之稱。從之。四月。詔武成王廟樂章。並未奏撰。宜令于邵等撰進。四年八月十三日。兵部侍郎李紓奏。准開元十九年敕。置廟以張良配享。准式以太常卿少卿丞等充三獻官。祝文云。皇帝遣某官。敢昭告於齊太公。漢留侯。至上元元年。追贈為武成王。享祭之典。一同文宣王。有司因差太尉充獻。兼進祝版親署。臣以今月三日。蒙差攝祭。方睹廟儀。伏以太公。即周之太師。張良即漢之少傅。聖朝列於祀典。已極褒崇。載在祝詞。必資折衷。理或過當。神何敢歆。今者屈禮於至尊。施敬於臣佐。每謂御署並稱昭告。於上下之祭。竊謂非宜。一同文宣王。恐未為允。臣以為文宣王垂教。百世宗師。五常三綱。非其訓不明。有國有家。非其制不立。故孟軻稱自生民以來。一人而已。由是正素王之法。加先聖之名。樂用宮懸。獻差太尉。尊師崇道。雅合正經。且太公述作。止於六韜。勳業形於一代。豈可擬其盛德。均其殊禮哉。前件祝文。請自今更不進署。其敢昭告。請改為致祭。其獻官請准式差太常卿以下。詔令百寮集議聞奏。兼大理卿于頎等四十六人。議同李紓。尚書右司侍郎中嚴涗等議曰。謹按李紓所奏。援引訓典。比量禮度。祝文輕重之殺。獻官尊卑之節。誠至當矣。推而廣之。抑未盡也。夫人名徽號。先聖所以褒前哲。令德之人。謂其言可以範圍。其行可以施百世。其業可以振千古。苟未至也。則不虛美。其於太公兵權奇計之人耳。當殷辛失德。八百諸侯。皆歸於周。時惟鷹揚。以為佐命。在周有大功矣。於殷謂之何哉。祀典不云乎。法施於民則祀之。如仲尼之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刪詩書。定禮樂。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後王及學者。皆宗師之。可謂法施於民矣。貞觀中。以其兵家者流。始令磻溪立廟。開元中。漸著上戊釋奠之禮。其於進寵。不為薄矣。上元之際。執事者苟以兵戎之急。遂尊武成封王之號。擬議於文宣王。優劣萬殊。不可以訓。禮不云乎。擬人必於其倫。太公之於聖人非倫。太史公以韓非與老子同傳。民到於今非之。高祖封韓信為侯。自恥與絳灌等列。況聖朝褒美之稱。其可雷同乎。愚以為宜去武成及王字。依舊令為齊太公廟。人無閒言矣。享獻之事。餘依李紓所奏。刑部員外郎陸淳等六人議曰。臣聞統天下者。禮法也。救天下者。權數也。拯難者常以權變禮。以數易法。有國者則尚德而賤數。尊禮而晦權。何者。禮法行則民安其分。務于修身。權數騁則人思變常。務於苟得。安其分。理之源也。思變常。亂之本也。故救一時之弊者。事不可貽於將來。垂萬世之法者。道必不行於當代。竊以武成王。殷臣也。見紂之暴。不能諫而佐武王以傾之。於周則社稷之臣矣。於殷謂之何哉。且夫尊其道者。必師其人。必尚其行。使天下之人。入是廟也。登是堂也。稽其人。可以思見。師其道。所由致法。則俾夫立節死義之士。安所措其心乎。聖人所以尊堯舜。賢夷齊。不法桓文。不贊伊呂。先之以敬讓。尊之以禮樂。蓋謂此也。使武成之名。與文宣為偶。權數之略。與道德齊衡。恐非不刊之典也。臣愚謂宜罷上元追封立廟之制。依貞觀於磻溪置祠。令有司以時享奠。斯得禮之正也。左領軍大將軍令狐建等二十四人議曰。當今兵革未偃。宜崇武教以尊古。重忠烈以勸今。欲有貶損。恐非激勸之道也。追尊王位。以時祠之。為武教之主。若不尊其禮。則無以重其教也。文武二教固同。其立廢亦不可異。況其典禮之制。已歷三聖。今欲改之。恐非其宜也。至九月十六日。有勒。以上將軍以下充獻官。餘依李紓所奏。

  天祐二年八月十三日。中書門下奏。遷都以來。武成王廟猶未置立。今仍請改為武成王選地建造。其制度配享。皆准故事。從之。

  寒食拜埽

  龍朔二年四月十五日詔。如聞父母初亡。臨喪嫁娶。積習日久。遂以為常。亦有送葬之時。共為歡飲。遞相酬勸。酣醉始歸。或寒食上墓。復為歡樂。坐對松檟。曾無戚容。既玷風猷。並宜禁斷。

  開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敕。寒食上墓。禮經無文。近世相傳。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廟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許上墓。用拜埽禮。於塋南門外奠祭撤饌訖。泣辭。食餘于他所。不得作樂。仍編入禮典。永為常式。

  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凡庶之中。情禮多闕。寒食上墓。便為燕樂者。見任官與不考前資。殿三年。白身人決一頓。

  貞元四年正月詔。比來常參官。請假往東郊拜埽。多曠廢職事。自今以後。任遣子弟。以申情禮。

  元和三年正月敕。朝官寒食拜埽。又要出城。並任假內往來。不須奏聽進止。

  長慶三年正月敕。寒食埽墓。著在令文。比來妄有妨阻。朕欲令群下皆遂私誠。自今以後。文武百官。有墓塋域在城外。并京畿內者。任往拜埽。但假內往來。不限日數。有因此出城。假開不到者。委御史臺勾當。仍自今以後。內外官要覲親於外州。及拜埽。並任准令式年限請假。太和三年正月勒。文武常參官拜埽。據令式。五年一給假。宜本司准令式處分。如登朝未經五年。不在給假限。八年八月敕。釐革應緣私事。並不許給公券。令臣等商量。惟寒食拜埽。著在令式。銜恩乘驛。以表哀榮。遽逢聖旨。重頒新命。其應緣私事。及拜埽不出府界。假內往來者。並不在給券限。庶存經制。可久遵行。從之。

  開成四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常參官寒食拜埽。奉進止。准往例給公券者。臣等謹案舊制。承前常參官應為私事請假。外州往來。並給券牒。

  緣祀裁製

  舊儀。每祭。籩豆之數各異。至顯慶二年。始一例。大祀籩豆各十二。中祀每十。小祀各八。

  舊儀注。大祀中祀。並前七日十日。小祀並前五日。筮日。皆於太廟南門之外。卜吉而往之。其遇廢務日。並不迴避。

  貞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太常卿齊抗等奏。每年大中小祀。都七十祭。其四立二分二至臘上辛吉亥等日。蓋為氣節也。其後寅後申後亥後丑等日。蓋謂星次也。伏以氣行有時刻。星位有次舍。或定用日。或定用辰。不可改移。請依舊制。其或有別禱祭。即是太卜署擇日。並請准四月六日敕。廢務日不用。遂為故典。舊儀注無日蝕廢祭之文。元年建丑月。祠部奏曰。來年建寅月一日。祈穀祀昊天上帝。是月。司天臺預奏。其日太陽虧。時禮儀使于休烈奏曰。臣謹按曾子問曰。當祭而日食。其祭也如之何。夫子曰。接祭而已矣。牲至未殺則廢。漢初平四年正月。當祭南郊。日蝕。又行冠禮。博士殷盈孫與八座議。以為正月元日。太陽虧。而冠有祼獻之禮。有金石之樂。是為聞災不嚴肅。見異不怵惕也。望下太常。別擇日。其二日祭太一。准禮儀物同祠所。既緣日蝕。各守本司。亦望同下太常更擇日。制曰。可。

  舊制。每歲大中小祀。凡七十九祭。皆剋定日辰。著於祀典。其與本文相當則祭。更不卜日。三十四祭准禮但言時月。不定日辰。太卜署至時擇日。

  正月一十二祭。 上辛祈穀。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祀前二日。祭高祖一室。立春日。祀青帝於東郊。亥日享先農於東郊。立春後丑日。祀風師於國城東北。立春日祭東岳天齊王。東鎮東安公。東海廣德王。東瀆長源公。以上准祠令著定日薦獻太清宮。享太廟。祀九宮貴神於東郊。以上至時卜日。

  二月十祭。 上丁。釋奠文宣王。上戊。釋奠武成王。春分祀朝日於東郊。祀日祭太社太稷。以上。准禮令著定日。祭五龍壇。祭馬祖。開冰井。祭司寒之神。祭東冰井。西冰井。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並同日。以上至時卜日。

  四月十祭。 立夏日。祀赤帝於南郊。立夏後申日。祀雨師雷師於國城西南。立夏日。祀南岳司天王。南鎮永興公。南海廣利王。南瀆廣利公。以上。著定日期。薦獻太清宮。享太廟。雩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祀前二日。告太宗一室。以上。至時卜日。

  五月四祭。 夏至日。祭皇地祇於方丘。祭前二日。祭太宗一室。以上。著定日期。祭先收。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以上。至時卜日。

  六月四祭。 季夏土王日。祀黃帝於南郊。同日祭中霤。中岳中天王。以上。著定日期。是日。復祭廣德王。

  七月八祭。 立秋日。祭白帝於西郊。立秋後辰日。祀靈星於國城西南。立秋日。祭西岳金天王。西鎮成德公。西海廣潤王。西瀆靈源公。以上。著定日期。薦獻太清宮。享太廟。以上。至時卜日。

  八月八祭。 上丁。釋奠文宣王。上戊。釋奠武成王。秋分。祀夕月於西郊。社日。祭太社太稷。以上。著定日期。祭馬祖。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以上。至時卜日。

  九月二祭。 季秋。大享明堂。享前二日。告憲宗一室。以上。至時卜日。

  十月十祭。 立冬。祀黑帝於北郊。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祿於國城西北。立冬日。祭北岳安天王。北鎮廣寧公。北海廣澤王。北瀆清源公。以上。著定日期。薦獻太清宮。享太廟。祭神州地祇於北郊。祭前二日。告高祖一室。以上。至時卜日。

  十一月六祭。 冬至日。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祀前二日。告太祖一室。以上。著定日期。貢舉人謁先師。祭馬步。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以上。至時卜日。

  十二月六祭。 寅日。蜡祭百神於南郊。卯日。祭太社太稷。辰日。臘享太廟。奏祥瑞。以上。著定日期。季冬。太清宮奏祥瑞。藏冰。祭司寒東冰井。西冰井。並同日用。以上。至時卜日。

  開元九年六月五日。太常奏曰。伏准唐禮。祭五岳四瀆。皆稱嗣天子。祝版皆進署。竊以祀典。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則不合稱嗣天子。及親署其祝文。伏請稱皇帝謹遣某官某敬致祭於岳瀆之神。從之。

  二十三年正月七日敕。承前所給明衣。多於齋夕付物。既不先造。徒有其名。自今以後。明衣絹布。並祀前五日先給。付監祭使具點閱。仍永為常式。至大歷六年十一月三日敕。自今以後。五品以上。及監察御史。太常博士。宜准式給明衣絹及浴巾。餘准常例。其布絹支左藏庫青苗物充。

  其年正月二十日詔。自今以後。有大祭。宜差丞相。特進。少保。少傅。尚書。賓客。御史大夫攝行事。至天寶七載六月八日敕。自今已後。每差攝祭官。宜令吏部採擇朝廷有德望者充。

  天寶五載五月。專知祠祭使王璵奏。諸色祭官等。並寬縱日久。不懼刑憲。當祭之日。或逢泥雨。或值節序。盡皆請假。曾無形跡。自今以後。臣皆私自察訪。實無事故。妄請假及不肅敬者。錄名奏聞。望加貶責。應緣行事或稍後到。小疏遺。望請量事大小。便牒所司。奪其俸祿。敕旨從之。九載十一月三日。制曰。春秋祭享。用存昭敬。祝史陳信。必在正辭。苟名位之或乖。於上下而非便。承前有事宗廟。皆稱告享。茲乃臨下之辭。頗乖尊上之義。靜言斯稱。殊未為允。自今以後。每親告享太清太微宮。改為朝獻。有司行事為薦享。親巡陵改為朝陵。有司行事為拜陵。應緣諸事告宗廟者。並改為奏。其郊天后土及諸祀祝文。云敢昭告。並改為敢昭薦。以為告者臨下之制故也。式從變禮。庶表誠心。宣示中外。令知朕意。其載四月二十九日制。頃者。每祀黃帝。乃就南郊。義實有乖。禮亦非便。稽諸體式。理固不然。宜於皇城內西南。就坤地改置黃帝壇。朕當親祀。以昭誠敬。仍令中書門下與禮官等更深詳定聞奏。至十一月三日詔。禮神以玉。奠取其誠。精潔表心。溫潤合德。自馮紹貞奏後。有司用珉。禮所謂君子貴玉而賤珉。不可用也。況國家之富。有萬方之助祭。豈於天地宗廟。奠玉有虧。自今以後。禮神六器。宗廟奠玉。並用真玉。諸祀用珉。如以玉難得大者。寧小具制度。以取其真。

  寶應二年五月四日。吏部尚書劉晏奏。諸色祠祭。委禮儀使撰禮料為常式。祭前點檢祭器。及饌物明衣。有不在者。所由量事料決。其行事官若出齋宮。及不到。明衣及料。不得妄。制曰。可。

  上元元年四月敕文。有司所立秘祝之法。或移於歲。或移於人。君人之心。寧所忍也。自今以後。削去其法。其中祀下祀。並雜祭禮等。一切停。其諸應合祭禮。列於常典。所用祭料。一依古制。務從減省。以副朕心。至貞元元年二月十七日。太常卿崔縱奏。立春後丑日。祀風師。立夏後申日。祀雨師。立秋後辰日。祀靈星。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准上元元年制。中祀小祀。一切權停。至永泰二年有敕。復風師雨師。其靈星司中司命等壇。宜令所司。准開元禮配享。

  大歷七年八月。禮儀使楊綰奏。祀官祀前一日。從齋所集於太常寺。一時赴祭所。如祭在皇城內者。則不集。制從之。仍永為常式。至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大內皇城留守張景所奏。得御史臺牒。景風安上等門。每至祀祭日。緣祭官到尚書省授誓戒了赴朝。准舊例合早開。又准監門式。皇城門無文早開。敕旨。自今以後。祠祭授誓戒官。其日既赴尚書省。不須入朝。貞元六年正月詔書。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初。御史監察者關白。禮。凡有緦麻以上喪。不得享薦。於是吏部奏申明白。令使行之可守。九月襂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喪滿者。請許吉服赴宗廟之祭。其同宮未葬。雖公除者。請依前禁。使輕重有倫。以一王法。從之。

  貞元八年七月。將作監元亙。當攝太尉薦祭享昭德皇后廟。以其私忌日。不受誓戒。為御史劾奏。令尚書省與禮官法官集議。於是尚書左丞相盧邁等奏曰。謹按禮記云。大夫士將奉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猶是奉祭也。又按唐禮。散齋有大功喪。致齋有周親喪。齋中疾病則還家。不奉祭祀。皆無忌日不受誓戒之文。雖假寧令。忌日有給假一日。春秋之義。不以家事辭王事。今亙以假寧常式。而廢攝祭新命。酌其輕重。誓戒則祀之義。校其禮式。忌日乃循常之制。詳求典據。事緣薦獻。不宜以忌日為辭。由是亙坐罰。

  元和三年四月。太常禮院上言。太廟時享。及告廟朔望薦食同日。謹按禮經。祭不欲數。伏以太廟禘祫祭。禮重於時享。准禮。時享與禘祫同日。即其月但行禘祫。不行時享。蓋不欲煩。是禮先重者。今時享重於朔望薦食。詳求禮情。參酌輕重。於時享之月。其朔望薦食。亦合便停。若兩禮兼行。即祭恐煩黷。伏請每至時享及臘享。但行享禮。其月朔望薦食請停。餘月一准舊制。如告廟日與朔望薦食日同。伏請先行告廟禮。然後薦食。所冀疏數有節。合於禮中。從之。

  長慶二年十一月。監祭使監察御史蘇景胤奏。祠祭稱定出齋宮等舊例。准廟參不到。四品以上罰二千文。五品以上罰一千文。伏緣所罰稍輕。更請加罰。詔曰。郊廟之儀。本於恭恪。罰輕生慢。須議稍加。自今以後。有臨祭出齋者。宜罰一月俸。仍委監祭使每具所罰官名銜聞奏。

  太和九年十一月。兵部尚書判太常卿充禮儀詳定使王起。請創造禮神九寶玉奏議曰。邦國之禮。祀為大事。拜璧之儀。經有前規。謹案周禮。祀天地四方。以蒼璧禮天。黃琮禮地。青珪禮東方。赤璋禮南方。白琥禮西方。元璜禮北方。又曰。四珪有邸以祀天。兩珪有邸以祀地。圭璧以祀日月星辰。凡此九品器。皆禮神之玉也。又云。以禋祀祀昊天上帝。鄭玄云。禋。煙也。為玉幣祭訖燔之。而升煙以報陽也。今與開元禮儀同。此則焚玉之驗也。又周禮。掌國之玉鎮大寶器。若大祭。既事而藏之。此則收玉之證也。梁代崔靈恩撰三禮義宗云。凡祭天神。各有二玉。一以禮神。一則燔之。禮神者。訖事卻收。祀神者。與牲俱燎。則靈恩之義。合於禮經。今國家郊天報地。祀神之玉常用。守經據古。禮神之玉則無。臣等請下有司。精求良玉。創造蒼璧黃琮等九器。祭訖則藏之。其餘燎玉。則依常式。從之。

  牲牢

  武德元年十一月九日詔。祭祀之本。皆以為民。窮民事神。有乖正直。殺牛不如禴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民神一揆。其祭圜丘方澤宗廟以外。並可止用少牢。舊用者宜用特牲。待時和年豐。然後克修常禮。

  開元二十二年正月一日敕。自古聖帝明王。岳瀆海鎮。祭用牲牢。餘並以酒脯充奠。

  天寶三載閏二月敕。祭必奉牲。禮有歸胙。將興施惠之教。以廣神明之福。比來胙肉。所進頗多。自茲以後。即宜少進。仍分賜祭官。及應入衙常參官廚共食。

  六載正月敕文。祭祀之典。犧牲所備。將有達於虔誠。蓋不資於廣殺。自今以後。每大祭祀應用騂犢。宜令所司量減其數。仍永為常式。其年起。請天地合祭。四時各用二犢。五帝迎氣各用一犢。冬至圜丘用一犢。夏至方澤用一犢。九宮貴神四時祭。每祭各用一犢。神州用一犢。太廟五享。每用一犢。東京准上。文宣王三祭。每祭各用一犢。東京三祭。五岳每載一祭。各用一犢。右據舊料。每載用犢五百一十四頭。今請減一百六十五頭。既用三十九頭。餘祠享並請停用犢。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敕文。國之大事。郊祀為先。貴其至誠。不美多品。黍稷雖設。猶或非馨。牲牢空多。未為能享。圜丘方澤。任依常式。宗廟諸祠。但臨時獻熟。用懷明德之馨。庶合西鄰之祭。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羊豕各三。餘祭隨事而供。太廟羊豕。舊各九頭。

  大歷六年十二月三日敕。五方上帝九宮。並大祠。朝日夕月。百神大社。先農釋奠。並中祠。自今以後。太社用犢。中祠用豬羊各一。委所司支給。送太常入滌其副。准前。

  貞元十八年五月太僕奏。每年四季。送太常入滌羊犢。送後或稱暴死。准式埋訖。真偽難明。伏以毛色羊犢。甚難擇採。如有病死者。望還太僕卿。准數送替。庶易辯明。永為常式。制曰。可。

  忌日

  貞觀十九年。太宗親征高麗。以五月五日行。既至遼陽。屬高祖忌日。八座奏言。臣等謹按禮云。君子有終身之憂。而無一朝之樂。此所謂星迴歲改。親沒同辰。思其居處。不為樂事。今陛下親御六軍。己登寇境。庶務繁擁。伏待剖決。可以尊先聖之常經。略近代之公議。望請所有軍機要切。百司依式聞奏。手詔答曰。今既戎旅大事。不可失在機速。所以仰順古風。俯從今請。

  神功元年七月。清邊道大總管建安王攸宜。破契丹凱還。欲以是日詣闕獻俘。內史王及善以為軍將入城。例有軍樂。今既國家忌月。請備而不奏。鳳閣侍郎王方慶奏曰。臣按禮經。但有忌日而無忌月。晉穆帝納后用九月。其月是康帝忌月。於時疑不定。下太常。禮官荀訥議稱。禮只有忌日無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時忌歲。益無禮據。當時從訥所議。軍樂是軍容。與常樂不等。臣謂振作於事無嫌。

  貞元五年八月敕。天下諸上州。並宜國忌日准式行香。十二年五月詔。先聖忌辰。纔經敘慰。戚里之內。固在肅恭。而乃遽從燕遊。飲酒作樂。既乖禮法。須有所懲。前邠州長史郭煦。宜於袁州安置。前南郭縣尉郭晅。於柳州安置。曹自慶配流冰州。其駙馬郭曖王仕平。仍令勒歸私第。先是。初經代宗忌辰。駙馬諸親。悉詣銀臺奉慰。及迴。王仕平遂邀駙馬郭曖。張昭賢。張怙。及曖女婿嗣許王昭。曖堂弟煦。晅。用教坊音聲人曹自慶。並於宅中歡樂。上怒之。故有此詔。尋亦許曖及仕平出入。

  永貞元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昭成皇后竇氏。按國史長壽二年正月二日崩。其時緣則天臨御。用十一月建子為歲首。至中宗復舊用夏正。即正月行香廢務日。須改正。以十一月二日為忌。

  元和九年正月。修撰官太學博士韋公肅上疏曰。准禮。無忌月禁樂。今太常及教坊。以正月是國家忌月。停習郊廟享宴之音。中外士庶。咸罷慶樂。伏尋經典。切恐乖宜。臣謹按禮記。有忌日不樂。無忌月之文。漢魏以降。世襲斯旨。惟晉穆帝將納后。以康帝忌月。下議。禮官荀訥。王洽。曹耽。王彪之。並當時知禮者。皆稱禮有忌日無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時忌歲。益無禮據。時從其議。伏以仍前所禁。皆在二十五月之中。今既世遠。禮須改革。臣又聞統人立法。必守先王之常經。企及俯就。不違聖哲之明訓。下盡群言。上留元鑒。不以私懷。而踰於禮節。又記曰。禫月從樂。明王制禮。漸去其情。不應以追遠而立禮反重也。今太常停習郊廟之樂。是反重而慢神。有司禁中外之音。是無故而去樂。詳其前典。情禮不倫。考其沿襲。又無所據。倘陛下正因循之越度。法經典之明文。約禮之儀。傳於史冊。天下幸甚。詔付中書門下。令召太常卿與禮官學官等詳議可否。中書門下奏曰。忌日。太常寺及教坊。悉停閱習。中外士庶。亦皆禁斷。准禮文及歷代典故。並無忌月禁樂。請依常教習者。敕旨宜依。其士庶之家。亦宜准此。

  太和七年三月敕。准令。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至於科罰人。吏部無明文。但緣其日。不合釐務。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大小笞責。在禮律固無所妨。起今後。縱有此類。臺府更不要舉奏。均王傳王堪男損。國忌日於私第決責從人。為御史臺所奏。遂下此敕。十五年五月。太常禮院奏。睿宗神主祧遷。其六月二十日忌。并昭成皇后十二月二日忌。准禮合廢。從之。

  開成四年五月。太常寺奏。今月二十二日。祀先農於東郊。其日。與穆宗皇帝忌日同。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季冬。蜡祭百神。與敬宗皇帝忌日同。准其年十二月六日敕。近廟忌辰。奏樂非便。冬季蜡祭。又不可移。變禮從宜。古有明據。宜令其日懸而不樂。庶協典經。今月二十二日祀先農。欲准先敕。懸而不樂。從之。

  其年十月。戶部侍郎崔蠡奏。臣伏以國忌行香。事不師古。聖心求治。動法典章。臣頃於延英奏陳。願有釐革。陛下令史官尋討。起置無文。昨日閣中。再承顧問。雖因循未變。亦無損於盛朝。而除去不經。冀流芳於異日。敕旨。朕以郊廟之禮。奉在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格。恭惟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歸依釋老。徵二教而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仰奉聖靈冥資福祐。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因崔蠡奏論。遂遣討尋本末。經文令式。曾不該載。世俗因循。雅重釐革。其京城及天下州府。國忌日寺觀設齋行香。起自今以後。並宜停。其月。御史臺奏請。國忌日。天下依舊不舉樂。不視事。不鞭笞。伏以道釋二教。澶漫虛無。陛下靡所歸依。誠契至理。但以列聖忌日行香。及茲修崇。示人廣孝。兼以天下州縣。不舉樂。不視事。不鞭笞。以此海內蒼生。常知列聖廟號。今既停罷行香之後。敕內又無其日徹樂廢公止行如舊之文。伏恐遐遠之地。迷其所向。便與居常之日。率皆無殊。臣思此事。終關聖慮。禮曰。君子有終身之憂。而無一朝之患。故忌日不樂。謂不舉吉事也。伏願陛下聖睿留想。若以設齋資福。事稍不經。起今罷之。已有詔旨。其日天下州縣。不舉音樂。不視公事。不行鞭笞。伏請重下明制。依前遵守。則凡在遐遠。逮於蠻貊。不忘廟號。有裨孝禮之源。敕旨。設齋行香。近已釐革。遏密停務。自有典常。臺司舉奏。意在詳密。宜依。至宣宗即位之初。先以列聖忌辰行香既久。合申冥助。用展孝思。其京城及天下州府諸寺觀。國忌行香。一切仍舊。

  天祐二年八月八日。太常禮院奏。今月十三日。昭宗皇帝忌辰。其日。百官閣門奏慰後。赴寺行香。請為永式。從之。

  諱

  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宮總萬幾。下令曰。依禮。二名義不偏諱。尼父達聖。非無前旨。近代以來。曲為節制。兩字兼避。廢闕已多。率意而行。有違經誥。今其官號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兩字不連續者。並不須避。

  永徽二年十月七日。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奏言。依禮。舍故而諱新。故謂親盡之祖。今皇祖宏農府君。神主當遷。請依禮不諱。從之。

  顯慶五年正月一日詔。孔宣設教。正名為首。戴聖貽範。嫌名不諱。比見抄寫古典。至於朕名。或缺其點畫。或隨便改換。恐六籍雅言。會意多爽。九流通義。指事全違。誠非立書之本。自今以後。繕寫舊典文字。並宜使成。不須隨義改易。

  景雲元年。賈曾除中書舍人。固辭。以父名忠同音。議者以為中書是曹司名。又與曾父音同字別。於禮無嫌。曾乃就職。

  永貞元年十二月。改淳州為睦州。還淳縣為清溪縣。橫州淳風縣為從化縣。淳于姓改為于。以音與憲宗名同也。論者以古不諱嫌名。若禹與雨。驅與區。臨文不諱。若文王名昌。武王名發。周詩曰。克昌厥後。又曰。一之日觱發。魯莊公名同。春秋曰。同盟於幽。宣公名午。書曰。陳侯午卒之類。是也。今古時變。故廣避焉。初憲宗為廣陵王。順宗詔下。將冊為皇太子。數日。兵部尚書王詔上陳。請改名紹。本名與憲宗諱同時君子非之曰。皇太子亦人臣也。東宮之臣。當請改耳。奈何非其屬。而遽請改名。以避東宮。豈為禮事上耶。左司員外郎李蕃曰。歷代故事。皆因無經學之臣而失之。卒不可復正。多此類。是時。韋貫之為監察御史。名與東宮同。獨不請改。既而下詔以陸淳為給事中。改名質。充皇太子侍讀。貫之不得已。乃上疏改其名。大臣溺於風俗。以為細事而不正之。非故事也。

  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舍人崔龜從奏。前婺王府參軍宋昂。與御名同。十年不改。昨日參選。追驗正身。改更稍遲。殊戾敕旨。宜殿兩選。

  會昌六年四月二十日敕。中外官寮。有名與御名同者。及文字點畫相似。今後即任奏改。音韻文字。點畫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咸通十二年七月。侍御史李谿。以奏狀內字與廟諱音同。罰一季俸。復執奏曰。臣按禮記。不諱嫌名。又職制律。諸犯廟諱嫌名不坐。注云。若禹與雨。謂聲則同而字則異也。今若受罰。是違典例。乃免之。

  天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奏。太常寺止敔兩字敔字。上犯御名。請改曰肇。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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