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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九正谓九赋九贡。正,税也。九事谓九式,变言之者,重其职。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贰也。叙犹比次也,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馀见,为之簿书。故书受为授。郑司农云:“授当为受,谓受财币之簿书也。”玄谓亦受录其馀币,而为之簿书,使之入于职币。币物当以时用之,久藏将朽蠹。○正,音征,注同。比,毗志反。见,贤遍反,下同。簿,步故反,下同。蠹,都路反。
  [疏]“司书”至“职币”○释曰:言“掌邦之六典”已下,至“周知入出百物”已上,所掌与司会同者,以其司会主钩考,司书掌书记之,司书所记,司会钩考之,故二官所掌,其事通焉。九职即《司会》九功也,九正即《司会》九赋九贡也,九事即《司会》九式也,邦中之版、土地之图,即《司会》版图也。周知入出百物者,即《司会》百物财用,一也。云“以叙其财”者,叙谓比次其财,知用多少。云“受其币”者,百官所用馀财,送来与司书,司书受其币,使入於职币之官,不入本府。○注“九正”至“朽蠹”○释曰:知“九正谓九赋九贡”者,案上《司会》有九赋九贡,此《司书》则有九正,无九赋九贡,故知九正则是九赋九贡也。言九正者,谓此二者之财皆出於正税,故郑云“正,税也”。又云“九事谓九式”者,九式,据用财言之,九事据用财所为之事,其理一也。云“变言之者,重其职”,谓变九赋九贡言九正,变九式言九事也,重以其职。“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贰也”,其相副贰者,谓《司会》八法八则之贰是也。云“所给及其馀见为之簿书”者,司书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明知叙其财者,所给诸官馀不尽者,即以馀见为之簿书,拟与司会钩考之。“玄谓亦受录其馀币,而为之簿书”者,此增成先郑受谓受财币之簿书。云“币物当以时用之,久藏将朽蠹”者,释经百官馀币不入於本府而入於职币之意。若入本府,即是久藏,将恐朽烂蠹败,故入职币,使人占卖之,本在生利也。

  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上谓王与冢宰。王虽不会,亦当知多少而阙之。司会以九式均节邦之财用。
  [疏]注“上谓”至“财用”○释曰:知“上谓王与冢宰”者,案《内府》职云“凡王及冢宰赐与,则共之”,明此上中有冢宰可知。云“王虽不会,亦当知多少而阙之”者,案上《膳夫》、《庖人》及《外府》等,皆言王及后不会。此经上之用财必考於司会者,此之所考,但知多少而阙之,非是会计与王为限。云“司会以九式均节邦之财用”者,欲见司书用财必考於司会之意。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徵令。械犹兵也。逆,受而钩考之。山林川泽童枯则不税。○械,户戒反。畜许又反。
  [疏]“三岁”至“徵令”○释曰:言三岁者,三年一闰,天道小成。考校群吏,须有黜陟,故云“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群吏则百官也。“以知民之财用器械之数”者,民之财用谓币帛多少,器谓礼乐之器,械谓兵器,弓矢戈殳戟矛。此等则器械之数皆知之。“以知田野”,谓百亩之田在野。“夫家”者,谓男夫妇女。“六畜”者,谓马牛羊豕犬鸡之数。又云“以知山林川泽之数”者,案《大司徒》地有十等,不言丘陵坟衍原隰者,略言之也。又云“以逆群吏之徵令”者,逆谓钩考也。此司书知民之财器已下,川泽已上,恐其群吏滥徵敛万民,故知此本数乃钩考其徵令也。○注“械犹”至“不税”○释曰:“山林川泽童枯则不税”者,山林不茂为童,川泽无水为枯。所税者,税其有。今山林不茂则无材木,川泽无水则无鱼鳖、蒲苇,故不税之。  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则入要贰焉。法犹数也,应当税者之数。成犹毕也。○敛,力验反。
  [疏]“凡税”至“贰焉”○释曰:言“凡税敛”者,谓若地官闾师、旅师徵敛之官。所欲税敛,掌事者皆来司书处受法焉。及事成,收敛毕入要,写一通副贰文书,名为要,入司书。故云“入要贰”焉。必来受法又入要贰者,以司书知财器已下之数,拟后钩考之也。○注“法犹”至“毕也”○释曰:云“应当税者之数”,即上田野夫家之等,是其本出税者之数也。

  凡邦治,考焉。考其法於司书。
  [疏]“凡邦治考焉”○释曰:邦之所治有善恶,皆来考於司书者,以司书大计群吏之治,知其功过故也。

  职内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辨财用之物,处之,使种类相从。总谓簿书之种别与大凡。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之属。○种,章勇反。
  [疏]“职内”至“赋用”○释曰:云“掌邦之赋入”者,谓九职九贡九赋之税入皆掌之。独云赋入者,赋是总名,下言赋者皆此类也。“辨其财用之物”,凡所税入者,种类不同,须分别之。“而执其总”者,总谓税入多少总要簿书。又云“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者,官府财入,谓若关市之税、都鄙之财入。都鄙谓三等采地,采地之税四之一。言贰者,谓职内受取一通副贰文书,拟钩考,以逆邦之赋用之者,职内既知财入之数,钩考用赋多少,知其得失。○注“辨财”至“之属”○释曰:言“辨财用之物,使种类相从”者,但赋之所入,先由职内,始至大府,大府分致於众府,以是分别,使众类相从。云“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之属”者,司关、司市皆属地官。关市皆有出税,故知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也。言之属者,兼有城十二门,亦有税入。  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受财,受於职内以给公用者。贰令者,谓若今御史所写下本奏,王所可者。书之,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诏书出某物若干,给某官某事。○写,户嫁反。
  [疏]“凡受”至“书之”○释曰:其有官府合用官物而受财者,并副写一通敕令文书与职内,然后职内依数付之,故云受其贰令书之。○注“受财”至“某事”○释曰:云“贰令,谓若今御史所写下本奏,王所可者”,案《御史职》云“掌赞书”。彼注云:“王有令,则以书致之。”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是其用官财者,先奏白於王,王许可,则御史赞王为辞。下职内是其贰令,职内则书之为本案,然后给物与之。若然,职内主入,职岁主出。职内分置於众府,所以得有物出与入者,职内虽分置众府,职内亦有府,货贿留之者,故得出给,故《大府职》云“颁其贿於受用之府”,郑注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是也。

  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亦参互钩考之。
  [疏]“及会”至“之出”○释曰:“及会”者,谓至岁终会计。“以逆职岁”者,逆谓钩考也。职岁主出,职内主人,以己之入财之数,钩考职岁出财之数。又云“与官府财用之出”者,谓职岁出财与官府所用之数并钩考之。○注“亦参互钩考之”○释曰:郑云“参互钩考”者,案《司会》“以参互考之”,郑彼注云:“参互谓司书之要贰。”职内之入,职岁之出,以三官相钩考。此职内逆职岁,明兼有司书之要贰,故言参互。言“亦”者,亦如大府也。

  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亦钩考今藏中馀见,为之簿。移用谓转运给他。○藏,才浪反。
  [疏]“而叙”至“移用”○释曰:案《司书》云:“以叙其财。”郑彼注云:“叙犹比次,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馀见,为之簿书,入职币也。”此言叙财,亦谓比次职内藏中馀见,为簿书,以待邦之移用,更给他官。若然,职内既非常府,其所藏者,唯当岁所用,故用不尽者移用之也。

  职岁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以贰者,亦如职内书其贰令而编存之。○编,必绵反,又必连反,一音方千反。
  [疏]“职岁”至“考之”○释曰:云“掌邦之赋出”者,职内主入,职岁主出。职内所入於众府,所用之多少,皆主之,故云掌邦之赋出。但九贡、九赋、九功之用皆主之,特言赋者,亦如《职内》云“赋”,赋是总称也。云“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者,《职内》云:“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此职岁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二官一入一出,皆书其贰,共相钩考,故《职内》云“以逆邦之赋用”。此《职岁》云“以待会计而考之”,其事通也。○注“以贰”至“存之”○释曰:云“亦如职内书其贰令而编存之”者,《职内》云“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此官主出,所出亦皆由上令。所出前后不同,亦皆书其贰令,编存为案,以待会计而考之也。

  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百官之公用式法多少,职岁掌出之旧用事存焉。
  [疏]“凡官”至“职岁”○释曰:官府都鄙出财用,皆来受法者,以其出财用皆为有事,事有旧法,用有常,职岁出财,皆有旧法式在於职岁,故须受法於职岁也。

  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叙受赐者之尊卑。
  [疏]“凡上”至“授之”○释曰:上谓王与冢宰。所有小赐予之事,则《职币》所云“小用赐予”是也,故云“以叙与职币授之”。

  及会,以式法赞逆会。助司会钩考群吏之计。
  [疏]“及会”至“逆会”○释曰:案司会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此官主式法出财用。及,至也。至岁终会计之时,则以式法赞助司会钩考会计之事,故云“以式法赞逆会”。

  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币谓给公用之馀。凡用邦财者,谓军旅。
  [疏]“职币”至“之币”○释曰:职币主馀币给诸官之用,亦依法式与之,故云“掌式法以敛官府”已下之币。币则馀币也。○注“币谓”至“军旅”○释曰:云“币谓给公用之馀”者,以其此官主敛馀币,故知币谓给公用之馀。知凡用邦财是军旅者,见经敛官府都鄙,别言用邦财,故知用邦财谓国之大事,唯有军旅。

  振掌事者之馀财,振犹抍也,检也。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先言敛币后言振财,互之。○抍,音拯。
  [疏]“振掌”至“馀财”○释曰:振者,抍也,检也。以财与之谓之抍,知其足剩谓之检。掌事奉王命有所造为,故职币检掌事者。有馀则受取,故云“振掌事者之馀财”。○注“振犹”至“互之”○释曰:知“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者,以其上经官府已下是其国家常事,此别言掌事,是王命有所作为。又云“先言“敛币后言振财,互之”者,凡用国家财物,皆先振而后敛。今於上文直言敛不言振,亦振之,下言振财有馀,亦敛之可知,故言互之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奠,定也。故书录为禄。杜子春云:“禄当为录,定其录籍。”郑司农云:“楬之,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楬,其列反。著,直略反,徐张恕反。
  [疏]“皆辨”至“赐予”○释曰:上经既敛得币,皆当辨其物,知其色类及善恶。“而奠其录”者,谓定其所录簿书色别,各入一府。“以书楬之”者,谓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楬。又云“以诏上之小用赐予”者,诏犹告也。职币既知府内,则告上之王与冢宰小用赐予之事,此谓常赐予。《玉府》所云“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及《内府》云“凡王冢宰之好赐”,此二者非常赐与。外府及典丝枲三官言赐予者,与此职币同,亦是国家常赐予。  岁终,则会其出。
  [疏]“岁终则会其出”○释曰:以其职币主出,故岁终与司会会之。下赞之,亦谓赞司会会之事也。

  凡邦之会事,以式法赞之
  司裘掌为大裘,以共王祀天之服。郑司农云:“大裘,黑羔裘,服以祀天,示质。”
  [疏]“司裘”至“之服”○释曰:言“为大裘”者,谓造作黑羔裘。裘言大者,以其祭天地之服,故以大言之,非谓裘体侈大,则义同於大射也。云“以共王祀天之服”者,谓四时所有祭天之事皆共之,不限六天之大小。直言祀天,案《孝经纬·钩命决》云:“祭地之礼与天同。”牲玉皆不同。言同者,唯据衣服,则知昆仑神州亦用大裘可知。○注“郑司”至“示质”○释曰:先郑知“大裘黑羔裘”者,祭服皆玄上纁下,明此裘亦羔裘之黑者,故知大裘黑羔裘。又云“服以祀天,示质”者,以其衮已下皆有采章,惟此大裘更无采章,故云质。案《郑志》“大裘之上又有玄衣,与裘同色”,亦是无文采。  中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良,善也。中秋鸟兽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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