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指人的名字。引指其他事物的名称。《说文》: “名,自命也。从 口, 从夕。夕者, 冥也。 冥不相见, 故以口自名。 ” 甲骨文写作“、 、”。其中 “、 、”是半月形, 即“夕” , 表示黑夜; “”是口, 以此会意黑夜遇人,不见面目,开口问答姓名。如甲问对方: “谁” ? 乙回 答: “我是张三” 。张三即是乙方的名。金文以及小篆字形略异,字素相同, 分别写作“、 、 、 ” , 可见与甲骨文的传承关系。隶书(汉帛书、 《曹全碑》等)写作“、” , 虽成今文, 结构未变。
图为 “象形字书画” 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