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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为《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湖北省境内川汉铁路借款合同》,简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政策不久,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便与英、美、法、德四国银行团在北京签订《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二十五款,主要内容是:借款六百万镑,年息五厘,四十年还清;以铁路收入和湘鄂厘金、盐税、赈粜捐作抵,银行团享有湘鄂境内粤汉、川汉铁路修筑权和以后铁路延长的借款修筑优先权。清政府向帝国主义出卖路权的罪行,激起川、鄂、湘,粤四省人民的保路风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