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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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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

清代法典。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乾隆时重修律例,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大清律》的主要部分,仍为“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实质。对人民集会结社、聚众罢市、喧闹公堂、编写或演唱违禁词曲以及一切有碍于封建统治的言行,都严加禁止。极力维护“主仆名分”,明确规定奴婢、雇工犯罪都不能“以良人论”。佃户拖欠或抗租不 ,要受严厉惩办。清政府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统冶,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旗人犯罪,由特定审判机关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皇族犯罪则由宗人府审理。又根据社会特权地位可“减等”、“换刑”、可以不入普通监狱。对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族有“蒙古律”,维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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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浚作生日诗。
何乔新巡抚山西。
李东阳作诗,誓戒夜归晚。
张弼跋《逊志斋集》。
夏言(1482—1548)生。
毛伯温(1482—1545)生。
郑纪生日作文自警。
陈献章起程入京。
陈献章晤张弼。
御制《文华大训》成。
除夕,李东阳将迁居,作诗书怀。
桑悦调柳州通判。
王守仁随父入京。
周廷用(1482—1534)生。
齐之鸾(1483一1534)生。
陈献章访庄昶于江浦。
陈献章到京。
姚夔文集初编成。
童轩以疾归养。
何景明(1483一1521)生。
陈献章获允归养。
王恭《白云樵唱集》刊行。
高棅《啸台集》刊刻。
周瑛谪抚州。
郑纪起复。
孟洋(1483—1534)生。
魏校(1483—1543)生。
舒芬(1484一1527)生。
胡居仁卒,年五十一。
林俊升刑部员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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