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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征收钱粮或捐税外,允许地方官另征一部分附加税,叫做“陋规”,也叫“耗羡”。如征粮食时,可以用鼠吃、雀啄做借口,多征一部分,称为“鼠耗”、“雀耗”。征银子时,可以借口零碎银子铸成整块要损失,多征一部分,称为“火耗”。这种附加税,实际上是鼓励地方官公开进行贪污。他们可以随意增加数额。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规定实行“耗羡”归公,而由这种附加税中抽出一部分发给官吏,称为“养廉银”。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名义上是不让官吏利用陋规制度继续随意贪污,实际上却是使这项贪污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