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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器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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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器则例

    二十四卷。清董诰(?-1818)等奉敕修。董诰,礼部尚书董邦达之子。清大臣,乾隆十八年(1753)进士,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军机大臣、加太保。是书于嘉庆十九年(1814)告成,其卷一、卷二为条例,卷三为八旗,卷四为盛京至成都驻防修制军械年限,卷五为归化城至西藏驻防换防官兵配带军械,卷六为直隶绿营,卷七为江南,卷八为江西,卷九为浙江,卷十为福建,卷十一为山东,卷十二为山西,卷十三为河南,卷十四为四川,卷十五为广东,卷十六为广西,卷十七为陕西,卷十八为甘肃,卷十九为湖南,卷二十为湖北,卷二十一为云南,卷二十二为贵州,卷二十三、二十四为水师。是书所记反映了清中叶以后的军事现状。有光绪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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