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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东公司、丹麦大北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七日(1887.7.7)签于芝罘(烟台)。凡九款。主要内容:(1)香港、上海、福州、厦门与欧洲各国(俄国除外)往来电报收入归英、丹,分给中方十分之一,在中国其他地方与欧国往来电报收入归中国;(2)中国官报不论从何处寄发,海线传递收入归英、丹,陆线传递收入归中国;(3)具体划定了各类报价,规定欲更改外洋电报和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报价,须由三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