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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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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又称《中俄密约》。清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6.3)俄国财政大臣维特等诱使清廷特使李鸿章在莫斯科签订。共六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1)日本如侵占俄国的远东领土或中国及朝鲜领土,两国应共同出兵并接济军火、粮食;(2)非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私约;(3)战争期间,中国所有口岸均对俄国军舰开放,中国地方官应尽力供其所需;(4)允许俄国通过黑龙江、吉林两省接造一条可达海参崴的铁路,但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并妨碍清政府应有权利。该路的修筑及经营由华俄道胜银行承办,合同由中国驻俄公使与银行商订;(5)无论战时或平时,俄国均可经该路运送军队和军需物品;(6)本条约有效期十五年,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沙俄势力遂进一步侵入中国东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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