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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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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中法天津协定》。援《中法会订越南条约》订立的不平等商约。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1886.4.25)由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G.Gogordan,1849—1904)等签于天津。主要内容:(1)拟定在广西、云南边境某两处设关通商,法国可在此设立领事;(2)法、越商民所贩货物经此边关,进、出口税分别按海关税则减收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3)不准贩运洋药、土药、军火、食盐及各项“有坏人心风俗之物”,粮食不准贩出中国边关,如系进口准其免税;(4)华人与法、越人在边关的诉讼案件,由中、法官员会审,双方不得庇匿逃犯。法国后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中法续议商务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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