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10.25)清钦差大臣奕訢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共十款。除确认《中法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的二百万两赔款增至八百万两;(2)赔还以前没收的天主教产,法方在中文约本上又私自增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样;(3)增开天津为商埠;(4)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