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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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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

三国魏法律。明帝太和三年(229)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比汉九章律增加九章,并改汉具律为刑名,移于律首,制成《新律》十八篇。其全文已佚,仅《晋书·刑法志》中保存有《魏律·序略》。今篇次可考知者为:刑名、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户律、劫掠律、诈伪律、毁亡律、告劾律、系讯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乏留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汉以前旧制,八种人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有减免刑罚之特权,此制称为“八议”,但并未入律。新律始列入律文。刑名冠于律首、八议入律,开一代之法,乃魏律之创制,为历代法典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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