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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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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押运

清代监押漕粮运输的制度。清制,卫所军丁输送漕粮必须有押运官随船督押监运,约束运军,防止偷盗、搀和、失火、停滞等弊。山东、河南由粮道简委管粮通判为押运官,随船到通州;江淮以南诸省,则用监兑官押运漕船至淮,待漕运总督察验完毕,或即委监兑官,或别委管粮通判随船督运至通州。漕船到通州后,押运官出具粮米无亏印结,由仓场侍郎送户部引见。漕粮卸竣,押运官仍负责督押漕船回空,不得迟误,如过淮违限,照重运违限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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