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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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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地例

清代鼓励官员、民人及官兵开垦荒地之法令。顺治元年(1644)规定:州县、卫所无主荒芜土地,准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令原主开垦。无力开垦者,官给牛具、种籽。原系荒地三年后起科;原系熟地而后抛荒者一年后起科。六年定劝垦考成之例:凡地方官招徕各处逃民,不论原籍别籍,皆编入保甲。开垦荒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州县官以劝垦之多寡为优劣。道府官以督催之勤惰为殿最。岁终载入考成。十五年定督抚年开垦荒地二千顷至八千顷以上,道府年开垦一千顷至六千顷以上,州县年开垦一百顷至六百顷以上,卫所年开垦五十顷至二百顷以上,分别议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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