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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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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禄官

官制用语。宋代用以确定官员俸禄、品秩的阶官。唐代前期,官员皆依品领俸。大历十二年(777),始改以官定俸,自三师、三公至参军、文学博士、录事,月给一百二十贯文至十贯文。中期以后,三省、六部常以他官主判,其正官渐失本职。宋初,又以京朝官出领州、县,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类以他官主判,其正官非有特旨不领本职。然犹袭唐制,以官定俸,如别无差遣及所任差遣未入《禄令》,即领本官俸,因称其官为寄禄官。铨叙、升迁皆以此为资级,同时以此确定官品。北宋前期,文臣以三师至诸寺监主簿为寄禄官;武臣以节度使至刺史,横班、东西班诸使副,以及三班使臣为寄禄官。元丰改制,省部寺监之官复为职事官,裁定原散官制为《寄禄新格》,以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为文臣新寄禄官。崇宁二年(1103),又置承直郎至将仕郎七阶,为选人寄禄官。政和二年(1112),重定武臣寄禄官,置大夫及郎诸阶,罢横班及东西班诸使副;内侍与医官亦改置新阶,寄禄之制始臻完备。南宋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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