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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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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户

户籍制度用语。亦称漏户。指一家俱不在户籍上登记的人户。历代都有,主要为逃避差徭。北魏孝文帝时已很严重,《魏书·食货志》:“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北齐文宣帝时,户口益多隐漏。唐代曾多次检括户口,许漏户、脱户自实。明清法律规定,凡全家不附籍者,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者,合户附籍者,隐漏已成丁人口不附籍或增减其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均称脱户。明代亦许脱户自实。历代法律大多有对脱户处罚的条文。如唐律规定,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妇女为家长)又减三等。诸州县里正不觉脱漏,依其口数处以相应刑罚。清律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及将他人隐蔽在户,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若隐漏自己成丁人口及他人丁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避差役者,一口至四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至杖一百,入籍当差,所隐之人与同罪。若里长及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各按情节杖、笞有差。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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