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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华特权之一。始于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款规定,凡中国人和英国侨民“交涉词讼”,英国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次年在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第二十一款中,此项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以后,法、俄、日等国亦相继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