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
官员犯重罪开除其官籍的刑罚。唐律规定,官员犯*十恶之罪,虽遇大赦,犹须除名,即将其一切官爵尽行削除,无荫者(与皇室无亲属关系者)与平民同输课税而免役,有荫者可免课税。六年之后,仍可根据原来官品高低叙用。凡犯一般罪行应除名者,则可援用*官当法,只罚徒刑三年。至宋代沿用,官员除去名籍后,即成为无官员身分的平民,同时还有*勒停,或送某州*编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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