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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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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①户籍名目。与“主户”对称。最初指寄居之外来人户。柳芳《食货论》:“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唐代始于户籍中设客户名目。初仅登记姓名而不责其纳税。开元九年(721),检括田户,得客户八十余万,多有田产。宝应二年(763)规定:客户凡居住一年以上,不论自购土地而事农桑,或荫庇于庄主而自建房屋,一律负担庸、调,数额为主户之半。建中元年(780)改行两税法:户不分主、客,概以现居人户按贫富等差征税。至此,客户与主户同为两税户。晚唐后复有主、客户之分,但客户专指佃客。宋代的客户指城市无房产或乡村无田产之人户。有坊郭客户和乡村客户之称。乡村客户主体为佃农,租佃乡村上户、官户田地、耕牛,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对上户、官户有相当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某些地区,甚至乡村上户、官户赋役亦由客户承担。元以后不再用主、客户名目。②明清土司制度下的汉族民户。分布于播州(治今贵州遵义)、水西(治今乌江上游鸭池河以西)等宣慰司境内。主要为受罗罗奴隶主胁迫而沦落的汉民,亦有因避兵、逃亡、佣工等自愿投充者。每年须向土司土目交纳盖头银、烟火钱等,受其剥削和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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